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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间碳市场观察.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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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间碳市场观察.pdf

中 国碳 市场民间观察 2013 背景、发现及建议 2014年 2月 14日 为什么关注碳市场 气候变化与经济问题、发展议题的联系 碳交易“元年” , 为构建全国的碳交易市场起到先试先 行的示范效应 创建民间 参与国内有关减排、碳市场及能源 政策的讨论空间 项目思路 切入议题 构建评价体系 完成评估报告 引发讨论 研讨会 媒体参与 报告发布和寄送相关政府部门 形成网络 借助国际网络 关键 问题持续跟进 碳市场民间观察小组 形成 促进行动 提出政策问题和建议 参与政策讨论 做了什么 建立顾问委员会 ,开发碳市场评估 体系 合作单位 磐石环境与能源 研究所 (自愿减排项目机制) 完成中国碳市场民间评估报告 调研和访问 , 试点信息的分析和评估,以定性为主。 对具体碳抵消项目跟进,与交易所、企业展开初步沟通 全球新兴 的排放 交易 ETS体系 格局 碳交易 ETS 在中国  十二五,碳和能源双强度指标  2011年启动碳交易试点  4直辖市(京津沪渝)+2省 ( 粤 鄂 ) + 1市(深圳)  2013年是关键年-启动年  国家碳 市场顶层设计在国际机构(如世界银行)帮助下同步开展  2015年后可能有更多地方碳试点  碳税政策也在讨论当中 主要利益相关方分析 NDRC 国家发改委,整体的管理方 试点是试金石,积累经验、摸索方向,未来不确定;不要引来国际压力。 Local DRC 地方政府和地方发改委,试点的管理方、设计师和推动者 试点间有竞争关系,缺乏经验,速度有差距;对地方经济和重点行业企业的影响还是有一定顾虑。 Designer 两类国家和地方的研究单位;交易所和咨询公司 前者主要看自己对 ETS的理念(专家);后者双重身份(机制设计方+市场参与服务方),短期来说关注市场“建立”(而非完善),长远也希望市场能够“做大”,并借此开展自己的业务。 Participants 碳试点的参与方和被管理者 一方面由于政治力度,有兴趣(动力)参与,学习并为未来做准备;另外,又希望避免复杂性,减少成本(乃至从中渔利),具有寻租倾向。 other 国际组织 /donor 希望推动健康的碳市场,有一些资源,但身份约束,多选择跟官方合作; 媒体新议题,报道比较“随意”,而非持续性的,专业知识不足,多是引用当事人 社会暂时是在政策闭环之外的,没有渠道/平台参与,对新议题的了解也需要“科普” 研究框架 机制设计 1 总量设定 2 配额分配 3 碳抵消机制 4 MRV 监测报告核查机制 机制执行 1 履约单位 2 机构设置 3 法律效力 4 遵约和处罚机制 5 政府干预机制 市场表现 1 交易量和交易额 2 交易主体 3 碳 价格及其波动性 4 碳金融 5 交易平台、交易所、登记簿、报告系统等 6 对企业的影响 1 信息公开( 社会、企业的参与 2 能力建设 3 社会公开监督途径 信息透明度和利益相关方参与 大项 子项 具体 环境指标 社会指标 经济指标 重要指标 制度设计 总量设定 严格程度总量是多少(现有企业的初始分配量)如何看待增量(为经济发展预留增长空间 灵活性是否可以调整(澳大利亚模式 对目标严格程度的影响绝对总量还是相对总量 是否具有分行业的目标 新进入企业如何处理是否会导致不公平 纳入范围 通常是大排放 ,MRV容易和管理成本较低的行业纳入,交通和建筑行业比较困难,不少地方试点纳入了这些行业,如何操作 总量占地区总排放比例 配额分配 历史数据的准确性是否有经过核查完整性和质量 分配方法和分配公式祖父法还是基准法;免费发放的比例有多大;企业减排动力多大 