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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交易.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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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交易.pdf

碳排放交易 基本原理以及欧洲和德国的实践经验目 录 简介 排放交易的基本原理和效益 排放交易的基本原理 排放交易的效益 关键设计要素 设定总量 覆盖范围 配额分配 数据采集和监测、报告及核查 灵活性规定 市场稳定措施 排放交易实践 制度与法律框架 市场参与者、交易工具及市场监管 全球碳交易市场的愿景 参考书目 01 02 04 13 17 19碳排放交易 01 01 –– 简介 简介应对气候变化已成为21世纪全球决策者面临的重大挑战。科学和经济证据表明通 过尽快采取有力措施1 实现以下目标已成当务之急“将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 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的人为干扰的水平上”(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二条。 气候变化是不容争辩的事实。在此背景下,相关各方达成共识,认为应将自产业革命以 来的全球气温增幅控制在2摄氏度以内,以此有效应对气候变化产生的不利影响。国际范围内,联合国成员国通过长期谈判促成通过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UNFCCC)和京都议定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提供关于气候变化全 球行动的基本框架,京都议定书则规定了发达国家2008年至2012年期间的约束 性温室气体(GHG)减排目标。鉴于部分缔约国同意在京都议定书基础上进一步 作出承诺,各国谈判代表目前正在聚焦协议条款,此协议将在2015年达成,2020年 生效。国家层面上,可采用一系列不同的政策工具应对减排挑战市场工具(例如排放交 易体系或环境税)、监管工具(例如直接行政管制、效率及技术标准)以及信息政策工 具(例如认证标签,通过活动、教育和培训提高环保意识等)。按照京都议定书的要求,欧盟同意到2012年实现温室气体排放量比20世纪 90年代水平减少8的目标。作为内部责任分担协议的部分内容,欧盟成员国承诺实现 各自的减排目标,以此实现上述总目标。德国承诺将其温室气体排放量减少21。2008 年,在京都议定书承诺目标的基础上,欧盟还同意到2020年实现温室气体排放量比 20世纪90年代水平减少20的目标。德国计划同期实现减排40%。此外,欧盟还制 定了至2050年实现减排80%-95%的线路图。目前,截至2030年中期减排的目标正 处于讨论阶段。为达成上述目标,欧盟将排放交易这一市场工具作为其首要政策手段, 该市场工具规定欧盟企业可在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 ETS)内进行配额交易。欧盟排放交易体系于2005年启动,涵盖包括能源和工业在内的主要经济行业。其 他国家和地区,如新西兰、哈萨克斯坦、韩国、东京、中国的7个碳排放交易试点省 市、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及东北部诸州、加拿大魁北克省纷纷效仿欧洲建立了(或正在 建立)各自排放交易体系。尽管这些体系的具体设计不尽相同,但均遵守总量-交易原 则。本文旨在分析该原则及其效益,介绍关键设计要素,同时探究排放交易运作方式。 本文将通过介绍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和德国的经验和实例重点分析相关理论内容。 