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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融资租赁债权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细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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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融资租赁债权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细则》.pdf

1融资租赁债权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 一 条 为 规 范 融 资 租 赁 债 权 资 产 证 券 化 业 务 的 尽 职 调查 工 作 , 提 高 尽 职 调 查 工 作 质 量 , 根 据 证 券 公 司 及 基 金 管理 公 司 子 公 司 资 产 证 券 化 业 务 管 理 规 定 、 证 券 公 司 及 基金 管 理 公 司 子 公 司 资 产 证 券 化 业 务 尽 职 调 查 工 作 指 引 、 资产 证 券 化 业 务 风 险 控 制 指 引 等 相 关 规 定 , 制 定 本 细 则 。第 二 条 以 融 资 租 赁 债 权 为 基 础 资 产 或 基 础 资 产 现 金 流来 源 开 展 资 产 证 券 化 业 务 , 适 用 本 细 则 。 本 细 则 未 作 规 定 的 ,依 照 证 券 公 司 及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子 公 司 资 产 证 券 化 业 务 尽 职调 查 工 作 指 引 及 各 交 易 场 所 融 资 租 赁 债 权 资 产 支 持 证 券挂 牌 条 件 确 认 指 南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本 细 则 所 称 融 资 租 赁 债 权 , 是 指 融 资 租 赁 公 司 依 据 融 资租 赁 合 同 对 债 务 人 ( 承 租 人 ) 享 有 的 租 金 债 权 、 附 属 担 保 权益 ( 如 有 ) 及 其 他 权 利 ( 如 有 ) 。第二章对业务参与人的尽职调查第 三 条 对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尽 职 调 查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一 ) 基 本 情 况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设 立 、 存 续 情 况 ; 主 体评 级 情 况 ( 如 有 ) ; 股 权 结 构 、 控 股 股 东 及 实 际 控 制 人 ; 组织 结 构 、 公 司 治 理 及 内 部 控 制 等 ; 内 部 授 权 情 况 ; 原 始 权 益2人 开 展 业 务 是 否 满 足 相 关 主 管 部 门 监 管 要 求 、 正 式 运 营 期 限 、是 否 具 备 风 险 控 制 能 力 ; 业 务 经 营 是 否 合 法 合 规 。( 二 ) 原 始 权 益 人 是 否 为 境 内 外 上 市 公 司 或 者 境 内 外 上市 公 司 的 子 公 司 。 为 境 内 外 上 市 公 司 子 公 司 的 , 其 总 资 产 、营 业 收 入 或 净 资 产 等 指 标 占 上 市 公 司 的 比 重 。( 三 ) 主 营 业 务 情 况 及 财 务 状 况 原 始 权 益 人 所 在 行 业的 相 关 情 况 ; 行 业 竞 争 地 位 比 较 分 析 ; 最 近 三 年 各 项 主 营 业务 情 况 、 财 务 报 表 及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分 析 、 资 本 市 场 公 开 融 资情 况 及 历 史 信 用 表 现 ; 主 要 债 务 情 况 、 授 信 使 用 状 况 及 对 外担 保 情 况 ; 对 于 设 立 未 满 三 年 的 , 提 供 自 设 立 起 的 相 关 情 况 。