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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978-2018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水处理(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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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978-2018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水处理(试行).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HJ 978-2018 排污许 可证申请 与核发技 术规范 水处理 (试行)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Wastewater treatment on trial ( 发布稿) 本 电 子 版 为 发 布 稿 。 请 以 中 国 环 境 出 版 社 的 正 式 标 准 文 件 为 准 。 2018-11-12 发布 2018-11-12 实施 生态环境 部 发布 i 目 次 前 言 . ii 1. 适用范围 . 1 2. 规范性引 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 义 . 2 4. 排污单位 基本情况申报要求 . 3 5. 产排污环 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 . 7 6. 污染防治 可行技术要求 11 7. 自行监测 管理要求 14 8. 环境管理 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 18 9. 实际排放 量核算方法 20 10. 合规判 定方法 . 23 附录 A (资料 性附录)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表 26 附录 B (资料 性附录)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 46 附录 C (资料 性附录)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表 48 ii 前 言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 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等 法 律 和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控 制 污 染 物 排 放 许 可 制 实 施 方 案 的 通 知 (国办发 〔2016 〕81 号) 、 排 污许可管理办法 (试行) (环境 保护部令第 48 号) , 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 体系,指导和规范水处理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水处理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许可排放限值确定、 实 际排放量核算、 合规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 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 提 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附录 A 附录 C 为 资料 性附录 。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 与排放管理司 、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 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博天 环境规划设计 研究院 (北京) 有限公司 、 北京北排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北华清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清 华大学 。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18 年 11 月 12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8 年 11 月 12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1 排污许 可证申 请与核 发技术 规范 水处理 (试行 )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处理排污单位排污许 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许可排放限值确定、 实 际排放量核算、 合规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 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 提 出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水处理排污单位 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 填报相关申请信息, 适用于指导 