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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电力自愿购买机制研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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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电力自愿购买机制研究.pdf

0 绿色电力 自愿购买 机制研究 河海大学可再生能源研究所 二 0一三年 六 月 1 目 录 1 前言 1 2 绿色电力市场的经验及思考 . 1 2.1 可再生能源配额制 1 2.1.1 美国 RPS 模式 . 2 2.1.2 澳大利亚 RPS 模式 5 2.1.3 我国建立可再生能源配额制的思考 6 2.2 绿色电力自愿购买机制 6 2.2.1 美国的绿色电力市场 . 7 2.2.2 荷兰的绿色电 力市场开发经验和现状 8 2.2.3 上海“绿色电力”认证机制开展情况 . 9 2.2.4 我国建立绿色电力自愿认购机制的思考 10 2.3 绿色证书交易机制 10 2.3.1 绿色证书市场 10 2.3.2 绿色证书交易机制的影响因素分析 12 2.3.3 我国 建立绿色证书交易机制的思考 . 13 3 江苏能源发展基本情况 . 13 3.1 可再生能源发展情况 13 3.1.1 风能发展现状与规 划情况 13 3.1.2 太阳能发展现状与规划情况 14 3.1.3 生物质能发展现状与规划情况 16 3.1.4 其他可再生能 源规划情况 17 3.2 电力供需情况 17 3.2.1 社会经济情况 17 3.2.2 电力供需现状 . 18 3.2.3 电力规划情况 18 3.3 销售电价(分用电类别) . 19 3.4 江苏省绿色电力购买的实践 20 204 江苏省绿色电力自愿购买市场调研 21 2 4.1.企业用户的抽样调查分析 . 22 4.1.1 基本信息 . 22 4.1.2 调查结果分析 . 23 4.2 居民用户的抽样调查分析 32 4.2.1 基本信息 . 32 4.2.2 调查结果 分析 . 33 5 江苏省绿色电力自愿购买机制研究 . 43 5.1 绿色电力自愿购买机制的市场模式 43 5.1.1绿色电力销售结算模式 . 43 5.1.2 绿电用户的购电份额 44 5.2 绿色电力自愿购买机制的监管模式 . 45 5.3 对绿色电力用户的激励措施 . 45 5.4 绿色证书 46 附件 1 绿色电力调查问卷(企业用户) 46 附件 2 绿色电力调查问卷(居民用户) 47 附件 3 调查企业名录 48 1 1 前言 绿色电力是指随着新能源技术的发展,人们利用可再生能源(如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等) 产生 的电力。与传统火力发电相比,这种发电方式不需要消耗化石燃料,节省了有限的资源储备,而且不排放或很少排放二氧化碳和二氧化硫等污染物 ,对减缓气候变化有 积极意义 ,有利于环境保护和能源的可持续发展。绿色电力市场一般界定为绿色电力的生产和买卖市场,在这 样的 市场上,允许 绿色电力生产商、销售商 、消费者 可以自由 进行 绿色电力 的交易 。 随着人们对环境与资源的关注,绿色电力的发展已得到许多国家的高度重视。 目前,绿色电力 在我国 享受国家的电价补贴,随着绿色电力的不断扩大,国家的补贴额度将越来越大, 将 不利于绿色电力的可持续发展 。绿色电力的开发由政府扶持阶段过渡到绿色电力市场阶段是其发展的必然趋势。 绿色电力市场机制已在荷兰、美国、德国、澳大利亚、加拿大、英国等国 家发展起来,借鉴国外绿色电力市场的成功经验,探索出适合我国特色的绿色电力市场模式,对推动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 将 起 到 重要作用。 绿色电力市场机制与电价机制 是影响绿色电力发展的重要因素。受美国能源基金会的委托,河海大学可再生能源研究所开展了绿色电力市场机制的研究工作。 2 绿色电力市场的经验 及思考 绿色电力 市场机制主要有两个,一个 是可再生能源配额制 ,另一个是 绿色电力自愿认购机制 。 2.1 可再生能源配额制 可再生能源配额制( Renewable Portfolio Standand ,简称 RPS)是一个国家或者其 中一个地区的政府用法律的形式对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市场份额做出的强制性规定,也就是说,在总电力中必须有规定比例的电力来自可再生能源,2 是一种在各种电力资源中确保使用可再生能源的政策手段。 