管 理 人 应 当 核 查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原 始 权 益 人 近 三 年 财务 报 告 出 具 的 审 计 意 见 ( 成 立 未 满 三 年 的 自 公 司 设 立 起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曾 出 具 非 标 准 审 计 意 见 的 , 管 理 人 应 当 查 阅 原始 权 益 人 董 事 会 或 者 法 律 法 规 及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有 权 机 构 关 于 非 标 准 意 见 审 计 报 告 涉 及 事 项 处 理 情 况 的 说 明 以 及 会计 师 事 务 所 及 注 册 会 计 师 关 于 非 标 准 意 见 审 计 报 告 的 补 充意 见 。 管 理 人 应 当 分 析 相 关 事 项 对 原 始 权 益 人 生 产 经 营 的 影响 。 ( 四 ) 资 信 情 况 管 理 人 及 项 目 律 师 事 务 所 应 当 核 查 原始 权 益 人 及 其 实 际 控 制 人 最 近 两 年 是 否 存 在 因 严 重 违 法 失信 行 为 , 被 有 权 部 门 认 定 为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 失 信 生 产 经 营 单位 或 者 其 他 失 信 单 位 , 并 被 暂 停 或 限 制 进 行 融 资 的 情 形 。 管理 人 及 律 师 事 务 所 应 当 就 上 述 事 项 是 否 影 响 原 始 权 益 人 进行 融 资 展 开 核 查 , 并 在 专 项 计 划 文 件 中 发 表 明 确 意 见 。( 五 ) 业 务 开 展 情 况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主 营 业 务 概 况 、 业3务 开 展 的 时 间 、 经 营 模 式 、 承 租 人 集 中 度 、 行 业 分 布 、 期 限分 布 、 盈 利 和 现 金 流 的 稳 定 性 、 业 务 开 展 的 资 金 来 源 、 风 险资 产 规 模 、 既 有 负 债 、 或 有 负 债 等 情 况 , 以 及 近 五 年 或 者 成立 以 来 ( 若 成 立 未 满 五 年 ) 融 资 租 赁 业 务 的 展 期 、 早 偿 、 逾期 、 违 约 以 及 违 约 后 回 收 等 情 况 的 定 义 、 具 体 计 算 方 式 及 相关 历 史 数 据 。( 六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风 险 分 类 管 理 制 度 、承 租 人 信 用 评 估 制 度 、 事 后 追 偿 和 处 置 制 度 、 风 险 预 警 机 制 、风 险 准 备 金 计 提 情 况 及 风 险 资 产 占 净 资 产 的 比 重 等 。 其 中 关于 风 险 分 类 管 理 制 度 , 应 当 就 其 分 类 管 理 标 准 、 定 义 、 方 式等 进 行 核 查 。( 七 ) 持 续 经 营 能 力 如 原 始 权 益 人 需 承 担 基 础 资 产 回收 款 转 付 义 务 , 或 涉 及 循 环 购 买 机 制 的 , 应 当 对 原 始 权 益 人的 持 续 经 营 能 力 进 行 分 析 。( 八 ) 循 环 购 买 涉 及 循 环 购 买 机 制 的 , 还 应 当 对 原 始权 益 人 可 供 购 买 的 资 产 规 模 与 循 环 购 买 额 度 的 匹 配 性 ( 循 环购 买 情 形 下 ) 进 行 分 析 。循 环 购 买 通 过 原 始 权 益 人 信 息 化 系 统 或 提 供 信 息 化 系统 服 务 的 资 产 服 务 机 构 进 行 的 , 管 理 人 应 当 对 信 息 化 系 统 的有 效 性 、 可 靠 性 和 稳 定 性 等 进 行 充 分 尽 职 调 查 , 核 查 原 始 权益 人 或 相 关 资 产 服 务 机 构 信 息 化 系 统 的 功 能 机 制 、 相 关 的 IT权 限 和 授 权 情 况 、 循 环 购 买 操 作 流 程 、 系 统 的 有 效 性 、 可 靠性 和 稳 定 性 、 系 统 应 急 机 制 和 备 选 方 案 等 。若 原 始 权 益 人 为 特 定 原 始 权 益 人 , 则 尽 调 结 论 需 支 撑 原始 权 益 人 满 足 如 下 要 求 4( 一 ) 生 产 经 营 符 合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原 始 权 益 人 公 司章 程 或 者 企 业 、 事 业 单 位 内 部 规 章 文 件 的 规 定 ;( 二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健 全 ;( 三 ) 具 有 持 续 经 营 能 力 , 无 重 大 经 营 风 险 、 财 务 风 险和 法 律 风 险 ;( 四 ) 最 近 三 年 未 发 生 重 大 违 约 、 虚 假 信 息 披 露 或 者 其他 重 大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 五 )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若 原 始 权 益 人 为 非 特 定 原 始 权 益 人 , 管 理 人 及 律 师 事 务所 本 着 审 慎 的 原 则 , 可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参 考 上 述 核 查 要 点 及 相关 要 求 对 原 始 权 益 人 展 开 尽 职 调 查 。