核发机关审核确定水处理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水处理排污单位中城镇污水处理厂 、 其他生活污水处理厂 、 工业 废水集中处理厂排放 水污染物 、大气污染物和固体废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 水 处 理 排污单 位 中 ,执行 火 电厂大 气 污 染物排 放 标 准 (GB 13223 ) 的 生 产设 施 和 排 放口 , 适 用 于 火电行 业 排 污许可 证 申 请与核 发 技 术规范 ; 执行 锅 炉 大气污 染 物 排放标 准 (GB 13271 ) 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 ,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 规范 锅炉 (HJ 953 )。 各行业排污单位内部的污水处理设施和排放口, 适用于相应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 不适用于本标准 。 专门处理单一行业废水的工业废水 集中 处理厂, 若相应的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中有 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标准未作规定, 但排放工业 废水、 废气或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 水处理排污单位其他生产 设施和排放 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 (HJ 942 ) 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4284 农 用污泥 中污染物控制标准 GB 8978 污 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322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 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 标准 GB 18484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18485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1891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31962 污水排入城 镇下水道水 质标准 HJ/T 55 大 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 75 固定 污染源烟气(SO 2 、NO X 、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 固定 污染源烟气(SO 2 、NO X 、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91 地 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353 水 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 装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4 水 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 (试行) 2 HJ/T 355 水 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6 水 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 判别技术规范(试行) HJ/T 373 固 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 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493 水质 样品的保 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 494 水质 采样技术 指导 HJ 495 水质 采样方案 设计技术规定 HJ 608 排 污单位编码规则 HJ 819 排 污单位自行监测技 术指南 总则 HJ 820 排 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 电及锅炉 HJ 942 排 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 HJ 944 排 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 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 (试行)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1996 〕470 号)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 第 39 号)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环境保护部令 第 48 号 ) 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氮磷污染防治 的通知(环水体〔2018〕16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水处理排污单位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指对生活污水、 工业废水进行集中处理的 污水处理厂, 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 、 其他生活污水处理厂、 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 。 