1 关于详细内容,请参见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第五期评估报告气候变化2013-自然科学基础(2013)和斯特恩评论气候变化经济学(Stern Review on the Economics of Climate Change)[2006]。 e „ 碳排放交易 02 02 –– 排放交易的基本原理和效益 排放交易的基本原理和效益 排放交易的基本原理排放交易的基本原理简单,可用“总量-交易”体系阐释。在该体系内,根据国 家、管辖区或行业排放量规定一组实体某时期内的排放上限或“总量”。在排放上限的 约束下,参与实体可通过购买或出售排放配额满足其排放需求,使其在各履约期末持有 足够配额抵消排放。如果某企业持有的排放配额超过其排放需求,剩余配额可通过交易 机制进行出售。相反,如果该企业持有的排放配额不能满足其排放需求,超排部分的排 放配额应向参与排放交易体系的其他企业购买,或在政府拍卖上竞投获得。 r „ � 专栏 1总量-交易的基本原理 总量在本案例中,A、B两家企业的二氧化碳年排放量必须由过去的10000吨减少10,降 至9000吨。每家企业获得4500吨排放配额。 交易通过采取技术措施,A企业二氧化碳排放量从5000吨降至4000吨。该工厂仅需4000吨 配额抵消其排放量,因此可在市场上出售剩余配额。对B企业而言,减排技术成本高于在市场上 购买500吨配额的成本。最终10的减排目标实现了。 资料来源DEHSt 2014 Fact Sheet – Emissions Trading adapted排放交易 03 02 –– 排放交易的基本原理和效益因此,限制排放权可对企业投资减排措施产生经济激励。受多种因素影响,某些企 业能够立即实现减排,并通过降低生产成本或出售剩余配额获利;另一些企业则购买配 额用于其他行业或留待日后使用。因此,排放交易既将排放总量限制在规定范围内,又 为企业采用最符合成本效益的方法实现减排提供灵活性。作为市场工具,排放交易体系 (ETS)对经济活动的外部环境成本负责,是“污染者付费原则”的典型范例。 排放交易的效益排放交易体系通常涉及国家经济领域的重要行业,尤其是能源行业和工业。应 将该体系视为气候变化应对政策组合内的首要政策工具,可与其他相关措施形成互 补。 排放交易可产生的主要效益如下 „ 排放交易保证环境效益通过设定绝对总量并控制实际排放量,可有效实现减 排领域的环境目标。就此而言,排放交易体系提供了其他政策工具不具有的优 点。以碳税为例,监管机构可通过征税保持价格稳定,但无法保证体系内实体 的总排放量。补贴、标准以及监管法规等工具主要针对排放强度,效果存在不 确定因素。相比之下,排放交易体系则控制总排放量,可保证实现减排目标。 „ 排放交易保证成本效益排放交易体系可以最低经济成本实现减排目标。该体 系主要通过所涉企业灵活安排减排时间和地点实现成本效益。各实体可选择经 济效益最高的减排措施。在低成本减排方案不足的情况下,亦可选择在市场上 购买配额。购买配额意味着一家企业正在资助另一家企业实施减排,使其减排 成本更低。 „ 排放交易提供经济灵活性排放交易体系内根据当前经济状况调整碳价。若经 济增长、排放量上升,配额价格将走高。经济增速放缓期间,价格则随产量和 消费量减少而下降。可将排放交易体系视为经济风向标经济强劲发展且能够 投资低碳减排领域的时期,该体系可为开展减排工作提供更多激励。经济增速 放缓时期,该体系设定的排放价格则相应下降。 „ 实行排放交易体系可进一步加快开发、普及和实施低碳技术通过设定长期总 量,排放交易提供了长期价格信号,同时为私人投资开发和实施低排放/零排放技 术提供了重要激励,从而降低了未来减排领域的宏观经济成本。此外,强劲的价 格信号也有助于在市场参与者中间普及低排放/零排放技术。 „ 排放交易制度为不同地区减排体系连接和减排合作提供可能性通过体系连接形 成更广大的市场,有助增加符合成本效益的减排选择,提高市场流动性。 碳排放交易 04 03 –– 关键设计要素 关键设计要素排放交易体系的功能是通过设定碳排放价格引导人们在制定投资决策过程中将碳排 放成本因素纳入考量范围。碳交易价格取决于市场上碳排放权的数量供应与需求的关 系。一旦走上正轨,排放交易体系的诸多要素均可由市场变量决定。然而,决策者仍须 考量数项关键设计要素。