方法是否考虑“能效水平”(先期减排)和行业对标,还是仅仅参考历史排放 企业层面企业目标与万家企业节能目标的对比 配额分配是否存在讨价还价的过程国有企业是否更具有优势 碳抵消机制 碳抵销的供求 项目和指标供应数量,市场供求关系;碳抵消价格(最高限价、底价);比例、来源、类型等 碳抵销的利用机制 方法学;地方的与国家层面之间互相的兼容性;各地交易体系的互联(配额、碳抵消) 项目的可持续性和质量 不同项目类型的环境、经济、社会影响; 辐射效应是否激发了价格作为杠杆,推动东部补贴西部富人补贴穷人的社会效应 MRV机制 是否有第三方核查第三方的独立性准确性如何保证(资质管理、社会诚信) 是否健全、清晰;科学严密性和可操作性之间的平衡;是否有分行业和分产品的 MRV 是否存在重复计算的风险(如碳抵消项目、电力行业的纳入) 机制执行 履约单位 是否有独立承担责任明确责任主体及其边界;是否存在交叉或者模糊(如分公司) 机构设置 是否责权明确;有强有力的领导;涉及的相关机构之间的协调如何;机构内部人员的能力 需要指导、修改规则、内部要有专家能力,尤其随着碳交易越来越细 法律效力 是否有法律基础效力如何国家层面如何支撑 遵约和处罚 是否有遵约和处罚机制处罚标准是 所得的使用 体系是否带来政府的收入,如果是,如何使用 政府干预机制 如何干预(直接、间接)谁来管,程序如何,做到什么程度有效发挥作用 市场表现 交易量 交易额 交易主体的数量 碳价格及其波动性 包括是否有底价、最高价格限定等 碳金融 有相应的碳金融产品吗有二级市场吗 交易平台、交易所 是否好用是否安全平台数量以及市场切割 登记簿、报告系统 是否好用是否安全 对企业的影响有效性 对企业短期、中长期决策是否有影响;是否会撬动企业的减排行动,及碳管理相关流程建立;企业对未来的预期是什么 信息透明度和利益相关方参与 相关信息对公众的公开 公开的程度、频率、及时性 相关信息对企业的公开和互动 公开的程度、频率、及时性;与企业互动在政策制定过程中;及系统运行起来之后 能力建设 数量、质量、深度、持续性 社会公开监督途径 是否存在、流程和机制、效率和效果 北京 上海 广东 天津 湖北 深圳 重庆 实施方案发布 2012年 4月 10日 2012年 8月 16日 2012年 9月 7日 2013年 2月 5日 2013年 2月 18日 2012年 10月 30日 2013年 8月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未向社会公布 机制类型 强制型 强制型 强制型 强制型 强制型 强制型 强制型 总量类型 绝对 绝对 绝对 绝对 绝对 相对 绝对 机制范围(行业) 企业和机构电力生产、热力、制造业、大型公共建筑等 约 600家 高能耗工业、航空、海港、铁路、商业建筑等 197家 9个高能耗工业,包括电力 827 家 5大高能耗工业钢铁、化学、供电、供热、石化、石油天然气开采,及建筑 钢铁、化工、水泥、汽车制造、电力、有色、玻璃、造纸等(约 153家) 635家工业企业及 200多栋大型公共建筑 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等 6个高耗能行 业约 300多家企业。 十二五计划能源强度减排目标(占 2010年) -17 -18 -18 -18 -16 -19.5 -16 十二五计划碳强度减排目标(占 2010年 ) -18 -19 -19.5 -19 -17 -21 -17 准入门槛 10 kt CO2/年 20 kt CO2年 20 kt CO2/年 20 kt CO2/年 约 16 kt CO2/年( 60kt标准煤) 5kt CO2/年 20kt CO2/年 基准年 2009-2011 2010-2011 2010-2012 2009至今 2010-2011 2009-2011 2008-2011 覆盖的二氧化碳排放量 万吨 4200 11000 21420 7800 12400 3173 5600 占地区总排放比例 42 45-55 42 60 35 38 35-40 配额分配 2013-2015年初始配额免费。一小部分作为预留配额可能采用拍卖方式。 