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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指引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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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指引汇编.doc

1 “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指引汇编 2019 年 6 月修订 一、企业初创期税收优惠 . 1 (一)小微企业税收优惠 . 1 1.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销售额未超限额免征增值税 1 【享受主体】 . 1 【优惠内容】 . 1 【享受条件】 . 1 【政策依据】 . 2 2. 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2 【享受主体】 . 2 【优惠内容】 . 2 【享受条件】 . 2 【政策依据】 . 3 3.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资源税等“六税两费” 3 【享受主体】 . 3 【优惠内容】 . 4 【享受条件】 . 4 【政策依据】 . 4 (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 . 5 4. 重点群体创业税收扣减 5 【享受主体】 . 5 【优惠内容】 . 5 【享受条件】 . 6 【政策依据】 . 6 5. 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收扣减 . 7 【享受主体】 . 7 【优惠内容】 . 7 【享受条件】 . 8 【政策依据】 . 8 6. 退役士兵创业税收扣减 9 【享受主体】 . 9 【优惠内容】 . 9 【享受条件】 . 10 【政策依据】 . 10 7. 吸纳退役士兵就业企业税收扣减 10 【享受主体】 . 10 【优惠内容】 11 2 【享受条件】 . 12 【政策依据】 . 12 8. 随军家属创业免征增值税 . 12 【享受主体】 . 12 【优惠内容】 . 13 【享受条件】 . 13 【政策依据】 . 13 9. 随军家属创业免征个人所得税 13 【享受主体】 . 13 【优惠内容】 . 13 【享受条件】 . 14 【政策依据】 . 14 10. 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 14 【享受主体】 . 14 【优惠内容】 . 14 【享受条件】 . 14 【政策依据】 . 15 11. 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免征增值税 15 【享受主体 】 . 15 【优惠内容】 . 15 【享受条件】 . 15 【政策依据】 . 15 12.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免征个人所得税 16 【享受主体】 . 16 【优惠内容】 . 16 【享受条件】 . 16 【政策依据】 . 16 13. 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16 【享受主体】 . 16 【优惠内容】 . 17 【享受条件】 . 17 【政策依据】 . 17 14. 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 17 【享受主体】 . 17 【优惠内容】 . 17 【享受条件】 . 18 【政策依据】 . 18 15.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即征即退 . 18 【享受主体】 . 18 【优惠内容】 . 19 【享受条件】 . 19 【政策依据】 . 21 16. 特殊教育 学校举办的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21 【享受主体】 . 21 3 【优惠内容】 . 21 【享受条件】 . 22 【政策依据】 . 23 17. 残疾人就业减征个人所得税 . 23 【享受主体】 . 23 【优惠内容】 . 23 【享受条件】 . 23 【政策依据】 . 24 18.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 . 24 【享受主体】 . 24 【优惠内容】 . 24 【享受条件】 . 24 【政策依据】 . 25 19.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 25 【享受主体】 . 25 【优惠内容】 . 26 【享受条件】 . 26 【政策依据】 . 26 20. 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自用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26 【享受主体】 . 26 【优惠内容】 . 26 【享受条件】 . 27 【政策依据】 . 27 21. 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购买自用国产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 27 【享受主体】 . 28 【优惠内容】 . 28 【享受条件】 . 28 【政策依据】 . 28 (三)创业就业平台税收优惠 29 22. 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9 【享受主体】 . 29 【优惠内容】 . 29 【享受条件】 . 29 【政策依据】 . 30 23. 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免征房产税 30 【享受主体】 . 30 【优惠内容】 . 30 【享受条件】 . 31 【政策依据】 . 32 24. 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2 【享受主体】 . 32 【优惠内容】 . 32 【享受条件】 . 32 【政策依据】 . 33 4 25. 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33 【享受主体】 . 33 【优惠内容】 . 34 【享受条件】 . 34 【政策依据】 . 35 26. 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免征房产税 . 35 【享受主体】 . 35 【优惠内容】 . 35 【享受条件】 . 35 【政策依据】 . 36 27. 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36 【享受主体】 . 37 【优惠内容】 . 37 【享受条件】 . 37 【政策依据】 . 38 28. 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38 【享受主体】 . 38 【优惠内容】 . 38 【享受条件】 . 39 【政策依据】 . 39 29. 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免征房产税 39 【享受主体】 . 40 【优惠内容】 . 40 【享受条件】 . 40 【政策依据】 . 41 30. 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1 【享受主体】 . 41 【优惠内容】 . 41 【享受条件】 . 41 【政策依据】 . 42 (四)对提供资金、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助力的创投企业、金融机构等给予税收优惠 42 31. 创投企业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 技术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42 【享受主体】 . 42 【优惠内容】 . 43 【享受条件】 . 43 【政策依据】 . 44 32.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44 【享受主体】 . 44 【优惠内容】 . 45 【享受条件】 . 45 【政策依据】 . 46 33. 公司制创投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 47 【享受主体】 . 47 5 【优惠内容】 . 47 【享受条件】 . 47 【政策依据】 . 49 34.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 49 【享受主体】 . 49 【优惠内容】 . 49 【享受条件】 . 50 【政策依据】 . 51 35.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 51 【优惠内容】 . 51 【享受条件】 . 52 【政策依据】 . 53 36. 天使投资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53 【享受主体】 . 53 【优惠内容】 . 53 【享受条件】 . 54 【政策依据】 . 55 37. 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 55 【享受主体】 . 55 【优惠内容】 . 56 【享受条件】 . 56 【政策依据】 . 57 38. 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57 【享受主体】 . 57 【优惠内容】 . 57 【享受条件】 . 58 【政策依据】 . 58 39. 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所得税减计收入 59 【享受主体】 . 59 【优惠内容】 . 59 【享受条件】 . 59 【政策依据】 . 60 40. 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60 【享受主体】 . 60 【优惠内容】 . 60 【享受条件】 . 61 【政策依据】 . 61 41. 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所得税减计收入 . 61 【享受主体】 . 62 【优惠内容】 . 62 【享受条件】 . 62 【政策依据】 . 