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环境交易所碳排放权交易规则(试行)
-1- 北京 环境交易所 碳排放权 交易规则 (试行) ( 2015 年 1 月 13 日修订) -2-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交易市场 ............................................................................................................................. 3 第一节 交易场所 ..................................................................................................................... 3 第二节 交易参与人 ................................................................................................................. 3 第三节 交易品种与形式 ......................................................................................................... 3 第四节 交易时间 ..................................................................................................................... 4 第三章 公开交易 ............................................................................................................................. 4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4 第二节 申报与报价 ................................................................................................................. 4 第三节 竞价与成交 ................................................................................................................. 6 第四节 清算与交收 ................................................................................................................. 7 第五节 交易监督 ..................................................................................................................... 7 第六节 交易 异常情况处理 ..................................................................................................... 8 第四章 协议转让 ............................................................................................................................. 8 第一节 转让申请 ..................................................................................................................... 8 第二节 交易签约 ..................................................................................................................... 9 第三节 结算 ............................................................................................................................. 9 第五章 交易信息 ............................................................................................................................. 9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9 第二节 即时行情 ................................................................................................................... 10 第六章 交易纠纷 ........................................................................................................................... 10 第七章 交易费用 ........................................................................................................................... 10 第八章 附则 ................................................................................................................................... 10 -3- 第一章 总则 1.1 为规范 北京市 碳排放交易行为,维护碳排放 交易 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国家及北京市 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所称“ 碳排放权 ” 是指 北京市 碳排放 交易体系中的交易产品。 1.3 北京环境交易所 以下简称 “ 本所 ” 组织实施的碳排放 权 交易 ,适用本 规则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1.4 交易行为应当遵守 国家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以及本所有关业务规则,遵循 公开、公平、公正 与 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1.5 交易 采用公开 交易 、协议转让, 或经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 “ 市发展改革委 ” 或 北京市金融工作局(以下简称“市金融局”) 批准的其他 交易形式 。 1.6 本规则是本所制定的碳排放权 交易 相关制度和实施细则 的总纲, 相关制度和实施细则 遵循本规则。 第二章 交易市场 第一节 交易场所 2.1.1 本所为 碳排放权 交易 活动 提供交易场所及设施。交易场所及设施由交易主机、 报盘系统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等组成。 第二节 交易参与人 2.2.1 交易 参与人 是指符合本所规定的条件,在本所开户 并与本所签署 碳排放权 入场交易协议书 的 法人 、 其他经济组织或 自然人 。 2.2.2 交易参与人分为履约机构交易参与人 、 非履约机构交易参与人 和自然人交易参与人 。 关于 交易参与人 的相关规定见 北京环境交易所碳排放权交易规则配套细则 。 2.2.3 交易参与人 进入本所市场进行碳排放 权 交易, 法人 应当以 法 定 代表 人 授权方式 ,自然人应当以 实名方式开立 交易账户 。 2.2.4 交易 账户 ,是指 交易参与人 向本所申请设立的、参与本所碳排放 权 交易与接受本所监管及服务的基本业务单位。 交易账户包括 碳排 放权 交易 账户和 交易资金专户 。 第三节 交易 品种 与 形式 2.3.1 在本所市场挂牌 的 交易 品种 包括 -4- (一) 碳 排放配额 (代码 BEA) ; (二) 经 相关主管部门 批准 的 其他 交易 产品 。 2.3.2 交易 形式 包括 (一) 公开 交易; (二) 协议转让; (三) 经 市发展改革委 或市金融局 批准的其他交易 形式 。 第四节 交易时间 2.4.1 本所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假日和本所公告的休市日,本所市场休市。 2.4.2 公开交易的交易时间 每个交易日的 930至 1130, 1300至 1500。 协议转让的 交易 时 间 每个交易日的 930至 1200, 1330至 1600。 根据市场发展需要 ,本所可以调整交易时间。 2.4.3 交易时间内因故 临时 停市 的 ,交易时间不作顺延。 第三章 公开 交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3.1.1 交易参与人 通过 本所 交易 系统向本所交易主机发送申报 /报价 指令,并按本规则达成交易,交易记录由本所发送至 交易参与人 。 3.1.2 交易参与人 应当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报 、报价 记录。 3.1.3 交易参与人 买入的碳排放权 ,在交收前不得卖出。 3.1.4 交易参与人不允许以自身为对手方进行交易。 第二节 申报 与 报价 3.2.1 交易参与人 通过 互联网 自助 方式 发出交易指令 。 本所 应当记录交易参与人发出交易指令 的 IP地址等信息。 3.2.2 提出申报的交易参与人称为申报方; 回应申报 的 并提出报价的 交易参与人称为 应价方 。 3.2.3 交易参与人在发送申报 /报价指令前,必须保证其交易账户中持有满足成交条件的碳排放权或资金。 3.2.4 申报包括买入申报和卖出申报。申报 方 提出买入碳排放权的申报称为买入申报;申报 方 提出卖出碳排放权的申报称为卖出申报。 3.2.5 申报的交易方式分为 整体 竞价 交易 ( 以下简称“整体交易” ) 、 部分 竞价交 易 ( 以下简称“部分交易” ) 和定价交易三 种方式。 整体交易方式下, 只能由一个 应价方 与申报方达成交易, 每笔申报 数 量须一次性全部成交,如不能全部成交,交易不能达成。 -5- 部分交易方式下, 可以由一个或一个以上 应价方 与申报方达成交易, 允许部分成交 。 定价交易方式下,可以由一个或一个以上 应价方 与申报方以 申报 方的申报价格达成交易,允许部分成交。 3.2.6 除本所另有规定 外, 申报方 的申报 指令应当包括 (一) 交易 账户号; (二) 交易 的碳排放权 品种 代码; (三)买卖方向; (四)申报 数量; (五)交易方式; ( 六 ) 申报价格 ; ( 七 )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3.2.7 整体交易方式 下 的 交易 活动由自由报价期和限时报价期组成。 部分交易方式 下 的 交易 活动只有 自由报价期 。 自由报价期一般自 申报 时 开始直 至 自申报当日算起 第 3个 交易 日 的上午1000结束 。 自由报价期结束即进入限时报价期。 限时报价期由 若干个 限时报价周期组成,每个限时报价 周期 一般 不少于 5分钟 ,但 1125后新开始的限时报价周期于当日 1130结束 。 