2013-2015年初始配额免费。祖父法(加能效水平等修正因子)。未来考虑拍卖方式。2013-2015年初始配额免费。祖父法为主,拍卖为辅。 2013-2015年初始配额免费。祖父法为主,对标法为辅。考虑依据上一年核证排放量调整下一年的排放总量限制。 2013-2015年初始配额免费。5作为预留配额用于市场调控, 15用于新增企业和设施。 2013-2015年初始配额免费。采取预先分配配额、后期调整确定的方式 不详 一次性分配 一次性分配 每年分配 每年分配 每年分配 每年分配 一次性分配 MRV准则 MRV准则在制定中,由北京发改委监测,第三方核证。 MRV准则于 2013年上半年完成,分行业的具体指南。 MRV准则在制定中。 MRV准则在制定中,由北京发改委监测,第三方核证。 MRV准则在制定中。 年能耗 8千吨标煤以上企业强制性提交碳排放报告,分批次逐步纳入碳交易。 2012年 11月发布了深圳市组织温室气体量化与报告指南、深圳市组织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指南 2013年 4月发布了深圳建筑物温室气体排放的量化和报告规范及指南 MRV准则在制定中。 碳抵消机制 允许使用 CCER,可能会允许使用熊猫标准下的碳抵消。使用碳抵消的上限是年度碳排放量的 5%。 允许使用 CCER,使用碳抵消的上限是年度碳排放量的 5%。 CCER以及广东省核证自愿减排量可按规定纳入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允许使用的上限是年度碳排放量的 10%。 允许使用 CCER ,上限是年度碳排放量的 10%, 允许使用来自湖北省内的CCER,上限是年度碳排放量的 10%。 允许使用 CCER,上限是年度碳排放量的 10。 允许使用 CCER,上限是年度碳排放量的 8。 碳存储 是 /否 是( 2015年前) 是( 2015年前) 是( 2015年前) 是( 2015年前) 是( 2015年前并有限制条件) 是( 2015年前) 是( 2015年前) 碳借贷(是 /否) 否 否 否 否 否 否 否 交易平台 北京环境交易所 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 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 天津排放权交易所 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 深圳排放权交易所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 遵约与处罚 未公布,不详 对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未履行报告义务,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未按规定接受核查,视情况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未履行配额清缴义务,视情况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三方核查机构违规,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得从事本市碳排放核查活动,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超出排放额度进行碳排放的,按违规碳排放量市场均价的三倍予以处罚。 未公布,不详 对其未缴纳的差额按照当年度碳排放配额市场均价的三倍予以处罚,同时在下一年度分配的配额中予以双倍扣除。 超出排放额度进行碳排放的,按违规碳排放量市场均价的三倍予以处罚。 