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ER与抵消机制_李丹.pptx
中创碳投教育SINOCARBON EDUCATION pre-CDM项目除外天津 排放量的 10 优先使用京津冀地区自愿减排项目产生的减排量 2013年 1月 1日以后 实际产生;非二氧化碳减排项目和水电项目除外湖北 配额的 10湖北境内产生的 CCER与本省签署了碳市场合作协议的省市,不高于 5万吨。已备案减排量 100可用于抵消;未备案减排量按不高于项目有效计入期。已备案的农村沼气、林业类项目产生的减排量,其中项目产生地区为本省连片特困地区;项目计入期为 2015年 1月 1日 -2015年 12月 31日重庆 排放量的 8 无 2010年 12月 31日后投入运行(碳汇项目不受此限); 水电项目除外福建 林业碳汇 10;其他 5 在本省产生; 非水电 二氧化碳和甲烷试点抵消机制小结所有试点均接受CCER作为抵 消 信用可抵 消 的比例均不超过 10关于抵消信用来源,部分地区更鼓励本地开发 CCER,不接受控排企业排放边界内的 CCER部分地区对项目运行时间、减排类型有限制,受欢迎的是 2013年 1月 1日之后产生的新开发的可再生能源项目和农林碳汇项目各试点地区抵消机制情况介绍五本办法规定的经备案的减排量包括(一)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且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核证自愿减排量(以下简称 “ CCER” );(二)经省碳交办备案的 FFCER。对于经备案的减排量, 1吨二氧化碳当量的减排量可抵消 1吨二氧化碳排放量。第六条 重点排放单位可用于抵消的 FFCER应当同时满足以下要求(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产生;(二)项目业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三)项目活动参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省碳交办备案的林业碳汇方法学开发;(四)项目应当是 2005年 2月 16日之后开工建设。FFCER相关背景FFCER项目开发流程项目设计(项目业主及咨询)项目监测(项目业主及咨询)项目审定与核证(第三方机构)项目初审(省林业厅及专家组)发放备案函(省发展和改革委)项目公示(省林业厅)3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建议备案不建议备案减排量登记(经济信息中心)备注1、项目业主及咨询方完成项目设计及监测,与国家发改委备案的第三方机构签订合同,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审定、核证,第三方机构出具审定报告、核证报告。2、项目业主按照 抵消管理办法 要求,提交申请材料至省林业厅。3、 30个工作日内,林业厅出具评审意见,并将通过评审的项目评审意见提交至省发改委;未能通过评审的项目,项目业主按照意见修改后,重新提交申报材料,对于二次未能通过初审的项目,不再予以备案。4、获得减排量备案的项目,省发改委发放备案函,省经济信息中心将备案的减排量登记至省碳排放权交易注册登记系统。2016-2017年28万吨用于履约低碳行为获取碳币碳普惠平台 购物优惠获取政策指标碳交易市场PHCER公益活动科学量化碳普惠登记簿以减碳为媒介,用激励手段促进公众及企业践行低碳行为的制度提升全社会绿色低碳、节能减排、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意识将绿色低碳理念转化为行动,树立公众环境权益意识广东碳普惠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