RPS与以往激励政策的区别在于,它是一种把过去主要依靠政府财政支持的政策转向政府管制下的市场机制,为大规模发展可再生能源创造了条件。 RPS用法律手段,将 少数 企业的清洁电力生产的成本分摊到所有的电力产品中。 RPS政策中强制的配额目标和绿色证书交易结合在一起为可再生能源电力营造了市场需求和交易方式。 自 20 世纪 80 年代以来,世界上部分国 家与地区将配额制作为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的一项重要的政策工具。 据初步统计,截至 2011年底,全球有超过 14个国家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了统一的配额制,美国、加拿大以及比利时的部分州(省)也引入了配额制。 1因各国的资源情况、政治与经济体制的不同, RPS的设计和执行的模式也不同,总结国外 RPS执行的先进经验,以便于制订出符合 我 国国情的 RPS模式,从而进一步推动 我 国可再生能源的发展。 国际上推行 RPS 政策较成功的有美国、 澳大利亚 等,虽各国的资源情况、政治与经济体制不同, RPS的设计和执行的模式也不同,但都取得了令人鼓舞的成就。 2.1.1 美国 RPS 模式 美国是世界上实施可再生能源配额制的典型国家,虽联邦层面的配额制政策尚未建立,但截至 2011年底,美国已有 30个联邦州以及哥伦比亚特区引入了该政策,此外还有 4 个州设立了自愿配额目标。 这 30 个联邦州的 售 电量之和约占 美国总售电量的 42。 表 2-1 美国各联邦州可再生能源配额要求 序号 联邦州 所占比例( ) 目标年份 备注 1 亚利桑那 15 2025 从 2012年开始, 30的可再生能源电力必须来自分布式能源,其中一半来自居民用户。 2 加利福利亚 33 2020 3 科罗拉多 30 2020 电力合作社 2020年 10;客户数超过 40000的 市政 电力公司 2020年 10 4 康涅狄格 27 2020 5 哥伦比亚特区 20.4 2020 绿色证书的交易年限为 3年 6 特拉华 25 2025 2014 年 12 月 31 日前的光伏发电量及燃料电池发电量可以获得 300的绿色证书 1 王乾坤,李琼慧,谢国辉 . 美国加州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及对我国的启示 . 中外能源 ,2012925-30. 3 7 夏威夷 40 2030 8 伊利若斯 25 2025 9 堪萨斯 20 2020 2010年 10; 2019年 15 10 马萨诸塞 15 2020 每年增加 1个百分点 11 马里兰 20 2022 12 缅因 10 2017 13 密 歇 根 10 2015 底特律安迪生公司 2013 年前新增可再生能源装机 30*104kW , 2015 年前新增60*104kW;消费者能源公司 2013年前新增20*104kW,2015年前新增 50*104kW 14 明尼苏达 25 2025 埃克希尔能源公司对自已的配额要求 2020年 30 15 密苏里 15 2020 要求本州三大电力企业 2021 年生产或收购电量中 15来自可再生能源 16 蒙大拿 15 2015 2011-2014年,公共电力公司必须购买总计5*104kW的社区可再生能源电量和绿色证书 17 新罕布什尔 23.8 2025 18 新泽西 22.5 2021 19 新墨西哥 20 2020 农村电力合作社 2010年 10 20 内华达 25 2025 太阳能发电 5 21 纽约 30 2015 22 北 卡罗来纳 12.5 2021 23 俄亥俄 12.5 2025 24 俄克拉荷马 15 2015 25 俄勒冈 25 2025 26 宾夕法尼亚 18 2020 太阳能发电 0.5 27 罗德岛 15 2020 28 南达科他 10 2015 自愿配额 29 德克萨斯 588*104kW 2015 30 犹他 20 2025 自愿配额 31 佛蒙特 10 2013 自愿配额 32 弗吉尼亚 12 2022 自愿配额 33 华盛顿 15 2020 34 西弗吉尼亚 25 2020 35 威斯康辛 10 2015 注数据来自 DSIRE Database of State Incentives for Renewables and Efficiency 2012 2.1.1.1 德克萨斯州 德克萨斯州在 1999年 5月签署的电力重组法的 RPS法案规定,至 2003年新增合格可再生能源达到 400MW,到 2005年达到 850MW,到 2007年达到 1400MW,到 2009年达到 2000MW的目标 ; 合格的能源被定义为包括太阳能、风能、地热、水电、潮汐能、生物质能、生物废弃物和填埋气体;要求 由州议会负责立法,公用事业委4 员会负责监管; 在竞争性市场中所有电力零售商根据年电力销售量比例分摊可再生能源购买要求,电力公司如果决定参与竞争,那么必须达到可再生能源份额标准的要求;没有达 到可再生能源份额标准义务的零售电力供应商将受到严厉的处罚,德克萨斯州针对未达标的每千瓦小时,选择 5美分或在达标期内平均可再生能源证书交易的 200%中价格较低的一个作为处罚标准。 