3.2 城镇污水处理厂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指对进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污水处理厂。 3.3 其他生活污水处理厂 other domestic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指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外,其他为社会公众提供生活污水处理服务的污水处理厂。 3.4 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 industrial wastewater integrated treatment plant 指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外, 专门处理 其他单位的工业废水, 或为工业园区、 开发区等工业 集聚区内的 排污单位 提供污水处理服务并作为工业 集 聚区配套设施的污水处理厂。 3.5 再生利用 wastewater recycling 指污水经适当处理后,不直接排入环境水体, 满足相应的用水水质要求 后进行再次利用。 3.6 许可排放限值 permitted emission limits 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最大排放浓度(或速率)和排放量。 3 3.7 特殊时段 special periods 指根据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环境质量 限期达标规划及其他相关环境管理规定, 对排污单位的污 染物排放 有特殊要求的时段。 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申报要求 4.1 一般原则 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全国 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 中填报相应信息表。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 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 增加需要 在排污许可证中载 明的内 容, 并填入 排污 许可证 管理 信息平 台申 报系统 中 有 核发权 的地 方生态 环境 主管部 门增 加的管理 内容 一栏。 4.2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 是否需 改正、 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 邮政编码、 行业类别 、 是否 投运及 投运日期、 生产经营场所经纬度、 所在地是否属于环境敏感区 (如 总磷 、 总 氮控制区 等) 、 是否 属于 工业集聚区配套污水处理设施、 所属 工业园区名称及编码、 是否位于工业园区 内、 环境影响评价审 批 文件文号 (备案编号) 、 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 认定或备案文件文号、 入河排 污口批复文号、 主要污 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文号、 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 (t/a ) 、 氨 氮总量指标 (t/a ) 、 颗粒物 总量指标 (t/a)、 二氧化硫总量指标 (t/a )、氮氧化物总量指标 (t/a )、涉 及的 其他污染物总量指标 (t/a )等 。 4.3 污水处理产排污环节及处理设施 4.3.1 一般原则 应填报排污单位生产线、进水、治理设施及出水信息 ,均为必填项。 4.3.2 生产线 4.3.2.1 生产线类别 包括污水处理生产线和固体废物处理生产线。 4.3.2.2 生产线名称及编号 生产线为排污单位内部一组相对独立的污水或固体废物处理线。 应填报 各生产线名称及编号, 若无 内部 生产线编号,则采用 SCX 三 位流水号数字 (如 SCX001)进行 编号并填报。 4.3.2.3 处理能力及计量单位 污水处理生产线的处理能力为各生产线设计 污水处理能力, 不包括远期设计或预留规模, 计量单位 为 m 3 /d 。 固体废物处理生产线处理能力为各生产线设计固体废物处理能力, 不包括远期设计或预留规模, 计 量单位为 t/a 。 4.3.2.4 设计年运行时间 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 审核 意见, 或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中的年生产时 4 间填报。 4.3.3 进水 4.3.3.1 进水类别 分为厂区外进水和厂区内产生废水。 厂区外 进水类别包括生活污水、 工业废水、 雨水等。 厂区内产 生 废水包括污泥脱水间废水、反冲洗废水、膜清洗废水等 。 4.3.3.2 进水信息 接纳厂区外生活污水的水处理排污单位, 需填报 收水四至范围、 厂区外 进水水量 (近三年平均日处 理量,m 3 /d )、管网属性、管网所有权单位 。 接纳厂区外工业废水的水处理排污单位, 需填报 工业废水排污单位名称、 所属行业, 协议 水量及水 质 、 管网属性、 管网所有权单位。 若工业废水 的排污单位已取得排污许可证,需 填报该单位的排污许可 证编号 。 若工业废水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 , 可选择填报进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 的经纬度坐标 (通常为 检查井位置) 。 