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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法及相关政策汇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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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法及相关政策汇编.pdf

可再生能源法及相关政策汇编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研究所 中国资源综合利用协会可再生能源专业委员会 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产业工作委员会 2007 年 4 月 2目 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1 2. 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 国家发展改革委 7 3. 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15 4. 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19 5. 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23 6. 促进风电产业发展实施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 28 7.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32 8.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 部关于加强生物燃料 乙醇项目建设管理,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36 9.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商务部 39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变性燃料乙醇 GB 18350-200150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车用乙醇汽油 GB 1835102004 .79 12.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85 13.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评审办法 财政部 89 14.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风电建设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 .91 15. 风电场工程建设用地和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93 16. 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 GB 50364-200596 17. 国家电网公司风电场接入电网技术规定(试行) .117 18. 国家电网公司风电场接入系统设计内容深度规定 试行 124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于 2005 年 2 月 28 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水力发电对本法的适用,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通过低效率炉灶直接燃烧方式利用秸秆、薪柴、粪便等,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 国家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列为能源发展的优先领域, 通过制定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总量目标和采取相应措施, 推动可再生能源市场的建立和发展。 国家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参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依法保护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对全国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实施统一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 责有关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 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2第二章 资源调查与发展规划 第六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国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 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制定资源调查的技术规范。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调查结果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汇总。 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结果应当公布;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除外。 第七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能源需求与可再生能源资源实际状况, 制定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并予公布。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前款规定的总量目标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发展与可再生能源资源实际状况,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各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并予公布。 