为确保实现既定环境目标,有效推动极具成本效益竞争市场高 效运作,排放交易体系的设计决策应考虑若干要素。 t „ 专栏 2构建排放交易体系的重要考虑事项设计和实施排放交易体系方面,可借鉴现有排放交易体系的经验 „ 高质量的精确数据对于设定有效的排放总量至关重要。因此,确保排放交易体系正常运作 需有强有力的排放监测、报告及核查(MRV)制度作保障。换言之,从最初阶段就必须 确保排放的每吨二氧化碳当量 都得到报告。 2 „ 尽量简明扼要。易于理解的排放交易体系规定有助于获得政治认同、简化执法环节以及最 小化交易成本。 „ 一致性与可预见性,包括解决价格和供应波动的措施,将有助建立长期价格信号,藉此实 现投资确定性。此举有助于创造稳定的环境,引导人们在制定低碳技术投资决策时将碳价 纳入考量范围。 „ 新建排放交易体系之设计应尽可能与其他排放交易体系兼容,以便在中长期与其他排放交 易体系建立关联。由于此种关联性有助于提高效益,因此颇为可取 2 二氧化碳当量[CO 2 e]是对于给定量的某种类温室气体或温室气体混合物之辐射强迫的度量单位,以一定量的二氧化碳表示能够产生相同辐射强迫 效应的其他温室气体量。二氧化碳当量可用于比较6种温室气体对全球气候的影响。碳排放交易 03 –– 关键设计要素 05 设定总量设定总量是构建排放交易体系过程中最重要的决策之一。它是确保排放交易体系环 境效益的关键要素,亦是决定具体排放配额之经济价值的主要因素。设定总量涉及在环 境目标与经济成本之间求取平衡。实际上,设定总量涉及诸多政治考量,特别是能够确 保隐形成本接受度的政治考量。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步加大总量控制并在市场成熟时采取 进一步行动有助于应对挑战,解决随着排放交易体系的推行可能渐次显现的初始难题。 总量或目标有多种定义方式它可为根据绝对排放量或避免排放量而设定的绝对总 量,或者是相对目标或基于强度的目标(如根据单位产出进行定义,可能与经济增长或 其他变量相关),但只有设定绝对总量上限的排放交易体系可实现环境效益的确定性。 专栏 3欧盟排放交易体系收紧总量、扩大范围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的首个交易期为学习阶段。该交易期将减排范围与排放总量维持在可控 制水平。第二交易期与京都议定书的第一个承诺期同步。为实现既定目标,欧盟在该交易 期扩大了减排范围并设定了更为严格的总量。该趋势延续到2013年之后,欧盟排放交易体系涵 盖更多温室气体与行业,因此排放总量将以某一特定线性递减系数逐年递减。 资料来源柏林阿德菲咨询公司 adelphi 3 排放上限适用于所有欧盟成员国及列支敦士登、挪威和冰岛(自2008年起)。由于体系所覆盖的地域范围扩大,即在2007年保加利亚、罗马尼 亚的 加入和2013年克罗地亚的加入,排放上限相应调整。碳排放交易 06 03 –– 关键设计要素总量一经设定,排放预算总量即被分解为数个分量,通常被称为排放配额或许可。 排放配额或许可代表排放一定量(例如1吨二氧化碳当量)温室气体的权利,因此可被 视为某一特定排放交易体系中在两个市场参与者之间流通的一种货币。设定总量包含与 其他排放交易体系设计事项相关的进一步考量,例如设定基准年与相关基准线、定义履 约期及时间长短。清晰定义的长期减排路径可向市场参与者提供投资确定性,并可籍此 确保体系的有效性。 覆盖范围定义某一排放交易体系的覆盖范围涉及(1)确定待管制气体种类、需纳入体系的 行业类别以及参与者的排放限值;(2)确定监管重点并指定纳入排放交易体系范围之 经济体的相关机构。理论上,为实现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率最大化,所有排放源、排放部门及排放物均应 纳入排放交易体系范畴。但实际上,受诸多因素影响,这一目标难以实现。这些影响因 素包括测算排放量涉及的能力与成本、旨在确保合规性之控制手段的可用性、体系管理 的行政负担等。有鉴于此,某一排放交易体系也许仅能涵盖某一经济体或管辖范围内总 体排放量的某一部分。事实上,大部分现有体系均是如此。京都议定书的管制对象包括六种温室气体二氧化碳(CO 2 )、甲烷(CH 4 、 一氧化二氮(N 2 O)、氢氟烃(HFCs)、全氟化碳(PFCs)、六氟化硫(SF 6 )。