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操作规范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二)性质非行政许可二、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一)198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七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二)2003年1月2日国务院令第369号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分级审批如下(一)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察机构,负责本辖区的排污申报登记受理工作。(二)地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察机构,负责本辖区市区范围内的排污申报登记受理工作;地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察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排污申报登记受理工作。(三)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的二氧化硫的排放数量应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申报。四、行政审批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九条(一)申报单位对所申报的内容、数据和提供的技术资料要真实、可靠、准确、完整;(二)当排污者排放污染物需作改变或者发生污染事故等造成污染物排放紧急变化的,必须分别在变更前15日内或改变后3日内填报相应的排放污染物月变更申报表(试行),说明变更原因,履行变更申报手续。五、实施范围和对象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工业和建筑施工噪声或者产生固体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六、申请材料(一)工业企业等一般排污单位应填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二)小型企业、第三产业、个体工商户、畜禽养殖场、机关、事业单位等其它排污单位可填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简表(试行),地方环保部门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该表进行简化,以便于申报。(三)建设施工单位应填报建设施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四)污水处理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区废(污)水集中处理装置、其他独立的污水处理单位等应填报污水处理厂(场)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五)固体废物专业处置单位,包括垃圾处理场、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厂和其他固体废物专业处置单位等应填报固体废物专业处置单位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七、办结时限(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二)钦州市环保局承诺办结时限4个工作日。八、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九、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不收费。十、咨询、投诉电话(一)市本级咨询电话0777-3681030(二)市本级投诉电话0777-2856782;0777-368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