第八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 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 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规划应当公布;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除外。 经批准的规划需要修改的,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九条 编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 应当征求有关单位、 专家和公众的意见,进行科学论证。 第三章 产业指导与技术支持 第十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制定、公布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 第十一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 公布国家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并网技术标准和其他需要在全国范围 内统一技术要求的有关可再生能3源技术和产品的国家标准。 对前款规定的国家标准中未作规定的技术要求,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制定相关的行业标准,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国家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 技术研究和产业化发展列为科技发展与高技术产业发展的优先领域, 纳入国家科技发展规划和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并安排资金支持可 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应用示范和产业化发展,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技术进步,降低可再生能源产品的生产成本,提高产品质量。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可再生能源知识和技术纳入普通教育、 职业教育课程。 第四章 推广与应用 第十三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 建设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 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 建设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 有多人申请同一项目许可的,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确定被许可人。 第十四条 电网企业应当与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或者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 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并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上网服务。 第十五条 国家扶持在电网未覆盖的地区建设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 为当地生产和生活提供电力服务。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清洁、高效地开发利用生物质燃料,鼓励发展能源作物。 利用生物质资源生产的燃气和热力,符合城市燃气管网、热力管网的入网技术标准的,经营燃气管网、热力管网的企业应当接收其入网。 国家鼓励生产和利用生物液体燃料。 石油销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规定, 将符合国家标准的生物液体燃料纳入其燃料销售体系。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太阳能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 4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太阳能利用系统与建筑结合的技术经济政策和技术规范。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的技术规范, 在建筑物的设计和施工中,为太阳能利用提供必备条件。 对已建成的建筑物, 住户可以在不影响其质量与安全的前提下安装符合技术规范和产品标准的太阳能利用系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村地区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生态保护和卫生综合治理需要等实际情况,制定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 因地制宜地推广应用沼气等生物质资源转化、户用太阳能、小型风能、小型水能等技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地区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提供财政支持。 第五章 价格管理与费用分摊 第十九条 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 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不同类型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特点和不同地区的情况, 按照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经济合理的原则确定, 并根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技术的发展适时调整。上网电价应当公布。 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实行招标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按照中标确定的价格执行;但是,不得高于依照前款规定确定的同类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水平。 第二十条 电网企业依照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确 定的上网电价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所发生的费用, 高于按照常规能源发电平均上网电价计算所发生费用之间的差额,附加在销售电价中分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电网企业为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而支付的合理的接网费用以及其他合理的相关费用,可以计入电网企业输电成本,并从销售电价中回收。 