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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温室气体清单编制(定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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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温室气体清单编制(定稿).doc

政府采购 竞争性磋商文件 采购项目名称 株洲市温室气体清单编制( 2016-2017 年 ) 采 购 人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政府采购编号 株财采计 [2019]001739 号 委托代理编号 2937-20190723-32 采购代理机构 湖南阳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19 年 7 月 湖南阳光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1 目录 第一章 磋商通知 .2 第二章 磋商须知 4 磋商须知前附表 .4 磋商须知正文 7 一、说明 .7 二、 磋商 文件 .9 三、响应文件 .9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12 五、响应文件的评审与磋商 12 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 16 七、其他规定 17 第三章 评审方法及标准 18 第四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 .21 第五章 采购需求 28 第六章 响应文件组成 29 湖南阳光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 第一章 磋商通知 株洲市温室气体清单编制( 2016-2017 年 ) 采购 政府采购编号 株财采计 [2019]001739号 ,委托代理编号 2937-20190723-32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现采用发布公告方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一、项目概况 1、采购项目名称 株洲市温室气体清单编制( 2016-2017 年 ) 2、政府采购编号 株财采计 [2019]001739 号 3、采购代理编号 2937-20190723-32 3、采购项目标的、数量及预算 包号 品目分类 品目 名称 单位 数量 预算金额(元) 代理服务费限价(元) 1 C0908其他专业技术服务 温室气体清单编制 项 1 250000.00 10000 二、供应商资质要求 2.1 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 1)供应商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 3)供应商税务登记证 国税或地税 复印件; ( 4)供应商社会保险登记证或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复印件。 ( 5)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2.2、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 1)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含物业管理服务相关资格; (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投标人能 满足本项目采购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从 2019 年 7月 24 日 起至 2019年 7月 31 日 止, 在湖南省政府采购网(网址 http//www.ccgp- 载招标文件及其相关附件。以上两个网站下载的招标文件不一致时,以湖南省株洲市政府采购网为准。其下载的招标文件与书面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项目采购文件公告期限为 5 个工作日,即 2019 年 7 月 24 日至 2019 年 7 月 31 日。 湖南阳光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3 招标文件售价 400 元 /份,递交投标文件时缴纳 投标人需以现金形式缴纳,代理机构不接受其它任何形式缴纳的费用),售后不退。 招标文件及澄清答疑采用网上发布方式。采购人对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答疑均采用在湖南省政府采购网(网址 http//www.ccgp- 四、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 首次响应文件的提交截止时间 2019 年 8 月 6 日 0930 首次响应文件的开启时间 2019 年 8 月 6 日 0930 首次响应文件的开启地点 湖南阳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株洲市天元区长江北路保利大厦 1807 开标室 } 五、 联系方式 采购人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地 址株洲市天元区 泰 山路 15 号 联系人 罗军 联系电话 18073339168 采购代理机构 湖南阳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 株洲市天元区长江北路保利大厦 1807 室 联系人 洪先钱 联系电话 18529587851 传 真 0731-22359198 保证金 汇至 湖南阳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 开 户 行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 银行帐号 432899991010003110671 湖南阳光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4 第二章 磋商须知 磋商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规定 第二章 磋商须知(前附表) 一、说明 第二章 第 1.1 款 采购项目 株洲市温室气体清单编制( 2016-2017 年 ) 第二章第 2.1 款 采购人 采购人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地 址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 15 号 联系人 罗军 联系电话 18073339168 第二章第 2.2 款 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代理机构湖南阳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株洲市天元区长江北路保利大厦 1807 室 联系人洪先钱 联系电话 18529587851 第二章第 3.1 款 供应商 资格条件 基本资格条件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条件。 ( 1)投标人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 3)投标人税务登记证 国税或地税 复印件; ( 4)投标人社会保险登记证或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复印件。 ( 5)投 标人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特定资格条件 无 第二章第 2.3 款 供应商的 邀请方式 采用公告邀请方式。 领取或购买磋商文件 登入湖南省政府采购网自行下载 (网址http//www.ccgp- 第二章第 6.1 款 联合体磋商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第二章第 6.2 款 对联合体各方的要求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第二章第 8.1 款 采购进口产品 √ 本采购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参加投标。 □ 本采购项目已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 二、磋商文件 第二章第 10.3 款 磋商文件的可能实质性变动内容 1.技术; 2.服务; 3.合同条款。 第二章第 11.1 款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2019 年 8 月 6 日 9 时 30 分 北京时间 第二章第 26.3 款 一般条款允许偏离的最高项数 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偏离项数之和≥ 10 项将导致无效响应。 第二章第 26.4 款 条款数(最高项数)的 统计方法 按编号的商务和技术条款进行统计。 三、响应文件的编写 第二章第 15.4 款 采购项目预算 人民币 250000.00 元。 第二章第 17.1 款 保证金 人民币 肆 仟元整,以非现金形式递交。 湖南阳光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5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规定 第二章第 18.1 款 响应文件有效期 90 日(日历日)。 第二章第 19.1 款 响应文件份数 一正二副。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第二章第 20.2 款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项目名称) 响应文件 政府采购编号 委托代理编号 包或品目名 在 年 月 日 时 分之前不得启封 供应商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第二章第 22.1 款 响应文件的递交地点 湖南阳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地址 株洲市天元区长江北路保利大厦 1807 室 。 五、其他规定 第二章第 9.1 款 (请关注 中国政府采购网相关信息) 政府采购强制采购节能产品 √ 否。 □ 是,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第 期 内的产品(应同时在采购公告中注明)。 