对控排企业未按时提交报告或按时提交足额配额、核查机构不客观核查或泄露企业信息、交易所未履行职责等做出了一万元到五十万元不等的处罚规定,并对构成犯罪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未公布,不详 问题及发现  这些碳交易试 点的成败将影响全国范围的排放交易体系的前景和推进的脚步,对于目前整体的“给碳定价”的讨论也具有关键的意义。  “舶来品”-可以预期 到在机制设计、复杂程度和启动时间上,不同的地 区会有差异 。除去这些差异,机制设计者也面临着共同的挑战,其中包括数据的获得、总量的设定、分配机制、交易形式发展和制度能力等 。  目前为止 ,政策讨论和设计仍然集中在较小的圈子和较为封闭的状态,参与其中的不同利益主体的诉求也不同 。  一个多方参与的、接受国内和国外的最佳和最新经验的包容和开放性的政策讨论 , 并逐步形成民间独立的监督机制, 对于避免犯错和保证顺 利的政策和能力发展而言是非常重要的。而一个多视角、多维度的评估体系,将有利于为激发和推动相关讨论提供坚实的基础 。 深圳 大项 子项 评价 制度设计 总量设定 假设未来两年深圳的 GDP均以 9%的速度增长,用总体经济碳强度 21%的减排目标平均到每一年(即每年降低 4.61%,考虑工业企业占地区总排放 38%的比例,得到 2013- 2015年的工业企业配额分别是 4087、 4250、 4419万吨,而目前初始配额分配均低于这个数,说明纳入ETS的行业企业所承担的减排任务更大, 较为合理。 但是,按照碳强度来看,若每年降低 4.5%,考虑工业企业占地区总排放 38%的比例,得到 2013- 2015年的工业企业配额分别是 0.765, 吨/万元 0.730吨 /万元和 0.697吨 /万元 ,目前初始配额分配则高于这个数,说明碳强度下降目标可能不足。 一次性发放三年配额的政策,一方面降低了由于宏观经济形式的不确定( GDP的波动性)带来的总量控制或过松或过紧 碳市场过剩或是紧缺的问题;但另一方面却有可能提供企业动力推高 GDP,乃至在相关经济数据中掺入水分,以获得更多的碳排放配额。同时增加了市场对总体配额稀缺程度的估计难度,从而潜在减少了买卖配额的动力,降低了市场的活跃程度。像深圳这样的后工业化大都市,GDP在全国各大城市中排名领先,第三产业占比很高( 50%且未来预计比值将持续增加),有条件也有必要尽早实现排放峰值,对其他地区和城市起到带动示范作用。而对峰值年和峰值水平的设定应该与碳交易体系的总量目标紧密联系在一起。 对新进入企业或者现有企业改扩建、以及关闭企业的相关规定尚未公布。然而这些信息对于排放总量及其有效性都有着重要的影响。 对于与碳市场紧密相关的行业政策,碳市场设定的排放目标应该超出这些已有行业政策可以达成的结果。此外,对于建筑、交通等行业,采用碳市场还是碳税等更加直接的税收方式更加经济有效,也值得深入探讨。 配额分配 由于排放数据都是在较短的时间内以专家组或者项目制的形式完成的,因而可能存在不准确、不完善的问题,有关委托的第三方的信息也没有公开。此外,间接排放权(制造业)的核查,需要注意如何确保不重复计算排放。 深圳碳排放体系对于电力、供水、燃气三个行业采取基准值方法进行配额分配。基准值法从理论上来说可以减少历史法潜在的公平问题(即多历史排放,多获得配额;提早减排反倒少获得配额),比其他地方大多采用的历史分配法要更有效。但根本上来说其公平是否有效仍取决于基准值如何设立,是否足够严谨和严格。 但是配额分配过程中,有 5家发电企业碳强度的数据是按照 2011年使用的天然气来定的,但 2012年这几家企业的进气源发生改变,两种天然气单位热值差了 13左右,以此折算的碳强度为 5.3吨每万度电,高于 4.96吨的给定目标。像这种由于不同渠道的天然气热值不同给发电企业碳排放带来的变化这类问题是否以及如何进行修正和调整尚未给出合理的方案。 深圳电子化的企业碳配额申报与分配系统,一方面企业充分参与的电子化配额分配方法,更加高效透明,避免政府和企业“一对一”谈判所导致的“权利寻租” 和配额分配过于宽松的风险。但另一方面,由于是企业直接上报数据,加上又是对未来排放量的预测,很难确保其准确性。需要更多的机制对此进行监管,比如给予指导性的预估原则乃至公式,增加核查力度。 MRV机制 深圳称核查机构一开始就采用了第三方机构,第三方机构具有独立性,而且制定了第三方机构的管理办法。