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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碳交易現況對臺灣森林經營之影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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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碳交易現況對臺灣森林經營之影響.pdf

林業研究專訊 Vol.13 No.1 200614林業研究專訊 Vol .13 No.1 200615世界碳交易現況對臺灣森林經營之影響⊙林業試驗所林業經濟組‧林俊成 ⊙林業試驗所森林經營組‧王培蓉前言自 2005年 2月 16日起京都議定書生效後,世界各國即須落實二氧化碳減量的工作,以緩和氣候變化的長遠影響。我國雖非京都議定書的締約國成員,仍有義務善盡減量的責任。京都議定書第 3.3條規定從 1990年以後所進行之新植造林 afforestation、更新造林reforestation及森林伐除 deforestation活動,所造成的二氧化碳吸收或排放淨值,可併入排放減量值計算,此即 ARD活動。第 3.4條規定因加強森林經營管理所額外增加的碳吸存量也可併入排放減量值。此外,京都議定書另提出聯合減量 Joint Implementation;JI第 6條 、清潔發展機制 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CDM第1 2 條 及 排 放 權 交 易Emissions Trading;ET第 17條 等三種彈性機制,藉由跨國合作減量的管道,來協助某些國家以較低的成本達成溫室氣體減量的目標。透過彈性機制的運作,森林經營所吸存的二氧化碳成為一種可交易的產品,碳排放權交易亦已形成國際性的重要產業。森林經營與碳交易市場良好的森林經營可提高單株林木對 CO2的吸存量提供碳交易市場所需的「商品」。在京都議定書之清潔發展機制以及共同減量機制下,污染排放者可提供資金協助森林經營者造林,或是以購買方式取得碳減量效果所折抵的碳排放權。森林經營除可提供碳減量的利基,亦緩和人為毀林的壓力,同時具兼顧生態穩定、經濟發展與社會正義等多面向的優點,因此愈來愈多的國家、企業體投入以森林經營的產品所興起的碳交易市場,將森林轉為非林業用地,會增加 CO2之排放量 蘇德忠 攝 專題論述專題論述林業研究專訊 Vol.13 No.1 200614林業研究專訊 Vol .13 No.1 200615投資總額正快速成長。目前全球許多國家已利用森林資源之碳排放權進行交易,據國際環境與發展研究所 International Institute for Environment and Development; IIED調查,即顯示在 27國中已進行 75筆碳交易 Landell-Mills and Porras, 2002。目前每公噸的碳交易價格由 2005年 2月份 78歐元到 4月份已漲到18歐元。就此,世界銀行 World Bank預測至2008年碳交易額每年可達到 100200億美元,英國前能源部長 Stephen Timms也預測至 2010年可達到 190億美元的交易規模。為及早取得制度運作的制訂權,以便掌握此一利潤可觀的商機,許多國際性機構已迅即串連起來,如 2000年世界銀行於所成立的「原型碳基金 Prototype Carbon Fund」,至 2004年 9月底已有六國政府 17家企業加入;或如後起之歐洲發展銀行以及美國所提出的「亞太清潔發展與氣候合作夥伴」協定。在可見的未來,國際間為了碳交易所開啟的市場利益,勢必有更多的合縱連橫之策略。台灣營林活動之碳匯潛力根據 IPCC政府間氣候變遷特別委員會 之 LULUCF土地利用、土地利用變遷與林業 良好做法指南 Good Practice Guidance for Land Use, Land-Use Change and Forestry的定義,所謂新植造林 afforestation即指在過去 50年間為無林狀態的土地,如農地、荒廢地及其他用地,經由人類直接栽植、下種等方式而轉變成為森林的活動。而更新造林reforestation則係指原本已是林地,但砍伐之後重新透過栽植、下種等再等方式而轉變成為森林的活動。森林伐採或稱為伐林、毀林 deforestation則指將森林地轉變為無林地的人類活動。而一國的碳排放減量淨值即等於全國新植造林加上更新造林的碳吸存量,再扣除該國森林伐採損失排放量所得。據此來看臺灣林業統計的資料,則台灣地區從 1990至 2004年間總造林面積約 8萬 4仟公頃,平均每年造林面積約 5600公頃。主要包括全民造林、伐木後之更新造林地,會隨著林齡增加而提高碳吸存總量(林俊成 攝)專題論述專題論述林業研究專訊 Vol.13 No.1 200616林業研究專訊 Vol .13 No.1 200617崩塌地復育造林、平地景觀造林及海岸林造林等造林計畫。