2005年 7月对其配额制目标进行了更新,要求在 2015年 可再生能源装机 总量 达到 5880MW,在 2025年可再生能源 装机 总量 达到 10000MW,并规定至少有 500MW来自于非风力发电。 德州电力可靠性协会( ERCOT) 作为可再生能源信用交易项目管理机构,负责管理交易项目的运行, 包括参与方的登记认证,可再生能源信用交易证 的分配、销售、转让 ,并公布项目年度报告。在规定时间内未交易的可再生能源信用交易证可以在“项目银行”存储三年。 在德克萨斯州,因未开发的填埋沼气资源有限,水电资源几乎得到了充分利用,太阳能发电和传统形式的生物质能发电成本高,风电项目在可再生能源中最具竞争力,从而使该地区的风电得到了蓬勃的发展。 2.1.1.2 加利福尼亚州 加利福尼亚州(加州) 是美国可再生能源发展较快,也是最早实施配额制的联邦州之一。 2002年开始实施可再生能源配额制,要求到 2017年可再生能源电力 达到电力总量的 17, 2006 年修改了可再生能源目标,要求 2010 年可再生能源电力达到电力总量的 20, 2008 年 11 月加州再一次提高目标,即 2020 年33的电力销售量来源于可再生能源发电。 加州 2003~ 2010 年配额目标的确定方法是以供电商 2001 年的购售电情况为基准参考值,此后每年可再生能源购电量的目标是上一年可再生能源购电量的基础上再 加 上一个增量,这个增量是上一年可再生能源实际购电量的 1。电力零售商必须按照公用事业委员会规定的速度增加可再生能源购电量,每年至少增减 1个百分点。配额承担主体主要是为终端用户供电的电力企业, 加州能源委员会( CEC) 负责对可再生能 源的认证,并且建立了一套“西部可再生能源生产信息系统”,用于记录和验证可再生能源生产。加州公共事业委员会( CPUC) 负责每年给电力销售商分配可再生能源的额度,没有达到要求的销售商须缴纳罚款。 虽然制定了宏 大 的配额制目标,但实际未达到目标要求。 对于加州未达成5 配额目标的原因有很多探讨。加州公共事业委员会将其归结为电力传输困难、发放许可存在问题 及 开发商的经验不足。然而一些研究则将矛头直指其配额制设计本身,比如政策系统过于复杂、监管机构职能重叠、执行力度不够等。 加州 REC认证的机构是加州能源委员会,但交易监管机构 加州公共事业委员会并未使用加州能源委员会的认证号,而是采用合同号追踪配额制的实施情况,使加州能源委员会的认证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法律效力,并导致了重复计算。这种管理上的割裂降低了配额制的监管效果。此外虽然出台了罚款政策,但加州公共事业委员会从未对一家电力企业实施罚款,形同虚设的惩罚措施自然无法对电力企业起到监督作用。 2.1.2 澳大利亚 RPS 模式 2000年,澳大利亚可再生能源法案规定了强制可再生能源目标,到 201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占全国总发电量的 12。 2001年 4月 1日,澳大利亚可再生能源证书系统在 全国范围内正式运行,根据规定,所有向电网购电超过 100MW的电力批发和零售商应按适当的比例完成义务。可再生能源发电商每额外生产 1MWh可再生能源电力即可获得 1 单位证书( RECs) 。不达标者,差额以 40 澳元 /REC处以 罚款。澳大利亚可再生能源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可再生能源发电商进行认证,监管可再生能源证书的执行情况,进行年度评估,并对违反法案的行为进行处罚。 2009年,澳大利亚 修正了可再生能源法案 , 规定 自 2010年 起 执行新的可再生能源目标计划( RET) ,到 2020年 每 年 新 增 可再生能源电力 45000GWh,使20电力供应来自可再生能源。 2010年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将目标分为大规模可再生能源目标和小规模可再生能源计划两部分。从 2001年到 2010年底,市场上交易的证书商品统一叫做可再生能源证书( RECs) 。