5第二十二条 国家投资或者补贴建设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的销售电价,执行同一地区分类销售电价,其合理的运行和管理费用超出销售电价的部分,依照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办法分摊。 第二十三条 进入城市管网的可再生能源热力和燃气的价格, 按照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经济合理的原则,根据价格管理权限确定。 第六章 经济激励与监督措施 第二十四条 国家财政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以下活动 (一)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 (二)农村、牧区生活用能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 (三)偏远地区和海岛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建设; (四)可再生能源的资源勘查、评价和相关信息系统建设; (五)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设备的本地化生产。 第二十五条 对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 符合信贷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金融机构可以提供有财政贴息的优惠贷款。 第二十六条 国家对列入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的项目给予税收优惠。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七条 电力企业应当真实、完整地记载和保存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有关资料,并接受电力监管机构的检查和监督。 电力监管机构进行检查时,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为被检查单位保守商业秘密和其他秘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工作中,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6(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网企业未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造成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由国家电力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燃气管网、热力管网的企业不准许符合入网技术标准的燃气、热力入网,造成燃气、热力生产企业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由省级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燃气、热力生产企业经济损失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 石油销售企业未按照规定将符合国家标准的生物液体燃料纳入其燃料销售体系, 造成生物液体燃料生产企业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生物液体燃料生产企业经济损失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生物质能,是指利用自然界的植物、粪便以及城乡有机废物转化成的能源。 (二)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是指不与电网连接的单独运行的可再生能源电力系统。 (三)能源作物,是指经专门种植,用以提供能源原料的草本和木本植物。 (四)生物液体燃料,是指利用生物质资源生产的甲醇、乙醇和生物柴油等液体燃料。 第三十三条 本法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7 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 发改能源( 2005) 2517 号 编号 项 目 说明和技术指标 发展状况 一、风能 风力发电 1 离网型风力发电 用于为电网不能覆盖的居民供电, 包括独立户用系统和集中村落电站两种发供电形式。 基本商业化 2 并网型风力发电 用于为电网供电,包括陆地和近海并网风力发电,既可以单机并网发电,也可以由多台机组建成风电场并网发电。 陆地并网风力发电商业化初期 近海并网风力发电技术研发 设备 /装备制造 3 风能资源评估分析软件 用于对区域风能资源进行技术和经 济性评估以正确地选择风电场场址,主要功能包括测风数据的处理和统计分析、风况图的生成、风资源评估、风力发电机组和风电场年发电量测算等。 技术研发或引进 4 风电场设计和优化软件 用于进行风电场优化设计 (即风力发电机组微观选址和排列方案的设计和优化) ,主要功能包括确定风力发电机组尾流影响并调整风电机组之间的分布距离, 对风电机组和风电场的噪声进行分析和预测,排除不符合技术、地质和环境要求的地段,对风力发电机组选址进行自动优化,对设计过程结果提供可视化界面,进行技术经济分析等。 技术研发 5 风电场集中和远程监控系统 用于集中和远程监控风电机组和风电场的运行,主要功能包括通过运用现代信息和通讯技术,实时收集、分析并报告各风电场技术研发 8 编号 项 目 说明和技术指标 发展状况 的风力状况和机组、风电场运行状况监测数据,自动或根据管理人员反馈的指令对风电机组和风电 场运行进行效率优化和安全保障控制。 6 风电场建设和维护专用装备 用于陆地和近海风电机组的运输、现场吊装和维护。 技术研发 7 离网型风力发电系统 用于独立户用系统和集中村落电站, 包括风力独立发电和风光互补发电,保证系统安全、经济、连续可靠供电。 基本商业化 8 并网型风力发电机组 用于并网风力发电,包括陆地和近海风力发电机组。近海风电机组需适应海洋地质、水文条件和气候环境条件。 陆地风电机组商业化初期 海上风电机组技术研发 9 风力发电机组总体设计软件 用于对风力发电机组进行结构动力学建模与分析、 极限载荷与疲劳载荷计算、风力发电机组动态性能仿真等整机设计工作。 技术研发或引进 10 风力机叶片 用于配套 1000 千瓦(含)以上的大型风力发电机组。 技术研发 11 风力机叶片设计软件 用于进行大容量风力机叶片的气动外形及施工工艺设计。 技术研发 12 风力机叶片材料 用于制造高强度轻质大容量叶片, 包括玻璃纤维增强复合材料GRP和碳纤维增强塑料。 技术研发 13 风力机轮毂 用于配套 1000 千瓦(含)以上风力发电机组。 