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调峰机组优先发电试行办法
1附件可再生能源调峰机组优先发电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 一 条 为 贯 彻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关 于 进 一 步 深 化 电 力 体 制改 革 的 若 干 意 见 ( 中 发 [2015]9 号 ) 文 件 精 神 , 落 实 国 家 发 展改 革 委 、 国 家 能 源 局 关 于 印 发 电 力 体 制 改 革 配 套 文 件 的 通 知 ( 发改 经 体 [2015]2752 号 ) 的 要 求 , 提 高 电 力 系 统 调 峰 能 力 , 有 效 缓解 弃 水 、 弃 风 、 弃 光 , 促 进 可 再 生 能 源 消 纳 , 制 定 试 行 办 法 。第 二 条 为 促 进 可 再 生 能 源 消 纳 ,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通 过 企 业 自愿 、 电 网 和 发 电 企 业 双 方 约 定 的 方 式 确 定 部 分 机 组 为 可 再 生 能 源调 峰 。 在 履 行 正 常 调 峰 义 务 基 础 上 , 可 再 生 能 源 调 峰 机 组 优 先 调度 , 按 照 “ 谁 调 峰 、 谁 受 益 ” 原 则 , 建 立 调 峰 机 组 激 励 机 制 。第 三 条 可 再 生 能 源 调 峰 应 坚 持 本 地 为 主 , 鼓 励 跨 省 区 实 施 ,坚 持 因 地 制 宜 , 坚 持 市 场 化 方 向 。第二章完善调峰激励第 四 条 结 合 可 再 生 能 源 建 设 规 模 、 消 纳 情 况 、 电 源 结 构 和负 荷 特 性 , 各 省 ( 区 、 市 ) 安 排 一 定 规 模 煤 电 机 组 为 可 再 生 能 源调 峰 , 具 体 数 量 由 各 省 ( 区 、 市 )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会 同 电 力 企 业 根据 实 际 情 况 确 定 并 调 整 。2第 五 条 为 平 抑 可 再 生 能 源 发 电 波 动 , 调 峰 机 组 应 优 先 增 加或 压 减 出 力 , 调 峰 能 力 应 至 少 满 足 发 电 厂 并 网 运 行 管 理 规 定 有 关 要 求 。 单 机 容 量 30 万 千 瓦 及 以 下 的 常 规 煤 电 机 组 , 出 力 至少 能 降 到 额 定 容 量 50以 下 ; 30 万 千 瓦 以 上 的 机 组 , 出 力 至 少能 降 到 额 定 容 量 60以 下 。 出 力 低 于 60的 部 分 视 为 为 可 再 生 能源 调 峰 的 压 减 出 力 部 分 。 一 般 地 区 可 实 行 轮 流 7-10 天 的 停 机 调峰 ; 调 峰 困 难 地 区 或 困 难 时 段 , 视 情 况 延 长 停 机 调 峰 的 时 间 。第 六 条 逐 步 改 变 热 电 机 组 年 度 发 电 计 划 安 排 原 则 , 坚 持 “ 以热 定 电 ” , 鼓 励 热 电 机 组 在 采 暖 期 参 与 调 峰 。 安 排 为 可 再 生 能 源调 峰 机 组 的 热 电 机 组 , 在 国 家 出 台 相 关 统 一 技 术 标 准 之 前 , 热 电比 高 于 50的 , 调 峰 能 力 应 达 到 50, 热 电 比 低 于 50的 , 调峰 能 力 应 达 到 60。第 七 条 根 据 建 立 优 先 发 电 制 度 的 要 求 , 对 于 可 再 生 能 源 调峰 机 组 , 按 照 高 于 上 年 本 地 火 电 平 均 利 用 小 时 一 定 水 平 安 排 发 电计 划 , 具 体 数 额 由 各 省 ( 区 、 市 )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会 同 有 关 单 位 确定 , 增 加 的 利 用 小 时 数 与 承 诺 的 调 峰 次 数 和 调 峰 深 度 挂 钩 。