自 2011年 1月 1日起,证书被分为大规模发电证书( LGCs) 和小规模技术证书( STCs) 两种。 表 2-2 澳大利亚可再生能源证书运行解析 LGC STC 1 合格实体 太阳能、风能、潮汐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法案中列出的超过 15种的可再生能源发电站 符合规定的新装太阳能热泵、热水器;新装小型 太阳能、风能、水能发电系统 2 申请数量 基准( 1997 年后运行电站基准为 0)之上的可再生能源发电小型发电系统以不高于 15年运行周期计算发电量;热水器和热泵6 1MWh1LGC 以不高于 10年的运行周期转化发电量 1MWh1STC 3 交易机制 国家电力市场自由交易 国家电力市场自由交易;清洁交易所排队交易 4 定价方式 市场定价 市场定价(以往为 20 澳元 -40 澳元);固定价格( 40澳元) 5 提交时间 每年 1月 1日 -2月 14日提交;任何时间可志愿提交 按季度提交 2 月、 4 月、 7 月、10 月各提交一 次;任何时间可志愿提交 6 差额罚款 65澳元 /LGC 65澳元 /STC 自 2001年,配额制为澳大利亚可再生能源产业的投资提供了大量资金,激励了可再生能源额外发电和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建设,增加了小规模可再生能源系统的数量。到 2010年底 ,大规模可再生能源发电站的总投资达到 90亿美元,合格的可再生能源装机容量年发电约 12200GWh,相当于 190万户的电力需求。 从 2001 年到 2009 年,新增太阳能系统为 86000 套, 2010 年达到 158000 套,增长了一倍多,新政策的取得显著效果。 2.1.3 我国建立可再生能源配额制的思考 当前我国仍实行以省为实体的电力管理模式,我国电网仍具有 垄断性特点且 输 配售一体, 因此我国的配额制应以省为实体设定“配额” , 对于科学设定“配额”的技术手段还不成熟, 还需进一步的 探索 。 当前应当更多地体现在为电网企业规定强制性的上网定额,确保各省消纳方案及发电企业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指标,并 定期 制定考核监管机制。 纵观世界可再生能源配额制的执行情况可得 进行可再生能源方面的立法 、引入竞争的机制 、 确定合格的资源和技术范围 、 确定具体的目标及实现目标的期限 、健全的监管机制 是 RPS成功的关 键。 2.2 绿色电力自愿购买机制 绿色电力 自愿 购买机制 是 允许那些有经济承受能力、具有环境保护意识的个人和企业有机会更好地履行公民和企业的社会责任,通过自愿的方式购买可再生能源电力。如果用户自愿认购机制得以推行,绿色电力就可以冲破自身发展中的瓶颈。 7 绿色电力自愿购买机制是用户自愿从供电商处购买经过认证的可再生能源电力,其认购的这部分绿色电力的高出成本只由认购的用户承担。绿色电力自愿购买机制作为公共政策的一个有效补充,一方面为可再生能源高出成本的分摊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另一方面则为社会各界参与环境保护事 业、支持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提供了一个有效的渠道,有助于提高社会公众对可再生能源的认识,增强公众的环境意识和环境责任感,不仅为可再生能源,更可以为可持续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和市场环境。 绿色电价项目的特点是自愿性、等量性和独立性。即用户自愿承担高额电价,绿色电价项目的电价独立于常规的电力市场,绿色电价项目所发电量是和绿色电力用户购买总量相等。 2.2.1 美国的绿色电力市场 1993 年美国公用电力公司设计的第一个绿色价格项目开始运行。美国各州的电力公司开展了许多绿色电力公众参与的项目,这些项目可分为三类。第 一类可称为绿色 价格 项目,即供电公司为绿色电力单独制定一个绿色电价,消费者根据各自的用电量自由选择购买一个合适的绿色电力比例,每 1kWh 收取一定的额外价格,用以补偿绿色电力的高成本。第二类为固定费用制,即参与绿色电力项目的用户每月向提供绿色电力的公司交纳一固定费用,交纳的费用同用户用电量无关,各个项目交纳的费用不等。第三类是对绿色电力的捐赠,用户可自由选择其捐献份额,捐赠获得的资金可以用于建设新的绿色价格项目。从使用的情况来看,第一类项目运行效果较好。 据美国能源部介绍,现在美国大约有半数零售用户能从供电商那 里直接购买绿色电力产品,其中企业是购买绿色电力的大户。 