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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聚氯乙烯工业》(HJ1036-201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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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聚氯乙烯工业》(HJ1036-2019).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HJ 10362019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聚氯乙烯工业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polyvinylchloride PVC industry (发布稿)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 ,请以中国环境出版集团出版的正式标准文件为准。 2019-08-13发布 2019-08-13 实施 生 态 环 境 部 发布 i 目 次 前 言 ⅱ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3 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3 5 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 13 6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17 7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19 8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 23 9 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 27 10 合规判定方法 31 附录 A(资料性附录)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参考表 34 附录 B(资料性附录)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 37 附录 C(资料性附录)执行报告编制参考表 44 ii 前 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 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 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 令第 48 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聚氯乙烯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 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聚氯乙烯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 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合规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和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 管理要求,提出了聚氯乙烯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附录 A、附录 B 和附录 C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市环科环境工程设计所、中国氯碱工业协会、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中国天辰工程有限公司、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生态环境部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 2019年 08 月 13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9年 08 月 13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1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聚氯乙烯工业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聚氯乙烯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 排放量核算、 合规判定技术方法, 以及自行监测、 环境管理台账和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 提出了聚氯乙烯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聚氯乙烯工业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 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同时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聚氯乙烯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聚氯乙烯工业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聚氯乙烯工业排污单位中,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 适用 关于开展火电、 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环水体 〔2016〕 189号)附件 1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 953)。 