技术研发 14 风力机传动系统 用于配套 1000 千瓦(含)以上风力发电机组。 技术研发 15 风力机偏航系统 用于配套 1000 千瓦(含)以上风力发电机组。 技术研发 16 风力机制动系统 /机械刹车 用于配套 1000 千瓦(含)以上风力发电机组。 技术研发 17 风力发电用发电机 用于配套 1000 千瓦(含)以上风力发电机组,包括双馈型发电机和永磁发电机。 商业化初期,技术研发(永磁型) 18 风电机组运行控制系统及变流器 用于配套 1000 千瓦(含)以上风力发电机组,包括离网风力发电控制器;失速型风电机组控制器;变速恒频风电机组控制系统及变流器。 技术研发 19 风电机组安全保障系统 用于确保在出现极端的气候环境、 系统故障和电网故障等紧急情况时的风电机组安全,同时记录机组的状态。 技术研发 20 风电机组电磁兼容、雷电冲击 用于风电机组的电磁兼容性能和雷电冲击防护能力等性能的检 技术研发 9 编号 项 目 说明和技术指标 发展状况 等检测装置 测,以保证机组适应恶劣的自然环境。 21 风电接入系统设计及电网稳定性分析软件 用于大型风电场接入系统设计和对电网稳定性进行评价。 技术研发 22 风电场发电量预测及电网调度匹配软件 用于实时监测和收集风电场各台风电机组运行状况及发电量, 分析和预测风电场第 2 天及后一周的出力变化情况, 为电网企业制定调度计划服务,促进大规模风电场的开发和运行。 技术开发 23 风电场平稳过渡及支持控制系统 用于大型风电场在接入电网事故条件下, 自身平稳过渡并对电网提供支持 技术研发 二、太阳能 太阳能发电和热利用 24 离网型太阳能光伏发电 用于为电网不能覆盖地区的居民供电, 包括独立户用系统和集中村落电站两种形式。 基本商业化 25 并网型太阳能光伏发电 用于为电网供电,包括建筑集成太阳能光伏发电。 技术研发、项目示范 26 太阳能光热发电 用于为电网供电或为电网不能覆盖地区的居民供电。 包括塔式太阳能光热发电系统、槽式太阳能光热发电系统、盘式太阳能光热发电系统和点聚焦太阳能光热直接发电系统。 技术开发 27 工业用光伏电源 用于为分散的气象台站、地震台站、公路道班、广播电视、卫星地面站、水文观测、太阳能航标、公路铁路信号及太阳能阴极保护系统等提供电力。 商业化 28 太阳能照明系统 包括太阳能路灯,庭院灯,草坪 灯,太阳能广告牌,太阳能LED 城市景观灯等。 商业化 29 太阳能交通工具 包括太阳能汽车、太阳能电动自行车、太阳能游艇、太阳能飞船、太阳能充电站等。 技术研发、项目示范 30 太阳能光伏海水淡化系统 用于为缺乏淡水的偏远海岛居民提供淡水。 技术研发、项目示范 31 光伏水泵 用于为我国西部严重干旱和偏僻地区分散人口提供饮用水、 为建设和改良草场以及沙漠植树造林提供用水。 商业化 32 太阳能户用热水器 用于为居民提供生活热水,包括平板式太阳热水器、真空管式太 商业化 10 编号 项 目 说明和技术指标 发展状况 阳热水器等。 33 太阳能集中供热系统 用于为居民或工商业提供热水或供暖, 包括太阳能集中供热水系统和太阳能集中采暖系统。 技术研发、推广应用 34 太阳能空调系统 用于(通过太阳能集热器和吸收式制冷机)实现热冷转换从而提供制冷和空调服务。 技术研发、示范项目 35 零能耗太阳能综合建筑 通过在建筑结构(屋顶和外墙)中集成太阳能集热器(实现太阳能采暖系统和空调系统) 和太阳能光伏电池来满足建筑的所有能源需求。 技术研发 设备 /装备制造 36 离网型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 用于独立户用系统和集中村落电站。 商业化 37 并网型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 用于为电网供电,包括建筑集成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 技术研发、项目示范 38 太阳能光热发电系统 包括塔式太阳能光热发电系统、槽式太阳能光热发电系统、盘式太阳能光热发电系统和点聚焦太阳光热直接发电系统。 技术开发 39 晶硅太阳能电池 包括单晶硅太阳能电池和多晶硅太阳能电池。 商业化、技术改进 40 薄膜太阳能电池 包括多结非晶硅薄膜太阳能电池、多晶硅薄膜太阳能电池、化合物薄膜太阳能电池。 技术研发 41 其它新型太阳能电池 包括柔性衬底太阳能电池、聚光太阳能电池、 HIT 异质结太阳能电池、有机太阳能电池、纳米非晶硅太阳能电池、机械叠层太阳能电池、薄膜非晶硅 /微晶硅叠层太阳能电池等。 技术研发 42 建筑用太阳电池组件 用于建筑集成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包括半透光型光伏组件,可以与建筑构件互换的光伏组件, 光伏玻璃幕墙, 光伏遮阳板等。技术研发 43 太阳能电池及组件制造装备 用于制造太阳能电池及组件,包括太阳级硅投炉料制造成套装备,多晶硅铸锭炉,多线切割机,剖锭机,硅片抛光设备,硅片清洗机,扩散设备, PECVD 镀膜设备,丝网印刷设备,烘干烧结设备,划片机,自动焊接机,组件层压机等等。 技术研发或引进 44 太阳能电池测试设备 包括 太阳能电池分选设备, 太阳模拟仪, 高压绝缘测试设备等。 技术研发 45 太阳能电池生产用辅助材料 包括低铁钢化玻璃, EVA,太阳电池背面封装复合膜,银浆铝 技术研发 11 编号 项 目 说明和技术指标 发展状况 浆,焊带等。 46 光伏发电系统用充放电控制器 用于智能化控制蓄电池充放电过程。 技术研发 47 光伏发电系统用直流/交流逆变器 用于包括离网型和并网型直流 /交流逆变器,后者需具有并网逆变、最大功率跟踪、防孤岛效应保护等功能 技术研发 48 户用光伏和风 /光互补控制 /逆变一体机 用于配套容量在 1 千瓦以下的户用光伏、风 /光互补发电系统。 技术研发 49 (专用)蓄电池 用于独立光伏发电和风力发电系统, 应具有很强的耐过充过放性能,低的自放电率和长的使用寿命。 技术研发 50 氧化还原液流储能电池 用于独立光伏发电和风力发电系统;功率在几十到几百千瓦、储能达百兆瓦时。 技术开发、项目示范 51 光伏硅材料 用于生产太阳能电池用晶体硅。 技术开发或引进 52 光伏发电系统用集中和远程监控系统 用于采集、 传输太阳辐射和环境参数及光伏发电系统的运行数据并实现集中或远程监控。 技术研发 53 太阳能光热发电用反射镜 用于配套各种太阳能光热发电系统。 技术研发 54 光热发电反射镜自动跟踪装置 用于配套各种太阳能光热发电系统,以自动跟踪太阳光辐射,调整反射镜角度,从而最大化获取太阳能。 技术研发 55 光热发电集能器 用于配套各种太阳能光热发电系统, 以吸收来自反射镜的太阳辐射能,也称“太阳锅炉” ,要求体积小,换能效率高。 技术研发 56 光热发电蓄热装置 用于配套各种太阳能光热发电系统, 通过贮存集能器所吸收的热能以保证光热发电相对稳定。 技术研发 57 光热直接发电装置 用于配套太阳能光热直接发电系统,包括碱金属热电转换器、半导体发电器、热电子发电器和热光伏发电器。 技术研发 58 太阳能光热系统建筑应用设计、优化和测评软件 用于建筑上适用我国不同地区、 不同光照条件下应用太阳能光热系统制冷、 采暖的优化设计、模拟;对建筑中使用的太阳能光热系统进行检测和评价。 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 三、生物质能 生物质发电和生物燃料生产 12 编号 项 目 说明和技术指标 发展状况 59 大中型沼气工程供气和发电 包括大型畜禽场、养殖小区、工业有机废水和城市污水工程 商业化、推广应用 60 生物质直接燃烧发电 利用农作物秸秆、林木质直接燃烧发电 技术改进、项目示范 61 生物质气化供气和发电 利用农作物秸秆、林木质气化供气和发电 技术研发、推广应用 62 城市固体垃圾发电 用于清洁处理和能源化利用城市固体垃圾, 包括燃烧发电和填埋场沼气发电。 