截至 2007 年,绿色项目已有47 个洲, 850 多家电力公司参加,全国绿色电力占总电量的 2 %左右。截止到 2008 年底,大约有 55 万用户参加了绿电项目,绿色电价项目的平均价格为 1.8 美分 /kWh, 价格范围为 1.8~ 8.8 美分 / kWh 。每个用户的增量电费大约为 5.4 美元 /月。 表 2-3 通过绿色电价项目销售的可再生能源电量 单位万 kWh 年份(年)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8 居民用户 66000 87000 130000 161000 210000 255000 266000 非居民用户 23000 41000 54000 84000 130000 163000 215000 合计 89000 128000 184000 245000 340000 418000 481000 年增长率( ) 56 43 43 33 39 23 15 综上分析可见公民环保意识的增强 、设计良好的绿色电力机制、有信誉的独立监督机构的认证、政府的政策支持是绿色电力市场成功的关键。 2.2.2 荷兰的绿色电力市场开发经验和现状 1995年荷兰一家电力公司率先启动第一个绿色电价项目。 1997年 ,为便于核算 ,荷兰电力公司之间自发建立了一个绿色证书交易系统 , 它提倡用户自愿从供电商处购买经过认证的绿色电力 , 认购绿色电力高出的成本由用户承担。 2001年 7月荷兰政府与能源公司行业协会( EnergieNed)创建了绿色标签颁发系统GreenLabel, 这个交易系统由中央登记数据库 , 中央监督机构 和发证机关组成。绿色电力生产商向电网每输送 10MW绿色电力 将获得一个绿色证书,绿色证书的有效期是一年, 同时能源公司与政府部门达成协议 , 除了绿色电力的销售之外 , 荷兰所有的能源公司都必须承诺达到一定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指标。 绿色证书可以在电力公司之间以及电力公司与用户之间进行交易。绿色证书的价格等于绿色电力与传统电力的差价,在有效期内可以储存。中央数据库用于记录绿色证书的发放、转让登记及其他用途。当绿色证书为最终消费者所购买后,将从中央数据库中注销,以保证其不再被重复销售。中央监督机构负责对绿色证书交易过程的认 证。绿色证书使可再生电力的物理属性与其环境效益分开来,并使得可再生电力无须物理连接和交换便可以实现交易。 荷兰通过创建一个绿色标签系统,将绿色电力自愿购买机制与可再生能源配额制这两种制度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为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发展提供了强劲的动力。 到 2002年 4月,荷兰全国共有 77.5万用户购买了绿色电力,占居民电力用户的 13,到 2002 年底,荷兰的绿色电力用户已经超过 100 万,绿色电力的市场份额在一些地区高达 20。目前,一个全国性的绿色电力市场已经在荷兰形成,用户通过网络即可查询到各个绿色电力供应商的信息 ,他们可以任意选择购买绿色电力的比例,同时网络上定期公布前 25 名绿色电力用户名单,前 10 名绿色电力用户基本上是大型的企业、商业用户,他们所购买的份额大约占到荷兰全国9 绿色电力销售量的 22,为确保用户购买的绿色电力的真实性,世界自然基金 会担负起了监督的职能,它负责监督用户所购买的每一千瓦时的真实性和唯一性。 2.2.3 上海“绿色电力”认证机制开展情况 2003年 9月 , 上海“绿色电力”机制示范工作正式启动。 2年后 , 绿色电力的购买方式进入公众视野。上海成为中国乃至发展中国家中首个实施“绿色电力”机制的城市 。在建设过程中,上海绿色电力机制项目在技术和资金上得到了世界银行亚洲可替代能源项目部 ASTAE 的大力支持。此外,项目还得到了能源部门 管理援助计划 ESMAP、世界自然基金会 WWF、能源基金会 EF 和上海市经济委员会的支持。 ASTAE 还资助了上海绿色电力网站的建立和维护工作。 2005 年 6 月 , 为营造全社会关心绿色电力发展的良好氛围 ,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订并公布了上海市绿色电力认购营销试行办法。同时 , 为保证用户认购的积极性 , 上海绿色电力费用通过原来的 电费支付渠道支付进入独立的账户 , 并将这部分资金完全转移给发电厂。为保护消费者利益、增强消费者信心和防止供电商的欺诈行为 , 普华永道公司对这笔资金免费进行审计。在上海绿色电力网站上 , 还专门有审计报告一项 , 可以供公众查询。