但在文中提到的三份标准化技术文件中,并未规定第三方的独立性准确性如何保证(如资质管理、社会诚信),以及相关的惩罚措施。对第三方的约束机制尚未建立。此外,除建筑业外,尚未有分行业分产品的 MRV标准。由于既纳入电力热力等企业作为管制单位,又纳入工业企业和大型建筑(且包含其直接和间接排放),因此,如何避免排放的重复计算是个问题,而现有资料鲜有提到如何避免此类问题。 深圳(续) 机制执行 履约单位 组织边界确定量化和报告其拥有或控制的业务的边界 ,取决于采用的合并方法。所以要在控制权法和股权比例法中选一种,对设施层次温室气体的排放进行汇总。 a 控制权法 对组织能从财务或运行方面予以控制的设施的所有定量温室气体排放进行计算 ; b 股权比例法 对各个设施的温室气体排放按组织所有权的比例进行计算。 两种组织边界的确定是否会造成交叉或者模糊对同一企业 2种处置方式会有什么不同的结果此外,深圳采用的设施层面的核查,制造业等工艺比较复杂的企业是否能够做到设施如何确保其准确执行 机构设置 在编制控制极其严格的情况下,深圳在市发改委内设了碳排放权交易工作办公室,是全国七个碳交易试点省市中唯一成立专门机构专职负责碳交易的试点城市。据媒体报道碳排放权交易工作办公室主任周全红,原任发改委高技术产业处处长。但在深圳发改委网站上找不到该办公室的信息以及人员数量和构成。 法律效力 地方立法是深圳的比较优势,但在启动试点的时候仍未出台“管理办法”等实施细则,存在一个时间差,因此碳市场的实质表现以及参与者的积极性可能受限,现阶段只能“走一步看一步”。 遵约和处罚 由于有地方立法,深圳在执行上比其他试点要有优势。但处罚价格为市场均价的三倍,具体如何设定尚不知道(比如是哪个时间段的市场均价),且没有规定企业在交纳处罚之后仍需在下一年将未履约部分补齐,这样一来不能确保环境效果(减排量),而且对企业的震慑也不够。 实施监管 深圳市公证处全程参与配额分配,第三方核查机构进行现场核查排放情况,统计局每年都要统计增加数据等措施有利于提升对碳市场的监管,但执行力度需要确保,而且相关违规行为需要及时的信息公开和通报,并接受惩罚。不同部门之间的协调协作也是挑战,需要缕顺关系,明确权责,完善流程和确保信息渠道畅通。涉及数据的情况下要尽可能使用电子化,以提升效率和精确度。 市场表现 交易主体 多样化投资者可以参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是起到活跃市场、增加流动性的作用。但是仅仅是市场主体的繁多并不能刺激企业减排。这样的市场构成也存在一定风险,受到对政府政策及其预期的很大影响,且个人投资者并没有碳排放权的实际需求,即便参与交易也是交易需求,是一种炒作行为,是纯粹的投机。 碳交易体系的发展应该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所以引入非商业主体参与交易一定要对其风险进行严格管控,避免过度的投机和炒作。 信息透明度和利益乡相关方参与 相关信息对企业的公开和互动 深圳政府在互动过程中与企业的信息沟通较好,例如在电子化分配的时候,给每一家企业一些材料进行简单的碳交易介绍,这个材料上主要内容有这些方面企业过去三年碳排放情况、企业所在的行业在碳排放情况包括碳排放量强度,以及碳交易管理办公室对整个行业未来三年预测的数据等。其次,定期组织“碳交易和碳市场”的能力建设培训,深圳碳排放权交易所还在培训中发出了“碳交易和碳市场意见调查问卷”,鼓励各个单位提出对深圳开展碳排放权试点交易的意见及企业自身应对碳交易试点的想法。 上海 大项 子项 评价 制度设计 总量设定 上海市有关总量的规定非常模糊,没有具体方法和数字,也没有针对总量设定的具体条款,仅在“总则”中一笔带过。对于碳交易这种摆明完全由政府人为设定而产生的交易,政府更应带头实行三公原则,以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上海市未来几年的碳排放控制目标应在碳排放交易实施前公开,并且对于具体分解到各企业,行业的依据和方法,以及制定和公布总量目标的时间表等,均应公开做详细说明,以做到公正公平,为市场和企业的投资决策提供可预测的远景。 