63 6 42. 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 63 【享受主体】 . 63 【优惠内容】 . 63 【享受条件】 . 64 【政策依据】 . 65 43. 向农户、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担保及再担保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66 【享受主体】 . 66 【优惠内容】 . 66 【享受条件】 . 66 【政策依据】 . 68 44. 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68 【享受主体】 . 68 【优惠 内容】 . 68 【享受条件】 . 68 【政策依据】 . 69 45. 账簿印花税减免 . 69 【享受主体】 . 69 【优惠内容】 . 69 【享受条件】 . 69 【政策依据】 . 70 二、企业成长期税收优惠 . 70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70 46.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 70 【享受主体】 . 70 【优惠内容】 . 71 【享受条件】 . 71 【政策依据】 . 72 47. 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 73 【享受主体】 . 73 【优惠内容】 . 73 【享受条件】 . 73 【政策依据】 . 74 (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74 48.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 74 【享受主体】 . 74 【优惠内容】 . 75 【享受条件】 . 76 【政策依据】 . 76 49. 制造业及部分服务业企业符合条件的仪器、设备加速折旧 76 【享受主体】 . 76 【优惠内容】 . 77 【享受条件】 . 77 【政策依据】 . 78 50. 制造业及部分服务业小型微利企业符合条件的仪器、设备加速折旧 78 7 【享受主体】 . 78 【优惠内容】 . 79 【享受条件】 . 79 【政策依据】 . 80 (三)购买符合条件设备税收优惠 . 80 51. 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免征增值税 80 【享受主体】 . 81 【优惠内容】 . 81 【享受条件】 . 81 【 政策依据】 . 81 52. 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等单位进口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82 【享受主体】 . 82 【优惠内容】 . 83 【享受条件】 . 84 【政策依据】 . 85 53. 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进口免征增值税 86 【享受主体】 . 86 【优惠内容】 . 86 【享受条件】 . 86 【政策依据】 . 87 (四)科技成果转化税收优惠 88 54.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88 【享受主体】 . 88 【优惠内容】 . 88 【享受条件】 . 88 【政策依据】 . 89 55. 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89 【享受主体】 . 89 【优惠内容】 . 89 【享受条件】 . 90 【政策依据】 . 91 (五)科研机构创新人才税收优惠 . 91 56.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股权奖励延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91 【享受主体】 . 92 【优惠内容】 . 92 【享受条件】 . 92 【政策依据】 . 92 57. 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员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 93 【享受主体】 . 93 【优惠内容】 . 93 【享受条件】 . 93 【政策依据】 . 94 58.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94 【享受主体】 . 94 8 【优惠内容】 . 94 【享受条件】 . 95 【政策依据】 . 95 59. 获得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 . 95 【享受主体】 . 95 【优惠内容】 . 95 【享受条件】 . 96 【政策依据】 . 97 60. 获得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适当延长纳税期限 97 【享受主体】 . 97 【优惠内容】 . 97 【享受条件】 . 98 【政策依据】 . 98 61. 企业以及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缴纳所得税 98 【享受主体】 . 98 【优惠内容】 . 98 【享受条件】 . 99 【政策依据】 . 99 62. 由国家级、省部级以及国际组织对科技人员颁发的科技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99 【享受主体】 . 99 【优惠内容】 . 99 【享受条件】 100 【政策依据】 100 63. 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减免个人所得税 100 【享受主体】 100 【优惠内容】 100 【享受条件】 100 【政策依据】 102 三、企业成熟期税收优惠政策 .102 (一)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102 64. 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02 【享受主体】 103 【优惠内容】 103 【享受条件】 103 【政策依据】 104 65. 职工教育经费按照 8企业所得税 税前扣除 105 【享受主体】 105 【优惠内容】 105 【享受条件】 105 【政策依据】 105 66. 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延长至 10 年 .105 【享受主体】 106 【优惠内容】 106 9 【享受条件】 106 【政策依据】 106 67.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07 【享受主体】 107 【优惠内容】 107 【享受条件】 107 【政策依据】 108 (二)软件企业税收优惠 108 68. 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 .108 【享受主体】 108 【优惠内容】 108 【享受条件】 109 【政策依据】 109 69. 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09 【享受主体】 110 【优惠内容】 110 【享受条件】 110 【政策依据】 111 70.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减按 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12 【享受主体】 112 【优惠内容】 112 【享受条件】 112 【政策依据】 114 71. 软件企业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企业所得税政策114 【享受主体】 115 【优惠 内容】 115 【享受条件】 115 【政策依据】 116 72. 企业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 117 【享受主体】 117 【优惠内容】 117 【享受条件】 117 【政策依据】 117 (三)集成电路企业税收优惠 . 117 73. 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 117 【享受主 体】 118 【优惠内容】 118 【享受条件】 118 【政策依据】 118 74. 线宽小于 0.8 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118 【享受主体】 118 【优惠内容】 119 【享受条件】 119 10 【政策依据】 120 75. 线宽小于 0.25 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20 【享受主体】 120 【优惠内容】 120 【享受条件】 121 【政策依据】 122 76. 投资额超过 80 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22 【享受主体】 122 【优惠内容】 122 【享受条件】 123 【政策依据】 124 77. 线宽小于 0.25 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24 【享受主体】 124 【优惠内容】 124 【享受条件】 125 【政策依据 】 126 78. 投资额超过 80 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26 【享受主体】 126 【优惠内容】 126 【享受条件】 127 【政策依据】 128 79. 线宽小于 130 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28 【享受主体】 128 【优惠内容】 128 【享受条件】 129 【政策依据】 130 80. 线宽小于 65 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30 【享受主体】 130 【优惠内容】 131 【享受条件】 131 【政策依据】 132 81. 投资额超过 150 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33 【享受主体】 133 【优惠内容】 133 【享受条件】 133 【政策依据】 134 82.