而对绿色电力用户的激励主要体现在增加他们的荣誉感和提升他们的公众形象方面 , 主要手段有 一是购买绿色电力的用户可获得市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荣誉证书和奖牌 ; 二是认购量较大的用户可按规定使用绿色电力标志 ; 三是绿色电力用户将有机会通过媒体进行公益宣传。 2005 年 6 月 , 上海市电力公司、上 海宝钢集团、上海烟草集团、闵行区政府等 15 家首批“绿电”用户 , 随后的第二批自愿认购绿色单位新增 5 家, 据上海市经委统计,截止到 2006年 5月底,上海只有 20家企业认购绿电 845万千瓦时, 1749户社会居民认购绿电 26.7万千瓦时。而随着上海风力发电的发展,风力发电量逐年增加, 2006年上海市电力公司与风电公司订购电量 4830万千瓦时,加上 2005年结转电量 1618.5万千瓦时, 2006年可供销售的绿电量 达 到 6448.5万千瓦时,绿电的认购量仅占可供量的 13.5。至于没有认购的部分 , 上网后在销售电价中进行 了分摊。 10 2.2.4 我国建立绿色电力自愿认购机制的思考 绿色电力自愿购买机制是基于公众对绿色电力的认可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公民素质的提高、舆论的宣传对机制的建立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绿色电力自愿购买机制的建立,需研究现行的电力体制及价格体制、已有的可再生能源政策和发展规划、可再生能源融资机制等因素可能对绿色电力市场建立的影响。 2.3 绿色证书交易机制 绿色证书 ( Renewable Energy Credits, RECs) ,是政府给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商发放的一种证书,是可再生能源因其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而具有 的价值,体现为可再生能源生产电能时获得的环境属性, RECs 是随着具有资格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产生的,每发 1MWh 电能相当于一份 REC(各国情况有所不同) ,并且在该证书上标注该符合资格的可再生能源电力的类别及生产序列号、生产日期等信息。 绿色证书使可再生能源电力的物理属性与其环境效益 区 分开来,并使得可再生能源电力无须物理连接通过交换便可以实现交易。绿色证书是一个多种用途的工具,在强制性的可再生能源配额制政策的实施中也是必不可少的工具,而且将来还可用于国际交易。欧洲正在积极推进建立统一的欧洲绿色证书系统,并试图与美 国的绿色证书市场之间达成互通协议。此外绿色证书市场与碳税市场、二氧化硫交易市场之间也显示出良好的兼容前景, 因为绿色证书 所代表的环境效益可以量化成一定的二氧化碳和二氧化硫的减排量。 2.3.1 绿色证书市场 绿色证书交易机制是指在考虑环境效益的基础上,创建一个 可 交易 的 可再生能源电力,且区别于常规电力市场定价的新型竞争市场,这种新型的竞争市场则称为绿色证书市场。绿色证书交易机制既解决了绿色电力的销售渠道,又保证了绿色电力的优化配置、合理供应。 在绿色证书交易机制中,绿色证书既可以看成是一种额外的收入来源,又可以 看成是达到可再生能源配额的证据。一方面,可再生能源发电商是绿色证书的11 持有者,他们既可以在电力市场中出售电力,又可以在绿色证书市场上销售证书,以此来弥补可再生能源发电高出传统能源发电的成本,使可再生能源发电商在市场上可以与传统能源发电商进行竞争。另一方面,按照法律规定某些市场主体被强制配给可再生能源配额,如终端用户、电力供应商、电力生产商等,未完成配额任务的市场主体就需要通过购买一定数量的绿色证书来达成他们的配额指标,否则就要接受政府的罚款。这时制定合理的配额指标就显得相当重要,配额太低会导致市场主体对绿色证 书毫无需求,太高则导致市场主体购买证书支付过高,引发高成本,致使其宁愿接受政府罚款,也不去购买绿色证书 。 绿色证书交易机制也可以在不实行强制性配额制的情况下推行, 以荷兰为例,当地的绿色证书市场以自愿需求为原则, 推行这种自愿性的绿色证书市场需要消费者和企业对绿色能源的高度认同,只有在公众环保意识比较高的国家和地区才比较有效。 在自由化的电力市场环境下,存在两种发电商,即传统能源发电商和绿色电力生产商,两者都可在普通电力市场上出售电力,但可再生能源电力的价格要高于传统能源电力的价格,终端用户可以自由地在电力 市场中购买所需电力;在政府的监管下,绿色证书只分配给绿色电力生产商,绿色电力生产商可以在 TGC市场上出售绿色证书从而弥补可再生能源发电的高成本和环境效益;同时配额的承担者 即 TGC 购买者 按照法律规定的可再生能源比例购买清洁电力或者在绿色证书市场上购买一定数量的证书来完成配额。 