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服务协议.pdf
交易服务 协议 本协议由您与深圳排放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所”)共同缔结,本协议具有合同效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等规定,交易所将使用本交易系统为您提供碳排放权、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等 品种 (以下统称“排放权”)交易、资金清算及其他相关事宜等服务。 第一条 交易所声明 1、 本协议内容包括协议正文及所有交易所已经发布的或将来可能发布的各类规则。所有规则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另行明 确声明外,任何交易所提供的服务(以下称为交易所服务)均受本协议约束。 2、您应当在使用交易所服务之前认真阅读全部协议内容,但无论您事实上是否在使用交易所服务之前认真阅读了本协 议内容,只要您使用交易所服务,则本协议对您产生约束,届时您不得 以未阅读本协议的内容或者未获得交易所对您问询的解答等理由,主张本协议无效,或要求撤销本协议。 3、您承诺接受并遵守本协议的约定。如果您不同意本协议的约定,您应立即 停止 使用交易所服务。 4、交易所有权根据需要不时地制订、修改本协议及 /或各类规则,并以网站公示的方式进行公告,不再 单独通知您。变更后的协议和规则一经在网站公布后,立即自动生效。如您不同意相关变更,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交易所服务。 倘若 您继续使用交易所服务,即表示您 已 接受经修订的协议和规则。 第 二 条 您的 声明 和承诺 1、 您 应当 具有合法的 排放权 交易 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 以及 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禁止或限制其投资 排放权 市场的情形; 2、 您 保证在与 交易所 协议 关系存续期内向 交易所 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并保证资金 或 排放权来源合法; 3、 您 保证对账户内所有 交易 标的拥有合法有效、无可争议的所有权或处分权,保证该 交 易 标的不存在权利被限制的情形,并保证该 交易 标的免遭任何第三方的追索; 4、 您 已阅读并充分理解 交易所 提供的风险揭示书,清楚认识并愿意承担排放 权 市场投资风险; 5、 您 同意遵守 排放权 市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交易所 相关业务规则 ; 6、 您 承诺 一旦使用本服务,即表示您 自愿成为本所会员,遵守本协议 的约定 ,并遵守 交易所 的 业务规则和 管理制度。 第 三 条 交 易 时 间 周 一 至 周 五 ( 北 京 时 间 )0930 1200,1330 1530(不包括国家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和 交易所 提前 公告的休市日)。 第 四 条 交易标的 配额、 核证 自愿 减排量、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交易品种 等。 第 五 条 交易方式 电子竞价、 现货交易 和大宗交易等 。 第 六 条 您 同意向 交易所 缴纳 排放权交易 开户手续费 、 交易经 手费 、 竞价 手续费 、 交易 佣金及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相关 业务规则 规定 的其他服务费用 和 根据法律法规之规定 需 代扣代缴的 有关税费 。 第 七 条 您 须在 交易所 指定的第三方存管机构开立资金账户 及 相关 品种 的注册登 记簿开立 品种 账户。 第 八 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交易所 有权暂时冻结 您 交易 账户 、资金账户 ,冻结状态下 您 将不能进行买卖 交易 、 资金划转 等操作 1、 您 提供的资料、证件严 重失实; 2、 您 有严重损害 交易所 合法 权益 的行为; 3、 您 的资金来源不合法; 4、 执法 机关的指令; 5、 交易所及 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行为 。 发生以上情形时, 交易所 有权视情况解除与 您 的协议关系。 第 九 条 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交易所 有权拒绝受理 您 的 交易 指令 1、 您 违反本协议或双方已签订的其他协议或合同; 2、 您 资金账户中的资金或 品种 账户中的排放权余额不足以完成交易指令; 3、 您 交易指令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 交易所相关规则的 ; 4、 您 交易账户 中的资金 或排放 权 品种 的 全部或部分已经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划扣或冻结,导致无法完成 交易指令; 5、 交易所 有充分的理由怀疑 交易指令的真实性; 6、 您 发出的 交易 指令格式不符合要求,或者依据本协议约定其 交易指令是无效的; 7、 交易所 根据本协议的约定暂停办理 您 的 排放权交易; 8、 其他因不可控制因素或者不可抗力等造成 交易所 无法受理 您 交易 指令的有关情况。 第 十 条 您 发现以下异常以致影响 您 的正常交易时, 您 应立即通知 交易所 1、交易所已开市, 您 无法进入交易系统; 2、 您 发现 交易账户 中资金余额有异常; 3、交易所已开市, 您 发现 排放权 余额有异常; 4、 您 发现 有人在未经任何授权的情况下使用 您的 用户密码、注册口令或个人 证书。 第 十 一 条 网上 交易 是指 交易所 通过基于互联网的网上交易系统向 您 提供用于下达交易指令、获取成交结果的一种服务方式,包括需下载软件的客户端 交易 和无需下载软件、直接利用 交易所 所属网站的页面客户端 交易 。 