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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碳交易试运行评估研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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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碳交易试运行评估研究.pdf

深圳市建筑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试运行评估报告 The Trial Operation Assessment on Transaction Market of Shenzhen Municipal Building Carbon Emission Permits 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2014.5.25 项目信息 项目资助号 G-1303-17837 Grant Number G-1303-17837 项目期 2013年 4月 1日 2014年 3月 31日 Grant period April 1, 2013 to March 31, 2014 所属领域 建筑节能 Sector Building Energy Efficiency 项目概述 本项目在现有深圳市建筑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基础上,结合深圳市建筑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实践,对深圳市建筑碳排放权交易 机制在操作层面上 进行全过程跟踪和评估, 提出对深圳市建筑碳排 放权交易机制操作层面的评估意见与改善建议。具体内容是 针对深圳市建筑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配额分配、交易机制、 MRV 机制(监测、报告和核查机制)以及引导资金应用四个核心方面,总结建筑碳排放权交易在实施过程中不足,提出深圳市建筑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在操作层面的评估意见与改善建议,研究成果将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建筑碳交易体系 、 进一步扩大交易试点范围 和实现交易活动 提供关键技术支撑。 Project Description This project aims to track and assess, in combination of the pilot practice of building carbon emission trading in Shenzhen, the operation of the building carbon emission trading market in Shenzhen, on the basis of the existing building carbon emission trading mechanism of Shenzhen. We also summarize the areas for improvement in the implementation of building carbon emission trading and propose operational-level assessment comments and improvement recommendations on the building carbon emission trading mechanism of Shenzhen. The specific content is as follows Summarize the operational-level problems encountered in the implementation of specific tasks, analyze and assess the suitability and completeness of the technical approaches proposed by the original trading mechanism, and put forward optimization recommendations in terms of the following four core aspects in the building carbon emission trading system of Shenzhen quota allocation, trading mechanism, Monitoring, Reporting and Verifying MRV mechanism, and application of government guide fund. The project also assesses the implementation effect of building carbon emission trading to offer key technical support for further enhancing the building carbon emission trading system of Shenzhen and extending the trading scope. 项目成员 叶青、刘俊跃、马晓雯、毛洪伟、刘正广、刘 芳、刘 刚、鄢 涛、郑剑娇、郭永聪、李小芬、沈 宓、史敬华、韩青苗、李 芬、刘雄伟 Project team YeQin、 LiuJunyue、 MaXiaowen、 MaoHongwei、 LiuZhengguang、LiuFang、 LiuGang、 YanTao、 ZhengJianjiao、 GuoYongcong、 LiXiaofeng、ShenMi、 ShiJinghua、 HanQingmiao、 LiFen、 LiuXiongwei 关键词 建筑 ; 碳排放权交易 ; 试运行 ; 评估 Key Word Building; Emissions trading system design research; 本报告由能源基金会资助。 