图 2-1 绿色证书交易市场运行图 12 2.3.2 绿色证书交易机制的影响因素分析 虽然 欧洲各国普遍推行绿色证书交易机制,但是到现在为止,欧盟还没有一套通用的绿色证书交易制度。事实上,不同国家由于政策上的差异 见表 1-4,对绿色证书交易机制的定义有所不同。这就要求我国在借鉴绿色证书交易机制时,根据各省市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地域的 不同情况 ,因时制宜、因地制宜地建立好绿色电力市场。 1只有合格的可再生能源才能进入绿色证书交易市场,而不同的国家对合格能源的定义不同。最具争议的能源是废料和大型水电,这两种能源在大多数欧洲国家是不合格的。 2在配额制中,罚金是为了避免市场主体 无法完成配额而设定的。而在绿色证书市场中,罚金的等级决定了绿色证书的价格上限 . 3绿色证书交易存在价格不稳定的问题,这是因为有些清洁能源,如风能和太阳能等受气候影响非常大,从而造成这些清洁电力的供给在不同年份、不同季节的大幅度波动。同时可再生能源在不同地域、不同国家的分布不均衡也会造成绿色电力供给的差异。为解决这一问题, 可 延长证书的有效期 2 年、 5 年或者无期限 ,允许储存可再生能源发电富余时多余的绿色证书,这样,市场主体就可以相对灵活地调整他们的决定 出售或购买证书 ,既搞活了绿色证书交易市场,又增加了 市场主体对证书市场的忠诚度。 表 2-4 欧洲绿色证书交易机制之间的比较( 2001 年 ) 证书需求者 非合格可再生能源 证书保证价 有效期 /存储期 证书进出口 比利时 供电商和电网运行商 废料、水电和热电联产 待确定 5 年,允许存贮 不允许,限区域市场 丹麦 终端用户 废 料 、 水 电( 10MW) 有 无期限,允许存贮 允许,但受限 意大利 大型发电商和进口商 抽水蓄能 无 2 年,不允许存贮 允许 荷兰 税收削减情况下的自愿者 废 料 、 水 电( 10MW) 无 1 年 允许 瑞典 终端用户 废 料 、 水 电( 1.5MW) 有 允许存贮 允许但受限 英国 供电商 废 料 、 水 电( 20MW) 无 无期限,存贮有期限 允许但受限 13 绿色证书是一个多种用途的工具,在强制性的可再生能源配额制政策的实 施中也是必不可少的工具,而且将来还可用于国际交易。欧洲正在积极推进建 立统一的欧洲绿色证书系统,并试图与美国的绿色证书市场之间达成互通协议。此外绿色证书市场与碳税市场、二氧化硫交易市场之间也显示出良好的兼容前景,因为绿色证书所代表的环境效益可以量化成一定的二氧化碳和二氧化硫的减排量。绿色证书交易系统的建立为可再生能源的未来 展现出一幅美妙的远景,当然最终的实现可能需要长时间的努力与各个国家之间的合作。此外政府公共政策的支持是绿色电力市场发展的重要基石。 2.3.3 我国 建立绿色证书交易 机制 的 思考 随着 我 国电力体制改革的推进,电力市场逐步放开,这为推行绿色证书交易机制提供了契机。 在推行绿色证书交易市场时,应 充分重视将政府与市场结合起来共同主导电力结构的完善,逐步扩大绿色电力在电力总消费中的比例,拓宽绿色电力资金筹措渠道,进一步探索绿色电力与常规能源联合发展战略。 另外,应注重与其他政策工具相结合,综合多种手段、共同发挥作用来推动可再 生能源发展机制的建立与完善。 3 江苏能源 发展 基本情况 3.1 可再生能源发展 情况 3.1.1 风能发展现状 与规划情况 江苏 省 风电起步较早, 上世纪 90年代初开始风电场的气象水文观测、地质基础调查、风能资源观测等前期工作。 2003 年,国家发改委确定了如东风电一期 10 万千瓦特许权招标项目,拉开了江苏省风电能规模化开发利用的序幕。沿海各风电场陆续招投标,并开始建设。 截至 2012 年底 ,全省 风电累计并网容量为 193.28万千瓦。其中 2012年新增 22.85万千瓦。 2012年风电上网电量 37.21亿千瓦时,占全国风电电 量的 3.69。 14 表 3-1 江苏省近五年风电累计、新增并网容量及增长率统计表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2011年 2012年 累计 万千瓦 64.68 94.38 138.93 170.42 193.28 新增(万千瓦) 35.08 29.70 44.55 31.49 22.85 年增长率 118.51 45.92 47.20 22.67 54.82 图 3-1 江苏省近五年风电累计、新增并网容量 图 江苏省风电发展 主要任务是有序开发陆上风电,突出开发海上风电,促进海上风电 规模化,努力打造千万千瓦风电基地。