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和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聚氯乙烯工业排 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322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5581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484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T 15432 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3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2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 2、NO 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 2、NO 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92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 HJ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 212 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 HJ/T 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493 水质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 494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 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608 排污单位编码规则 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917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气态汞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热裂解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94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 HJ 944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 HJ 953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 HJ 2051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废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 48 号)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国家环保局环监〔1996〕470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3年第 14 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 汞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5年第 90号) “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国发〔2016〕65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 关于开展火电、 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环水体 〔2016〕 189号) 关于加强京津冀高架源污染物自动监控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环监函〔2016〕1488号) 3 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氮磷污染防治的通知(环水体〔2018〕16 号) 关于汞的水俣公约 关于发布排污许可证承诺书样本、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和排污许可证格式的通知 (环规财 〔2018〕 80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聚氯乙烯工业排污单位 polyvinylchloride(PVC)industry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指采用乙炔法、乙烯法和单体法生产聚氯乙烯的工业排污单位。 3.2 乙炔法 acetylene 指以乙炔、氯化氢为原料生产氯乙烯,通过聚合合成聚氯乙烯的生产工艺。 3.3 乙烯法 ethylene 指以乙烯、氯气等或二氯乙烷为原料生产氯乙烯,通过聚合合成聚氯乙烯的生产工艺。 3.4 单体法 monomer 指以外购氯乙烯为原料,直接聚合合成聚氯乙烯的生产工艺。 3.5 通用聚氯乙烯树脂生产工艺 production process of general PVC resin 以悬浮聚合和本体聚合将氯乙烯单体聚合合成聚氯乙烯树脂的生产过程。 3.6 糊用聚氯乙烯树脂生产工艺 production process of paste PVC resin 以乳液聚合和微悬浮聚合将氯乙烯单体聚合合成聚氯乙烯树脂的生产过程。 3.7 许可排放限值 permitted emission limits 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最大排放浓度和排放量。 3.8 特殊时段 special periods 指根据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及其他相关环境管理规定,对排污单位的 污染物排放情况有特殊要求的时段,包括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和冬防期间等。 3.9 非正常情况 abnormal situation 指开停炉 (机) 、 设备检修、 工艺设备运转异常等生产设施非正常工况或污染治理设施非正常状况。 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4.1 基本原则 聚氯乙烯工业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填报排污许 4 可证申请表中的相应信息。填报系统下拉菜单中未包括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规定需要填报或 排污单位认为需要填报的,可自行增加内容。