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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散煤污染专项整治实施方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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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散煤污染专项整治实施方案.pdf

河南省散煤污染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确保完成空气质量年度目标任务,根据 “三散 ”污染专项治理工作方案(豫环攻坚办〔 2019〕 102 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工作重点,强化治理措施,进一步夯实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散煤治理工作责任,为打赢打好全省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做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 以强化散煤 “清零 ”为抓手,以保障人民群众温暖过冬为目标,按照先点后面、先城后村、先北后南原则,集中优势资源推进散煤治理。 2019年 8月底前,各地进一步扩大 “禁煤区 ”范围后,在 “禁煤区 ”内实现散煤和洁净型煤 “清零 ”, “禁煤区 ”外 “双替代 ”覆盖不到的农村地区实现散 煤(不含洁净型煤) “清零 ”。 2020 年采暖季前,在保障能源供应的前提下,我省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的城市(含县城)和平原地区全部划为 “禁煤区 ”后,在 “禁煤区 ”内实现散煤和洁净型煤 “清零 ”, “禁煤区 ”外 “双替代 ”覆盖不到的农村地区实现散煤(不含洁净型煤) “清零 ”。 三、主要任务 (一)加快推进全省散煤动态 “ 清零 ” 。 突出重点区域、重点对象、重点时段,对散煤的生产、销售、运输、使用环节开展全过程监管,对散煤发现就查、露头就打,确保全省散煤 “清零 ”目标顺利实现。 1. 加强散煤生产销售环节监管。 坚持日常监 管与专项整治相结合、定点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排查问题和消除隐患相结合、案件查办和长效机制建设相结合,持续组织开展省、市、县、乡、村五级燃煤散烧治理专项检查行动,严厉查处生产加工劣质散煤的小窝点、小作坊以及违法散煤销售点。 (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 2. 加强散煤运输环节监管。 有关部门要组成联合执法队伍,加强散煤运输环节监管执法,对辖区进出城主路口和城区主干道、县乡主路开展高频次、高密度执法检查,严防不符合规定的散煤运输车辆绕行进入乡(镇)村。同时,要加大对辖区流动售煤车辆的查处力度,发现一起严厉查处一起。( 全省各级公安、交通运输部门) 3. 加强散煤使用环节监管。 坚持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覆盖、责任到人 ”的原则,进一步强化市、县、乡镇、行政村、村民组五级网格布控,依托 “网格化 ”社会管理体系,加强对燃煤茶浴锅炉、燃煤大灶、经营性小煤炉等散煤设施设备的监督检查力度,采用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强化动态监管,防止散煤设施设备 “死灰复燃 ”。 (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 (二)加快推进 “ 禁煤区 ” 内洁净型煤 “ 清零 ” 。 按照“先立后破、不立不破 ”原则,结合 “禁煤区 ”调整扩大工作,加大对洁净型煤生产、销售、使用环节的监 督检查力度,确保 “禁煤区 ”内洁净型煤 “清零 ”目标顺利实现。 4. 加强洁净型煤源头监管。 对全省各个洁净型煤生产仓储供应中心和配送网点开展全面监督检查,掌握洁净型煤销售流向,监督企业严格依法经营,坚决杜绝向 “禁煤区 ”销售洁净型煤。 (全省各级工信部门) 5. 加强洁净型煤清理整治。 以 “禁煤区 ”为重点,加大洁净型煤销售、使用环节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对违规向 “禁煤区 ”销售洁净型煤、违规在 “禁煤区 ”使用洁净型煤的,一律依法查处;对在 “禁煤区 ”私自储存、运送销售洁净型煤的,依法罚没并做好洁净型煤的清理处置工作。 (全省各级 市场监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 (三)加强洁净型煤行业规范化建设。 按照 “一定三化 ”(定点供应、标准化生产、网格化管理、法制化管控)要求,以高质量发展为导向,加强洁净型煤生产中心和配送网点规范化建设。 6. 规范洁净型煤定点布局。 以 “禁煤区 ”外 “双替代 ”覆盖不到的农村地区为重点,综合考虑辖区范围大小、方便群众生活、服务能力强弱等综合因素,科学合理做好洁净型煤生产中心和配送网点的定点布局和调整工作。鼓励各地对布局不合理、生产配送规模小的生产中心和配送网点进行整合。(全省各级工信部门) 7. 加强洁净型煤企业规范化 建设。 引导洁净型煤生产仓储供应中心同省内外优质煤企开展供需对接,保障所购入的原煤质量符合河南省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督促洁净型煤生产仓储供应中心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人员教育培训,认真落实自检责任,建立健全原煤购入台账和洁净型煤生产销售台账,进一步优化工艺流程、细化加工环节、提升生产水平、保障产品质量。