4.3.4 处理设施 4.3.4.1 污水处理设施名称、参数及编号 各生产线分别填报厂区外进水设施和 污水处理设施名称。 a )厂区外进水设施进水泵站。 b )预处理 调节池、格 栅、沉砂池 、初沉池、 厌氧处理设 施、气浮设 施、水解酸 化池、混凝 沉淀 池等 。 c ) 生化处理 缺氧 好氧池 (A/O)、 厌 氧缺氧好氧池 (A 2 /O)、 好氧池、 序批式活性污泥池 (SBR ) 、 氧化沟、 曝气生物滤池 (BAF)、生物接 触氧化池、 移动生物床反应器 (MBBR ) 、 膜生物反应器 (MBR)、 二沉池等。 d ) 深度处理 混凝沉淀池、 介质过滤 池/ 器、 高密度沉淀池、 反硝化滤池、 高级氧化 设施、 曝气生 物滤池(BAF )、消毒设施、微滤、超滤、纳滤、反渗透 、电渗析、离子 交换等。 各污水处理设施参数填报内容见附录 A.3 至 A.33 , 按设计值进行填报, 其中设施名称、 设施编号、 设计水质、设计参数 、药剂使用情况为必填 项,其余为选填项。 处理设施编号可填报排污单位内部 编号或 根据 HJ 608 进行 编号并填报 。 4.3.4.2 污染物种类 污染物种类为排放标准中各污染物,具体见表 1 。 4.3.4.3 处理工艺及是否为可行技术 参照本标准第 6 部分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 要求 填报。 4.3.5 出水 4.3.5.1 出水去向及排放规律 出水去向包括直接进入海域,直接进入江河、湖、库等水环境,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江河、湖、 5 库) , 进入城市下水道 (再入 海域) , 进入用水单位, 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 进入 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 其他 等。 排放规律分为连续排放和间断排放 。 4.3.5.2 排放口设置 根据排污单位执行的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 、 排污 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 (试 行) 、地方相关环境管理要求,填报废水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 4.3.5.3 排放口类型及编号 排放口包括废水排放口和雨水排放口 , 其中废水排放口全部为主要排放口。 若有合规的其他排放口, 应 同时填报。 废水排放口编号填报地方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现有编号 。 若无编号, 则根据 HJ 608 进 行编号并填报。 雨水排放口编号可填报排污单位内部现有编号 或采用 三位流水号数 字 (如 YS001 ) 进行 编 号 并填报。 4.3.5.4 排放口信息 出水直接排入环境水体的排污单位, 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 排放去向、 排放规律、 入河排污口名 称及编号、 受纳环境水体名称、 水体功能目标、 汇入受纳环境水体的经纬度坐标。 间断排放的, 应 填报 排放污染物的时段。 出水间接排入环境水体的排污单位, 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 排放去向、 排放规律、 受纳单位 名称 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间断排放的,应 填报排放污染物的时段。 再生利用的排污单位填报受纳单位名称。 雨水排放口填报排放口编号、 排放口经纬度坐标、 排放去向、 汇 入水体信息以及汇入 处经纬度坐标。 4.4 废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治理设施 4.4.1 产污设施名称 产污设施包括污水处理和固体废物 处理 过程中产生废气的设施。 4.4.2 排放形式 排放形式分为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 排放 。 4.4.3 污染物种类 污染物种类为排放标准中的各污染物 ,具体见表 2 和表 3 。 4.4.4 污染治理设施名称及编号 废气治理设施主要包括脱硫、脱硝、除尘及 恶臭气体处理等设施。 排污单位可填报内部污染治理设施编号 或根据 HJ 608 进行 编号并填报 。 4.4.5 污染治理工艺及是否为可行技术 参照本标准第 6 部分“ 污染防治可行 技术要求”填报。 6 4.4.6 排放口设置 根据排污单位执行的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 、 排污 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 (试 行) 、地方相关环境管理要求,填报废 气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 4.4.7 排放口类型及编号 有组织废气排放口分为主要排放口和 一般排放口,具体见表 2 。 废气排放口编号可填报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有编号。若无编号,则根据 HJ 608 进行编号并 填 报 。 4.4.8 排放口信息 废气排放口填报排放口经纬度坐标、高度 、出口内径。 4.5 污泥产排污环节及处理设施 4.5.1 产污设施名称 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污泥的设施名称 。 