报告内容不代表能源基金会观点。 This report is funded by Energy Foundation. It does not represent the views of Energy Foundation. 摘 要 本项目在现有深圳市建筑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基础上,结合深圳市建筑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实践,对深圳市建筑碳排放权交易的市场运行情况进行全过程跟踪和评估,总结建筑碳排放权交易在实施过程中不足之处,提出对深圳市建筑碳排放权交易机制操作层面的评估意见与改善建议。 具体内容是 ( 1)深圳市建筑碳交易配额分配评估研究。针对建筑能耗限额指标的合理确定 , 提出应综合考虑深圳市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和建筑领域碳交易供需平衡等因素, 3 年调整一次指标 值 , 并 提出由公共建筑能耗限额标准转变为公共建筑碳排放标准,进一步 加强针对 性。同时,针对建筑面积权威数据的获取和处理方式,提出权威面积数据除目前采用的测绘报告外,还可以采用竣工图、合同、消防验收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获取信息的应对措施 。 ( 2)深圳市建筑碳排放权交易机制评估研究。结合建筑物的实际使用情况,从建筑节能降耗的激励性和约束性角度出发,对建筑碳排放权实操层面中交易主体的可操作性、交易程序、对交易主体的驱动力等方面进行评估,给出不同情形下业主或使用人、物业管理单位等委托代理人开展建筑碳交易活动的建议。 ( 3)深圳市建筑碳排放权 MRV 机制评估。结合试点核查工作,提出建筑物 温室气体排放的量化和报告规范及指南和建筑物温室气体排放的核查规范及指南在实际操作中的对确定物理边界、运行边界的不足之处,提出完善建议。 ( 4)深圳市建筑碳排放权交易引导资金应用评估。结合建筑碳排放核查工作的开展,以核查数据准确确定政府需回购的碳配额数量,确定在建筑碳交易市建立初期政府所需引导资金的规模以及引导资金的使用办法。 ( 5)深圳市建筑碳排放权交易实施效果评估。从政府、市场、建筑业主 /管理人员等角度评价建筑碳排放权交易产生的效益,并提出建筑碳排放交易发展建议,需要政府制定有关建筑物各主体参与碳交易的权利与义务的法律依据,以及加大建筑碳交易的宣传力度。 通过评估, 指出目前面临的挑战和障碍 有 ( 1)由于建筑物使用情况的复杂性,建筑碳排放权交易涉及业主、使用人、物业管理单位等多方主体,而现有相关法律并未有涉及建筑物各主体参与碳交易活动的权利与义务;( 2)建筑碳交易属新生事物,社会公众对此的了解甚少,会给建筑碳交易的推广产生阻力 。研究提出, 需要进一点加大宣传力度,并提出需要政府在政策层面制定深圳 市建筑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明确操作细则,保障各参与主体的法律性和积极性的建议。 Summary This project aims to track and assess, in combination of the pilot practice in transaction of Shenzhen municipal building carbon emission permits, the operation of the transaction market of Shenzhen municipal building carbon emission permits, on the basis of the existing transaction mechanism of Shenzhen building carbon emission permits. We also summarize the areas for improvement i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ransaction of building carbon emission permits and propose operational-level assessment comments and improvement recommendations on the transaction mechanism of Shenzhen building carbon emission permits. The specific content is as follows 1 Assessment and research on the quota allocation of transaction of Shenzhen building carbon emission permits To ensure the reasonableness of energy consumption quota for buildings, the project advises to adjust the quota every three years, so as to achieve the control target of the total carbon emissions and strike a balance between the supply and demand of the transaction market of Shenzhen municipal building carbon emission permits. To make the standards more suitable, the project also proposes to transfer the energy consumption quota standards for public buildings to the carbon emissions standards for public buildings. Currently, the authoritative data about building area is acquired from surveying reports. As for how to acquire and process the authoritative data about building area, the project suggests that such data can also be obtained from as-built drawings, contracts, fire control acceptance reports, and other legally valid documents. 