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增加需要在排污许可证中 载明的内容,并填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增加 的管理内容”一栏。 未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排污单位,未取得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依法处理、整顿规范所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的排污单位,采用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措施不能达到许可 排放浓度要求的排污单位,以及存在其他依规需要改正行为的排污单位,在首次申报排污许可证填报申 请信息时,应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改正规定”一栏,提出改正方案并明确完成时 限。 聚氯乙烯工业排污单位应按照实际情况进行填报,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法 律责任。 4.2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应填报排污单位名称、是否需要改正、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邮政编码、行业类 别、是否投产、投产日期、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环境重点敏感区(如大气重点控 制区域、 总磷总氮控制区等) 、 是否位于工业园区及所属工业园区名称、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文号 (备 案号)、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及文号、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及文号、化学需 氧量总量指标(t/a)、氨氮总量指标(t/a)、二氧化硫总量指标(t/a)、氮氧化物总量指标(t/a)、颗 粒物总量指标(t/a)、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指标(以非甲烷总烃计,t/a)、其他污染物总量指标(如有) 等。 填报行业类别时,聚氯乙烯工业排污单位应选择初级形态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国民经济分类代码 C2651)。 4.3 主要产品及产能 4.3.1 一般原则 主要产品及产能填报主要生产单元名称、 主要工艺名称、 生产设施名称、 生产设施编号、 设施参数、 产品名称、 生产能力、 计量单位、 设计年生产时间及其他。 以下“4.3.2-4.3.6”为必填项, “4.3.7”为选填项。 4.3.2 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 乙炔法聚氯乙烯工业排污单位参照表 1 填写主要生产单元、生产工艺、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等内 容。 乙烯法聚氯乙烯工业排污单位参照表 2 填写主要生产单元、生产工艺、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等内 容。其中以乙烯为原料的乙烯法从二氯乙烷生产单元开始填写,以二氯乙烷为原料的乙烯法从氯乙烯生 产单元开始填写,单体法从聚合单元开始填写。 以乙烯法、乙炔法联合生产聚氯乙烯的排污单位应同时填写表 1、表 2的内容。 5 表 1 乙炔法聚氯乙烯工业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主要生产工艺、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表 主要生产单元 主要生产工艺 生产设施 设施参数 原料 系统 电石破碎 电石破碎机 破碎能力(t/h) 电石输送 输送系统 输送能力(t/h) 乙炔 生产单元 乙炔生产 干法 乙炔发生器 产气量(m 3 /h) 湿法 乙炔净化 清净塔 处理能力(m 3 /h) 碱洗塔 氯乙烯合成单元 氯乙烯合成 氯乙烯转化器 生产能力(m 3 /h) 合成气脱汞 脱汞器 处理能力(m 3 /h) 氯乙烯净化 降膜吸收器/脱酸塔 水洗塔 碱洗塔 氯乙烯精馏 精馏塔 处理能力(m 3 /h) 聚合单元 氯乙烯聚合 聚合釜 生产能力(t/h) 氯乙烯回收 浆料汽提塔 处理能力(m 3 /h) 干燥包装单元 聚氯乙烯干燥 干燥器(本体法除外) 处理能力(t/h) 聚氯乙烯贮存 料仓 聚氯乙烯包装 包装机 公用单元 给排水系统 循环水冷却塔 循环水量(m 3 /h) 软水制备系统 离子交换反应器/反渗透装置 处理水量(m 3 /h) 综合污水处理系统 污水处理设施 处理水量(m 3 /h) 表 2 乙烯法聚氯乙烯工业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主要生产工艺、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表 主要生产单元 主要生产工艺 生产设施 设施参数 二氯乙烷生产单元 直接氯化 直接氯化反应器 生产能力(t/h) 氧氯化 氧氯化反应器 废水汽提 汽提塔 处理能力(t/h) 二氯乙烷精制 低沸物脱轻塔 处理能力(t/h) 高沸物脱重塔 氯乙烯生产单元 二氯乙烷裂解 裂解炉 处理能力(t/h) 氯乙烯精馏 精馏塔 聚合单元 氯乙烯聚合 聚合釜 生产能力(t/h) 氯乙烯回收 浆料汽提塔 处理能力(m 3 /h) 6 表 2 乙烯法聚氯乙烯工业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主要生产工艺、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表 (续表)主要生产单元 主要生产工艺 生产设施 设施参数 干燥包装单元 聚氯乙烯干燥 干燥器 生产能力(t/h) 聚氯乙烯贮存 料仓 聚氯乙烯包装 包装机 公用单元 给排水系统 循环水冷却塔 循环水量(m 3 /h) 软水制备系统 离子交换反应器/反渗透装置 处理水量(m 3 /h) 废气焚烧处理系统 焚烧炉 处理能力(m 3 /h) 综合污水处理系统 污水处理设施 处理水量(m 3 /h) 4.3.3 生产设施编号 排污单位填写内部生产设施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生产设施编号,则根据 HJ 608 进行编号并填 报。 4.3.4 产品名称 聚氯乙烯,包括作为商品出售的二氯乙烷、氯乙烯。 4.3.5 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 生产能力为主要产品设计产能,不包括国家或地方政府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产能。 