4.5.2 污泥处理设施名称、参数及编号 污泥处理设施包括 a ) 污泥消化 包括厌氧消化池、 好氧消化 池等, 设施参数分别填报消化温度 ( ℃)、停留时 间 (h ) ; b )污泥浓缩 包括浓缩机、浓缩池等 ,设施参数分别填报功率(kW )、容积(m 3 ); c )污泥脱水包括压滤机、离心机等 ,设施参数填报功率(kW ); d )污泥输送 包括皮带输送机、螺 旋输送机、管道输送机等,设施参数填报功 率(kW ); e )污泥干化包括干化机、干化场 等,设施参数分别填报功率(kW )、面积(m 2 ); f )污泥暂存包括暂存间等,设施 参数填报污泥存储容积(m 3 ); g )污泥焚烧 包括焚烧炉等,设施参数填报 设计处理能力(t/d )、燃 烧温度( ℃)和废气排放量 (m 3 /h )。 污泥处理设施参数还应填报污泥处理前后含水率( )。 污泥处理设施编号应填报排污单位内部 编号或根据 HJ 608 进行编号并填报 。 4.5.3 处理设施工艺及是否为可行技术 参照本标准第 6 部分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 要求 填报。 4.5.4 污泥去向 污泥去向包括自行或委托处置、 利用 、 贮存, 包括综合利用 (土地利用、 建筑材料等) 、 焚烧、 填 埋等。 4.6 图件要求 a )总平面布置图 给出排污单位总平面布置图及比例尺 , 图中应 包括厂界、 主要污染治理 设施名称和位置、 进水口和 污染物 排放口位置等。 7 b )工艺流程 图 给出全厂工艺流程图,图中应包括 工艺名称 、规模。 c )进水、出水管网图 给出管网收水范围及进水口;厂内 污水集输管线走向及 出水口、受纳环境水体或单位名称及位置; 雨水集输管线走向及 排放口、受纳环境水体 名称及位置。 4.7 其他要求 未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审核 意见或按照有关国家规定经 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 理、 整顿规范 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的排污单位, 采用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措施不能达到许可排放浓 度要求的排污单位, 以及存在其他依规需要改正行为的排污单位, 在首次申报排污许可证填报申请信息 时,应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 改正规 定 一栏,提出改正方案 并明确完成时限 。 5. 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 5.1 产排污环节 5.1.1 出水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废水污染物种类 见表 1 。 表 1 纳入 排污许可管理的废水污染物种类 排 污 单位 类型 许 可 排放 浓度 污染物 许 可 排放 量 污染 物 排 放 口类 型 城镇污水处理厂 和其他 生活污水处理厂 pH 值、 悬浮物 、 色度、 化学需氧量、 氨氮、 总磷、 总氮、 五日生化需氧量、 动植物油、 石油类、 阴 离 子表面活性剂、 粪大肠菌群 数、 总镉、 总铬、 总 汞、 总铅、 总砷、 烷 基汞、 六价铬、 厂区外进水中包括 a 且列入 GB 18918 中表 3 的污 染物 化学需氧量、 氨氮、 总磷、 总氮 主要排放口 工业 废水 集中 处理 厂 处理单一行业 工业废水的污 水处理厂 根据相应的 行业废水排放标准确 定 其他工业废水 集中处理厂 将废水排入该污水处理厂的排污单位应 执行的排 放标准中规定的污染物 , 作为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 污染物 a 由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 水处理排污单位接纳的工业 废水适用排放标准中规定的 污染物类别确定。 注 1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其他生活污水处理厂 出水为再生利用时,不许可污染物排放量。 注 2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出水为再生利用时,不许可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 注3地方排放标准有更严格要求的,从其规定 。 5.1.2 废气 5.1.2.1 有组织排放源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废气有组织排放源 、污染物种类和排放口类型见表 2 。 8 表 2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废 气有组织排放源、污染物种类 和排放口类型 排放源 许 可 排放 浓度( 或 速率 )污染 物 许 可 排放 量 污染 物 排 放 口类 型 危险废物焚烧炉 排 气筒 烟气黑度、 颗粒物 (烟尘) 、 二氧化硫、 一氧化碳、 氟化氢、氯化氢、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镉及 其化合物、 (砷、 镍及其化合物) 、 铅及其化合物、 (铬、锡、锑、铜、锰及其化合物)、二噁英类 颗粒物、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主要排放口 一般固体废物焚烧 炉排气筒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氯化氢、汞及其化 合物、 (镉、 铊及 其化合物) 、 (锑、 砷 、 铅、 铬、 钴、铜、锰、镍及其化合物)、二 噁英类、一氧化 碳 颗粒物、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主要排放口 除臭装置 排气筒 臭气浓度、硫化氢、氨 一般排放口 注 地方排放标准有更严格要求的,从其规定 。 5.1.2.2 无组织排放源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废气无组织排放 源和污染物种类见表 3 。 