第 八 条 可 再 生 能 源 调 峰 机 组 因 调 峰 无 法 完 成 的 优 先 发 电 计划 , 应 遵 照 节 能 低 碳 电 力 调 度 的 原 则 , 通 过 替 代 发 电 交 易 给 其 他机 组 。 替 代 发 电 优 先 在 同 一 发 电 集 团 内 部 进 行 , 鼓 励 可 再 生 能 源发 电 参 与 替 代 。 替 代 双 方 依 据 平 等 协 商 原 则 , 确 定 替 代 电 量 、 交易 时 段 、 补 偿 价 格 、 网 损 、 结 算 方 式 等 。 替 代 发 电 按 月 组 织 , 次月 交 易 执 行 。 已 建 立 电 力 市 场 交 易 平 台 的 , 应 通 过 市 场 机 制 开 展3发 电 权 交 易 , 通 过 市 场 机 制 确 定 电 量 、 价 格 等 。 确 定 为 可 再 生 能源 调 峰 机 组 的 , 不 得 参 与 电 力 直 接 交 易 。第 九 条 鼓 励 自 备 电 厂 纯 凝 汽 发 电 机 组 参 与 调 峰 。 参 与 电 网调 峰 时 , 如 果 增 加 受 电 量 , 增 加 部 分 可 视 同 替 代 电 量 获 得 一 定 补偿 ; 调 峰 能 力 达 到 50及 以 上 的 , 在 承 担 相 应 社 会 责 任 并 成 为 合格 发 电 市 场 主 体 后 , 可 参 加 电 力 直 接 交 易 出 售 富 余 电 量 。第三章鼓励跨省区补偿第 十 条 积 极 推 进 跨 省 区 辅 助 服 务 市 场 化 。 加 强 国 家 调 度 、区 域 调 度 、 省 级 调 度 间 沟 通 协 调 , 充 分 利 用 地 区 间 高 峰 时 间 差 ,开 展 旋 转 备 用 、 事 故 备 用 共 享 , 减 少 可 再 生 能 源 富 集 地 区 开 机 容量 , 提 升 可 再 生 能 源 消 纳 水 平 。第 十 一 条 根 据 可 再 生 能 源 波 动 性 特 点 , 建 立 跨 省 区 灵 活 日前 和 日 内 交 易 机 制 , 实 现 调 峰 资 源 与 可 再 生 能 源 发 电 的 动 态 匹配 。 第 十 二 条 跨 省 区 送 受 可 再 生 能 源 电 量 的 , 应 以 国 家 指 令 性计 划 和 政 府 间 框 架 协 议 为 基 础 , 送 受 省 份 协 商 确 定 送 受 电 计 划 。协 商 不 一 致 的 , 按 照 政 府 确 定 的 计 划 ( 协 议 ) 执 行 。 鼓 励 市 场 化探 索 , 协 商 确 定 的 计 划 以 外 的 电 量 , 通 过 市 场 竞 争 机 制 确 定 价 格 ,送 电 地 区 的 降 价 空 间 应 按 一 定 比 例 用 于 受 电 省 份 可 再 生 能 源 调峰 机 组 补 偿 。 跨 省 区 送 受 可 再 生 能 源 的 电 价 按 照 国 家 发 展 改 革委 关 于 完 善 跨 省 跨 区 电 能 交 易 价 格 形 成 机 制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发 改 价 格 [2015]962 号 ) 执 行 。4第四章增加调峰能力第 十 三 条 鼓 励 发 电 企 业 对 煤 电 机 组 稳 燃 、 汽 轮 机 、 汽 路 以及 制 粉 等 进 行 技 术 改 造 , 在 保 证 运 行 稳 定 和 满 足 环 保 要 求 的 前 提下 , 争 取 提 升 机 组 调 峰 能 力 10-20; 对 热 电 机 组 安 装 在 线 监测 系 统 , 加 快 储 热 、 热 电 解 耦 等 技 术 改 造 , 争 取 提 升 热 电 机 组 调峰 能 力 10-20。第 十 四 条 鼓 励 建 设 背 压 机 组 供 热 , 系 统 调 峰 困 难 地 区 , 严格 限 制 现 役 纯 凝 机 组 供 热 改 造 , 确 需 供 热 改 造 满 足 采 暖 需 求 的 ,需 同 步 安 装 蓄 热 装 置 , 确 保 系 统 调 峰 安 全 。第 十 五 条 对 发 电 企 业 技 术 改 造 , 制 定 鼓 励 政 策 , 支 持 企 业发 行 债 券 融 资 或 实 施 贷 款 贴 息 。第 十 六 条 可 再 生 能 源 发 电 在 规 划 时 应 明 确 电 力 消 纳 市 场 ,同 步 制 定 配 套 电 网 送 出 规 划 , 完 善 政 府 协 调 保 障 机 制 , 确 保 电 源与 电 网 工 程 同 步 投 产 。