第 四 条 对 入 池 融 资 租 赁 债 权 中 的 重 要 债 务 人 或 现 金 流重 要 提 供 方 , 应 当 核 查 其 主 营 业 务 、 财 务 数 据 、 信 用 情 况 、偿 债 能 力 、 资 信 评 级 情 况 ( 如 有 ) 、 与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关 联 关系 及 过 往 业 务 合 作 情 况 、 租 金 历 史 偿 付 情 况 ( 如 有 ) 等 。 未达 到 重 要 债 务 人 或 现 金 流 重 要 提 供 方 要 求 但 单 笔 未 偿 还 本金 金 额 占 比 较 大 的 , 管 理 人 应 当 结 合 对 专 项 计 划 现 金 流 影 响情 况 , 对 其 经 营 状 况 及 财 务 状 况 进 行 必 要 的 尽 职 调 查 。 管 理人 及 律 师 事 务 所 应 当 核 查 重 要 债 务 人 或 现 金 流 重 要 提 供 方( 如 有 ) 最 近 两 年 内 是 否 存 在 因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行 为 , 被 有 权部 门 认 定 为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案 件 当 事 人 或 涉 金融 严 重 失 信 人 的 情 形 。 管 理 人 及 律 师 事 务 所 应 当 就 上 述 事 项是 否 影 响 重 要 债 务 人 或 现 金 流 重 要 提 供 方 的 偿 债 能 力 进 行核 查 , 并 在 专 项 计 划 文 件 中 发 表 明 确 意 见 。尽 调 结 论 应 充 分 支 撑 重 要 债 务 人 或 现 金 流 重 要 提 供 方5具 有 较 强 的 偿 债 能 力 及 偿 债 意 愿 。本 细 则 所 称 底 层 基 础 资 产 现 金 流 重 要 提 供 方 , 指 底 层 基础 资 产 现 金 流 单 一 提 供 方 按 照 约 定 未 支 付 现 金 流 金 额 占 基础 资 产 未 来 现 金 流 总 额 比 例 超 过 15, 或 该 单 一 提 供 方 及 其关 联 方 的 未 支 付 现 金 流 金 额 合 计 占 基 础 资 产 未 来 现 金 流 总额 比 例 超 过 20的 现 金 流 提 供 方 。第 五 条 对 不 合 格 基 础 资 产 的 处 置 义 务 人 , 应 当 核 查 其履 职 能 力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本 情 况 、 财 务 数 据 、 偿 债 能 力 、资 信 情 况 和 内 部 授 权 情 况 , 与 基 础 资 产 相 关 的 业 务 制 度 、 业务 流 程 以 及 管 理 系 统 、 管 理 人 员 、 管 理 经 验 等 。尽 调 结 论 应 充 分 支 撑 不 合 格 基 础 资 产 的 处 置 义 务 人 具有 较 强 的 履 职 能 力 及 处 置 意 愿 。不 合 格 基 础 资 产 系 指 在 基 准 日 、 专 项 计 划 设 立 日 或 循 环购 买 日 不 符 合 合 格 标 准 或 资 产 保 证 的 基 础 资 产 或 专 项 计 划文 件 约 定 的 其 他 不 合 格 基 础 资 产 。第 六 条 对 提 供 差 额 支 付 、 保 证 担 保 、 流 动 性 支 持 等 增信 措 施 的 增 信 主 体 的 尽 职 调 查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一 ) 增 信 主 体 为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的 , 管 理 人 应 当 核 查增 信 机 构 股 权 结 构 、 实 际 控 制 人 、 与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关 联 关 系情 况 、 主 营 业 务 情 况 、 最 近 三 年 的 净 资 产 、 资 产 负 债 率 、 净资 产 收 益 率 、 流 动 比 率 、 速 动 比 率 等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 主 要 债务 情 况 , 授 信 使 用 情 况 及 累 计 对 外 担 保 余 额 及 其 占 净 资 产 的比 例 ; 对 于 设 立 未 满 三 年 的 , 提 供 自 设 立 起 的 相 关 情 况 。 