表 3 纳入排污 许可管理的 无组织排放源和污染物种类 许 可 排放 浓度污 染 物 厂界 氨、硫化氢、臭气浓度 厂区体积浓度最高处 a甲烷 a 执行 GB 18918 的排污单位执行。 注地方排放标准有更严格 要求的,从其规定 。 5.2 许可排放限值 5.2.1 一般原则 许可排放限值包括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 许可排放量包括年许可排放量和特殊时段许 可排放量。年许可排放量是指允许 排污 单位 连续 12 个月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量。 有核发权的地方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 根据环境管理要求(如 枯水期等 ),可将年许可排放量按季、月进行细化。 出水排放口许可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 。 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其他生活污水 处理厂出水为再生利用 时, 仅许可排放浓 度, 不许可污染物排放量。 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出水为再生利用时, 不许可污染物排 放 浓度和排放量。 废气主要排放口许可污染物排放浓度 和排放量; 一般排放口和厂界无组织 排放不许可排放量, 仅许 可污染物排放浓度 。 污泥许可排放量,城镇污水处理厂 的 污泥还应明确控制标准。 根据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按照从严原则 确定许可排放浓度。 依据本标准规定的 允许排放量 计算 方法和依法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从严确定许可排放量 。2015 年 1 月 1 日 (含) 后取 得环境影 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 的排污单位, 许可排放量还应同时满足环 境影响评价审批意 见 要求。 总量控制指标包括地方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发文确定的排污单位 总量控制指标、 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批复中确定的总量控制指标、 现有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总量控制指标、 通过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 确 定 的 总 量 控 制 指 标 等 地 方 政 府 或 生 态 环 境 主 管 部 门 与 排 污 许 可 证 申 领 单位 以 一 定 形 式 确 认 的 总 量 控 9 制指标。 排污单位应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 中写明申请的许可排放限值计算过程。 排污单位承诺的排放浓度严于本标准要求的,应在排污许可证中 规定 。 5.2.2 出水 5.2.2.1 许可排放浓度 a )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含再生利用) 中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依据 GB 18918 及其 修改单 确定。 b )其他生活 污水处理厂 出水中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 参照 GB 18918 及其 修改单 确定。 c )处理 单一 行业工 业废 水 的工 业废 水集中 处理 厂 出水 中水 污染物 许可 排放浓 度 限 值依据 相应 行业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确定,没有行业排放标准的 依据 GB 8978 确定。 d )处理混合 行业废水 的 工业废水集 中处理厂 出 水直接排入 环境水体时 , 污染物许 可排放浓度 限值 依据 公式(1 )确定。 1 n 1 n ij i i j, i i CQ C Q      许 可(1 ) 式中 , j C 许 可 排污单位出水中第 j 项水污 染物 的许可排放浓度限值,mg/L ; 计算结果低于监测分析方 法中检出限时, , j C 许 可 为不得检出; ij C 排污单位接收的第 i 个废水排放 单位的第 j 项水污染物执行的排放标准 中水污染物直接排 放 浓 度 限 值 ,mg/L ; 有 行 业 排 放 标 准 的 执 行 行 业 排放标准 中 直 接 排 放 浓 度 限 值 , 没 有 行 业排放标准的执行 GB 8978 中规定的 直接排放浓度限值; 排放 标准 中未规定第 j 项水污 染 物浓度限值的和规定“不得检出 ”时, ij C 取零; i Q 排污单位接收的第 i 个废水排放 单位协议废水水量,但不得超过该排污单 位执行的水污染 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单位产品基准 排水量(m 3 /t)与产品产能的乘积 ,m 3 ;在计算总 磷、 总氮、 生化需氧量许可排 放浓度时, 排放标准中未规定相应污染物 的排放浓度限值时 , i Q 取零。 n 接收 的废水排放单位数量,量纲一 。 e )处理混合行业废水的工业废水集 中处理厂出水间接排放时,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 依据公式(2 ) 确 定。 n n ij i i1 j, i i1 CQ C Q      许 可(2 ) 式中 , j C 许 可 排污单位出水第 j 项水污染 物 的许可排放浓度限值,mg/L ; 计 算结果低于监测分析方法 检出限时, , j C 许 可 为不得检出; ij C 第 i 个废水排放单位废水 中第 j 项水污染物执行的排放标准中规定的 间接排放浓度限值或 要求,没有排放标准的协商确定,mg/L ; i Q 第 i 个废水排放单位协议 的年废水水量,但不得超过该排污单位执行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中规定的单位产品基准 排水量 (m 3 /t )与产品产能的乘积,m 3 ; n 接收的废水排放单位数量 ,量纲一。 