第 十 七 条 考 虑 电 网 系 统 调 峰 需 求 , 合 理 布 局 规 划 、 有 序 开发 建 设 一 批 抽 水 蓄 能 、 燃 气 等 调 峰 机 组 , 发 展 储 能 装 置 。第 十 八 条 提 高 发 电 机 组 的 调 峰 能 力 技 术 标 准 , 在 设 计 、 制造 和 设 备 选 型 环 节 , 考 虑 电 网 调 峰 要 求 。第五章强化信用监管第 十 九 条 充 分 发 挥 信 用 监 管 的 作 用 , 将 调 峰 情 况 纳 入 发 电企 业 信 用 评 价 指 标 体 系 , 作 为 一 项 信 用 记 录 , 录 入 电 力 行 业 信 息平 台 , 使 调 峰 信 息 状 况 透 明 , 可 追 溯 、 可 核 查 。5第 二 十 条 电 力 调 度 机 构 定 期 将 调 峰 情 况 提 供 政 府 有 关 部门 和 第 三 方 征 信 机 构 , 第 三 方 征 信 机 构 根 据 政 府 有 关 要 求 , 建 立完 善 调 峰 信 息 公 示 制 度 , 推 动 信 息 披 露 规 范 化 、 制 度 化 、 程 序 化 ,在 指 定 网 站 发 布 信 息 , 接 受 市 场 主 体 的 监 督 和 政 府 部 门 的 监 管 。第 二 十 一 条 建 立 针 对 发 电 企 业 调 峰 情 况 的 守 信 激 励 和 失信 惩 戒 机 制 , 对 于 按 照 约 定 实 施 调 峰 的 发 电 企 业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给予 优 惠 政 策 , 对 于 失 信 违 反 约 定 的 发 电 企 业 要 予 以 警 告 , 严 重 失信 的 要 纳 入 不 良 信 息 记 录 , 并 按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惩 戒 。第六章加强组织管理第 二 十 二 条 各 省 ( 区 、 市 )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会 同 电 网 企 业根 据 实 际 情 况 , 公 布 具 体 调 峰 机 组 名 单 , 定 期 更 新 调 峰 机 组 的 调峰 能 力 , 制 定 可 再 生 能 源 调 峰 机 组 的 运 行 管 理 办 法 , 落 实 可 再 生能 源 调 峰 机 组 激 励 政 策 , 加 强 调 峰 机 组 优 先 发 电 政 策 执 行 情 况 考核 。 已 经 开 展 调 峰 辅 助 服 务 补 偿 的 地 区 , 要 在 满 足 并 网 发 电 厂辅 助 服 务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有 关 要 求 基 础 上 , 加 强 政 策 间 的 有 效 衔接 , 确 保 相 互 促 进 、 形 成 合 力 。第 二 十 三 条 发 电 企 业 按 照 自 愿 原 则 参 与 可 再 生 能 源 调峰 , 具 备 调 峰 能 力 的 发 电 企 业 与 电 网 企 业 签 订 优 先 发 电 协 议 或 合同 , 服 从 调 度 统 一 安 排 , 满 足 电 网 调 峰 要 求 。第 二 十 四 条 电 网 企 业 应 创 造 条 件 安 排 可 再 生 能 源 调 峰 机组 试 验 , 加 强 对 可 再 生 能 源 调 峰 机 组 的 运 行 考 核 , 落 实 优 先 发 电协 议 或 合 同 , 保 障 优 先 发 电 量 予 以 落 实 。 可 再 生 能 源 调 峰 机 组 发6电 量 进 度 可 不 受 “ 三 公 ” 调 度 考 核 的 限 制 。第 二 十 五 条 可 再 生 能 源 调 峰 优 先 发 电 应 结 合 可 再 生 能 源就 近 消 纳 试 点 共 同 开 展 , 试 点 地 区 及 时 总 结 经 验 , 为 下 一 步 推 广打 好 基 础 。第七章附则第 二 十 六 条 本 办 法 自 印 发 之 日 起 施 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