同时,对于通过配额登记注册系统向各企业发放配额的情况也应公布,使相关企业接受社会监督。 此外,上海没有具体规定总量是否会根据年度经济运行情况进行事后调整。建议明确此问题,且建议三年的配额一次性发放,并且不进行事后分配的调整,以减少推高碳排放的逆向激励和总量预期不明朗的风险。而总体经济形势的变化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如政府预留配额在价格过高时向市场投放、在碳价过高或过低时增加或减少允许使用的碳补偿项目配额等进行调整。 在目前公开的信息中,尚未看到有关新进入企业或者现有企业改扩建的相关规定。而这些对于排放总量及其有效性都有着重要的影响,需要给与明确,并确保规则的设定没有漏洞可钻。 上海市参加试点的近 200家试点企业在 2010年排放约为 1.1-1.3亿吨二氧化碳当量 , 占总排放约 50, 企业数量相对适中 , 操作性强 ,可以说较好地满足了作为重要减排手段的碳交易体系对排放占比的要求 。 但所跨行业较多 , 共计 16个 ( 工业行业 10个 , 非工业行业6个 ) , 且包含了不少的非工业行业 , 其排放的统计报告 、 管理及交易复杂性强 , 难度较大 , 效率有待考量 。 温室气体排放源种类太单一 。 目前六种温室气体只包含 CO2, 有很多企业都涉及其他温室气体排放 , 如果只考虑直接 CO2排放和外购电力和热力的间接排放 , 那这个控排机制基本上算是能源控排机制 , 而非温室气体控排机制; 国家发改委颁布的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中规定的 CCER允许的排放源种类含 6中温室气体 , 这点上有些不一致; 国际主流碳减排依据 ( IPCC 2007,ISO14064, GHG Protocol等 ) 的也是 6中温室气体 。 至少应说明目前只考虑 CO2, 以后将逐步引入其他五种温室气体排放源 。 有的单位既纳入电力热力等企业作为管制单位 , 又纳入工业企业和大型建筑 ( 且包含其直接和间接排放 ) 。 因此 , 如何避免排放的重复计算是个问题 , 而现有资料鲜有提到如何避免此类问题 。 配额分配 总体来说,上海市企业规模相对较大,能力相对较强,且有能耗数据等基础,但由于排放数据都是在较短的时间内以项目制的形式完成的,因而可能存在不准确、不完善的问题,有关委托的第三方的信息也没有公开。此外,间接排放权(制造业)的核查,需要注意如何确保不重复计算排放。 配额多大比例免费,多少实行拍卖未定义,预计试点阶段全部免费。配额分配原则需透明化,以保证配额分配的公平合理,也利于企业预测和管理未来年度碳资产。不建议持续使用历史分配法,此方法可能导致企业之间分配不公平(早期减排行动无法考虑),且如果总量设定不够严格加上免费发放配额,则可能对企业的约束不够,也就没有减排动力。另外一个明显的缺点是,历史法无法用于新进入企业,因此导致同一行业的不同企业分配方法不一致。建议更多地使用按照行业或者产品(组)的基准法或拍卖。 MRV机制 流程上 , 监测计划如果只备案 , 其科学性 、 合理性 、 可行性没有保障 。 应有第三方审核企业监测计划 , 出具肯定意见后监测计划方能实施 。 未约定第三方报告的提交时间 。 根据办法的时间表 , 企业 4月 15日前提交报告 , 5月 1日清缴 , 可能没有足够时间保证第三方报告能够完成并经过复核 , 可以提交报告的时间提前 。 条款未指出主管部门发放配额的依据是企业自己提交的报告 , 还是第三方出具的报告 。 年度报告误差范围 ( 10) 过大了 , 几年累计的误差更可观 。 方法论上 , 在以上文件中 , 并未规定第三方的独立性准确性如何保证 ( 如资质管理 、 社会诚信 ) 。 草案中对第三方的约束机制和惩罚措施有所涉及 , 但力度较低 ( 参见下文遵约和惩罚相关内容 ) 。 此外 , 除建筑业外 , 尚未有分行业分产品的 MRV标准 。 由于既纳入电力热力等企业作为管制单位 , 又纳入工业企业和大型建筑 ( 且包含其直接和间接排放 ) , 因此 , 如何避免排放的重复计算是个问题 , 而现有资料鲜有提到如何避免此类问题 。 