3.2.8 定价交易方式下的申报当日有效。每笔申报不能一次全部成交时,未成交部分继续参加当日交易。 3.2.9 本所接受交易参与人申报的 时间为 每个交易日 930 至 1130, 1300至1500。 本所接受自由报价的时间为 每个交易日 930 至 1130, 1300至 1500。 本所接受限时报价的时间为 每个交易日 1000至 1130。 当日所有的限时报价活动于当日 1130全部结束。 本所接受定价报价的时间为 每个交易日 930 至 1130, 1300至 1500。 当日所有的定价报价活动于当日 1500全部结束。 3.2.10 本所应当按照接受 交易参与人 提交指令 的时间先后顺序 接受 申报 和报价 。申报 和报价 经本所交易主机确认后方为有效。 3.2.11 在自由报价期内,无有效报价产生时, 本所可以接受 申报方 的撤销申报的申请 ;产生有效报价后, 本所不接受 申报方撤销申报 的申请 。 在限时报价期内,本所不接受申报方撤销申报的申请。 定价交易方式下, 本所可以接受申报方 对未成交部分 的撤销申报的申请 。 3.2.12 在整体交易方式下的 交易 活动中,本所不接受报出有效报价的 应价方 的撤销报价的申请。 在部分交易方式下的 交易 活动中, 自由报价期结束前 10分钟内,本所不接受应价方 的撤销报价的申请。 在 定价交易方式下 的 交易 活动中,有效报价 经本所交易主机 确认后 立即成交,本所不接受 应价方 的撤销报价的申请。 3.2.13 碳排放权 的单位 以 “吨二氧化碳( tCO2)” (缩写为吨)计 , 申报和 报价数量必须是单位的整数倍 。 单笔申报数量 须 低于 10000吨。 3.2.14 交易的计价单位为 “ 元人民币 /吨 ” 。 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1元人民币 /吨 。 3.2.15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 交易方式,自由报价 期、 限时报价 期 、限时-6- 报价周期 和定价 报价期 , 碳排放 权 单笔 申报数量 范围 ,以及 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等 。 第三节 竞价与成交 3.3.1 整体交易方式 下 (一) 买入申报的 竞价 采用降 价 的方式进行,各 应 价方每次的有效报价为当前报价减去 价格 最小变动单位 的整数倍。 初次有效报价应等于或低于申报方的 申报价格 。 (二) 卖出申报的竞价采用加 价 的方式进行,各 应 价方每次的有效报价为当前报价加上 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的整数倍。 初次有效报价应等于或高于申报方的 申报价格 。 (三) 在 自由报价期,各 应价 方 的每次有效报价随即成为当前报价。 (四) 在限时报价期, 每个限时报价周期内,如出现新的有效报价,则 立即进入新的限时报价周期;在一个限时报价周期内如未出现新的有效报价, 则限时报价结束,该次竞价活动结束。 (五)竞价活动结束,最后给出有效报价的 应 价方与申报方达成交易。 3.3.2 部分交易方式下 (一)买入申报的竞价 活动中不高于 申报价格 的报价为有效报价。 (二)卖出申报的竞价 活动中不低于 申报价格 的报价为有效报价。 (三) 应 价方的 报价 数量 可以等于或低于申报方的申报数量。 (四) 竞价活动结束,对所有的有效报价 按价格优先、 数 量优先和 时间优先的原则 匹配 成交 ,未实现匹配的数量 在竞价活动结束后 自动撤销 。 价格优先的原则为 买入申报的竞价活动中, 较 低报价的 应价方 优先于较 高报价的 应价方 ;卖出申报的竞价活动中, 较 高报价的 应价 方 优先于较 低报价的 应价方 。 数量优先的原则为在相同报价的 应价方 中, 报价 数量较多的 应价方 优先于报价 数量较少的 应价方 。 时间优先的原则为 报价 相同 、数量相同的情况下 ,先 报价 者优先于后 报价者。 3.3.3 定价交易方式下 (一) 买入 /卖出申报的 交易 活动中等于申报价格的报价为有效报价。 (二) 应价方 的报价数量可以等于或低于申报方的申报数量中的未成交部分。 (三) 交易 活动中,按 时间优先的原则 匹配 成交 ,未实现匹配的数量在 交易活动结束后自动撤销 。 时间优先的原则为 按照 本所交易主机 接收的报价的时间, 先 报价 者优先于后 报 价 者。 3.3.4 买卖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履行清算交收义务 ,并向本所交纳交易 经手费 。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 技术故障 等原因 影响交易结果 的交易,本所可以认定 其 无效。 违反本规则,严重破坏碳排放市场 正常运行的交易,本所有权宣布取消交易。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规 的 交易 参与人 承担。 3.3.5 依照本规则达成的交易,其成交结果以交易主机记录的成交数据为准。 3.3.6 交易参与人 间的清算交收业务由指定的登记 和 结算机构负责办理。 -7- 第 四 节 清算 与 交收 3.4.1 本所实行 滚动 交收 。 交易日买入的 碳排放权 当日清算 划入 交易参与 人的 碳排放权 交易 账户 并冻结 , 冻结期结束后 可转让 。 交易日卖出的碳 排放权 所获资金当日 清算 转入 交易参与人的 交易资金专户 。 