根 据其在大气中浓度的不同,这6种气体对温室效应的贡献亦不尽相同。 4 此外,这些气 体的全球暖化潜能也各异。 确定纳入某一排放交易体系的气体种类时,通常根据其排 放源、排放实体以及快速有效测算、监测以及报告这些气体的能力而定。通常而言,排 放交易体系会将二氧化碳排放纳入管制范畴,因为它是大气中含量最高的一种温室气体 (约占大气中所有温室气体浓度的80)。确定 排放监管点是指通过指定必须提交排放配额的企业类型规定排放交易体系的参 与者。体系可采用上游监管模式(化石燃料由上游企业进入经济体)、下游监管模式( 下游企业消耗化石燃料并向大气排放温室气体),或整合下游大型固定点源监管与其他 上游排放源监管的综合模式。上游监管模式涵盖燃料生产商或进口商,且参与者数量相 对较少,因此可覆盖整个化石燃料市场。下游监管方式直接针对排放者,如发电厂运营 商。这些排放者对其产品、服务或消费的碳排放量承担责任。在该种监管方式下,参与 者数量较大,减排方式众多,可对市场流动性产生积极影响,并有助于形成更稳定、运 作更好的市场。在极端情况下,该种方式可覆盖家庭用户,但很可能导致交易成本和行 政负担激增。因此,通常情况下,下游监管方式仅覆盖超过给定排放限值的大型固定点 源。综合监管模式涵盖下游大型固定点源与价值链上游其他环节,例如交通环节。目 前,综合监管模式正处于开发阶段。 4 参见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清单指南(Guidelines for National Greenhouse Gas Inventories)2006年修订版 (2006年)碳排放交易 03 –– 关键设计要素 07就 行业涵盖范围而言,覆盖整个经济体的排放交易体系可提供最大数量的减排方 式,并可籍此实现排放交易体系成本效益最大化。排放交易体系的目标通常尽可能以最 小的行政负担覆盖尽可能多的碳排放。事实上,排放交易体系通常优先覆盖能源部门和 能源密集型行业等主要排放企业。其他行业则仅可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步被纳入交 易体系,或通过采取补充政策措施施行排放管制。化石燃料发电产业与能源密集型产业 属于大型固定点源排放,因此特别适合纳入排放交易体系管制范围。为降低行政成本, 排放交易体系通常仅要求排放量已达到某一特定排放限值的相关设施遵循体系要求 配额分配“分配”是指在设定排放总量、确定排放交易体系的适用范围、行业覆盖范围和监 管重点后向市场参与者分发配额。由于配额具有市场价格,因此其整体价值甚为可观。 配额的分配可为高度政治化的进程,涉及诸多考量因素。通常存在两类配额分配的基 本机制免费分配与拍卖。排放配额可根据“祖父制”(grandfathering)或基准线 (benchmark)进行免费分配。“祖父制”系指以某一给定基准期的历史排放水平为 主要考量的分配方式,基准法则是根据某一给定产品组或行业的绩效评价确定排放配额 的分配方式。拍卖法允许政府通过拍卖方式分配配额。该种分配方式提供了价格发现机 制,并通过为政府创收提供政府额外资金,以用于实施进一步气候保护措施或补偿消费 者因碳价而产生的额外成本。免费分配有助于解决对竞争力的担忧(如碳泄漏)以及弱化碳价对消费者的经济影 响。根据各项基准线分配免费配额有助于奖励先期行动给予业已实现有效减排的企业 主体更多的免费配额。拍卖具有实现排放总量的价格发现功能,最终可确保配额分配的 透明度。由于拍卖给出有关实际减排成本与实际碳价格的清晰讯号,并降低投资决策难 度。因此,理论上拍卖是最具环境效益的分配方式。此外,难以设计能够确保不同行业 间不出现竞争扭曲现象的免费配额分配方式。 数据采集和监测、报告及核查 (MRV)为构建国家、行业及实体制定管理与政策决策的基础,排放量信息是重要基石。为 确保环境完整性并建立市场信任与信心,必须通过对所有实体施行统一规定确保市场参 与者满意。有鉴于此,市场监管者必须采集详实、全面的实际排放量数据,并辅以持续 的监测、报告及核查。这一点对碳税而言同样适用。该程序被称为监测、报告及核查 (MRV)制度。排放交易体系的另一难题是确定数据采集负责部门由国家统一采集 还是由排放实体自行负责。尽管企业容易获得自身信息,但存在少报漏报的动机。