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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扶持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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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扶持暂行办法.doc

丽水 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扶持暂行办法 ( 征求意见 稿) 第一条 为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和城乡建设可持续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引导和鼓励建筑垃圾的综合处理,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比例,根据关于加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的指导意见(浙经信资源〔 2018〕 260 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相关的产品研发、生产经营、推广应用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扩)建、拆除各类建 (构)筑物、管网、道桥以及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主要 包括工程渣土、废弃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等。 第三条 建筑垃圾处置坚持控源减量、利用为先的原则,切实加强源头管理,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量。鼓励在工程设计中,结合原场地地形地貌,通过合理的竖向设计减少建筑渣土的排放。鼓励工程项目中采用减少泥浆排放的新技术、新工艺。各县(市 、区 )要 鼓励应用基坑回填、绿化种植、堆山造景、复耕还田、土壤 修复等 技术 ,对本区域内产生的建筑垃圾进行科学合理调配,实现建筑垃圾供需双方的精准对接,尽量就地利用,减少外运处置量。 第四条 我市积极扶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采取政策扶持 的 方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 第五条 我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扶持对象,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活动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 第六条 我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政策扶持 (一)税收优惠。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可按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财税〔 2015〕 78 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5〕 73 号)的有关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 建筑垃圾开展资源化利用的企业,可参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8] 23 号),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二)土地利用。各地要加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用地保障,及时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各 地 在编制建筑垃圾消纳场所专项规划中,须根据各地资源化利用建筑垃圾需求,落实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生产用地,可采用弹性年期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地,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三)产品推广。实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建材产品优先使用的产品推 广政策。在满足技术标准要求前提下, 政府投资 项目 ,尤其是市政、园林、海绵城市 、保障性住房配套工程 等项目中应优先 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建材 ,同时 鼓励非政府投资项目使用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建材产品 。 (四)科研支撑。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研发、应用等关键技术研究项目优先列入市科技计划项目。鼓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联合建立研发中心,积极开展建筑渣土改良应用、再生骨料强化技术、再生细粉料活化技术、专用添加剂制备工艺技术等研发,加快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艺和产品规范化、标准化,扩大建筑垃圾资源化 利用产品应用范围,提高再生产品附加值。 (五)环保支持。加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生态环保支持,逐渐减少建筑渣土 填埋处置 比例,建立以绿化、填埋、景观堆土、渣土造田等为主要手段的建筑渣土处置新格局。通过兴建生态公园、植物园、开采矿山填埋等手段增加建筑渣土利用比例。 第七条 市 经信 局 负责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资格认定、协调和监管 工作 ; 负责加大资源化利用建材产品推广应用力度,督促指导各区县(市)加快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 ;负责制定全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数据统计体系,搜集整理各地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推进情况, 为实现到 2020 年,各设区市可因地制宜建成 2-3 个以上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固定式处置工厂,若干个移动式现场处置设施,资源化利用率达到 60以上;县(市、区)至少建成 1 个以上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固定式处置工厂,资源化利用率达到50以上; 2022 年,全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 80以上的发展目标提供数据支撑。 第 八 条 市 建设局负责 会同市经信局 做好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资格认定 , 建筑垃圾 资源化利用建材产品推广应用 工作 ,督促指导各区县(市)加快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 ;协作制定全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数据统计体系 。 第 九 条 各 地 政府及职能部门负责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各地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扶持相应配套扶持政策及相应细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十 一 条 本办法自发布 后 30日 起施行 ,试行期为三年 。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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