因此台灣地區於林地上造林的部分,可歸為更新造林的部分,而農地造林及平地景觀造林,如原先為無林狀態,則為新植造林。不過對於全民造林、崩塌地復育造林、海岸林造林的部分,歸為新植造林或更新造林,則視原先的土地使用狀態而定,例如崩塌地復育造林地點,如原先為無林狀態則為新植造林,如原先已有森林覆蓋則歸為更新造林。全民造林運動中造林面積較大的樟樹、肖楠、台灣櫸等三種樹種之碳吸存潛力,在造林後 10年,則每公頃林地之碳吸存量可約為 32公噸, 20年後則增加為 68公噸。因此,不論新植造林或更新造林等造林活動來增加碳吸存都是被認可且值得鼓勵的。而台灣地區在 1990至 2004年間平均每年林木伐採面積約 700公頃,因此在台灣有限的土地上,欲以增加造林面積來提高碳吸存量,除了在非林地造林之外,增加林地更新的伐採活動,藉由伐採後再更新造林也是一個可思考的方向,雖然森林伐採後再進行更新造林,其造林初期時的總碳吸存量不及原先未伐採時的總碳量,但隨著林齡的增加會增加碳的吸存,同時伐採木原先所吸存碳會以另一種形式而將碳繼續固定於林產品中。台灣地區二氧化碳排放及碳交易前景在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的規範以及京都議定書已然生效的壓力下,倘使國際社會要求我國亦需承擔溫室氣體減量的責任,則我國對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需有一規劃藍圖。包括台灣總 CO2排放量與購買碳排放權的成本計算,以及評估世界各大碳交易市場的模式、價格波動與計算標準。台灣現有森林對 CO2固定量因估算方法不同,而有極大的差異。以現有的森林計算,台灣森林每年大約可吸收 17至 35百萬公噸的 CO2,約佔 1990年台灣石化工業釋出 CO2量的 10.2至 21.1。造林所增加的 CO2淨吸存量,雖可用於抵消部分溫室氣體排放量,但目前台灣地區 CO2排放量持續增加的趨勢下,現有之造林工作與成果實不足以平衡我們對CO2排放之總量。因此,從國際碳交易市場購買國外的碳排放抵減額,為後續溫室氣體減量的考量方向之一。台灣碳交易市場的潛在賣方Point Carbon是國際碳交易諮詢公司之一,該公司依據清潔發展機制 CDM或聯合減量 JI機制,對可提供碳排放權的地主國賣方 之投資環境、計畫狀態、投資潛力等加以評估,並進行等級排序,而這個排序會影響潛在買方的投資意願。所謂清潔發展機制為附件一國家與非附件一國家 開發中國家 之間的一種合作減量模式,附件一國家以資金援助與技術轉移的方式,以協助非附件一國家進行溫室氣體減量,而附件一國家則可取得「經認證的排放減量 certifi ed emission reductions, CER」額度。共同減量則為附件一國家間藉由共同推動排放減量的方式,在附件一國家間彼此交換或取得「排放減量單位 emission reduction units, ERU」額度。而依據 2005年 5月所評定公佈的清潔發展機制下主要地主國的等級依序為印度、智利、巴西、中國、墨西哥、秘魯、摩洛專題論述專題論述林業研究專訊 Vol.13 No.1 200616林業研究專訊 Vol .13 No.1 200617哥、韓國、馬來西亞、越南、南非、泰國、印尼等 12國。同年 8月所公佈聯合減量的主要地主國排序則為保加利亞、羅馬尼亞、紐西蘭、波蘭、匈牙利、愛沙尼亞、捷克、斯洛伐克、烏克蘭、蘇聯等 10國,上列的 22個國家即為我國可考慮的潛在賣方。由於上述有些國家為我國近幾年來的主要木材進口國家,如紐西蘭之松類原木及製材、馬來西來桉樹具有生長快速、伐期短的特點,成為赤道兩旁重要的紙漿及工業用材,也是近年來最常用於碳交易市場的樹種之一。許原瑞 攝之闊葉樹原木及製材、智利及中國之針葉樹製材、以及印尼之闊葉樹製材等。未來若能結合木材供需與碳交易,在取得原木及製材的同時,進行清潔發展機制或聯合減量的合作造林,應為對環境友善的可行之道。目前在馬來西亞、越南、泰國、印尼等國家,已有我國企業進行造林及林業投資,未來所產生的碳吸存量是否可納入本國的排放減量額度其運作機制為何值得再深入探究。結論目前我國在 CO2減量的策略除了調整產業政策與產業結構、提升能源效率之外,厚植台灣地區的森林資源以及加入國際森林資源碳交易市場,亦為未來溫室氣體減量策略的可行方案之一。厚植森林資源可藉由增加造林面積、提高森林經營效率、減少森林災害等方式來達成。而透過造林與森林經營不僅可增加吸收與貯存二氧化碳,同時也可提供民眾所需之綠色材料,促進木材工業與林產品市場繁榮發展,同時兼具國土保安之效。然而,森林的碳交易手段應為國內減量的補充方式,而非無限制的向其他國家或地區購買,且交易行為也需在經濟、社會、環境多層面進行成本考量與取捨。碳交易是與其他國家的一種交易行為,如能同時考慮造林所提供的碳吸存量及日後木材供給問題,俾能達到溫室氣體減量及木材供應的目標。專題論述專題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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