10 f ) 排 入 城 镇 污 水 收 集 系 统 的 工 业 废 水 集 中 处 理 厂 , 出 水 中 污 染 物 许 可 排 放 浓 度 限 值 应 同时满足 GB/T 31962 要求。 g )地方有更 严格 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 放标准从严确定。 h)无 法通过 公式 (1 ) 或公 式 (2 ) 确定废 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的, 许可排放浓度限值 依据 GB 18918 中一级 标准确定。 根据地表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要求, 当出水引入稀释能力较弱的河湖作为景观用 水 等用途时, 或者当出水排入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流域及湖泊、 水库等封闭、 半封闭水域时 , 执行一级 A 标准 ;其他情况执行一级 B 标准 。 i ) 国 家 、 地方 管 理 文 件 或 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中对排污单位废水排放浓度限值有明确要 求 的 , 从严确定。 5.2.2.2 允许排放量 所有排污单位应明确化学需氧量、 氨氮 、 总磷、 总氮 许可排放量。 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 门还可以根 据需要, 明确受纳水体环境质量年均值超标 且列入许可排放管控的污染物 的许可排放量。 排污单位水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采用 公式(3 ) 计算。 -6 10 j, j, E Q C    许 可 许 可(3 ) 式中 , j E 许 可 排污单位出水第 j 项水污染 物的年 许可排放量,t/a ; Q 取近 三年实际排水量的平均值,m 3 /a ,运行不 满 3 年的则 从投产之日开始计算 年均排水量, 未 投 入 运 行 的 排 污 单 位 取 设 计 水 量 ; 若 排 污 单 位 预 期 来 水 水量有 变 化 ,可在 申 请 排 污 许 可 证 时 提 交 说 明 并 按预期 排 水 量 申 报 , 地方生态 环境主管 部 门 在 核 发 排 污 许 可 证 时 根 据 排 污 单 位 合理预期 确定许可排放量,但不得超过设计水量 ; , j C 许 可 排污单位出水第 j 项水 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 值,mg/L 。 5.2.3 废气 5.2.3.1 许可排放浓度 a )有组织废气焚烧危险废物的设施废气 排放口依据 GB 18484 确定废 气许可排放浓度限值;焚 烧一般 固体废物的设施废气排放口参照 GB 18485 确定废气 许可排放浓度限值; 除臭装置 废气排放口依 据 GB 14554 确定废气许可排放浓度限值。 若执行不同许可排放浓度的多台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采用混合 方式排放废气, 且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监测混合废气中的大气污染物浓度, 则应执行各许可排放 浓度限 值要求中最严格限值。 b ) 无组 织 废气 城 镇污水 处 理 厂 和其 他生活污水 处 理 厂 厂界 污 染 物许可 排 放 浓度依 据 GB 18918 确定废气许可排放浓度限值, 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 厂界污染物许可排放浓 度依据 GB 16297 、GB 14554 确定废气许可排放浓度限值。 c ) 地方有更 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 从其规定。 5.2.3.2 允许排放量 a )主要排放口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 焚烧炉烟气中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颗粒物的年 许可排放量, 依据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 排放口的 排气量和年设计运行 时间,采用公式(4 )计算 。 9 10 i E h Q C      (4 ) 11 式中 i E 第 i 个排放口废气污染物的年 许可排放量,单位为 t/a; h 年设计运 行时数,单位为 h/a ; Q 排气量,单位为 Nm /h , 取近 三年 实际废气排放量的平均值,运行不满 3 年的则从投产之 日 开 始 计 算 , 未 投 入 运 行 的 排 污 单 位 取 设 计 排 气 量 ; 若 排 污 单 位 预 期 来 水 水 量 变 化 导 致 焚 烧 炉 废 气 排 放 量 变 化 , 可 在 申 请 排 污 许 可 证 时 提 交 说 明 并 按 预 期 废 气 排 放 量 申 报 , 地 方 生 态 环境 主管 部 门 在 核 发 排 污 许 可 证 时 根 据 排 污 单 位 合 理 预 期 确定许可排放 量 , 但 不 得 超 过 设计排气量 ; C 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mg/m 。 b 特殊时段 许可排放量 排污单位特 殊时段 大气 污染物日许 可排放量 按 公式(5 )计 算。地方制 定的相关法 规 中对特殊 时段 许可排放量有明 确规定的, 从其规定。 国家和地方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规定的其他特殊时段短期许可 排放量应当 在排污许可证中规定。   