因 此,国家或其他系统的行政部门需要审计与执法/惩罚机制提供辅助。测算有两种基本可能方式[1]直接、持续的测算方式;[2]根据活动变量(例如燃 料使用量及其相关排放因子)进行推估的测算方式。由于必须安装并持续运行精良技术碳排放交易 08 03 –– 关键设计要素 设备[连续排放监测系统(CEMS)],用以避免计算造成的数据不确定性,因此,直接 测算成本十分高昂。总体而言,上述两类测算方式均具稳定可靠的特征,因此适用于排 放交易体系框架下的测算任务。核查可经由政府机关或某一独立第三方核查机构执行。根据采用的测算方式,核查 方参照活动数据与燃烧效率因素(或对比核查),检查仪器或核查计算,确保方法正 确。只有企业完全遵从排放总量与市场机制的规定(要求各方遵守规定并对排放交易体 系的法规制度建立信心),才能全面实现排放交易带来的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有鉴于 此,规定相关惩罚性措施的执行机制应成为排放交易体系的核心要素。只有当监管机构 无需定期强制执行此类措施而仅借助其威慑作用实现排放交易体系正常运行时,此类措 施方可实现最佳效果。因此,惩罚性措施应具有严厉、有效、易于实施的特征。惩罚性 措施可采取多种形式,例如经济处罚,未来阶段引入更加严格的减排要求,要求减少排 放量并交出排放配额,亦可综合使用上述措施。实行惩罚性措施至关重要,因此应将此 类措施作为自动机制纳入排放交易体系。此举可防止决策过程产生的漏洞、豁免及例外 干扰体系正常运行。碳排放交易 09 03 –– 关键设计要素 灵活性规定排放交易体系为企业提供灵活度,允许其通过选择落实减排投资或购买排放配额最 终达成减排目标。不仅如此,某些排放交易体系还引入其他灵活性规定,包括抵消信用 额度、储备及借贷等。 在排放交易体系中引入抵消碳信用额度的原因是各行各业中可能存在经济有效的 减排方式,但是鉴于这些减排方式低于最低合规排放限值不在排放限制阈值里,属于 不被管制行业,或存在于游离于排放交易体系之外的国家,因此尚未被纳入排放交易 专栏 4 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的监测、报告及核查流程以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第三阶段 (2013 年-2020年)德国的监测、报告及核查制度为例运营商排放实施者应制定排放监测计划,列明排放测算方法学,并将计划提交德国排放交易 管理局(DEHSt)进行评估。此后,排放实施者应编制年度排放报告,提交官方认可的独立核 查机构进行核查。报告通过核查后,交由德国排放交易管理局进行审核和审计(包括针对所有 报告的自动审核和针对部分报告的详细审核)。一旦发现违规行为,违规者或将受到处罚。碳排放交易 10 03 –– 关键设计要素 体系。设立抵消信用额度的目的是为减排措施提供财政支持,并在不影响体系整体环境 完整性的前提下向强制遵守排放交易体系规定的实体提供更多灵活性。该种额度有助于 增加市场流动性,并可显著减少扭曲与波动。欧盟和新西兰选择使用现有清洁发展机制 (CDM)和联合履行(JI)机制作为其排放交易体系的信用额度抵消机制。清洁发展 机制下的项目采用“经核证的减排量(CER)”单位,适用于不承担京都议定书 减排义务的发展中国家;联合履行机制下的项目采用“排放减量单位(ERU)”,适 用于承担减排义务但无需将所实现的减排量计入其减排目标的工业国家。除上述信用额 度的国际性抵消外,排放交易体系还允许在体系未覆盖的经济部门内实施其他形式的信 用额度抵消。如加州和魁北克实施的国家项目项目分别在美国和加拿大实施。在此情 况下,项目类型、执行方式以及减排测算、报告和核证方式均通过具体协议和法规进行 规定。无论国际还是国家层面的抵消信用额度,对体系环境完整性至关重要的一点是 抵消项目的“附属性”,如果没有信用额度出售机制作为支持,则抵消也无从发生。储备与借贷是在下文所载原则的基础上设立的灵活性规定即,在中短期内,一吨 温室气体,无论何时排放,其对环境变化的影响均保持不变。此类规定有助于消除商业 周期的波动,并可帮助实体以尽可能低的成本满足相关减排规定的要求。