生产能力计量单位为 t/a。 4.3.6 设计年生产时间 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或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中的生产时间填写。若 文件中不明确生产时间,则按实际生产时间填报。 4.3.7 其他 聚氯乙烯工业排污单位如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写。 4.4 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 4.4.1 一般原则 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应填报原辅材料及燃料种类、 成分及占比、 设计年使用量及计量单位。 属于 危 险化学品目录的原料、辅料及燃料,应全部填报。 4.4.2 原料、辅料 4.4.2.1 种类 乙炔法聚氯乙烯生产原料包括乙炔(或电石)、氯化氢、其他。 乙烯法聚氯乙烯生产原料包括乙烯、氧气、氯气、二氯乙烷、氯乙烯、其他。 辅料填写生产过程中的主要辅料以及废水处理、废气治理过程中使用的药剂及耗材,包括催化剂、 活性炭、离子交换树脂、混凝剂等。 4.4.2.2 设计年使用量及计量单位 7 填报与设计生产能力相匹配的设计年使用量。 设计年使用量的计量单位为 t/a或 Nm 3 /a。 4.4.2.3 原辅材料中有毒有害成分及占比 按照设计年使用量或上一年生产实际使用量填报主要原辅材料的有毒有害成分及占比。 4.4.3 燃料 4.4.3.1 种类 燃料包括燃煤、燃料油、燃料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其他,在备注中应标明自产或外购。 4.4.3.2 设计年使用量及计量单位 填报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年使用量。 设计年使用量的计量单位为 t/a或 Nm 3 /a。 4.4.3.3 燃料灰分、硫分、挥发分及热值 固体燃料填报灰分、硫分、挥发分及热值(低位发热量)。液体燃料和气体燃料填报硫分(液体燃 料按硫分计, 气体燃料按硫化氢计) 及热值 (低位发热量) 。 固体燃料和液体燃料填报值以收到基为准, 也可参考设计值或上一年度实际平均值填报。 4.4.4 其他 排污单位如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写。 4.5 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 4.5.1 一般原则 废气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包括生产设施对应的产排污环节、污染物种类、污染治理 设施、是否为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排放形式(有组织、无组织)、有组织排放口编号及名称、排放口设 置是否符合要求及排放口类型。 废水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包括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污染治理设施、是否为污染 防治可行技术、排放去向、排放方式、排放规律、排放口编号及名称、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及排放 口类型。 4.5.2 废气 4.5.2.1 废气主要产排污环节、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及污染治理设施 乙炔法聚氯乙烯工业排污单位参照表 3填写主要产排污环节、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及污染治理设 施等内容。 乙烯法聚氯乙烯工业排污单位参照表 4填写主要产排污环节、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及污染治理设 施等内容。其中以乙烯为原料的乙烯法从二氯乙烷生产单元开始填写,以二氯乙烷为原料的乙烯法从氯 乙烯生产单元开始填写,单体法直接填写干燥包装单元。 以乙烯法、乙炔法联合生产聚氯乙烯的排污单位应同时填写表 3、表 4的内容。 聚氯乙烯工业排污单位废气污染控制项目依据 GB 15581 和 GB 14554确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有更严格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确定。 8 4.5.2.2 污染治理设施编号 污染治理设施编号可填写聚氯乙烯工业排污单位内部编号。 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编号, 则根据 HJ 608 进行编号并填报。 4.5.2.3 是否为污染防治可行技术 按照本标准第 6章填报。 4.5.2.4 有组织排放口编号 有组织排放口编号填写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有编号,或由聚氯乙烯工业排污单位根据 HJ 608 进行编号并填报。 4.5.2.5 排放口设置要求 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和地方相关管理要求,以及聚氯乙烯工业排污单位执 行的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填写废气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地方有更严 格要求的,按照地方要求填报。 4.5.2.6 排放口类型 聚氯乙烯工业排污单位废气排放口分为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 乙炔法聚氯乙烯工业排污单位的氯乙烯精馏废气排放口、聚氯乙烯干燥废气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 其他废气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 乙烯法聚氯乙烯工业排污单位的焚烧炉废气排放口、二氯乙烷裂解炉废气排放口、聚氯乙烯干燥废 气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其他废气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 4.5.3 废水 4.5.3.1 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排放方式及污染治理设施 聚氯乙烯工业排污单位废水污染物种类依据 GB 15581 确定。