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按 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35 【享受主体】 135 【优惠内容】 135 【享受条件】 135 【政策依据】 137 83.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生产设备缩短 折旧年限 .137 【享受主体】 137 【优惠内容】 137 11 【享受条件】 138 【政策依据】 139 84. 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39 【享受主体】 139 【优惠内容】 139 【享受条件】 140 【政策依据】 141 85. 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 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41 【享受主体】 141 【优惠内容】 141 【享受条件】 142 【政策依据】 142 86. 集成电路企业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 .143 【享受主体】 143 【优惠内容】 143 【享受条件】 143 【政策依据】 143 (四)动漫企业税收优惠 144 87. 动漫企业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 .144 【享受主体】 144 【优惠内容】 144 【享受条件】 145 【政策依据】 145 88. 动漫企业进口符合条件的商品免征增值税 .145 【享受主体】 145 【优惠内容】 145 【享受条件】 146 【政策依据】 146 89. 符合条件的动漫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46 【享受主体】 146 【优惠内 容】 146 【享受条件】 147 【政策依据】 147 1 一、 企业初创期税收优惠 (一)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未超限额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 优惠内容】 自 2019年 1 月 1日 至 2021 年 12月 31日 ,对月销售额10 万元以下(以 1 个季度为 1 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 30万元以下,含本数 ,下同)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此优惠政策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企业和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 2.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 10 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 10 万元 (以 1 个季度为 1 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 30 万元) 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 增值税。 2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9〕 13 号)第一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4 号) 2.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内容】 自 2019年 1 月 1日 至 2021 年 12月 31日 ,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万元的部分, 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3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 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 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 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9〕 13 号)第二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2号)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资源税等“六税两费”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4 【优惠内容】 自 2019年 1 月 1日 至 2021 年 12月 31日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 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享受条件】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的税额幅度,享受税收优惠。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9〕 13 号)第三条、第四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5 告 2019 年第 5 号) (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 4.重点群体创业税收扣减 【享受主体】 1.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 失业人员; 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 1 月 1 日 至 12月 31日 。 【优惠内容】 2019 年 1 月 1 日 至 2021 年 12 月 31日 ,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 3年( 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 120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 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6 额标准 。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纳税人在 2021 年 12 月 31 日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未满 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 3年期满为止。 以前年度已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 3 年的,不得再享受财税〔 2019〕22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 3年且符合财税〔 2019〕 22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可按 财税〔 2019〕 22号文件 规定享受优惠至 3年期满。 【享受条件】 1.从事个体经营; 2. 建档立 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9〕 22 号)第一条、第五条 7 2.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10号) 5.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收扣减 【享 受主体】 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优惠内容】 2019 年 1 月 1 日 至 2021 年 12 月 31日 ,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在 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6000元,最高可上浮 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 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8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纳税人在 2021 年 12 月 31 日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未满 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 3 年期满为止。 【享受条件】 与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 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9〕 22 号)第二条、 第五条 2.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10号) 9 6.退役士兵创业税收扣减 【享受主体】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优惠内容】 2019 年 1 月 1 日 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 3年( 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 120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 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 述扣减限额为限。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 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 年度减免税限额 12 实际经营月数。 