基本商业化 63 生物液体燃料 利用非粮食作物和林木质生物质为原料生产液体燃料。 技术研发 64 生物质固化成型燃料 将农作物秸秆,林木质制成固体成型燃料代替煤炭。 项目示范 设备 /部件制造和原料生产 65 生物质直燃锅炉 用于配套生物质直接燃烧发电系统, 技术性能和规格需适用于生物质的直接燃烧。 技术改进 66 生物质燃气内燃机 用于配套生物质气化发电, 技术性能和规格需适用于生物质气化发电系统。 技术研发 67 生物质气化焦油催化裂解装置 用于将生物质在气化过程中所产生 的焦油裂解为可利用的一次性气体。 技术研发 68 生物液体燃料生产成套装备 用于生产上述各类生物液体燃料 技术研发、项目示范 69 能源植物种植 用于为各种生物燃料生产提供非粮食生物质原料,包括甜高粱、木薯、麻疯树、甘蔗等。 项目示范、推广应用 70 能源植物选育 用于选育培养适合荒山荒滩、沙地、盐碱地种植、稳产高产、对生态环境安全无害的能源作物。 技术研发,项目示范 71 高效、宽温域沼气菌种选育 用于沼气工程提高产气率及沼气池在较低温度条件下的使用。 技术研发 四、地热能 地热发电和热利用 72 地热发电 包括地热蒸汽发电系统、双循环地热发电系统和闪蒸地热发电系统(后两者适用于中低温地热资源) 。 技术研发 73 地热供暖 包括单循环直接供暖和双循环间接供暖。 项目示范、推广应用 74 地源热泵供暖和 /或空调 包括地下水源、河湖水源、海水源、污水源(包括城市污水、工业污水、医院污水)和土壤热泵系统。 项目示范 13 编号 项 目 说明和技术指标 发展状况 75 地下热能储存系统 储存包括太阳能、建筑物空调释冷量或释热量等在内的能量 技术研发 设备 /装备制造 76 地热井专用钻探设备 用于钻探地热井,需适应地热井特有的地质结构环境、高温和腐蚀性水文环境及成井工艺要求。 技术研发 77 地热井泵 用于配套地热供暖和地源热泵系统, 需适应地热井特有的高温和腐蚀性。 技术研发 78 水源热泵机组 适应地下水或海水水质及温度 技术研发、项目示范 79 地热能系统设计、优化和测评软件 用于建筑上适用我国不同地区、 不同类型地热能系统进行检测和评价 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 80 水的热源利用 利用水的温差对建筑物进行制冷和供热,包括利用地下水、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水等水源。 项目示范、推广应用 五、海洋能 海洋能发电 81 海洋能发电 包括潮汐发电、波浪能发电、海洋温差发电和海流能发电。 技术研发、项目示范 设备 /装备制造 82 海洋能发电成套装备 包括波浪能发电成套装备、海洋温差发电成套装备、海流能发电成套装备。 技术研发 六、水能 水力发电 83 并网水电站 符合流域开发规划要求,满足环保要求的各种类型水电站。 商业化 84 离网小型水电站 用于就地开发、就近供电,解决边远地区用电和用能问题。 商业化 设备 /装备制造 85 水轮机型谱编制 用于水轮机的制造和选型,提高水轮机效率和质量,降低造价,规范设备市场。 技术研发 86 水电自动化技术 用于水电运行的自动化管理,提高运行水平,降低运行成本。 技术改进 87 大型高效水轮发电机组 用于提高水轮发电机组单机容量、运行水平和运行效率。 技术研发 88 小水电一体化技术 用于 1000 千瓦以下小型水电站,实现油、水、气等辅助设备系 技术改进 14 编号 项 目 说明和技术指标 发展状况 统的控制与主机一体化,以及调速、励磁、保护、测量等监控一体化,提高可靠性,降低设备造价。 15 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 发改价格( 2006) 7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发电产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价格法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风 力发电、生物质发电 包括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垃圾焚烧和垃圾填埋气发电、沼气发电 、太阳能发电、海洋能发电和地热能发电。 水力发电价格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 2006 年及以后获得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建设的,执行本办法; 2005 年 12 月 31 日前获得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建设的,仍执行现行有关规定。 第四条 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标准本着促进发展、提高效率、规范管理、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 第五条 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两种形式。 政府指导价即通过招标确定的中标价格。 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高于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差额部分,在全国省级及以上电网销售电量中分摊。 第二章 电价制定 第六条 风力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实行政府指导价, 电价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招标形成的价格确定。 第七条 生物质发电项目上网电价实行政府定价的, 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分地区制定标杆电价,电价标准由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 2005 年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加补贴电价组成。 补贴电价标准为每千瓦时 0.25 元。发电项目自投产之日起, 15 年内享16 受补贴电价;运行满 15 年后,取消补贴电价。 自 2010 年起,每年新批准和核准建设的发电项目的补贴电价比上一年新批准和核准建设项目的补贴电价递减 2%。 发电消耗热量中常规能源超过 20%的混燃发电项目,视同常规能源发电项目,执行当地燃煤电厂的标杆电价,不享受补贴电价。 第八条 通过招标确定投资人的生物质发电项目,上网电价实行政府指导价,即按中标确定的价格执行,但不得高于所在地区的标杆电价。 第九条 太阳能发电、海洋能发电和地热能发电项目上网电价实行政府定价,其电价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合理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制定。 第十条 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 对用户的销售电价执行当地省级电网的分类销售电价。 