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 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 聚氯乙烯工业排污单位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排放方式及污染治理设施填报内容见表 5。 4.5.3.2 污染治理设施编号 污染治理设施编号可填写聚氯乙烯工业排污单位内部编号。若聚氯乙烯工业排污单位无内部编号, 则根据 HJ 608进行编号并填报。 4.5.3.3 是否为污染防治可行技术 按照本标准第 6章填报。 4.5.3.4 排放去向及排放规律 聚氯乙烯工业排污单位应明确废水排放去向及排放规律。 排放去向分为不外排;车间废水处理设施;厂内生产废水处理设施;厂内综合污水处理站;直接进 入江河、湖、库等水环境;直接进入海域;进入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进入城市下水道;进入其他单 位。 排放规律分为连续排放,流量稳定;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但有周期性规律;连续排放,流量不 稳定,但有规律,且不属于周期性规律;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属于冲击型排放;连续排放,流量不 9 稳定且无规律, 但不属于冲击型排放; 间断排放, 排放期间流量稳定; 间断排放, 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 但有周期性规律;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但有规律,且不属于周期性规律;间断排放,排放 期间流量不稳定,属于冲击型排放;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且无规律,但不属于冲击型排放。 4.5.3.5 排放口名称和编号 废水排放口名称和编号填写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有名称和编号;若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未 对排放口进行编号,则根据 HJ 608进行编号并填报。 雨水排放口编号可填写聚氯乙烯工业排污单位内部编号,若无内部编号,则采用“YS三位流水号 数字”(如 YS001)进行编号并填报。 4.5.3.6 排放口设置要求 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和地方相关管理要求,以及聚氯乙烯工业排污单位执 行的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填写废水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地方有更严 格要求的,按照地方要求填报。 4.5.3.7 排放口类型 根据聚氯乙烯工业排污单位废水排放特点,废水排放口包括车间排放口、废水总排口(综合污水处 理站排放口)、单独排放的生活污水排放口。 聚氯乙烯工业排污单位废水总排口及乙炔法氯乙烯合成车间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其他废水排放 口均为一般排放口。 4.6 图件要求 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包括全厂及各工序)、厂区总平面布置图、雨水和污水管网平面布置图。 生产工艺流程图应至少包括主要生产设施(设备)、主要原辅燃料的流向、生产工艺流程等内容。 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应至少包括主体设施、公辅设施、有组织废气排放口、废水处理设施、综合污水 处理站、危险废物贮存场等内容,同时注明厂区运输路线等。 雨水和污水管网平面布置图应包括厂区雨水和污水集输管线走向、排放口位置及排放去向等内容。 10 表 3 乙炔法聚氯乙烯工业废气产排污节点、污染控制项目及污染治理设施信息表 主要生产单元 生产设施名称 产污环节名称 污染物种类 排放形式 污染治理设施 排放口类型 污染治理设施名称及工艺 是否为可行技术 原料系统 电石破碎机 破碎粉尘 颗粒物 有组织 袋式除尘器、旋风除尘器 □ 是 □ 否 如采用不属于“6 污 染防治可行技术要 求”中的技术,应提 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般排放口 无组织 加强密闭;收集送除尘装置;其他 / 输送系统 输送粉尘 有组织 袋式除尘器、旋风除尘器 一般排放口 无组织 加强密闭,收集送除尘装置;其他 / 氯乙烯合成单元 精馏塔 精馏尾气 汞及其化合物、氯乙烯、氯化 氢、二氯乙烷、非甲烷总烃 有组织 尾气净化装置(变压吸附法、活性炭吸 附法等) 主要排放口 干燥包装单元 干燥器 干燥废气 颗粒物、氯乙烯、非甲烷总烃 有组织 袋式除尘器、旋风除尘器、湿式除尘器 主要排放口 料仓 含尘废气 颗粒物 有组织 袋式除尘器、旋风除尘器、湿式除尘器 一般排放口 无组织 加强密闭,收集送除尘装置;其他 / 包装机 包装废气 颗粒物 有组织 袋式除尘器、旋风除尘器、湿式除尘器 一般排放口 无组织 加强密闭,收集送除尘装置;其他 / 公用单元 综合污水处理站 废水处理臭气 氨、硫化氢、臭气浓度 有组织 生物法、化学法等 一般排放口 无组织 加强密闭;投放除臭剂;送入除臭装 置;其他 / 11 表 4 乙烯法聚氯乙烯工业废气产排污节点、污染控制项目及污染治理设施信息表 主要生产单元 生产设施名称 产污环节 名称 污染物种类 排放形式 污染治理设施 排放口类型 污染治理设施名称及工艺 是否为可行技术 二氯乙烷生产单元 乙烯氯化反应器 反应废气 氯乙烯、二氯乙烷、氯化氢、非 甲烷总烃 有组织 焚烧炉 □ 是 □ 否 如采用不属于“6 污 染防治可行技术要 求”中的技术,应提 供相关证明材料 / 氧氯化反应器 反应废气 低沸物脱轻塔 精制废气 高沸物脱重塔 精制废气 氯乙烯生产单元 精馏塔 精馏尾气 裂解炉 燃烧废气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有组织 / 主要排放口 干燥包装单元 干燥器 干燥废气 颗粒物、氯乙烯、非甲烷总烃 有组织 袋式除尘器、旋风除尘器、湿式除尘器 主要排放口 料仓 含尘废气 颗粒物 有组织 袋式除尘器、旋风除尘器、湿式除尘器 一般排放口 无组织 加强密闭;收集送除尘装置;其他 / 包装机 包装废气 颗粒物 有组织 袋式除尘器、旋风除尘器、湿式除尘器 一般排放口 无组织 加强密闭;收集送除尘装置;其他 / 公用单元 综合污水处理站 废水处理 臭气 氨、硫化氢、臭气浓度 有组织 生物法、化学法等 一般排放口 无组织 加强密闭;投放除臭剂;送入除臭装 置;其他 / 焚烧炉 焚烧尾气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 二噁英类 有组织 水洗塔、碱洗塔 主要排放口 12 表 5 聚氯乙烯工业废水类别、污染控制项目及污染治理设施信息表 废水类别 污染物种类 污染治理设施 排放去向 排放方式 排放口名称 排放口类型 污染治理设施名称及工艺 是否为可行技术 乙 炔 法 乙炔碱洗废水 