纳税人在 2021 年 12 月 31 日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未满 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 3年期满为止。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10 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 3年的,不得再享受财税〔 2019〕 21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 3 年且符合财税〔 2019〕21 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可按 财税〔 2019〕 21 号文件 规定享受优惠至 3 年期满。 【享受条件】 1.从事个体经营 ; 2.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 608 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9〕21 号)第一条、第三条、第六条 7.吸纳退役士兵就业企业税收扣减 【享受主体】 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11 【优惠内容】 2019 年 1 月 1 日 至 2021 年 12 月 31日 ,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 在 3 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6000 元,最高可上浮 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企业按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算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算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 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减免税总额为限。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12 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企业工作不满 1 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减免税限额。计算公式为企业核算减免税总额 Σ 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 兵本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月份 12 具体定额标准。 在 2021年 12月 31日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未满 3 年的,可继续享受至 3 年期满为止。 【享受条件】 与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 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9〕21 号)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 8.随军家属创业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 13 【优惠内容】 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 3年 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必须持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 2016〕 36 号 )附件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九)项 9.随军家属创业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 【优惠内容】 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 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14 【享受条件】 1.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 其身份的证明 。 2.每一随军家属只能按上述规定,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0〕 84 号)第二条 10.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优惠内容】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 3 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安置的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 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15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 2016〕 36 号 )附件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九)项 11.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 【优惠内容】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 3 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 2016〕 36 号 )附件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 四十)项 16 12.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 【优惠内容】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 3 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3〕 26 号)第一条 13.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17 【优惠内容】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 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 3 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安置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 60(含)以上; 2.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 2016〕 36 号 )附件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四十)项 14.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残疾人个人 【优惠内容】 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 为社会提供的18 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 【享受条件】 残疾人,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1至 8 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 2016〕 36 号 )附件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六)项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6〕 52 号)第八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 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 33号发布, 2018 年第 31 号修改) 15.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 工商 户增值税即征即退 【享受主体】 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19 【优惠内容】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 4 倍确定。 一个纳税期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纳税年度内以前纳税期 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纳税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纳税期限不为按月的,只能对其符合条件的月份退还增值税。 【享受条件】 1.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含 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 10人(含 10 人); 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含 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 5 人(含5 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 议。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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