管理 人 及 律 师 事 务 所 应 当 核 查 增 信 机 构 违 法 失 信 情 况 。 增 信 机构 属 融 资 性 担 保 机 构 的 ,管 理 人 及 律 师 事 务 所 应 当 核 实 其 业6务 资 质 以 及 是 否 满 足 相 关 主 管 部 门 监 管 要 求 ; 同 时 , 管 理 人应 当 核 查 融 资 性 担 保 机 构 的 代 偿 余 额 。( 二 ) 增 信 主 体 为 自 然 人 的 , 应 当 核 查 增 信 方 资 信 状 况 、代 偿 能 力 、 资 产 受 限 情 况 、 对 外 担 保 情 况 以 及 可 能 影 响 增 信措 施 有 效 实 现 的 其 他 信 息 。( 三 ) 增 信 主 体 为 原 始 权 益 人 及 其 关 联 方 或 重 要 债 务 人的 , 管 理 人 应 当 结 合 风 险 相 关 性 情 况 进 行 详 细 核 查 。 增 信 主体 为 原 始 权 益 人 控 股 股 东 或 实 际 控 制 人 的 , 还 应 当 核 查 增 信机 构 所 拥 有 的 除 原 始 权 益 人 股 权 外 其 他 主 要 资 产 , 该 部 分 资产 的 权 利 限 制 及 是 否 存 在 后 续 权 利 限 制 安 排 。尽 调 结 论 应 充 分 反 映 相 关 增 信 主 体 的 资 信 水 平 及 偿 付能 力 , 确 保 其 具 备 足 够 的 增 信 能 力 , 并 在 触 发 增 信 措 施 时 能够 及 时 、 有 效 履 约 。第 七 条 提 供 抵 押 或 质 押 担 保 的 , 管 理 人 及 律 师 事 务 所应 当 核 查 担 保 物 的 法 律 权 属 情 况 、 相 关 主 体 提 供 抵 质 押 担 保的 内 部 决 议 情 况 、 账 面 价 值 和 评 估 价 值 ( 如 有 ) 情 况 , 已 经担 保 的 债 务 总 余 额 以 及 抵 押 、 质 押 顺 序 , 担 保 物 的 评 估 、 登记 、 保 管 情 况 ,并 了 解 担 保 物 的 抵 押 、 质 押 登 记 的 可 操 作 性等 情 况 。尽 调 结 论 应 充 分 支 撑 担 保 物 评 估 价 值 公 允 , 存 在 顺 位 抵押 情 况 的 应 确 保 其 他 顺 位 抵 押 权 人 的 知 情 权 , 若 触 发 担 保 增信 措 施 , 应 确 保 担 保 物 可 依 法 执 行 处 置 。第 八 条 债 务 人 集 中 度 较 高 的 , 管 理 人 应 当 强 化 对 原 始权 益 人 、 增 信 机 构 及 债 务 人 的 尽 职 调 查 要 求 , 应 当 就 增 信 合同 、 债 务 人 底 层 现 金 流 锁 定 相 关 业 务 合 同 以 及 上 述 合 同 签 署7的 相 关 授 权 、 审 批 等 情 况 进 行 充 分 尽 职 调 查 , 发 表 明 确 的 尽职 调 查 意 见 。尽 调 结 论 应 充 分 支 撑 基 础 资 产 池 债 务 人 集 中 度 较 高 的合 理 性 , 并 应 当 设 置 有 效 的 风 险 缓 释 措 施 。债 务 人 集 中 度 较 高 的 情 形 包 括 基 础 资 产 池 中 相 互 之 间不 存 在 关 联 关 系 的 债 务 人 数 量 低 于 10 个 , 或 单 个 债 务 人 入池 资 产 金 额 占 比 超 过 50, 或 前 5 大 债 务 人 入 池 资 产 金 额 占比 超 过 70。 上 述 债 务 人 之 间 存 在 关 联 关 系 的 , 应 当 合 并 计算 。 第 九 条 管 理 人 应 当 核 查 资 产 服 务 机 构 融 资 租 赁 相 关 的业 务 管 理 能 力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回 收 租 金 的 资 金 管 理 、 附 属 担保 权 益 及 其 他 权 利 的 管 理 ( 如 有 ) 、 租 赁 项 目 的 跟 踪 评 估 等 。第三章对基础资产的尽职调查第 十 条 对 融 资 租 赁 债 权 资 产 证 券 化 业 务 的 尽 职 调 查 可以 采 用 逐 笔 尽 职 调 查 或 者 抽 样 尽 职 调 查 两 种 方 法 。尽 职 调 查 范 围 原 则 上 应 当 覆 盖 全 部 入 池 资 产 。 入 池 资 产符 合 笔 数 众 多 、 资 产 同 质 性 高 、 单 笔 资 产 占 比 较 小 等 特 征 的 ,可 以 采 用 抽 样 尽 职 调 查 方 法 。 