pH 值 车间处理设施中和 □ 是 □ 否 如采用不属于“6 污染防治可行技 术要求”中的技 术,应提供相关 证明材料 回用 □ 直接排放 □ 间接排放 □ 其他 / / 电石渣浆废水 悬浮物 车间处理设施浓缩沉淀 回用 次氯酸钠废液 悬浮物 车间处理设施氧化沉淀、蒸发 回用 聚氯乙烯浆料汽提废水 氯乙烯 车间处理设施汽提 离心母液处理设施 / / 离心母液废水、聚合釜清洗废 水、汽提处理排水 pH 值、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 需氧量、悬浮物、石油类、氨 氮、总氮、总磷、硫化物 车间处理设施预处理生化处理 回用或综合污水处 理站 车间排放口 一般排放口 脱盐水站排水、软化水制备排 水等 车间处理设施物化法 回用 / / / 综合污水处理站 / / 抽汞触媒废水、氯乙烯水洗塔 酸性废水、氯乙烯碱洗废水等 氯乙烯、总汞 车间处理设施化学沉淀、吸 附、双效蒸发 回用或综合污水处 理站 车间排放口 主要排放口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处理设施 排水、循环水排水、地面冲洗 水、 初期雨水、 厂区内生活污水 pH 值、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 需氧量、悬浮物、石油类、氨 氮、总氮、总磷、总汞 综合污水处理站预处理物化处 理、预处理生化处理、预处理 生化处理深度处理 回用或生产废水排 放管网 总排放口 主要排放口 乙 烯 法 聚氯乙烯浆料汽提废水 氯乙烯 车间处理设施汽提 离心母液处理设施 / / 离心母液废水、聚合釜清洗废 水 pH 值、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 需氧量、悬浮物、石油类、氨 氮、总氮、总磷 车间处理设施预处理生化处理 回用或综合污水处 理站 车间排放口 一般排放口 脱盐水站排水、软化水制备排 水等 车间处理设施物化法 回用 / / / 综合污水处理站 / /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处理设施 排水、焚烧炉尾气净化废水、 循环水排水、地面冲洗水、初 期雨水、厂区内生活污水 pH 值、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 需氧量、悬浮物、石油类、氨 氮、总氮、总磷 综合污水处理站预处理生化处 理、预处理生化处理深度处理 回用或生产废水排 放管网 总排放口 主要排放口 生活污水 pH 值、化学需氧量、悬浮物、 氨氮、总氮、总磷、动植物油 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生化处理、 生化处理深度处理 排入环境 生活污水单 独排放口 一般排放口 / 进入市政管网 一般排放口 13 5 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 5.1 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执行标准 5.1.1 废气排放口及执行标准 乙炔法、乙烯法聚氯乙烯工业排污单位废气产排污环节、污染物项目及对应排放口类型分别参见表 6、表 7。 废气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排气筒高度、排气筒出口内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及 承诺更加严格的排放限值。 表 6 乙炔法聚氯乙烯工业纳入许可管理的废气排放口及污染物项目 污染源 排放口类型 许可排放浓度(或速率) 污染物项目 许可排放量 污染物项目 主要生产单元 生产设施 产污环节名称 原料系统 电石破碎机 破碎粉尘 一般排放口 颗粒物 / 输送系统 输送粉尘 氯乙烯合成单元 精馏塔 精馏尾气 主要排放口 汞及其化合物、氯乙烯、氯化氢、二 氯乙烷、非甲烷总烃 非甲烷总烃 干燥包装单元 干燥器 干燥废气 主要排放口 颗粒物、氯乙烯、非甲烷总烃 颗粒物、非 甲烷总烃 料仓 含尘废气 一般排放口 颗粒物 / 包装机 包装废气 一般排放口 颗粒物 / 公用单元 综合污水处理站 废水处理臭气 一般排放口 氨、硫化氢、臭气浓度 / 厂界 氯化氢、氯乙烯、二氯乙烷、汞及其 化合物、氨 1 、硫化氢 1 、臭气浓度 1/ 注1电石渣浆废水不进入综合污水处理站的乙炔法聚氯乙烯企业可不管控氨、硫化氢和臭气浓度。 表 7 乙烯法聚氯乙烯工业纳入许可管理的废气排放口及污染物项目 污染源 排放口类型 许可排放浓度(或速率) 污染物项目 许可排放量 污染物项目 主要生产 单元 生产设施 产污环节名称 裂解单元 裂解炉 燃烧废气 主要排放口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干燥包装 单元 干燥器 干燥废气 主要排放口 颗粒物、氯乙烯、非甲烷总烃 颗粒物、非甲烷总烃 料仓 含尘废气 一般排放口 颗粒物 / 包装机 包装废气 一般排放口 颗粒物 / 公用 单元 综合污水处理站 废水处理臭气 一般排放口 氨、硫化氢、臭气浓度 / 焚烧炉 乙烯氯化、氧氯 化、二氯乙烷精 制、氯乙烯精制、 汽提废气等混合废 气 主要排放口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 氢、汞及其化合物 a 、二噁英类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厂界 氯化氢、氯乙烯、二氯乙烷、 汞及其化合物 ( 1 ) 、氨、硫化 氢、臭气浓度 / 注(1)采用乙炔法、乙烯法联合生产的聚氯乙烯排污单位应控制的污染物项目。 14 5.1.2 废水排放口及执行标准 废水产排污环节、污染物项目及对应排放口类型见表 8。 废水直接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排放规律、对应入河排污口名称及编码、受纳自然水体信 息、汇入受纳自然水体处的地理坐标及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水间接排放口应填报排放 口地理坐标、排放规律、受纳污水处理厂信息及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单独排入城镇污水 集中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仅说明去向。废水间歇式排放的,应当载明排放污染物的时段。 