第十一条 鼓励电力用户自愿购买可再生能源电量, 电价按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加上电网平均输配电价执行。 第三章 费用支付和分摊 第十二条 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高于 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部分、 国家投资或补贴建设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运行维护费用高于当地省级电网平均销售电价的部分, 以及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网费用等,通过向电力用户征收电价附加的方式解决。 第十三条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向省级及以上 电网企业服务范围内的电力用户包括省网公司的趸售对象、自备电厂用户、向发电厂直接购电的大用户 收取。地县自供电网、西藏地区以及从事农业生产的电力用户暂时免收。 第十四条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按电力用户实际使用的电量计收,全国实行统一标准。 第十五条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计算公式为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总额/全国加价销售电量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总额 ∑ [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当地省级电网脱硫燃煤机组标杆电价 电网购可再生能源电量 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运行维护费用-当地 省级电网平均销售电价公共可17 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售电量 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网费用以及其他合理费用 ] 其中 1全国加价销售电量 规划期内全国省级及以上电网企业售电总量-农业生产用电量-西藏电网售电量。 2电网购可再生能源电量 规划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厂用电量。 3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运行维护费用 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经营成本 1增值税率 。 4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网费用以及其他合 理费用,是指专为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电网系统而发生的工程投资和运行维护费用, 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为依据。在国家未明确输配电成本前,暂将接入费用纳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中计算。 第十六条 按照省级电网企业加价销售电量占全国电网加价销售电量的比例, 确定各省级电网企业应分摊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额。计算公式为 各省级电网企业应分摊的电价附加额 全国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总额省级电网企业服务范围内的加价售电量/全国加价销售电量 第十七条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计入电网企业销售电价,由电网企业收取,单独记账,专款专用。所涉及的税收优惠政策,按国务院规定的具体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由国务院价格 主管部门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周期不少于一年。 第十九条 各省级电网企业实际支付的补贴电 费以及发生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网费用,与其应分摊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额的差额,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调配。 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电力监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批。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必须真实、 完整地记载和保存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交易电量、价格和金额等有关资料,并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电力监管机构及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18 第二十一条 不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和国家利益造成损失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电力监管机构及审计部门进行审查,并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19 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 发改能源( 2006) 13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发电产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可再生能源发电包括水力发电、风力发电、生物质发电(包括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垃圾焚烧和垃圾填埋气发电、沼气发电) 、太阳能发电、地热能发电以及海洋能发电等。 第三条 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取得行政 许可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和电网尚未覆盖地区的可再生能源独立发电项目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国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规划、 政策制定和需国家核准或审批项目的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属地方权限范围内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管理工作。 