督促洁净型煤配送网点配齐设备、车辆和人员,建立健全洁净型煤销售台账,做好销售数量、产品批号、购销单位等信息的统计。 (全省各级工信部门) 8. 加强洁净型煤质量监管。 加大洁净型煤抽检频次、扩大抽检范围,按 照国家商品煤质量民用型煤标准进行检测和判定,对经过检测为不合格的,依法从重处置。 (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 (四)做好洁净型煤推广供应工作。 积极稳妥推进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供应,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安心,有效满足人民群众生活取暖需求。 9. 加强洁净型煤价格监管。 严禁洁净型煤企业利用竞争优势哄抬价格、变相涨价,确保洁净型煤产品价格平稳、市场销售稳定。 (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 10. 落实好洁净型煤替代散煤的财政补贴政策。 按照 “政府引导、财政补贴、居民受益、企业微利 ”的原则,积极落实洁净型煤财政补贴政策,采 取实物补贴、货币补贴和补贴到生产厂家、补贴到用户等多种形式,确保居民使用洁净型煤后的新增成本维持在可接受范围。 (全省各级工信、财政部门) 11. 做好洁净型煤供应保障工作。 按照 “以销定产、以量定期 ”原则,在取暖期来临之前,对 “双替代 ”没有覆盖、可以继续使用洁净型煤的农村地区,各地要全面统计居民所需洁净型煤品种、数量和供应时间,逐级汇总至配送网点、生产仓储供应中心和各级工信部门,督促企业合理安排生产供应规模。供应开始后,要建立健全供应台账,积极稳妥推进洁净型煤配送供应,保障群众生活取暖需求。 (全省各级工信部门)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在省市场监管局设立河南省散煤治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 “省散烧办 ”),负责散煤相关政策措施制定、调度通报、督导考核、奖惩问责等工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财政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等为成员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实施方案,强化治理措施,狠抓工作落实,确保散煤治理取得实效。 (二)严格责任落实。 市、县政府是组织实施散煤治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抓好工作落实。各级散烧办要发挥好牵头作用,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工作,充分收集各 成员单位和基层的意见建议,适时组织开展督导检查,统筹推进散煤治理工作。各地政府和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协作配合,对属于本部门牵头的工作任务,要积极主动,稳步推进;对重点工作任务,要坚持挂牌督办,限时办结,确保散煤治理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三)加强调度通报。 各地要定期组织开展工作调度,及时掌握工作进度,查找存在问题,明确治理要求,总结推广经验做法,确保按时序进度完成各项任务。各地和省直相关部门要于每月 3 日前报送工作进展情况,省散烧办要全面掌握、及时跟踪散煤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和政策落实情况,加强工作督办,追踪 任务落实。 (四)强化督促检查。 要运用 “督导、暗访、曝光、问责 ”等方式,坚持明察和暗访相结合、随机巡查和定点督查相结合、督政和查企相结合、督进度和促整改相结合,经常性地加强督导检查,推动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职尽责。对督导暗访发现的工作失职、措施不力、敷衍推诿等现象和人员进行通报,对拒不整改的进行曝光并约谈相关负责人,对问题严重、违规违纪的单位和人员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五)广泛宣传发动。 要通过网络、电视、广播、报刊、手机短信、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 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强化散煤治理相关政策措施的宣传普及力度,引导企业牢固树立环保责任意识,动员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共同参与散煤治理工作的良好氛围。 (六)严格奖惩问责。 省散烧办将与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签订目标责任书,依据河南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本方案要求,分别于 2019年 12 月月底、 2020 年 12 月月底前,组织对各地散煤工作实施情况进行联合考核。对严格履行监管职责、治理措施落实到位、目标任务完成良好的省辖 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和省散烧办成员单位,予以表彰;对工作推进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当地政府及责任单位环保评先评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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