第 十 二 条 网上 交易 方式除具有其他 交易 方式所共有的风险外, 您 还应充分了解和认识到其存在且不限于以下风险 1、由于互联网的网络数据传输等原因,交易指令可能会出现中断、停顿、延迟、数据错误等情况; 2、 您 账号及密码信息泄露或客户身份可能被仿冒; 3、由于互联网上存在黑客恶意攻击的可能性,网络服务器可能会出现故障及其他不可预测的因素,行情信息及其他 排放权信息可能会出现错误或延迟; 4、 您 的网络终端设备及软件系统可能会受到非法攻击或病毒感染,导致无法下达 交易指令 或 交易指令 失败; 5、 您 的网络终端设备及软件系统与 交易所 所提供的网上交易系统不兼容,无法下达 交易指令 或 交易指令 失败; 6、如 您 缺乏网上 交易 经验,可能因操作不当造成 交易 失败或 交易 失误。 您 已知晓上述可能出现的有关风险,对其中内容有了充分的认识,并承诺出现以上情况,导致交易或查询失败,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与 交易所 无关, 交易所 不承担任何责任 。 第 十 三 条 您 应当按照 交易所 的要求开通网上 交易 。 您 在使用 交易所 的网上 交易 客户端软件前,应取得 交易所 网上 交易 系统下载、安装、证书申请的说明与使用手册等相关资料。 您 为进行网上 交易 所使用的软件必须是 交易所 提供的或 交易所 指定站点下载的。 您 使用其他途径获得的软件,由此产生的后果由 您 自行承担。 第 十 四 条 交易账号、数字证书或交易密码是网上 交易 的有效身份识别证件,也是 委托合同、成交合同及相关协议 的有效签名,通过网上 交易 系统签署的申请表单 、合同 或协议即视为 您 本人签署 , 凡使用 您 的交易账 号和交易密码进行的网上 交易 、查询、及其他网上业务办理,均视为 您 亲自办理,并认为 您 接受 交易所在网上业务办理时明示的协议和提示,由此所产生的一切行为和后果均由 您 承担。 第 十 五 条 您 应单独使用网上 交易 系统,不得与他人共享。您 不得利用该网上 交易 系统从事 排放权 代理买卖业务。 第 十 六 条 当 您 重要资料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 交易所 ,并按 交易所 要求办理变更手续,第三方存管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 十 七 条 您 办理 销户 手续,须到 交易所 柜台办理。 您 需携带有效证件及 其他规定的证明文件 到 交易所 柜台亲自签署有关文件。授权代理人 可凭授权委托书、代理人和 您 有效证件 及 其他规定的证明文件 办理。 第 十 八 条 除非 您 有未履行交易交收义务等违法违规情形 ,您 有权要求 交易所 及时 办理 交易账户销户业务。第三方存管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 十 九 条 当 您 遗失 有效证件 、 数字证书、 交易账户 卡时,应及时向 交易所 办理挂失, 您 挂失 手续,须到 交易所 柜台办理。在挂失生效前已经发生的资金及 排放权 的损失由 您 承担。 第 二十 条 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损失, 交易所 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 二 十 一 条 因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 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突发事故及其他非人为因素、监管机关或行业协会规定的其他免责情形造成的损失, 交易所 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 二 十 二 条 本协议执行中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向 相关监管管理机构 申请调解,若协商或调解不成,同意 向 深圳市 南山区 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 第 二 十 三 条 本协议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以及交易所 相关业务 规则修订,本协议相关内容及条款按新修订的规定办理,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第 二 十 四 条 本协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交易所相关业务 规则制定,如需修改或增补, 修改或增补的内容将由 交易所 在其营业场所及网站以公告形式通知 您 ,则公告内容即成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第 二 十 五 条 本协议所指的通知方式除上述条款中已有约定外,可以是书面送达通知、电话通知或公告通知。 邮寄的书面通知自送达被通知方时生效;电话通知即时生效;公告通知在 交易所 公告(公告内容由 交易所 在其营业场所及网站或 交易所 指定报刊上发布)之日起即行生效。 第 二 十 六 条 本协议所涉及名词、术语的解释,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对此没有解释的,适用 相关 监督管理机关规范性文件 以及 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及行业规章。 第 二 十 七 条 本协议有关资金存管、撤销资金账户条款与第三方存管协议不一致的,以第三方存管协议为准。 第 二十 八 条 本协议对 您 的 权益 有或可能具有重大关系,在您 使用 本 交易系统的 服务前, 应 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协议的全部内容,一旦 您 使用本服务,即表示 您 同意遵循本协议之所有约定。 如有异议,请 停止使用 交易所 服务。 深圳排放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二 〇 一三年 十二 月 十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