2 Assessment and research on the transaction mechanism of Shenzhen building carbon emission permits In combination of the actual use of buildings, the project assesses the operability of transaction subjects, transaction procedures, driving force for transaction subjects, and other operational-level issues about building carbon emissions, with the aim of encouraging and controlling the energy saving and consumption reduction for buildings. The project also gives recommendations on the transaction activities of building carbon emission permits conducted by agents of owners, users, or property management companies in different scenarios. 3 Assessment on the MRV mechanism for Shenzhen building carbon emission permits On the basis of the pilot verification result, the project points out the deficiencies of the Specification and Guidance on Quantification and Report of Building Greenhouse Gas Emissions and Specification and Guidance on Verification of Building Greenhouse Gas Emissions in determining physical boundary and operation boundary, and provides improvement recommendations. 4 Assessment on the capital guidance for transaction of Shenzhen building carbon emission permits In combination of building carbon emissions verification, the project accurately determines the quantity of carbon quota that the government needs to purchase back based on the verification data. We also determine the amount of capital that the government needs to guide in the early stage of constructing the transaction market of building carbon emission permits and how to use such capital. 5 Assessment on the implementation result of transaction of Shenzhen building carbon emission permits The project assesses the benefits brought by transaction of building carbon emission permits from the perspectives of the government, market, and building owners/management personnel, and proposes recommendations on the development of transaction of building carbon emission permits. The project also suggests that the government shall promulgate laws to define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all building subjects in transaction of carbon emission permits and enhance the promotion of transaction of building carbon emission permits. Shenzhen municipal building carbon emission permits face two challenges and other barriers 1 The use of buildings is complicated, so the transaction of building carbon emission permits involves multiple subjects including building owners, users, and property management companies. However, the existing applicable laws do not cover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each building subject in transaction of carbon emission permits. 