原 则 上 , 对 于 入 池 资 产 笔 数 少于 50 笔 的 资 产 池 , 应 当 采 用 逐 笔 尽 职 调 查 方 法 ; 对 于 入 池资 产 笔 数 不 少 于 50 笔 的 资 产 池 , 可 以 采 用 抽 样 尽 职 调 查 方法 。 采 用 逐 笔 尽 职 调 查 方 法 的 , 应 当 对 每 一 笔 资 产 展 开 尽 职调 查 。8采 用 抽 样 尽 职 调 查 方 法 的 , 管 理 人 及 其 他 中 介 机 构 应 当设 置 科 学 合 理 的 抽 样 方 法 和 标 准 , 并 对 抽 取 样 本 的 代 表 性 进行 分 析 说 明 。 对 于 对 基 础 资 产 池 有 重 要 影 响 的 入 池 资 产 应 当着 重 进 行 抽 样 调 查 。 原 则 上 , 入 池 资 产 笔 数 在 50 笔 以 上 , 1万 笔 以 下 的 , 抽 样 比 例 应 当 不 低 于 百 分 之 五 , 且 笔 数 不 低 于50 笔 ; 入 池 资 产 笔 数 在 1 万 至 10 万 笔 之 间 的 , 抽 样 比 例 应当 不 低 于 千 分 之 五 , 且 笔 数 不 低 于 200 笔 ; 入 池 资 产 笔 数 在10 万 笔 及 以 上 的 , 可 结 合 基 础 资 产 特 征 和 对 筛 选 基 础 资 产 所依 赖 的 技 术 系 统 进 行 测 试 验 证 的 结 果 , 自 行 确 定 抽 样 规 模 ,且 笔 数 不 低 于 300 笔 。 抽 样 比 例 系 抽 样 样 本 的 未 偿 还 本 金 总额 占 入 池 资 产 未 偿 还 本 金 总 额 的 比 重 。第 十 一 条 对 基 础 资 产 形 成 与 转 让 合 法 性 的 尽 职 调 查 应当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内 容 ( 一 ) 原 始 权 益 人 是 否 合 法 拥 有 基 础 资 产 及 对 应 租 赁 物的 所 有 权 。 除 租 赁 物 以 原 始 权 益 人 为 权 利 人 设 立 的 担 保 物 权外 , 基 础 资 产 及 租 赁 物 是 否 附 带 抵 押 、 质 押 等 担 保 负 担 或 者其 他 权 利 限 制 。 租 赁 物 状 况 是 否 良 好 , 是 否 涉 及 诉 讼 、 仲 裁 、执 行 或 破 产 程 序 , 或 涉 及 国 防 、 军 工 或 其 他 国 家 机 密 。 对 基础 资 产 权 属 、 涉 诉 、 权 利 限 制 和 负 担 等 情 况 的 调 查 , 管 理 人及 律 师 事 务 所 应 当 通 过 相 关 系 统 查 询 确 认 基 础 资 产 及 其 相关 资 产 的 权 属 、 涉 诉 、 权 利 限 制 和 负 担 情 况 。( 二 ) 基 础 资 产 界 定 是 否 清 晰 , 附 属 担 保 权 益 ( 如 有 ) 、其 他 权 利 ( 如 有 ) 及 租 赁 物 的 具 体 内 容 是 否 明 确 。( 三 ) 基 础 资 产 涉 及 的 租 赁 物 及 对 应 租 金 是 否 可 特 定 化 ,租 金 数 额 、 支 付 时 间 是 否 明 确 。9( 四 ) 基 础 资 产 涉 及 的 融 资 租 赁 债 权 是 否 基 于 真 实 、 合法 的 交 易 活 动 产 生 , 交 易 对 价 是 否 公 允 , 是 否 具 备 商 业 合 理性 。 基 础 资 产 是 否 属 于 资 产 证 券 化 业 务 基 础 资 产 负 面 清 单指 引 列 示 的 负 面 清 单 范 畴 , 是 否 属 于 以 地 方 政 府 为 直 接 或间 接 债 务 人 、 以 地 方 融 资 平 台 公 司 为 债 务 人 的 基 础 资 产 , 是否 存 在 违 反 地 方 政 府 债 务 管 理 相 关 规 定 的 情 形 。 基 础 资 产 涉及 关 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对 交 易 背 景 真 实 性 、 交 易 对 价 公 允 性 重点 核 查 。( 五 ) 基 础 资 产 涉 及 的 交 易 合 同 是 否 真 实 、 合 法 、 有 效 。出 租 人 是 否 已 经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向 出 卖 人 支 付 了 租 赁 物 购 买价 款 。 是 否 存 在 出 卖 人 针 对 租 赁 物 所 有 权 转 让 给 出 租 人 提 出合 理 抗 辩 事 由 。 出 租 人 是 否 已 经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向 承 租 人 履 行了 合 同 项 下 的 义 务 。 相 关 租 赁 物 是 否 已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交 付 给承 租 人 。 