在拥有多个履 约期的排放交易体系中,以往各阶段剩余的排放配额不应在履约期结束时简单地做报废 处理,而应允许其在未来履约期内继续生效。这样,行政管理机构、排放实体及其他市碳排放交易 11 03 –– 关键设计要素 场参与者可将以往各阶段剩余的排放配额累积、“储备”起来,供未来“履约期”或交 易期使用。这种机制会激励排放实体落实减排投资,因为它们认识到,现在与未来均可 从二氧化碳减排中获益。某些情况下,排放交易体系也可能允许排放实体“借贷”未来 的排放配额,换言之,即排放实体同意通过未来实施减排措施“偿还”碳排放债务。排 放配额借贷可作为十分重要的灵活机制使用,因为它允许仍拥有足够资本存量的企业实 现其在资本存量中的充分投资,并在其初始投资已提足折旧后转而投资更先进的技术。 若排放交易体系允许企业借贷排放配额,则必须确保该企业未来能够切实实现减排目 标,而非不断延迟实现该等目标。通过将排放配额借贷的规定严格限制在减排路径上的 极短时段即可实现上述目标。 市场稳定措施排放交易体系的原则之一是让市场在规定的排放总量上限下找到合适的排放配额价 格,而不应由某个监管机构(例如税收)随意设定。然而,为对抗外来冲击和控制价格 波动,很多排放交易体系均引入附加机制,藉此平衡供需并为市场参与者提供某种程度 上的价格发展确定性,确保健全的价格信号。排放交易体系稳定措施可通过调控市场上的排放配额来实现,包括价格和数量两个 层面。例如,拍卖底价(在加州、魁北克和区域温室气体行动计划采用)并不调整 二级市场上的排放配额价格,但直接限制当需求及价格低于某个水平时额外排放配额的 拍卖价格。同样地,所谓的成本控制储备在市场供应严重短缺时通过向市场提供额外排 放配额抑制价格激增。然而,应注意此等干预措施仅可在排放交易体系设定的排放总量 限制下采用。此外,在此等干预措施的设计上,还应留给市场自行决定有效减排价格的 灵活性。2014年1月,欧盟委员会就欧盟排放交易体系提出一揽子改革建议,包括关于“ 市场稳定储备”的规定。在市场稳定储备方案下,不是根据价格波动、而是根据流通的 排放配额数量来决定向市场增加或从市场收回排放配额。该一揽子改革建议旨在限制配 额过剩或过度短缺的情况,同时允许市场参与者持有足够的排放配额应对价格波动或进 行“套期保值”。碳排放交易 12 03 –– 关键设计要素 欧盟28个成员国、冰岛、列支敦士登及挪威 第一阶段欧盟成员国制定国家分配计划决定各成员国的排放总量和排放总量分配方式 第二阶段与第一阶段类似 第三阶段第二阶段覆盖的行业,外加从事温室气体捕获、运输和地质封存的企业;存在二 氧化碳排放的其他工业企业(石油化学产品、氨、有色金属、石膏和铝制品行业);存在氧 化亚氮排放的硝酸、脂肪酸和水合乙醛酸生产企业;及存在全氟化合物排放的行业。 二氧化碳 一氧化二氮、全氟化碳(自2013年起纳入管制范围) 第一阶段发电站及其他火力发电厂以及工业设施(炼油厂、焦炭炉,钢铁厂以及生产水泥、 玻璃、石灰、砖块、陶瓷、纸浆、纸张和板材的设施)。 第二阶段除第一阶段涵盖的行业外,加上经营欧盟境内航班的航空企业(自2012年起) 第三阶段除第二阶段涵盖的所有管制行业外,还将纳入更多行业、更多种类的温室气体 包括涉及温室气体捕集、运输与地质封存的各类设施;新增工业设施(石油化工、氨、有色 金属、石膏及制铝行业)排放的二氧化碳;生产硝酸、已二酸、乙醛酸排放的一氧化二氮; 铝制品生产过程排放的全氟化碳。 能源每座电厂每年的热容量为20MW 工业不同工业领域适用于不同排放限制 航空业每年排放量超过1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飞机运营商 3年(第一阶段,2005年-2007年) 5年(第二阶段,2008年-2012年) 8年(第三阶段,2013年-2020年) 1年 下游 第一阶段大部分根据“祖父制”原则免费分配 第二阶段与第一阶段分配方式类似,但部分配额根据基准法进行 免费分配,部分配额采用拍卖或销售方式进行分配(德国即采用此方式) 第三阶段拍卖为主要分配方式(特别是电力行业);对生产基准线甚高的行业,采用免费 分配方式并逐步增加拍卖使用率 每个设施都需制定监测计划,并需递呈主管部门报批 年度报告 获认证的独立核查机构 对于不合规企业,每吨二氧化碳当量处以100欧元的罚款,且自2013年起罚款数额随 通胀率不断上涨。