2 Transaction of building carbon emission permits is a new thing which is rarely known by the public. This may hinder the promotion of transaction of building carbon emission permits, so more efforts shall be made to enhance the promotion. The government shall develop the Detailed Implementation Rules of Provisional Management s for the Transaction of Shenzhen Building Carbon Emission Permits to specify the detailed operation rules and assure the legality and initiative of each subject concerned. The content of the detailed implementation rules include the specific operations in terms of quota management; quantification and reporting, perance and verification; registration of carbon emission permits; quota transaction; supervision and incentive; and legal responsibilities. 目录 第 1 章 绪论 . 1 1.1 项目背景 1 1.2 研究目的 1 1.3 研究内容 2 第 2 章 建筑碳排放权交易基本框架 . 4 2.1 中国建筑碳排特点 4 2.2 深圳建筑碳交易基本框架 6 2.3 深圳建筑碳交易机制介绍 7 第 3 章 配额分配评估 . 10 3.1 配额分配原理 10 3.2 配额分配实践 11 3.3 配额分配总体评估 12 3.4 改进建议 16 3.5 小结 18 第 4 章 交易机制评估 . 19 4.1 交易主体的可操作性评估 19 4.2 交易规则程序评估 22 4.3 风险控制评估 25 4.4 小结 26 第 5 章 MRV 机制评估 . 28 5.1 核查方法 28 5.2 实践情况 31 5.3 评估意见 35 5.4 小结 36 第 6 章 引导资金应用评估 . 37 6.1 作用和目的 37 6.2 必要性评估 37 6.3 可行性评估 39 6.4 实施建议 39 6.5 本章小结 40 第 7 章 实施效果评估 . 41 7.1 实施效果 41 7.2 市场评估 43 7.3 小结 43 第 8 章 结论和建议 . 44 8.1 结论 44 8.2 建议 45 1 第 1章 绪论 1.1 项目背景 2011 年 ,国家发改委将北京、上海、湖北等 7 省市列为实施碳排放权交易的试点省市,深圳 市 作为唯一的副省级单位也被纳入 了 试点范围。 深圳市政府专门成立了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项目团队成员 由市发改委、市住建局 、 市市场监督局 和市统计局 等政府主管部门和北大深圳研究生院、市建科院等高校和科研 技术支撑单位 组成, 由唐杰副市长 负责 主抓碳交易工作。 深圳碳排放权交易实施方案 于 2013 年 3 月获得了国家发改委 的 签批。 根据实施方案, 除工业企业外, 建筑物将作为板块之一纳入深圳 市 碳交易体系中。深圳市根据我国建筑能耗 的 特点、 趋势及减排技术路线, 采用 “基线制 ”方法 设计出符合我国发展 特点 的建筑碳排放 权 交易体系 ,在 2013 年 3 月 基本 完成了配额分配 , 交易机制 , 监测、报告和核查 ( MRV) 机制和惩罚机制的设计,并制定 和发布 了建筑物温室气体排放的 量化和报告规范及指南 (试行) 和建筑物温室气体排放的核查规范及指南 (试行) ,为启动建筑碳交易 提供了理论支撑 。 1.2 研究目的 目前实施碳排放权交易的 发达国家中也仅有日本东京都采用 “祖父制 ”法对建筑实施碳交易。 深圳市建筑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配额分配方法是采用“基线2 制”法。 因此,基于 “基线制 ”的 深圳市 建筑碳排放权交易体系 具有创新性 , 但在具体操作层面上 无 实施 经验参考或借鉴。 本研究 在 深圳市建筑碳排放权交易体系 现有 研究成果的基础上, 结合 深圳市建筑碳排放权交易试点阶段的实践 , 针对建筑碳交易体系中的 配额分配、交易机制、 MRV 机制以及引导资金应用 四个 核心内容, 以及对开展建筑碳交易 后将 产生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 , 总结深圳市建筑碳排放权交易运行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形成针对具体 操作层面 的评估意见与 改善建议,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建筑碳交易体系 、 进一步扩大交易范围 以及落实交易活动 提供关键技术支撑。 1.3 研究内容 本研究主要针对以下五方面开展工作 ( 1)深圳市建筑碳交易配额分配评估研究 结合 深圳市建筑碳排放权交易试点 核查 工作,总结分析 以各类公共建筑能耗限额标准为依据的 配额分配方案在实操层面上的不足, 即针对 限额标准向碳配额的转换、限额指标的合理确定 两方面进行评估, 进一步完善配额分配的理论和方法学。 ( 2)深圳市建筑碳排放权交易机制评估研究 主要包括 对交易机制的以下方面开展评估工作 ① 从 可操作性 角度评估并进一步 细化和 完善交易主体的 类型 ; ② 从 便于 终端用户角度 , 评估并进一步优化交易规则程序; ③ 调研评估激励、惩罚机制对交易主体的实际驱动力; ④ 从市场 运行 角度 评估 并优化 交易风险控制机制。 ( 3)深圳市建筑碳排放权 MRV 机制评估 3 结合 核查工作,分析建筑物温室气体排放的量化和报告规范及指南(试行) 和建筑物温室气体排放的核查规范及指南 (试行) 在具体操作层面上 存在的不足, 对 现 有 建筑碳 核查 方法 提出优化建议 ,为 规范及保障核查的公平公正性, 及 后续对 规范及指南 的 修订提供技术支撑。 ( 4)深圳市建筑碳排放权交易引导资金应用评估 建筑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立初期,采用引导资金购买建筑碳作为储备的方式实现增强建筑碳市场活跃性和保障交易主体的积极性,本研究将 结合深圳市建筑碳交易试点工作的开展, 评估 引导资金的规模以及引导资金的使用机制 。 ( 5)深圳市建筑碳排放权交易实施效果评估 通过对比分析深圳市实施建筑碳交易前后,各类公共建筑实际的碳排放量,确定建筑碳交易的节能减排效益。同时,从政府、市场、建 筑业主 /管理人员等角度评价建筑碳排放权交易所产生的间接效益,包括对建筑节能服务市场( EMC 等)的推动作用,建筑业主 /管理人员节能意识的增强以及对节能技术应用的促进等。 4 第 2章 建筑碳排放权交易 基本 框架 2.1 中 国建筑碳排特点 我国的能源消耗和碳排放形势十分严峻。 2011 年我国能耗总量为 34.8 亿tce,是全球第一能源消费大国,碳排放位列世界之首。对建筑领域, 2011 年我国建筑总商品能源消耗为 6.87 亿 tce,占当年社会总能耗的 19.74。由于中国正处在城市化和工业化快速发展时期,服务业比重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届 时建筑能耗比重将呈上升趋势,成为我国主要的能源消费增长点。 我国的能源供应和消耗存在 “天花板 ”线。 根据中国工程院研究,到 2020 年我国有较大可靠性的能源供应能力为 39.3~ 40.9 亿 tce( 2011 年我国能耗总量已达到 34.8 亿 tce)。因此,从能源供应能力来看, 2020 年我国能源消耗量不应超过 40 亿 tce。对建筑领域,根据清华大学江亿院士的测算,希望在未来不超过 8.4 亿 tce( 2011 年我国建筑运行商品能耗总量已达到 6.87tce)。 我国建筑碳排放呈增长快、强度低的特点。 2010 年,中国总能源消费比2000 年增长了 1.35 倍,而建筑能耗却增长了 1.51 倍,建筑能耗的增长速度比总能耗的增长速度快。我国建筑能耗的增长属刚性增长,这是由于,一方面室内环境的改善、建筑服务水平的提高及建筑室内用能设备的增加造成能耗的攀升;另一方面我国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建筑业正处于鼎盛时期,年新增建筑面积约 20 亿平方米,超过所有发达国家年新建建筑面积的总和。按照目前我国的建设速度及建筑能耗水平发展,预计到 2020 年,我国的建筑能耗将达到 10.89亿 tce,届时空调高峰负荷相当于 10 个三峡电站满负荷出力。 5 但是,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建筑能耗处于较低水平。 图 2.1 世界主要国家人均建筑能耗比较 图 2.2 世界各国建筑单位面积能耗比较 我国建筑无论单位面积能耗还是人均能耗均显著低于国外发达国家。这是由于不同使用模式与运行方式造成的,我国采用部分时间、部分空间、间歇运行方式,而发达国家全时间全空间运行方式。 由以上分析可知,一方面,我国建筑能耗呈快速增长趋势,属刚性增长需求,这是由于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发展导致;另一方面,无论我国单位面积建筑能耗还是人均建筑能耗远低于发达国家,这是由于不同使用模式与运行方式造成的。因此,我国虽然目前建筑能耗强度低,但处于增长期,中国建筑减排的核心应该是控制增长速度,使其尽可能维持低强度水平或减缓建筑能耗的增长速度。 /通用格式/通用格式/通用格式/通用格式/通用格式美国 加拿大 日本 中国 中国城镇 欧洲世界主要国家人均建筑能耗 kWh/(人 .年)/通用格式/通用格式/通用格式/通用格式美国 加拿大 日本 西欧 中国 中国城镇世界各国建筑单位面积年能耗比较 kWh/( m2.年)6 2.2 深圳 建筑碳交易基本框架 综上所述,中国的发展现状决定了不能走发达国家的碳交易思路 “以绝对量下降 ”的老路。 中国目前处在一个相对低的碳排放水平阶段,但随着城镇化进程和人 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中国碳排放总量将呈上升趋势。 图 2.3 城镇化水平与碳排放强度变化关系 我国能源发展目标决定中国建筑碳交易必须实施强度控制。 2013 年 1 月 1日,国务院发布能源发展 “十二五 ”规划(国发 [2013]2 号),确定了 “十二五 ”中国能源发展的主要目标,包括能源消费总量与效率、能源结构优化等七个方面的目标要求,其中能源消费总量与效率目标实施能源消费强度和消费总量双控制。这就要求我国碳交易市场的建立要实现两个目标,一是降低碳排放强度,二是抑制碳排放绝对量增长速度。 以控制建筑碳排放强度为目标 ,根据民用建筑能耗限额标准中的各类建筑能耗强度限额值作为碳排放强度的控制指标,对建筑物实行能耗量配额管理。能耗限额线以下建筑,可以出售多余的配额量;超过能耗限额以上的建筑通过购买市场配额量,或接受惩罚。 7 图 2.4 建筑碳交易机理图 2.3 深圳建筑碳 交易机制 介绍 深圳市建筑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包括总量设置 、 配额分配 、 交易机制 、 MRV( 监测、报告和核查)机制,惩罚机制五部分内容。 (一)总量设置。 理论上,所有民用建筑均可纳入碳交易范围。 按 “先公建、后居建,先大型,后一般 ”、 “由少到多 ”、 “逐步扩充 ”的思路,合理确定各阶段纳入控排建筑的范围,分三阶段逐步扩大控排建筑范围。