1 EE     日 许 可 前 一 年 环 境 统 计 日 均 排 放 量(5 ) 式中 E 日 许 可 排污单位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 等特殊时段日许可排放量,t/d ; E 前 一 年 环 境 统 计 日 均 排 放 量 根据排污 单 位 前 一 年 环 境 统 计 实 际 排 放 量 和 相 应 设 施 运 行 天 数 折算的 日 均排放量 ,t/d ;  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等特殊时段 排放量削减比例。 5.2.4 污泥 5.2.4.1 控制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其他生活污水处理厂 的污泥进行稳定化处理后应满足 GB 18918 中表 5 要求 , 处 理后的污泥 农用的,其污染物含量应满足 GB 18918 中表 6 要求。 5.2.4.2 允许排放量 排污单位污泥年许可排放量为污泥年产生量与年 自行综合利用量、 自行 处置量、 委托处置利用贮存 量之差 ,采用公式(6 ) 计算 。污泥年许可排放量 为零。 (6 ) 式中 自行 综合利用、自行处置及 委托处置利用贮存以外的污泥 量,以干泥计,t ; 废 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量 ,以干泥计,t ; 按照资源 综合利用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进行综合利用的 污泥量, 以干泥计 ,t ; 在符合国 家和地方环 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处置的污泥 量,以干泥计,t ; 委托有资 质排污单位 处置利用贮存的污泥量,以干泥计,t 。 5.2.5 其他 新、 改、 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地方相关规定中有辅料、 燃料等其他污染防治强制要求的, 还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地方相关规定,明确其他需要 落实的污染防治要求。 6.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许可排放量 产生量 自行处置量 自行综合利用量 许可排放量 产生量 自行综合利用量 自行处置量 委托处置 利用贮存量 0 委托处置 利用贮存 量 12 6.1 一般原则 本 标 准 所 列 污 染 防 治 可 行 技 术 及 运 行 管 理 要 求 可 作 为 生 态 环 境 主 管 部 门 对 排 污 许 可 证 申 请 材 料 审 核的参考 ,待水处理排污单位相关可行技术指南 发布后,从其规定。 6.2 污水处理 6.2.1 可行技术 处理单一行业废水的工业污水集中 处理厂, 按相应行业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执行,其 他 水处理排污单位污水处理可行技术参照表 4 。 表 4 污水处理可行技术参照表 废 水 类别 执 行 标准 可 行 技术 生活污水 GB18918 中二 级标 准、一级标准的 B 标准 预处理 格栅、沉淀(沉砂、初沉)、调节; 生化处理 缺氧好氧、 厌氧缺氧好氧、 序批式活性污泥 、 氧化沟、 曝 气生物滤池 、 移 动生物床反应器 、膜生物反应器; 深度处理 消毒(次氯酸钠、臭氧、紫外、二氧化氯 )。 执行 GB18918 中一 级标准的 A 标准 或 更严格标准 预处理格栅、沉淀(沉砂 、初沉)、调节; 生化处理 缺 氧好氧、 厌氧缺氧好氧、 序批式活性污泥 、 接触氧化、 氧化沟、 移动 生 物床反应器 、膜生物反应器; 深度处理混凝沉淀、过滤、曝气生物滤池、微滤、超滤 、消毒(次氯酸钠、臭氧、 紫外、二氧化氯) 。 工业废水 预处理 a 沉淀 、调节、气浮、水解酸化; 生化处理 好氧、 缺氧好氧、 厌氧缺氧好氧、 序批式 活性污泥、 氧化沟、 移动生 物 床 反应器、膜生物反应 器; 深度处理 反硝化滤池、 化学沉淀、 过滤、 高级氧化、 曝气生物滤池、 生物接触氧化、 膜分离、离子 交换。 a 工业废水间接排放时可以只有预处理段。 6.2.2 运行管理要求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保证设施运行正常 , 排放水污染物符合相 关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 a )进入 水处 理 排污 单位 的废水 必须 达到接 管要 求后 方 可进 入。 当 进水 水量或 水质 发生异 常情 况 并 影响稳定达标排放时, 水处理排污单位应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及时调整污水处理运 行参数, 防止发生运 行事故。 b )严格限制 含有毒有害 污染物和 重 金属 的工业 废水进入城 镇污水 处理 厂。对 接纳 含有毒有害 污染 物和 重金属的工业废水的城镇污水处理厂 , 接纳的工业废水需满足相应的行业 污染物排放标准后方可与 生活污水进行混合处理。 c )厂内污水输送管道布设合理, 应按要求进行防渗漏处理,防止跑、冒、滴、漏。 d )污染治理 设施运行应 满足设计 工 况条件,并 根据工艺要 求 ,定期对 设备、电气 、自控仪表 及构 筑物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污染治 理设施可靠运行 。 e )做好 排放 口管控 , 正 常情况 下, 厂区内 除 雨 水排放 口和 废水总 排放 口外, 不得 设置其 他未 纳入 监管的排放口。 f )做好厂内 雨污分流,加 强 对 厂 区初 期 雨 水 、地 面 冲 洗 水收 集 处 理 , 避免受 污 染雨 水 和 其他废水 通过 雨水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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