第 五 节 交易监督 3.5.1 本所对 采用公开交易方式 的交易行为 的下列事项,予以重点监控 ( 一 )可能对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前,大量或持续买入或卖出相关碳排放权 的行为 ; ( 二 )单个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 交易 账户之间,大量或频繁进行反向交易 的行为 ; ( 三 )单个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 交易 账户,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或申报价格明显偏离该碳排放权行情揭示的最新成交价 的行为 ; ( 四 )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或大额申报后撤销申报,以影响交易价格或误导其他投资者 的行为 ; ( 五 )在一段时期内进行大量 的 交易; ( 六 )大量或者频繁进行高买低卖交易; ( 七 )在交易平台进行虚假或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申报; ( 八 )本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行为。 3.5.2 本所根据市场需要,可以联合其他机构,对出现第 3.5.1条情形进行调查。 3.5.3 交易参与人 发现 其他 交易参与人的碳排放 权 交易出现第 3.5.1条所列重点监控事项之一,且可能严重影响碳排放 权 交易秩序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 3.5.4 本所 在现场或非现场调查中,可以根据需要要求相关 交易参与人 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 交易参与人 的开户资料、 交易资金专户 情况和相关碳排放权 交易 账户的交易情况等; (二)相关碳排放权 交易 账户的实际控制人和操作人情况、资金来源以及相关账户间是否存在关联的说明等; (三)对碳排放 权 交易中重点监控事项的解释; (四)其他与本所重点监控事项有关的资料。 3.5.5 对第 3.5.1条所列重点监控事项中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所可以视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口头或书面警示; (二)约见谈话; (三)要求提交书面承 诺; (四)限制相关账户交易 ,措施包括限制买入指定 交易品种 或全部交易 品种 (但允许卖出);限制卖出指定 交易品种 或全部交易 品种 (但允许买入);限制买入和卖出指定 交易品种 或全部交易 品种 ; (五)上报 市发展改革委 和 市金融局 。 对第(四)项措施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相关措施执行通知之日起 15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该措施的执行。 -8- 第 六 节 交易异常情况处理 3.6.1 发生下列 交易异常 情况之一,导致部分或全部交易不能进行的,本所可以决定单独或同时采取暂缓进入交收、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等措施 (一)不可抗力 ; (二)意外事件; (三)技术故障; (四)本所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况。 出现无法 下达指令 或行情传输中断情况的, 交易参与人 应及时向本所报告。无法 下达指令 或行情传输中断的交易参与人数量超过本所全部交易参与人总数10以上的,属于 交易异常 情况,本所可以实行临时停市。 3.6.2 本所认为可能发生第 3.6.1条规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严重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可以决定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 经 市发展改革委 要求,本所实行临时停市。 3.6.3 本所对暂缓进入交收、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决定予以公告。 暂缓进入交收 、 技术性停牌 或临时停市原因消除后,本所可以决定恢复交易,并予以公告。 3.6.4 因交易异常情况及本所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损失的,本所不承担赔偿责任。 3.6.5 交易异常情况处理的具体规定,由本所另行制定。 第 四 章 协议转让 第一节 转让申请 4.1.1 本规则所称协议转让是指符合 北京市碳排放 配额场外交易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的场外交易方式。 4.1.2 协议转让双方 应当向本所提交 申请以及 4.1.5条规定的 相关材料 。本所 对 协议 转让双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 协议 转让双方应当对其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4.1.3 协议转让双方 提交的材料符合齐全性要求的,本所应当予以接收登记。 4.1.4 协议转让双方 应当在 碳排放配额转让材料中披露转让标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受让方信息 、对 碳排放配额 转让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内容。 4.1.5 碳排放配额协议转让提交的材料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 (一)转让方 和受让方 的名称; (二)转让方和受让方的 组织性质、成立时间、注册地、所属行业、主营业务; (三) 碳排放配额 转让行为 的相关内部决策; (四)碳排放配额转让协议范本 。 4.1.6 本所应当在 收到协议转让双方提交的转让申请和完整的相关申请资料后 5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是否受理申请。