租 金 支 付 条 件 是 否 已 满 足 , 历 史 租 金 支 付 情 况 是 否正 常 。 除 以 保 证 金 冲 抵 租 赁 合 同 项 下 应 付 租 金 外 , 承 租 人 履行 其 租 金 支 付 义 务 是 否 存 在 抗 辩 事 由 和 抵 销 情 形 。( 六 ) 按 照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租 赁 物 的 权 属 应 当 登 记 的 ,原 始 权 益 人 是 否 已 依 法 办 理 相 关 登 记 手 续 。 租 赁 物 不 属 于 依法 需 要 登 记 的 财 产 类 别 , 原 始 权 益 人 是 否 在 主 管 部 门 指 定 或行 业 组 织 鼓 励 的 相 关 的 登 记 系 统 进 行 融 资 租 赁 业 务 登 记 , 登记 的 租 赁 物 财 产 信 息 是 否 与 融 资 租 赁 合 同 及 租 赁 物 实 际 状况 相 符 ; 对 于 租 赁 物 权 属 不 随 基 础 资 产 转 让 给 专 项 计 划 的 情形 , 管 理 人 应 关 注 采 取 何 种 措 施 防 止 第 三 方 获 得 租 赁 物 权 属 。( 七 ) 债 务 人 集 中 度 较 高 或 租 赁 物 涉 及 无 形 资 产 等 情 形的 , 管 理 人 及 律 师 事 务 所 应 当 结 合 租 赁 物 的 性 质 和 价 值 、 基10础 资 产 的 构 成 、 租 赁 本 金 、 合 同 利 率 和 服 务 费 、 出 租 人 与 承租 人 的 合 同 权 利 和 义 务 , 对 入 池 资 产 对 应 的 租 赁 物 买 卖 合 同及 融 资 租 赁 合 同 的 商 业 合 理 性 、 相 关 财 产 作 为 租 赁 物 是 否 符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等 进 行 专 项 核 查 , 并 出 具 核 查 意 见 。 商 业 合理 性 核 查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租 赁 物 评 估 价 值 、 租 赁 物 的 可 处 置性 、 租 赁 物 买 卖 合 同 的 交 易 对 价 、 融 资 租 赁 合 同 的 租 金 确 定的 依 据 及 合 理 性 等 情 况 。尽 调 结 论 应 充 分 支 撑 基 础 资 产 的 交 易 基 础 真 实 、 交 易 对价 公 允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 权 属 明 确 , 可 以 产 生 独 立 、 持续 、 稳 定 、 可 预 测 的 现 金 流 , 且 现 金 流 可 特 定 化 。第 十 二 条 管 理 人 应 当 统 计 分 析 基 础 资 产 池 的 基 本 情 况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租 赁 业 务 形 式 占 比 情 况 ( 直 接 租 赁 、 售 后 回 租等 ) 、 租 赁 物 描 述 等 情 况 、 原 始 权 益 人 在 获 取 租 赁 物 时 的 付款 情 况 、 租 赁 物 交 付 情 况 、 租 赁 物 投 保 情 况 、 承 租 人 租 金 历史 偿 付 情 况 ( 如 有 ) 、 债 务 人 行 业 及 地 区 分 布 、 入 池 资 产 信用 等 级 分 布 ( 如 有 ) 、 未 偿 本 金 余 额 分 布 、 剩 余 期 限 分 布 、利 率 与 计 息 方 式 、 租 金 偿 还 方 式 及 分 布 、 首 付 款 比 例 分 布 ( 如有 ) 、 担 保 人 、 担 保 形 式 及 担 保 物 /保 证 金 对 债 务 的 覆 盖 比例 ( 如 有 ) 、 保 证 金 收 取 及 管 理 情 况 、 债 务 人 数 量 及 集 中 度 、重 要 债 务 人 情 况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重 要 债 务 人 对 应 基 础 资 产 的本 金 总 额 、 本 金 余 额 、 账 龄 、 期 限 、 还 款 计 划 安 排 、 地 区 、行 业 等 具 体 信 息 ) 、 关 联 交 易 笔 数 与 金 额 及 其 占 比 、 关 联 方情 况 等 。第 十 三 条 管 理 人 及 中 介 机 构 应 当 核 查 基 础 资 产 所 涉 租赁 合 同 的 相 关 约 定 。 基 础 资 产 所 涉 租 赁 合 同 中 存 在 采 用 浮 动11利 率 计 息 方 式 的 , 管 理 人 应 当 核 查 该 等 利 率 的 浮 动 方 式 与 基准 利 率 的 关 系 等 相 关 信 息 , 并 分 析 利 率 浮 动 是 否 会 对 专 项 计划 的 超 额 利 差 增 信 方 式 产 生 影 响 。 