到 2015 年,形成 600万千瓦装机容量;到 2020年,形成 1000万千瓦以上装机容量;远期形成 2100万千瓦装机容量(其中,陆地风电 300万千瓦),建成江苏沿海风电“海上三峡”。 加快推进海上风电项目建设。风电发展的潜力和重心在海上。坚持科学规划、综合协调、区域控制、合理利用原则,以建设射阳、滨海、大丰、东台等 4个国家海上风电特许权招标项目(合计 100万千瓦)为契机,加快推进响水、如东等7 个海上风电示范项目(合计 120 万千瓦)的核准和建设进度,力争到 2013 年建成项目 12个 ,形成 238万千瓦发电装机。 积极推动陆上风电项目建设。按照江苏省沿海地区能源发展三年实施方案,加大协调推进力度,着力推动 12 个陆上风电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进度,确保到 2013 年形成 134 万千瓦装机容量。同时,在加强内陆测风的基础上,开展低风速风力发电示范。 3.1.2 太阳能发展现状 与规划情况 2011 年底,我省已建成光伏并网容量 400MWp,约占全国总量的五分之一 ; 2012 年底,我省光伏发电累计建设容量为 870.86MWp,占全国总量的 10.93,15 位于全国第二, 建成了一批地面、屋顶、建筑一体化等各 种类型的光伏电站,从光伏利用小省成为光伏应用大省 。 表 3-2 2012 年底全国各省(区、市)光伏发电累计建设容量统计表 序号 省(区、市) 建设容量( MWp) 占比( ) 1 青海 2128.79 26.71 2 江苏 870.86 10.93 3 宁夏 565.00 7.09 4 甘肃 439.26 5.51 5 内蒙古 381.82 4.79 6 山东 374.43 4.70 7 广东 275.55 3.46 8 新疆 270.38 3.39 9 湖南 265.07 3.33 10 浙江 264.20 3.32 11 河南 223.10 2.80 12 河北 209.21 2.63 13 安徽 166.45 2.09 14 其他 1680.01 21.35 合计 7968.83 100 图 3-2 2012 年底全国各省(区、市)光伏发电累计建设容量 占比图 江苏太阳能发展 主要任务是坚持因地制宜、形式多样,推动太阳能光热利用、光伏发电协同发展,逐步形成较大规模。 加快发展光伏发电。 全面贯彻落实江苏省光伏发电推进意见和江苏省“十二五”新能源产业发展规划,以校区、 园区、成片公共建筑、成片厂房、沿海滩涂等设施和场地为重点,实施一批具有一定规模的示范工程,建成 80 万16 千瓦光伏发电装机(其中,地面光伏电站 50 万千瓦,屋顶和建筑一体化光伏电站 30 万千瓦),力争达到 100 万千瓦。 积极推动光热利用。将 太阳能光热利用纳入建筑设计标准规范,对 12 层以下住宅以及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统一设计、建设太阳能热水系统,加快普及太阳能热水器。结合新农村建设,引导和鼓励建设太阳能热水器、太阳能暖房、太阳能暖棚、太阳能暖圈,并通过聚焦、聚热实现太阳能炊事利用,优化农村用能结构。到 2015 年,力争 形成 2 亿平方米光热利用建筑面积。 3.1.3 生物质能发展现状 与规划情况 截至 2009 年,江苏省已建成或在建的各种类型的秸秆(生物质)发电厂已有 29 多家,总装机容量为 62.8 万 kW,其中绝大部分秸秆发电项目分布在苏北农业大县。如果秸秆能满足供应,这些电厂每年将需要消耗秸秆 400万吨。 至 2009年底,全省累计建立户用沼气池 58.0万户,本年度利用的用户沼气池数量为 48.4 万吨。每个沼气池每年产气量为 293 立方米,全省沼气池年产气量为1.42亿立方。 截至 2009年底,江苏省工建设大中小型沼气工程项目 1671处,其中大型沼气工程已达 178处,年产气量为 3039.4万立方,装机容量 7483.0kw,年发电 2099万 kWh;中性沼气工程已达 1136处,年产气量为 1646.9万立方,装机容量 200kw,年发电量 32.5万 kWh。 至 2009年底,全省已建成秸秆气化站 121处,运行数量为 111处,供气户数为 3.4万户,每农户每天需用气 5立方,年产气量为 6205万立方。已建成的秸秆气化站主要分布在南京、徐州、连云港等地。 江苏生物质能发展 主要任务是创新机制,加强示范,推动生物质直燃发电、生物质沼气发电、沼气直接利用等多种 形式的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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