如决定受理,则进入交易签约和结算程序,如决定不受理,应书面通知协议转让双方;如需协议转让双方提供补充材料的,应一并告知,协议转让双方应自接到该书面通知后 5个工作日内提供补充材料,-9- 则本所审阅转让 双 方申请文件的时限自收到补充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二节 交易签约 4.2.1 本所应当在确认受理申请起 5个工作日内,组织交易双方签订 碳排放配额转让协议 。 4.2.2 碳排放配额转让协议 条款包括但不限于 (一) 交易双方的 名称、地址和法人代表 ; (二) 转让标的 ; (三) 转让数量 ; (四)转让 的单价和总价款 ; (五) 交收方式 ; (六 ) 违约责任以及纠纷解决方式 。 第三节 结算 4.3.1 碳排放配额协议转让资金包括交易服务费 和 碳排放配额 交易价款,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 本所 实行交易资金统一进场结算制度,组织收付 碳排放配额 交易资金 。 4.3.2 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在碳排放配额转让协议在本所完成受理 起 3个工作日内 按照 本所 的收费标准 向本所交纳交易服务费。 4.3.3 转 让方应当在 碳排放配额转 让协议 约定的期限内,将 协议约定的碳排放配额转入到其在本所开立的碳排放权 交易 账户 。 受让方应当在 碳排放配额转让协议 约定的期限内,将 碳排放配额 交易价款支付 至其在本所开立 的 交易资金专户 。 4.3.4 对符合 碳排放配额和交易价款划转 条件的, 本所 应及时向 受让方和 转让方分别交付碳排放配额和 交易价款。 4.3.5 转让方和受让方签署碳排放配额转让协议 , 完成结算 ,且交易双方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后, 本所 应当在 3个工作日内出具 碳排放权转让凭证 。 4.3.6 碳排放权转让凭证 应当载明 碳排放权名称、 签约日期、转让方全称、受让 方全称、交易方式、转让价格 、转让数量 等内容。 4.3.7 碳排放权转让凭证 应当使用统一格式打印,不得手写、涂改。 第五章 交易信息 第一节 一般规定 5.1.1 本所每个交易日发布碳排放 权 交易即时行情、碳排放 权 交易公开信息等交易信息。 5.1.2 本所及时编制反映市场成交情况的各类日报表、周报表、月报表和年报表,-10- 并通过本所网站或其他媒体予以公布。 5.1.3 本所交易信息归本所所有。未经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使用和传播。经本所许可使用交易信息的机构和个人,未经同意,不得将交易信息提供给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 或传播。 第二节 即时行情 5.2.1 即时行情内容包括 以公开交易方式交易的 成交量 、成交价格 等。 5.2.2 即时行情通过本所许可的通信系统传输, 交易参与人 应在本所许可的范围内使用。 5.2.3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即时行情发布的方式和内容。 第 六 章 交易纠纷 6.1 采用公开交易方式的 交易参与人 之间发生交易纠纷,相关 交易参与人 应当记录有关情况,以备本所查阅。交易纠纷影响正常交易的, 交易参与人 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本所可以按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交易数据。 6.2 采用公开交易方式的 交易参与人之间 ,或采 用协议转让的转让方和受让方之间 发生交易纠纷, 可以自行协商解决, 也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 七 章 交易费用 7.1 交易 参与人 应当按规定向本所 交纳开户费、年费 、保证金 及其他费用。 7.2 采用 公开交易方式 成交的,应当按规定向本所交纳 交易 经手费 ; 采用 协议转让方式 成交的,应当按规定向本所交纳 交易 服务费 。 7.3 交易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 八 章 附则 8.1 交易 参与人 违反本规则的,本所根据 北京环境交易所碳排放权交易规则配套细则 对相关 交易参与人 进行 处理 。 8.2 本规则中所述时间,以本所交易主机的时间为准。 8.3 本规则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市场指本所设立的碳排放 权 交易市场。 (二)申报指 申报方 向本所交易主机发送碳排放权买 入 /卖 出 指令的行为。 (三)报价指 应价方 针对买入 /卖出申报向本所 交易主机发送 卖出 /买入 回应 指令的行为。 ( 四 )不可抗力指本所 所在地或全国其他部分区域出现或据灾情预警可能-11- 出现严重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社会安全事件等情形。 ( 五 )意外事件指本所 所在地发生火灾或电力供应出现故障等情形。 ( 六 )技术故障指本 所交易 、通信系统中的网 络、硬件设备、应用软件等无法正常运行;本所 交易、通信系统在运行、主 备系统切换、软硬件系统及相关程序升级、上线时出现意外;本所 交易、通信系统被非法入侵或遭受其他人为破坏等情形。 8.4 本规则未定义的用语的含义,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有关业务规则确定。 8.5 本规则所称 “ 超过 ” 、 “ 低于 ” 、 “ 不足 ” 不含本数, “ 达到 ” 、 “ 以上 ” 、“ 以下 ” 、“以内” 含本数。 8.6 本规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8.7 本规则自 发布之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