可再生能源发电规划应纳入同级电力规划。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要坚持按规划建设的原则。 可再生能源发电规划的制定要充分考虑资源特点、市场需求和生态环境保护等因素,要注重发挥资源优势和规模效益。 项目建设要符合省级以上发展规划和建设布局的总体要求,做到合理有序开发。 第六条 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水电项目和 25 万千瓦及以上水电项目, 5 万千瓦及以上风力发电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或审批。其他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审批, 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需要国家政策和资金支持的生物质发电、地热能发电、海洋能发电20 和太阳能发电项目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报。 第七条 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 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不同类型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特点和不同地区的情况, 按照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经济合理的原则确定, 并根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技术的发展适时调整和公布。 实行招标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按照中标确定的价格执行; 电网企业收购和销售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量增加的费用在全国范围内由电力用户分摊,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制定可再生能源发电统计管理办法。 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统计管理和汇总, 并于每年2 月 10 日前上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九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负责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的运营监管工作, 协调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的关系,对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和结算进行监管。 第三章 电网企业责任 第十条 省级(含)以上电网企业应根据省级(含)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中长期规划,制定可再生能源发电配套电网设施建设规划,并纳入国家和省级电网发展规划, 报省级人民政府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电网企业应当根据规划要求,积极开展电网设计和研究论证工作,根据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建设进度和需要,进行电网建设与改造,确保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上网。 第十二条 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接入系统,由电网企业建设和管理。 对直接接入输电网的水力发电、风力发电、生物质发电等大中型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其接入系统由电 网企业投资,产权分界点为电站(场)升压站外第一杆(架) 。 对直接接入配电网的太阳能发电、 沼气发电等小型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其接入系统原则上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发电企业(个人)经与电网企业协商,也可以投资建设。 第十三条 电网企业负责对其所收购的可再生能源电量进行计量、统计,省级电21 网企业应于每年 1 月 20 日前汇总报送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并抄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四章 发电企业责任 第十四条 发电企业应当积极投资建设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 并承担国家规定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配额义务。发电配额指标及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大型发电企业应当优先投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 第十五条 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建设、 运行和管理应符合国家和电力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注重节约用地,满足环保、安全等要求。 第十六条 发电企业应按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认真做好设计、用地、水资源、环保等有关前期准备工作,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获得行政许可的项目,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开工和建成发电。未经原项目许可部门同意,不得对项目进行转让、拍卖或变更投资方。 第十七条 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建设, 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落实环境保护、生态建设、水土保持等措施,加强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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