此外,还要在次年提交上年未提交的配额 无限制(自2008年起) 不允许借贷 第一阶段可无限制地使用清洁发展机制下的信用额度(实际上并不存在此类需求与供应)。 第二阶段可使用清洁发展机制/联合履约机制下的大部分类别,但根据国别不同,其应用程 度不尽相同。但土地利用、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LULUCF)、核能以及大型水电项目的额 外要求则不可使用。 第三阶段与第二阶段类似,但纳入更多定量化与定性化排放限制仅最不发达国家的项 目可享受清洁发展机制排放信用额度,新的联合履约项目则不享受排放信用额度,某些工业 气体销毁项目(如HFC23)亦不享受排放信用额度。可利用潜在新型市场机制产生的排放信 用额度和潜在双边协定产生的信用额度。受补充性原则的影响,国际信用额度的总量有限( 不超过减排的50)。 参与国 总量 管制温室气体 管制行业 排放限值 交易期 履约期 监管点 分配方式 监测、报告及核查 执法方式 储备 借贷 抵消信用额度 专栏 5 欧盟排放交易体系概览碳排放交易 13 04 –– 排放交易实践 排放交易实践 制度与法律框架排放交易体系属政策机制,旨在以最低成本缓解温室气体效应对环境的影响。因 此,排放交易体系制度框架必须具备法律基础,以规定上述总量、覆盖范围及分配方 式,此外还须制定确保履约与体系运作的条文。尽管各国排放交易体系的法律与制度框 架因现有政治、环境、能源、工业、金融市场规章制度与机构的不同而各有差异,但不 同机构之间相互配合对于碳交易市场成功运作关重要。除了针对监测、报告及和核查制度(MRV)的公共/私营机制安排外,另一个重要 机构是注册处,此机构负责记录实际配额与配额交易情况,包括账户持有人信息、账户 结余、转账等信息。然而,注册处并非市场参与者进行排放交易的交易所,而是记录与 账户管理机构确保交易总量保持不变,并且市场交易的排放配额符合预定数量并用于 履约。注册处应存有关于配额交易情况的全面、准确、透明、最新信息。为满足现代化 市场的复杂需求,现已专为注册处开发配额交易管理计算机系统。 u „ 碳排放交易 14 04 –– 排放交易实践 市场参与者、交易工具及市场监管碳市场规模庞大、结构复杂。一方面,碳排放与能源使用紧密相关。因此,碳市 场与包括天然气、煤、石油、电力在内的能源市场关系密不可分。碳市场与能源市场 的不同之处在于其一,能源市场需求直接影响能源供应(商品价格越高,其产量越 多),而碳市场有固定的排放总量,因此供应量也有相应限值。其二,碳排放交易体系 (ETS)涵盖的企业在履约期结束时必须上缴配额。为了提高资金流动性、促进价格发 现并帮助设施对冲未来风险,现已开发出与其他金融工具相似的、可供交易的配额衍生 品。因此,碳市场具备金融市场的诸多特点。碳市场既具备能源市场与金融市场的部分 特点,其自身也有独特之处。因此,应在现有能源与金融市场监管的基础上对碳市场采 取不同的市场监管措施。 专栏 6德国排放交易管理局(DEHSt)德国联邦环境署于2004年成立专门负责管理碳排放交易活动的德国排放交易管理局,在德 国联邦环境部(BMUB)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目前,该局约有150名员工,负责管理工业、能 源、航空业以及气候变化项目(清洁发展机制/联合履约)的碳排放交易。德国排放交易管理局 为企业、核查机构以及政府提供服务和沟通平台。 德国排放交易管理局的职责包括 „ 分配排放配额 „ 对德国排放配额的拍卖过程进行监督 „ 评估年度排放报告(必要情况下实行制裁) „ 审批京都议定书框架下的气候保护项目 „ 对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登记处和京都议定书国家登记处中由德国管理的账户进行账户管理 „ 为独立核查机构核查排放数据提供支持 „ 协助德国联邦环境部和欧盟分析和改进欧盟排放交易体系 „ 履行国家和国际报告职责 „ 与各类机构开展国际合作,建立和健全国家和地区排放交易体系德国排放交易管理局采用无纸化办公方式,提交排放配额申请、实际排放报告、文件整理 以及与排放交易参与者沟通等工作均通过电脑完成。德国排放交易管理局网站www.dehst.de 载有排放交易所需全部申请资料。该网站提供配额申请软件等各类实用工具以及指导手册与情 况说明。 