政府采购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 √ 否。 □ 是,采购产品为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第 期 内的 在采用综合评审时,对于技术和价格分,应分别给予总分值 4-8的加分。本项目具体加分比例分别为 技术 分、价格 分; 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应同时在采购公告中注明)。 √ 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1、给予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 6 %。 2、给予联合体 2-3的价格扣除。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 / %。 3、给予中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 3 %。 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有融资需求的,可登陆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 政府采购信用担保 有保证金担保、履约担保需求的,可登陆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 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以上财政 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请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查阅相关信息并及时填写。 第二章第 40.1 款 采购代理服务费 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向采购单位收取代理服务 10000.00元整 。 第二章第 41 款 其他规定 无。 第三章 评审方法及标准(前附表) 第三章第 2.2 款 评审因素和标准 提示评审标因素“技术”项涉及政府采购政策优惠,为便于计算,应与其他评审因素分列 第三章第 2.3 款 权值 评审因素 权值 湖南阳光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6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规定 价格 详见评分细则 机构实力及信誉 服务方案 第三章第 4.2 款 推荐的成交候选人数量 3 家。 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供应商质疑 第二章第 36.1 款、 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 湖南政府采购网 http//www.ccgp-。 第二章第 38.3 款 履约担保 √ 不要求提供。 □ 要求提供,履约担保的金额为 。 第四章第 4 款 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额的 50;待项目验收完成后, 5 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额的 50。 第二章第 41.1 款 其他规定 湖南阳光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7 磋商须知正文 一、说明 1.适用范围 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 磋商须知前附表 以下简称 磋商须知前附表 中所叙述的采购项目。 2.定义 2.1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 磋商须知前附表 。 2.2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采购项目的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 磋商须知前附表。 2.3 “供应商”是指响应磋商文件要求、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本次政府采购项目 邀请 的 供应商通过 磋商须知前附表 所述方式 ,经 磋 商小组确定。 据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己向其 发出磋商通知,供应商应持 磋商须知前附表 规定的资料领取或购买磋商文件。 2.4 “磋商小组”是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有关规定组建,依法依规 履行其职责和义务的机构。 2.5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 财库 [2013]189 号 。 2.6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 目录 财库 [2013]189 号 。 2.7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 财库 [2013]189 号 。 2.8 “节能产品”或者“环保产品”是指财政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或者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 2.9 “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详见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库 [2007]119 号 。 3.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3.1 供应商应当符合 磋商须知前附表 中规定的下列资格条件要求; ( l)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 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 ( 2) 磋商文件 规定的 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3.2 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 l)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存在 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 ( 2)与其他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存在控股、关联关系。 湖南阳光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8 ( 3) 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受到三万元以上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或者存在 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记录。 4.参与磋商的费用 4.1 无论磋商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 5. 授权委托 5.1 供应商代表为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供应商代表不是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6.联合体形式 6.1 除 磋商须知前附表 中另有规定,本次磋商采购不接受为联合体形式的供应商。 6.2 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3 条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 l)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义务、工作、合同工作量比例; ( 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本章第 3.1 款 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 3)除 磋商须知前附表 中另有规定,联合体各方中至少有一方应当符合本章第 3.1 款 规定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 4) 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或与其他供应商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 7.现场勘察 7.1 供应商应按 磋商须知前附表 中规定对采购项目现场和周围环境的现场考察。 7.2 勘察现场的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勘察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由供应商自己负责。 7.3 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一旦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 何借口,提出额外补偿,或延长合同期限的要求。 8.采购进口产品 8.1 除 磋商文件前附表 另有规定外,本项目 拒绝进口产品参加 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 8.2 本章第 8.1 款 规定 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 本项目 采购活动 不限制满足 磋商文件要求 的国内产品参与 竞争性磋商 。 9. 政府采购政策支持 9.1 产品符合政府采购强制采购政策的,实行强制采购;符合政府采购优先采购政策的,产品只能享受节能产品、环境标志等产品政策支持中的一项 由供应商在报价文件中选择并填报政策功能编码 ;供应商享受 支持 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支持的,可以与同时享受节能产 品、环境标志产品政策支持中的一项累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关于政府采购强制采购、优先采购的政策规定可在本章磋商须知(前附表)和中国政府采购网 查询。