表 8 聚氯乙烯工业纳入许可管理的废水排放口及污染物项目 生产工艺 排放口名称 排放口类型 许可排放浓度污染物项目 许可排放量 污染物项目 1乙炔法 车间排放口 主要排放口 氯乙烯、总汞 总汞 总排放口 主要排放口 pH 值、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悬浮 物、石油类、氨氮、总氮、总磷、硫化物 化学需氧量、氨氮、 总氮 2 、总磷 2乙烯法 车间排放口 一般排放口 氯乙烯 / 总排放口 主要排放口 pH 值、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悬浮 物、石油类、氨氮、总氮、总磷 化学需氧量、氨氮、 总氮 2 、总磷 2/ 生活污水单 独排放口 3一般排放口 pH 值、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氨氮、总氮、 总磷、动植物油 / 注1许可排放总量的污染物项目还包括受纳水体环境质量超标且列入 GB 15581 中的其他污染物项目; 2总磷和总氮许可排放量主要适用于“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文件规定的总磷、总氮总量控制区域 的排污单位; 3指厂区内单独收集、处理且排入地表水体的生活污水单独排放口。 5.2 许可排放限值 5.2.1 一般原则 许可排放限值包括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许可排放量包括年许可排放量和特殊时段 许可排放量。 年许可排放量是指允许聚氯乙烯工业排污单位连续生产 12个月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量。 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将年许可排放量按月、季进行细化。 对于大气污染物,以排放口为单位确定排放口的许可排放浓度,以厂界确定无组织许可排放浓度。 主要排放口应许可年许可排放量。 对于水污染物,废水主要排放口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一般排放口应明确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 不许可排放量。 单独排入城镇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仅说明排放去向, 不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 根据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按照从严原则确定许可排放浓度。按照本标准 5.2.3 规定的允许排 放量核算方法和依法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从严确定许可排放量。 2015 年 1 月 1 日及以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的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量还应同时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 件和审批意见确定的排放量的要求。 总量控制指标包括地方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文确定的排污单位总量控制指标、环境影响评 价文件批复中确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现有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总量控制指标、通过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 易确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等地方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与排污许可证申领排污单位以一定形式确认的 15 总量控制指标。 聚氯乙烯工业排污单位填报许可排放量时,应在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写明申请的许可排放量计 算过程。 聚氯乙烯工业排污单位承诺的排放浓度严于本标准要求的,应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 5.2.2 许可排放浓度 5.2.2.1 废气 依据 GB 15581、GB 14554确定聚氯乙烯工业排污单位各废气排放口的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地方有 更严格要求的,按照地方要求确定。 若执行不同许可排放浓度的多台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采用混合方式排放废气,且选择的监控位置只 能监测混合废气中的污染物浓度,则应按各限值要求中最严格的排放浓度限值确定许可排放浓度限值。 5.2.2.2 废水 聚氯乙烯工业排污单位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按照 GB 15581确定,许可排放浓度为日均浓度(pH 值为任何一次监测值)。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确定。 若聚氯乙烯工业排污单位的生产设施为两种及以上生产工艺或生产两种及以上产品,适用不同排 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且生产设施产生的废水混合处理排放时,应按排放标准中规 定的最严格的排放浓度限值确定许可排放浓度限值。 5.2.3 许可排放量 5.2.3.1 废气 a)基于许可排放浓度的年许可排放量 排污单位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年许可排放量按公式(1)计算 9 1 10 n ij i i j i C Q E S        年许可 (1) 式中E j 年许可 排污单位第 j项大气污染物的年许可排放量,t/a; C ij 排污单位第 i个主要排放口第 j项大气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mg/Nm 3 ; n 主要排放口数量,无量纲; Q i 第 i个主要排放口基准排气量,Nm 3 /t产品。基准排气量见表 9; S i 排污单位第 i个主要排放口对应的生产设施产品生产能力,t/a。 表 9 聚氯乙烯工业排污单位主要排放口基准排气量取值表 生产工艺 产污环节名称 基准排气量(Nm 3 /t 产品) 乙炔法 干燥 通用聚氯乙烯树脂生产 10000 糊用聚氯乙烯树脂生产 30000 乙烯法 焚烧炉 仅废气入炉 250 废气、废液及固体废物 同时入炉 500 裂解炉 1200 干燥 10000 16 b)基于单位产品排放绩效的年许可排放量 排污单位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计)年许可排放量按公式(2)计算 3 10 E S      (2)式中E 排污单位挥发性有机物年许可排放量(以非甲烷总烃计),t/a; S 排污单位产品生产能力,t/a; α 单位产品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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