资料来源http//www.dehst.de/EN/Servicesites/About-Us/Duties/duties_node.html (德国排放交易管理局关于我们职 责与责任, 检索日期 2014年8月1日 。)碳排放交易 15 04 –– 排放交易实践 就市场监管而言,初级市场指由国家政府向市场参与者按前文规定进行的初始配额分 配。若配额以拍卖形式分配,则市场监管须确保拍卖按照预设的透明规则进行。二级市场不仅包括市场参与者之间进行的配额交易(现货市场),还包括另一项交 易工具配额衍生品。此类金融工具的价值由配额“衍生”而来并因此得名。配额衍生 品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 远期合约与期货合同,规定在未来某个日期以议定价格将配额交付某方。一些实体 目前可能尚无配额需求,但知道其在未来某个日期将有此需求。可通过远期合约或 期货合同确保未来也能以当前价格购得配额; „ 期权给予一方“权利”而非义务以特定价格购买或出售配额,不受特定时间框架内 市场价格的影响; „ 掉期指双方就特定时间框架内的交易活动达成协议,以对冲价格波动风险,以期货 或远期合约为主。碳市场的 参与者不仅包括受监管的实体,还包括银行、经纪人以及其他投资商等中 介机构。举例而言,某公共事业公司可能无法找到能以特定价格在规定时间提供所需交 易量的另一公共事业公司,则上述中介机构可能也进入碳市场买卖相关商品与合约。在 此过程中,市场“流动性”提高,实体因此可在特定时间内找到能够满足其产品需求的 中介结构。这项服务所需的费用已纳入交易工具价格内。流动性的提高有助于“价格发 现”,亦可帮助碳市场参与者通过比对多种选择找到最具竞争力的市场价格。碳排放交易以双边形式进行,亦称 “场外交易(OTC)”,即实体未必清楚谁是 交易对方。在场外交易情况下,由于单次交易无需将金融工具标准化,因此企业可设计 满足其风险对冲需求的合约。然而,场外交易可能存在一定的“交易对象风险”,即对 方可能存在谎报或毁约情况。在此情况下,可通过第三方对交易进行“清算”降低相关 风险。清算普遍用于交易所内更加标准化的金融工具交易。清算意味着第三方成为交易 双方的对方,而作为独立第三方,其可确保交易双方所述内容的真实性。由于场外交易通常以双边形式进行,因此难以掌握其发生的频率与时间,这令 市场 监管工作更加复杂。通过交易所进行的交易会公布价格与交易量,而且通常有头寸总量 与保证金要求,交易方还须具有特定会员身份,因此市场监管工作容易开展。除了限制 交易物(场外交易或场内交易),市场监管条例可能还会要求交易方具备一定的报告与 披露水平,而且全部交易均需经过清算所进行清算,同时要求交易方具备相关交易资质 并/或遵守一定的头寸总量。从当前欧洲的政策提案中可预见未来将加大对场外交易的 监管力度。碳排放交易 16 04 –– 排放交易实践 专栏 7碳排放交易市场结构下表呈现排放配额经初级市场与二级市场后进入履约使用环节的全过程,并于注册处追踪转 让、上缴配额与抵消信用额的所有权。 资料来源柏林阿德菲咨询公司 adelphi 碳排放交易 17 05 –– 全球碳交易市场的愿景 全球碳交易市场的愿景排放交易可与其他减排策略及气候保护措施共同以最经济有效的方式实现长远的温 室气体减排目标。实施碳排放交易体系可带来最具成本效益的减排成果,同时加快开 发、普及和实施低碳技术。绝对总量可确保实现减排目标。从中长期角度看,可将建立的排放交易体系联网,以提高整体效率。此举将扩大排 放源覆盖面,以此找到成本效益更高的减排措施。此外,全球化的排放交易体系可确保 流动性最大化,减少市场波动性。此类体系有助于实现价格趋同,避免竞争扭曲,同时 连接方能相互施压,确保其履行承诺。通过逐步连接不同的排放交易体系可创建全球碳 市场。除欧盟外,其他多个国家和地区也已实施或正在设计自己的排放交易体系,其中包 括新西兰、哈萨克斯坦、韩国、东京、中国的7个碳排放交易试点省市、加州、魁北克 省和美国东北部诸州。这些体系普遍根据本文所述原理与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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