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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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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pdf

GB 1848320□ □i目 次前 言 .ii1 适 用 范 围 .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13 术 语 和 定 义 .14 污 染 物 排 放 控 制 要 求 .25 污 染 物 监 测 要 求 .36 达 标 判 定 .37 实 施 与 监 督 .3附 录 A( 资 料 性 附 录 ) 油 烟 污 染 物 净 化 设 施 去 除 效 率 要 求 5GB 18483 20□ □ii前 言为 贯 彻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保 护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法 , 防 治 环 境 污 染 , 改 善环 境 质 量 , 促 进 餐 饮 业 油 烟 污 染 治 理 技 术 的 进 步 , 制 定 本 标 准 。本 标 准 规 定 了 餐 饮 业 油 烟 污 染 物 排 放 控 制 要 求 、 监 测 和 监 督 管 理 要 求 。本 标 准 首 次 发 布 于 2001 年 , 本 次 为 第 一 次 修 订 。 本 次 修 订 的 主 要 内 容 将 标 准 名 称 调 整 为 餐 饮 业 油 烟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 收 紧 了 油 烟 排 放 浓 度 限 值 。 增 设 了 非 甲 烷 总 烃 排 放 浓 度 限 值 。 将 油 烟 净 化 设 施 去 除 效 率 要 求 调 整 为 资 料 性 附 录 。餐 饮 服 务 单 位 排 放 恶 臭 污 染 物 、 环 境 噪 声 适 用 相 应 的 国 家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自 20□ □ 年 □ □ 月 □ □ 日 起 , 餐 饮 服 务 单 位 油 烟 污 染 物 排 放 控 制 按 照 本 标 准 的 规 定 执 行 , 不 再 执行 饮 食 业 油 烟 排 放 标 准 ( 试 行 ) ( GB18483-2001) 中 的 相 关 规 定 。 各 地 也 可 根 据 当 地 环 境 保 护 的需 要 和 经 济 与 技 术 要 求 , 由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提 前 实 施 本 标 准 。本 标 准 是 餐 饮 业 油 烟 污 染 物 排 放 控 制 的 基 本 要 求 。 地 方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对 标 准 未 作 规 定 的 项 目 , 可 以制 定 地 方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 对 本 标 准 已 作 规 定 的 项 目 , 可 以 制 定 严 于 本 标 准 的 地 方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本 标 准 由 生 态 环 境 部 大 气 环 境 司 、 法 规 与 标 准 司 组 织 制 订 。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单 位 深 圳 市 环 境 监 测 中 心 站 、 北 京 大 学 深 圳 研 究 生 院 、 北 京 市 环 境 保 护 科 学 研 究院 。 本 标 准 生 态 环 境 部 20□ □ 年 □ □ 月 □ □ 日 批 准 。本 标 准 自 20□ □ 年 □ □ 月 □ □ 日 实 施 。本 标 准 由 生 态 环 境 部 解 释 。GB 1848320□ □1餐 饮 业 油 烟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1 适 用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餐 饮 业 油 烟 和 非 甲 烷 总 烃 的 排 放 控 制 要 求 、 监 测 要 求 、 达 标 判 定 以 及 标 准 的 实 施 与 监督 等 相 关 规 定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餐 饮 服 务 单 位 油 烟 和 非 甲 烷 总 烃 的 排 放 管 理 , 以 及 新 建 餐 饮 服 务 单 位 的 设 计 、 环 境 影响 评 价 、 竣 工 环 境 保 护 验 收 及 其 经 营 期 间 的 餐 饮 油 烟 排 放 管 理 。排 放 油 烟 的 食 品 加 工 单 位 和 非 经 营 性 单 位 内 部 职 工 食 堂 , 参 照 本 标 准 执 行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法 律 允 许 的 污 染 物 排 放 行 为 。 