本项目价格扣除比例见 磋湖南阳光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9 商须知前附表 。 二、磋商文件 10.磋商文件的组成 10.1 磋商文件由下列文件组成 第一章 磋商通知 第二章 磋商须知 第三章 评审方法及标准 第四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 第五章 采购需求 第六章 响应文件组成 10.2 本章第 11.1 款 规定的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对磋商文件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为磋商文 件的组成部分。 10.3 磋商小组根据与供应商磋商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条款,在 磋商须知前附表 中明确。 10.4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 磋商 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 磋商 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任何对 磋商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响应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供应商承担。 11.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1.1 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见 磋商须知前附表 。 12.磋商文件的澄清 或者 修改 12.1 在 本章第 11.1 款 规定的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 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12.2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在 本章第 11.1 款 规定的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 5 日的,顺延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三、响应文件 13.一般要求 13.1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 13.2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及供应商与采 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供应商可以提交其它语言的资料,但应附中文注释,在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 13.3 计量单位应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未列明时应默认为我国法定计量单位。 13.4 响应文件应采用书面形式,电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的响应文件概不接受。 湖南阳光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10 13.5 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填写。 14.响应文件 的组成 14.1 响应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 1)磋商响应声明 ( 2)保证金 ( 3)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 ( 4)服务方案 ( 5)技术 /商务响应与偏离表 ( 6)提供政府采购政策产品清单及有关证明材料 ( 7)报价一览表及报价文件,以及规定格式的首次报价的报价一览表 ( 8)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14.2 除 磋商文件前附表 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及服务不是供应商制造或拥有的 ,则应当提供经销、或代理磋商货物、或为磋商货物提供售后服务的证明文件。否则,在磋商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文件。 14.3 磋商文件前附表 规定供应商在磋商时提供样品的,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在磋商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文件。 ( 1)未在 磋商文件前附表 规定的提交时间、地点提交的; ( 2)供应商提供 的样品与响应文件中型号、规格不一致的。 14.4 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根据 磋商小组 书面形式要求 提交的 最后报价 或者 重 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 最后报价 是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14.5 磋商文件规定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的,供应商应当在 技术 /商务响应与偏离表中对应内容注明。 14.6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无论成交与否,其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15.报价 15.1 供应商应当根据磋商文件要求和范围,以 人民币 报价,以元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15.2 供应商应按第五章“采购需求”要求及第五章“响应文件 组成”格式填写。供应商在 本章第 11.1 款 规定的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修改报价一览表中的报价,应同时修改其按第六章要求填写的相应表格中的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21.1 款的有关要求。 15.3 响应文件中标明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变动价格提交的报价将被认为是非实质响应而被拒绝。 15.4 供应商 的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采购项目预算或其计算方法见 磋商须知前附表 。 16.供应商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湖南阳光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11 16.1 已进行资格预审的,可以不再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资格审查 合格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影响或者可能影响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应更新或者补充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以证实其各项条件仍能继续满足本章第 3.1 款 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16.2 供应商 为联合体形式的,则应提交联合体各方资格文件、联合体协议,否则将视为非实质响应而被拒绝。 17.保证金 17.1 磋商须知前附表 规定交纳 保证金的 ,应按 磋商须知前附表 规定的 保证金形式交纳,不得以现金方式交纳 ,在本章第 11.1 款 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 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不超过 采购项目预算 2﹪ 的保证金 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 至元 。 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 本章第 18.1款 规定的 响应文件有效期一致。 17.2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7.3 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保证金的,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 。 17.4 采购代理机构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定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7.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上缴财政部 ( 1)供 应商在 本章第 11.1 款 规定的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 3)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 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 5)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18. 响应文件有效期 18.1 响应文件有效期见 磋商须知前附表 ,在此期间响应文件对供应商具有法律约束力,从本章第 11.1 款 规定的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之日起计算。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将被视为无效响应。 19.响应文件的签署及 规定 19.1 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装订成册,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 磋商须知前附表 。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正本和副本有差异时,以正本为准。 