对 租 金 利 率 的 设 定 , 管 理人 应 当 核 查 是 否 符 合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民 间 借 贷 利 率 的 规定 。 管 理 人 应 当 核 查 基 础 资 产 所 涉 及 提 前 退 租 的 相 关 约 定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提 前 退 租 的 条 件 , 提 前 退 租 是 否 可 以 减 免 租 赁利 息 和 相 关 费 用 等 。尽 调 结 论 应 充 分 支 撑 基 础 资 产 所 涉 底 层 租 赁 合 同 相 关条 款 设 置 合 法 合 规 , 浮 动 计 息 及 提 前 退 租 情 形 下 , 对 基 础 资产 现 金 流 稳 定 归 集 不 产 生 较 大 影 响 。第 十 四 条 管 理 人 或 现 金 流 预 测 机 构 ( 如 有 ) 应 当 采 集分 析 原 始 权 益 人 融 资 租 赁 债 权 历 史 表 现 数 据 , 并 充 分 考 虑 基础 资 产 违 约 率 、 违 约 回 收 率 、 提 前 退 租 、 预 期 收 益 率 变 动 和相 关 税 费 是 否 由 专 项 计 划 承 担 等 因 素 对 基 础 资 产 现 金 流 的影 响 , 在 此 基 础 上 出 具 相 应 专 业 意 见 。第 十 五 条 对 融 资 租 赁 债 权 账 户 安 排 的 尽 职 调 查 包 括 收款 账 户 信 息 、 收 款 账 户 是 否 用 于 其 他 资 金 往 来 、 承 租 人 的 付款 方 式 等 。尽 调 结 论 应 充 分 支 撑 专 项 计 划 能 够 建 立 相 对 封 闭 、 独 立的 基 础 资 产 现 金 流 归 集 机 制 , 保 证 现 金 流 回 款 路 径 清 晰 明 确 ,切 实 防 范 专 项 计 划 资 产 与 其 他 资 产 混 同 以 及 被 侵 占 、 挪 用 等风 险 。第 十 六 条 循 环 购 买 的 入 池 资 产 应 当 由 管 理 人 、 律 师 事务 所 等 相 关 中 介 机 构 确 认 是 否 符 合 入 池 标 准 , 相 关 中 介 机 构应 当 勤 勉 尽 责 , 对 入 池 资 产 进 行 充 分 尽 职 调 查 。12第四章附则第 十 七 条 管 理 人 和 律 师 事 务 所 应 当 通 过 如 下 途 径 对 相关 主 体 违 法 失 信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 一 ) 通 过 央 行 出 具 的 企 业 信 用 报 告 、 被 执 行 人 信息 查 询 系 统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的 “ 全 国 法 院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名 单信 息 公 布 与 查 询 系 统 ” 等 查 询 相 关 主 体 资 信 情 况 ;( 二 ) 通 过 应 急 管 理 部 政 府 网 站 、 生 态 环 境 部 政 府 网 站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政 府 网 站 、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和 财 政 部网 站 、 “ 信 用 中 国 ” 网 站 和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等 查询 相 关 主 体 是 否 存 在 安 全 生 产 领 域 、 环 境 保 护 领 域 、 产 品 质量 领 域 、 财 政 性 资 金 管 理 使 用 领 域 失 信 记 录 ;( 三 ) 通 过 税 务 机 关 门 户 网 站 、 “ 信 用 中 国 ” 网 站 和 国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等 查 询 相 关 主 体 是 否 为 重 大 税 收违 法 案 件 当 事 人 ;( 四 ) 其 他 可 查 询 相 关 主 体 违 约 失 信 情 况 的 途 径 。第 十 八 条 本 细 则 由 中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业 协 会 负 责 解 释 ,并 将 根 据 业 务 发 展 情 况 不 定 期 修 订 并 发 布 更 新 版 本 。第 十 九 条 本 细 则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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