第一阶段, 纳入 已制定能耗限额标准的几类既有大型公共建筑(政府办公、商业办公、商场、旅游饭店以及上述类型构成的综合建筑),此阶段为自愿碳交易与政府引导相结合的并行阶段;第二阶段, 纳入 已制定能耗限额标准的几类既有和新建的大型公共建筑,此阶段对超排建筑实行惩罚;第三阶段,根据市场情况适当增加纳入其他 建筑物范围,包括中小型公共 建筑和居住建筑。 建筑物 a 建筑物 b 建筑能耗限额 建筑能耗强度值 ≥限额,减排购买量 ≤限额,减排出售量 8 建筑碳交易是以单栋建筑为对象,因此交易主体必须具有唯一性,即一栋建筑物只有一个交易主体。从合法性角度,由于配额是分给建筑物,而建筑物是属于所有权人,因此配额属于建筑所有权人;从合理性角度,谁引起碳排放,谁应该是碳交易的责任主体,即建筑使用者是交易主体;从可操作性角度,考虑到建筑物所有权人或建筑物使用人的复杂性,物业管理单位实际承担对建筑物运行管理工作,可将交易权通过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方式转交给物业管理单位。因此,交易主体应是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的统一。鉴于此,确定如下三类不同类型建筑的 交易主体主体类型 1单一业主,对单一业主公共建筑,该建筑唯一的业主即为碳交易的主体。主体类型 2物业管理单位,对多业主公共建筑,由于业主分散,物业管理公司实际上承担了建筑节能运行管理、维护、收费等责任。因此,物业管理公司作为履约主体更具备可操作性。主体类型 3单一使用人,对单一使用人建筑如商场、旅游饭店建筑,使用人可作为该建筑物的责任主体。 (二)配额分配。 配额分配采取免费发放方式,免费配额值为对应类型的建筑能耗限额值与建筑面积、碳排放因子的乘积。未来能耗限额根据建筑节能目标等因素进行适当调整,每隔 35 年调整一次。 (三)交易机制。 每年 6 月 30 日为履约期,履约方式为配额履约。配额在首个交易期( 2015 年 12 月 30 日前)有效,第一阶段以激励为主,对超排建筑不进行处罚;第二阶段,超排建筑未履约将进行惩罚;第三阶段,履约、惩罚标准与第二阶段相同。对限额线以下建筑的多余配额,如未出售,可由政府引导资金购买一年多余的碳配额,以结果为导向推动节能工作的落实,同时保障交易主体的积极性。 9 (四) MRV 机制。 以单栋建筑物或红线范围内的建筑群为单位,围绕运行阶段能源消耗引起的碳排放量进行碳核查。依照建筑物温室气体排放的核查 规范及指南(试行),关键核查两方面内容,一是影响配额分配的物理边界参数,主要是功能和面积;二是报告期内的碳排放量,即运行阶段电、气等能源消耗量 。 采用现场巡视和审查资料的方法,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和数据为支撑依据,避免纠纷,减少争议,体现透明、公开、公平的原则。 (五)惩罚和奖励机制。 按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中的要求,对能耗限额线以上建筑的超排部分, 如未履约,超排部分将 按照违规碳排放量市场均价的三倍予以处罚。但考虑到建筑碳交易属于新生事物, 第一阶段对超排建筑不予以处罚,预留一定时间给超排建筑 开展 节能降耗 工作 。 此外,考虑到由于建筑碳交易市场建立初期,建筑碳配额供应量大于需求量,将采取政府积极使用 引导 资金收购碳配额等措施,增强市场活跃性,保障碳供应方的最低收益和促进交易主体参与的积极性。 10 第 3章 配额分配评估 3.1 配额分配原理 前已述及,深圳市建筑碳排放权交易从目的出发,通过市场机制减缓建筑物的能耗增长的趋势,采取 “基线制 ”,以控制能耗强度目标,即以建筑能耗限额标准为配额分配基础,对建筑总碳排放量实施配额管理。建筑碳排放配额值 该类建筑能耗限额 建筑面积 碳排放因子。 建筑能耗限额是指在用能限额管理期内(通常为一年),建筑实现使用功能所允许消耗的建筑能源数量的上限值。建筑能耗限额值依据深圳市公共建筑能耗限额标准(包括深圳市办公建筑能耗限额标准、深圳市商场建筑能耗限额标准以及深圳市旅游饭店建筑能耗限额标准三本),目前该标准已于 2013 年 1 月 20 日试行,目前处于正式实施状态。 深圳市公共建筑能耗限额标准以单位建筑面积年综合电耗为控制指标,其不同类型建筑能耗限额标准如表 3.1 所示。按照该标准,年综合电耗是指以年为单位,建筑在使用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各种能源实物量 ,按照规定的计算方法和单位分别折算成电耗的总和。 表 3.1 不同类型建筑能耗限额值 建筑类型 能耗限额值 kWh/( m2.a) 办公 政府办公建筑 90 商业办公建筑 120 商场 家居建材商店 250 百货店 315 大型超市 350 11 购物中心 375 旅游饭店 三星级及以下旅游饭店 200 四星级旅游饭店 250 五星级旅游饭店 285 依据建筑物温室气体排放的量化和报告规范及指南,建筑面积应采用按照有法律效力的数据为准,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深圳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和竣工图等,该标准已于 2013 年 4 月 20 日发布试行,目前处于正式实施状态。 碳排放因子亦是依据建筑物温室气体排放的量化和报告规范及指南,表 3.2 仅列出天然气与电的碳排放因子。 表 3.2 深圳市天然气与电的碳排放因子 范围 种类 排放因子 数值 单位 范围 1 直接温室气体排放 燃烧排放 天然气 0.0022 tCO2/m3 燃料 范围 2 间接温室气体排放 外购能源 电 0.948910-3 tCO2/kWh 注 1 表中天然气的排放因子值依据组织温室气体排放的量化和报告规范及指南( SZDB/Z69-2012)。 2 表中电力排放因子 数据来源于 2011 年中国区域电网基准线排放因子南方区域电网 EFOM。 3.2 配额分配实践 项目组在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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