新 设 立 污 染 源 的 选 址 和 特 殊 保 护 区 域 内 现 有 污 染 源 的 管理 ,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法 等 法 律 、 法 规 、 规章 的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本 标 准 不 适 用 于 居 民 家 庭 油 烟 和 非 甲 烷 总 烃 的 排 放 控 制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本 标 准 内 容 引 用 了 下 列 文 件 或 其 中 的 条 款 。 凡 是 未 注 明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其 最 新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标 准 。GB/T16157 固 定 污 染 源 排 气 中 颗 粒 物 和 气 态 污 染 物 采 样 方 法HJ38 固 定 污 染 源 废 气 总 烃 、 甲 烷 和 非 甲 烷 总 烃 的 测 定 气 相 色 谱 法HJ/T397 固 定 源 废 气 监 测 技 术 规 范HJ554 饮 食 业 环 境 保 护 技 术 规 范HJ732 固 定 污 染 源 废 气 挥 发 性 有 机 物 的 采 样 气 袋 法HJ □ □ □ -20□ □ 固 定 污 染 源 废 气 油 烟 的 测 定 红 外 分 光 光 度 法 ( 制 定 中 ) 环 境 监 测 管 理 办 法 (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总 局 令 第 39号 )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标 准 。3.1 餐 饮 服 务 单 位 cateringserviceunit通 过 即 时 制 作 加 工 、 商 业 销 售 和 服 务 性 劳 动 等 , 向 消 费 者 提 供 食 品 和 消 费 场 所 的 服 务 机 构 。 处 于 同一 建 筑 物 内 , 隶 属 于 同 一 法 人 的 所 有 排 烟 灶 头 , 计 入 一 个 餐 饮 服 务 单 位 。3.2 标 准 状 态 standardcondition温 度 为 273.15K, 压 力 为 101325Pa时 的 状 态 。 本 标 准 规 定 的 油 烟 污 染 物 排 放 浓 度 限 值 和 排 风 量 均 以标 准 状 态 下 的 干 气 体 为 基 准 。3.3GB 18483 20□ □2油 烟 oilfume食 物 烹 饪 、 加 工 过 程 中 挥 发 的 油 脂 、 有 机 质 及 其 加 热 分 解 或 裂 解 的 产 物 , 统 称 为 油 烟 。3.4 非 甲 烷 总 烃 non-methanehydrocarbons采 用 规 定 的 监 测 方 法 , 在 氢 火 焰 离 子 化 检 测 器 上 有 响 应 的 扣 除 甲 烷 以 后 的 其 他 气 态 有 机 化 合 物 的 总和 ( 结 果 以 碳 计 ) 。 本 标 准 使 用 “ 非 甲 烷 总 烃 ” 作 为 餐 饮 业 油 烟 排 放 废 气 中 挥 发 性 有 机 物 的 综 合 控 制 指标 。3.5 无 组 织 排 放 fugitiveemission油 烟 污 染 物 未 经 任 何 净 化 设 施 处 理 的 排 放 行 为 。3.6 现 有 餐 饮 服 务 单 位 existingcateringserviceunit本 标 准 实 施 之 日 前 已 建 成 经 营 或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已 通 过 审 批 或 备 案 的 餐 饮 服 务 单 位 。3.7 新 建 餐 饮 服 务 单 位 newcateringserviceunit本 标 准 实 施 之 日 起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通 过 审 批 或 备 案 的 新 建 、 改 建 和 扩 建 的 餐 饮 服 务 单 位 。3.8 油 烟 净 化 设 施 cookingfumeabatementequipments对 餐 饮 油 烟 进 行 净 化 处 理 的 各 种 设 备 及 其 组 合 。4 污 染 物 排 放 控 制 要 求4.1 现 有 餐 饮 服 务 单 位 自 20□ □ 年 □ □ 月 □ □ 日 起 执 行 表 1 规 定 的 油 烟 和 非 甲 烷 总 烃 排 放 限 值 。4.2 新 建 餐 饮 服 务 单 位 自 20□ □ 年 □ □ 月 □ □ 日 起 执 行 表 1 规 定 的 油 烟 和 非 甲 烷 总 烃 排 放 限 值 。表 1 餐 饮 服 务 单 位 油 烟 和 非 甲 烷 总 烃 排 放 限 值 单 位 mg/m3序 号 污 染 物 项 目 限 值 污 染 物 排 放 监 控 位 置1 油 烟 1.0 油 烟 排 气 筒 或 净 化 设 施 排 放 口2 非 甲 烷 总 烃 104.3 餐 饮 服 务 单 位 应 按 照 HJ554的 相 关 规 定 设 置 集 气 罩 、 排 气 筒 和 排 风 机 , 同 时 安 装 适 配 的 油 烟 净 化设 施 并 保 证 正 常 运 行 , 并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以 避 免 产 生 的 气 味 对 周 边 环 境 产 生 影 响 。 油 烟 无 组 织 排 放 视 同 超标 。4.4 油 烟 净 化 设 施 应 与 排 风 机 联 动 , 且 应 按 净 化 设 备 正 常 运 行 要 求 定 期 维 护 保 养 , 并 做 清 洗 和 更 换 维护 记 录 , 保 留 台 账 备 查 。