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配额核定方法(试行)
1 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 配额核定方法(试行) 为科学合理地核定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排放配额,满足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的需要,推动实现北京市“十二五”低碳发展目标,制定本方法。 一、基本定义 1.二氧化碳排放配额 二氧化碳排放配额(以下简称“配额”),是指排放单位在特定区域、特定时期内可以合法排放二氧化碳的总量限额,代表的是各企业(单位)在相应履约年度的二氧化碳排放权利,是碳排放权市场交易的主要标的物。以吨为单位,精确到个位。 2.二氧化碳排放控制系数 二氧化碳排放控制系数(以下简称“控排系数”),是市主管 部门依据全市“十二五” GDP 平均增速目标、各相关行业碳强度下降目标、各行业碳排放历史平均水平和年均增幅,综合测算确定的,用于核定企业(单位)既有设施排放配额的参数。既有设施是指 2013 年 1 月 1 日之前投入运行的固定设施。 3.新增二氧化碳排放 2013年 1月 1日之后新成立且符合重点排放单位条件的 2 二氧化碳排放;既有法人单位因新增固定设施而成为重点排放单位的二氧化碳排放;既有供热、火力发电企业(单位)在 2013 年 1 月 1 日之后新投运的供热或热电联产机组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交易体系内的制造业、其他工业和服务业单位新增 固定设施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 4.行业二氧化碳排放强度先进值 行业二氧化碳排放强度先进值是市主管部门在参照国内外同一行业、同类产品的先进碳排放水平,结合本市相关行业实际情况下综合确定的。用于核定企业(单位)新增固定设施排放配额的参数。如单位产品二氧化碳排放量、单位产值二氧化碳排放量、单位建筑面积二氧化碳排放量等。 5.二氧化碳排放配额核定年份 本办法二氧化碳排放配额核定年份是 2013 年、 2014 年和 2015年。 二、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排放配额总量 企业(单位)年度二氧化碳排放配额总量包括既有设施配额、新增 设施配额、配额调整量三部分。计算公式为 T A N ∆ 式中 T 为企业(单位)年度二氧化碳排放配额总量,单位为吨二氧化碳( t-CO2); A 为企业(单位)既有设施二氧化碳排放配额,单位为 3 吨二氧化碳( t-CO2); N 为企业(单位)新增设施二氧化碳排放配额,单位为吨二氧化碳( t-CO2); ∆ 为企业(单位)配额调整量,单位为吨二氧化碳( t-CO2)。 三、企业(单位)既有设施二氧化碳排放配额核定方法 1.基于历史排放总量的配额核定方法。 本方法适用于 2013 年 1 月 1 日之前投运的制造业、其他工业和服务业企业(单位)。配额核定公式如下 A E * f 式中 A 为企业(单位)既有设施二氧化碳排放配额,单位为吨二氧化碳( t-CO2); E 为企业(单位) 2009 年、 2010年、 2011 年、 2012年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平均值,单位为吨二氧化碳( t-CO2); f 为控排系数,取值见附件。 2.基于历史排放强度的配额核定方法。 本方法适用于供热企业(单位)和火力发电企业在 2013年 1 月 1 日之前已投入运行的排放设施(机组)。配额核定公式如下 A ( P 电 *I 电 P 热 *I 热 ) *f 式中 4 A 为 企业 排放设施 的二氧化碳排放配额,单位为吨二氧化碳( t-CO2); P 电 为核定年份 设施 的 供电量 ,单位为兆瓦时( MWh); P 热 为核定年份 设施 的供热量,单位为吉焦( GJ),若相关单位不能提供经过第三方核查的供热量计量数据,则由市主管部门按照北京市不同燃料供热设施的效率情况进行核定; I 电 为 2009 年、 2010 年、 2011 年、 2012 年 设施 供电 二氧化碳排放强度的平均值, 单位为吨二氧化碳每兆瓦时( t-CO2/MWh); I 热 为 2009 年、 2010 年、 2011 年、 2012 年 设施 供热 二氧化碳排放强度的平均值, 单位为吨二 氧化碳每吉焦( t-CO2/GJ); f 为控排系数,取值见附件。 四、企业(单位)新增设施二氧化碳排放配额核定方法 新增设施二氧化碳排放配额按所属行业的二氧化碳排放强度先进值进行核定。新增设施二氧化碳排放配额核定公式如下 N Q * B 式中 N 为新增设施二氧化碳排放配额,单位为吨二氧化碳( t-CO2); 5 Q 为新增设施二氧化碳排放对应的活动水平,包括主要产品的产量 /产值 /建筑面积等; B 为新增设施二氧化碳排放所属行业的二氧化碳排放强度先进值,取值另行公布。 五、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排放配额调整 已 按照本办法完成了配额核定的重点排放单位,如果提出了配额变更申请, 市主管部门 对有关情况 进行核实,确有必要的, 在次年履约期前 参考第三方核查机构的审定结论,对排放配额进行相应 调整,多退少补。 六、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排放配额发放流程 对企业(单位)的配额按照“分别核定、分别发放”的原则核定发放。每年 6 月 30 日前,发放企业(单位)本年度既有设施二氧化碳排放配额;次年履约期前,在完成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核查后,核定并发放企业(单位)新增二氧化碳排放配额;次年履约期前,在审定企业(单位)提出的配额变更申请后,核定发 放配额调整量。 七、其他事项 “十二五”期间已率先采取了节能减碳措施、成效显著的企业(单位),可向市主管部门提出配额奖励申请,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附件各行业年度 控排系数 6 附件 各行业年度控排系数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制造业和其他工业企业 98 96 94 服务业企业(单位) 99 97 96 火力发电企业的燃气设施 100 100 100 火力发电企业的燃煤设施 99.9 99.7 99.5 供热企业(单位)的 燃气 设施 100 100 100 供热企业(单位)的 燃煤 设施 99.8 99.5 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