19.2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按磋商文件要求签章处盖单位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任何加行、涂改、增删,应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旁边签字。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19.3 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按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小组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 或者 重 新提交湖南阳光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12 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 ,一式两份,可打印或用不退色墨水书写,但需经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章。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20.响应文件 的密封和标记 20.1 响应文件应密封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盖供应商单位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20.2 响应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 磋商须知前附表。 20.3 响应文件如果未按上述规定密封和加写标记,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21.响应文件的 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21.1 供应商在本章第 11.1 款 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该通知应有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21.2 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时,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2.响应文件的递交与接收 22.1 供应商应在本章第 11.1 款 规定的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前,将响应文件送达 磋商须知前附表 中指定的地点。 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拒收。 22.2 在本章第 11.1 款 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由 供应商代表 当场查验 响应文件 的密封状况,采购人或 采购代理机构 不当场拆封 响应文件 。 五、响应 文件的 评审与磋商 23.供应商资格审查 23.1 磋商小组将根据本章第 3.1 款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对所有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 ( 1)未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 2)响应文件未按采购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 3)不具备采购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 4)报价超过采购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的; ( 5)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 ( 6)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23.2 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合格 投标人不足3 家的,不得进入符合性评审环节。 23.3 供应商有本章第 16.1 款 情形的,磋商 小组将 根据本章第 3.1 款 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对更新或补充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进行审查。不满足资格条件的,视为无效响应。 湖南阳光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13 23.4 供应商 为联合体的, 磋商 小组将 根据本章第 6.2 款 的规定对联合体各方资格文件、联合体协议进行审查,不满足资格条件的,视为无效响应。 24.磋商程序 24.1 磋商程序初步审查、磋商(包括澄清、符合性评审查)、 提出成交供应商。其中, 磋商按 本章第 29.1 款或者 第 29.2 款 情形 进行。 25.初步审查 25.1 磋商小组应当对供应商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初步审查。 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其响应文件无效, 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 1) 应交未交保证金或金额不足、保函有效期不足、保证金形式或保函出证机构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 ( 2) 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 ( 3) 响应 文件有效期不足的; ( 4)不符合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磋商文件规定的。 26. 偏离 26.1 本条所称 偏离为 响应文件 对磋商文件的偏离,即不满足、或不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偏离分为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条款偏离和对磋商文件的一般商务 和 技术条款(参数)偏离。 26.2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外, 磋商文件中用“拒绝”、“不接受”、“无效”、“不得”等文字规定或标注“★”符号的条款为实质性要求条款(即重要条款),对其中任何一条的偏离,在磋商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文件。未用上述文字规定或符号标注的条款为非实质性要求条款 即一般条款 。 26.3 “磋商文件前附表”中和 “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中的一般商务 和 技术条款(参数),在超出允许偏离的条款数(最高项数)时,在磋商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文件。前述章节中一般商务 和 技术条款允许偏离的最高项数见 磋商文件前 附表。 26.4 本章第 26.3 款 所称条款数(最高项数)的统计方法见 磋商文件前附表。 。 27.澄清 27.1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 包括首次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 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该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磋商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 内容。 湖南阳光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14 27.2 最后报价计算错误修正的原则最后报价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分项报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分项报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分项报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分项报价。 28.符合性审查 28.1 对响应文件 包括首次 提交的 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 的符合性审查。磋商小组应当对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供应商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其响应文件无效(供应商不参加磋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 1)不满足本章第 26.1 款 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 ( 2)不符合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磋商文件规定的。 28.2 符合性审查结束后 ,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供应商应派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磋商。 29.磋商 29.1 对于 本章第 10.3 项 未明确磋商文件实质性变动内容,或者磋商文件明确了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内容,但在磋商过程中, 磋商小组 根据磋商情况 认为 磋商文件无需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磋商小组应当 根据本章第 28.1 款 规定 对供应商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直接与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就价 格组织多轮磋商。 ( 1)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磋商小组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 2)磋商文件明确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但在磋商过程中 磋商小组 根据磋商情况 认为 磋商文件无需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磋商小组不另行通知。 29.2 对于 本章第 10.3 款 明确磋商文件实质性变动内容,且在磋商过程中磋商文件实质性内容发生变动的, 磋商小组 可以组织多轮磋商。 在每一轮磋商中,磋商小组 可以根据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情况, 对磋商文件的 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 作实质性变动 磋商文件的实质性变动内 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并以书面形式要求 符合性审查合格 的供应商,在规定的 截止时间前 重 新提交响应文件 。 磋商小组应当 根据本章第 28.1 款 规定 对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不得进入下一轮磋商,也不得要求提交最后报价。 ( 1)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 2)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 ,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 3 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湖南阳光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15 29.3 重 新提交的响应文件 或者最后报价应按 本章第 19.3 款 规定, 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章,在规定时间内密封递交给磋商小组 。 29.4 供应商的 最 后 报价及 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价格扣除情况,磋商小组应召集所有参加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当场开封 公布,并由供应商代表签字确认。 29.5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或 者磋商小组。 该通知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采购代理机构按本章第 17.4 款 规定 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保证金。 29.6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未按磋商文件规定及磋商小组要求提交最后报价 或者 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 ,且又未按本章第 29.5 款 规定 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30.提出成交供应商 30.1磋商小组应当按照综合评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提出 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31.确定成交供应商 31.1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31.2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 5 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综合评分得分最高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32.磋商的特殊情形 32.1 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响应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相关规定, 经财政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符合本款情形的,本章第 29.1 款、第 29.2款、第 30.1 款、第 33.1 款 中规定的供应商最低数量可以为两家。 33.磋商终止 33.1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 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 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 3 家的,或者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少于 3 家的; ( 4)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34.重新评审 34.1 除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 构不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财政部。 湖南阳光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16 35.保密及串通行为 35.1 磋商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35.2 供应商 不得与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其他供应商恶意 串通;不得向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采购工作。 35.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属于恶意串通, 成 交无效,并 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1)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获得其他供应商的响应情况,并修改其响应文件的; ( 2)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授意供应商撤换、修改响应文件的; ( 3)供应商之间协商技术方案、合同条款以及报价等响应文件实质性内容的; (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竞争性磋商政府采购活动的; ( 5)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成交的; ( 6)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提交响应文件或者退出磋商或者放弃成交的; ( 7)供应商与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及 磋商小组成员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的。 ( 8)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行为。 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 36.成交信息的公布 36.1 成交供应商确定后 2 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将成交结果信息在 磋商须知前附表 指定的媒体上公布。 37.询问及质疑 37.1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 37.2 供应商若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可 以按法律、规章及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38.成交通知 38.1 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8.2 成交通知书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8.3 成交供应商在收到采购代理机构的成交通知书后 10日内,应按照 磋商须知前附表 的规定,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成交的,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湖南阳光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17 交。 38.4 成交供应商 没有按照本章第 38.3 款 规定 提交履约担保的 ,视为放弃 成交资格 , 其保证金不予退还。 39.签订合同 39.1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其补充的响应文件等均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 39.2 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9.3 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成交供应商不得向他人转让成交项目,也不得将成交项目分包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39.4 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 1 至 3 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一)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的; (二)未按照 采购 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四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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