4.5 油 烟 排 气 筒 出 口 朝 向 应 避 开 易 受 影 响 的 建 筑 物 。 油 烟 排 气 筒 的 高 度 、 位 置 等 具 体 要 求 按 照 HJ554的 规 定 执 行 。GB 1848320□ □34.6 排 烟 系 统 应 做 到 密 封 完 好 , 禁 止 人 为 稀 释 排 气 筒 中 污 染 物 浓 度 。5 污 染 物 监 测 要 求5.1 餐 饮 服 务 单 位 应 在 废 气 排 放 口 设 置 永 久 性 测 试 孔 、 采 样 平 台 及 排 污 口 标 志 。5.2 油 烟 与 非 甲 烷 总 烃 采 样 位 置 相 同 , 应 优 先 选 择 在 垂 直 管 段 , 避 开 烟 道 弯 头 和 断 面 急 剧 变 化 部 位 。采 样 位 置 应 设 置 在 距 弯 头 、 变 径 管 下 游 方 向 不 小 于 3 倍 直 径 , 和 距 上 述 部 件 上 游 方 向 不 小 于 1.5 倍 直 径处 , 对 矩 形 烟 道 , 其 当 量 直 径 D2AB/AB, 式 中 A、 B 为 边 长 。5.3 当 排 气 管 截 面 积 小 于 0.5m2时 , 采 样 点 取 动 压 中 位 值 处 ; 超 过 上 述 截 面 积 时 , 则 按 GB/T16157和 HJ/T397 的 规 定 确 定 采 样 点 数 。5.4 对 餐 饮 服 务 单 位 油 烟 和 非 甲 烷 总 烃 排 放 情 况 进 行 监 测 时 , 应 在 其 烹 饪 作 业 ( 炒 菜 、 食 品 加 工 或 其它 产 生 油 烟 的 操 作 ) 高 峰 时 段 进 行 采 样 。 采 样 次 数 为 连 续 采 样 3 次 , 每 次 采 样 10 分 钟 。5.5 油 烟 和 排 风 量 的 监 测 采 样 按 照 GB/T16157 的 规 定 执 行 , 非 甲 烷 总 烃 的 监 测 采 样 按 照 HJ732 的 规定 执 行 。5.6 对 餐 饮 服 务 单 位 排 放 油 烟 和 非 甲 烷 总 烃 浓 度 的 测 定 采 用 表 2 所 列 的 方 法 标 准 。表 2 油 烟 和 非 甲 烷 总 烃 浓 度 测 定 方 法 标 准序 号 污 染 物 项 目 标 准 名 称 标 准 编 号1 油 烟 固 定 污 染 源 废 气 油 烟 的 测 定 红 外 分 光 光 度 法 HJ □ □ □ -20□ □2 非 甲 烷 总 烃 固 定 污 染 源 废 气 总 烃 、 甲 烷 和 非 甲 烷 总 烃 的 测 定 气 相 色 谱 法 HJ385.7 获 得 实 测 排 放 浓 度 后 , 应 将 实 测 排 放 浓 度 折 算 为 基 准 风 量 时 的 排 放 浓 度 QC C n Q 测测基 基式 中 C基 折 算 为 单 个 基 准 灶 头 排 风 量 时 的 排 放 浓 度 , mg/m3;C测 实 测 排 放 浓 度 , mg/m3;Q测 实 测 排 风 量 , m3/h;Q基 单 个 基 准 灶 头 排 风 量 , 以 2000m3/h计 ;n 监 测 期 间 投 用 的 基 准 灶 头 数 。折 算 后 比 较 C基 与 C测 , 取 较 大 者 为 最 终 监 测 结 果 。5.8 基 准 灶 头 数 按 灶 的 总 发 热 功 率 折 算 , 每 个 基 准 灶 头 对 应 的 发 热 功 率 为 1.67108J/h。5.9 油 烟 和 非 甲 烷 总 烃 的 监 测 结 果 应 取 3 次 样 品 的 平 均 浓 度 , 3 次 采 样 分 析 结 果 之 间 , 其 中 任 何 一 个数 据 小 于 最 大 值 的 四 分 之 一 , 则 该 数 据 为 无 效 值 , 不 能 参 与 平 均 值 计 算 。 数 据 经 取 舍 后 , 至 少 2 个 数 据参 与 平 均 值 计 算 。 若 数 据 之 间 不 符 合 上 述 条 件 , 则 需 重 新 采 样 。6 达 标 判 定6.1 对 于 餐 饮 服 务 单 位 排 放 的 油 烟 和 非 甲 烷 总 烃 , 按 照 监 测 规 范 要 求 测 得 的 任 意 连 续 3 次 样 品 的 平 均浓 度 值 超 过 本 标 准 规 定 的 , 判 定 为 超 标 。6.2 餐 饮 服 务 单 位 未 遵 守 本 标 准 规 定 的 措 施 性 控 制 要 求 , 判 定 为 超 标 。7 实 施 与 监 督GB 18483 20□ □47.1 本 标 准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生 态 环 境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监 督 实 施 。7.2 餐 饮 服 务 单 位 是 实 施 排 放 标 准 的 责 任 主 体 , 应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 达 到 本 标 准 规 定 的 污 染 物 排 放 控 制要 求 ( 控 制 措 施 和 排 放 限 值 等 ) 。GB 1848320□ □5AA附 录 A( 资 料 性 附 录 )油 烟 污 染 物 净 化 设 施 去 除 效 率 要 求新 建 或 更 换 油 烟 污 染 物 净 化 设 施 时 , 油 烟 污 染 物 净 化 设 施 去 除 效 率 可 参 考 表 A.1。表 A.1 油 烟 污 染 物 净 化 设 施 去 除 效 率序 号 污 染 物 项 目 净 化 设 施 的 污 染 物 去 除 效 率 ( )1 油 烟 ≥ 902 非 甲 烷 总 烃 ≥ 60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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