上海(续) 机制执行 履约单位 只有对排放主体,而没有对“设施”层面的定义,关于控制权法和股权比例法两种组织边界的表述也相对模糊。 除深圳外 , 其他试点都没有地方立法权 , 因此其法律有效和惩罚程度等也受到一定限制 。 上海总体来说 , 从惩罚的金额来看 , 力度较弱 , 很难引起目前的控排企业的重视 。 配额未交清的 , 罚款部分应和差额由明确的数量关系 , 而不是一个总数 。 目前的草案没有明确数量关系 , 企业可以算出缴纳罚金还是主动减排的临界值 , 如果按照 30元每吨的单价计算 , 所欠配额 3300吨以上的企业都宁愿交罚款 , 而且欠得越多越划算 。 此外 , 不应该为任何的未清缴设置缓冲期 ( 限期改正条款 ) , 未清缴的企业反倒获得额外的时间宽限 。 即企业报告造假和第三方等的违规 , 如果不被抓则已 , 即使被抓 , 也只不过改正了事 。 而即使不改正的罚款也只不过五万元或十万元以内的一次性惩罚 , 这样的违法成本过低 。 此外 , 并未规定没有清缴的配额需要在第二年补足 , 对于环境效果的冲击很大 , 且变相规定了市场的配额最高价格 ( 既惩罚总量所分摊的单价 ) , 对于市场秩序将造成不良的影响 。 最后 , 对于罚款的使用也未进行规定 。 配额清缴 有关企业产权变化的考虑相对周全,对不同的情况都给与了指导性的规定。但扔存在不合理的地方和可能的漏洞。合并和分立的单位配额变动的由企业自行制定配额分拆方案可能存在漏洞。 拆分后的设施不满足纳入控排规模的,如何处理没有具体规定。若规定不当,可能导致企业钻漏洞,通过拆分等方式逃避 ETS义务。建议无论何种情况都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到配额管理部门备案配额变动情况,并经第三方审核和出具意见 拆分后不满足控排的在三年内仍需报告碳排放。 有关配额“储存”没有规定任何限制,以及所有配额在试点阶段后是否可以继续使用或是全部清空。可考虑限制累积使用年限或限制往年剩余量的使用比例。 收回关停和迁出的企业以后年度配额的 50可能导致不公平(与同行业其他企业相比,相当于不履行义务却获得收益 -配额具有潜在市场价值)或者市场配额过多。以后年度已经在本市区域没有控排义务了,如果迁到了新的区域也要控排,则应该在当地主管部门重新申请配额 激励措施 上海市对激励措施单独设立相关条款 , 从多个角度提升企业参与碳市场的积极性 , 释放积极信号 , 下一步是如何具体化这些规定 , 并在实际操作中落到实处 。 市场表现 交易相关规定 对交易相关规定较为明确 , 但细则仍在制定当中 , 尚未公布 。 且除了试点企业之外的交易主体 ( 包括组织和个人 ) 都没有明确 。 交易方式中没有提及 “ 拍卖 ” 这种相对成熟和有效的方式 。 信息透明度和利益乡相 相关信息对公众 的公开 草案明确规定了碳排放交易遵循碳排放控制原则 , 政府监管和市场调节原则 , 体现了交易体系公开透明原则 。 在具体实施意见中也明确提出 , 一是政府指导 , 市场运作 。 加强政府对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和对试点中出现的新情况 、 新问题的统筹协调 ,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 有效降低区域减排成本 。 发现及问题 - 1 总量设定不够严密 – 绝 对总量的确实或不确定 – 相关数据先天不足,又没有“兜底”机 制 – 增 长空间 的预留 – 总 量的浮动性和事后调整的“反向激励” – 与 其他政策目标和能源、经济结构的“脱钩 ” 配 额分配方法 – 以祖父法和免费发放为主 – 缺乏对新进入者的明确规定 – 对电力行业的处理带来的挑战政府控制、“上下游重复纳入” 发现及问题 - 2 管理 体制和市场风险控制 不足 - 法律基础和惩罚力度 - 监测报告 机制 MRV与第三方资质 碳市场产生的收入使用 不明 信息透明度差 报告 建议 -1 碳排放总量设定要严格 逐步增加基准法和配额拍卖比例 应对电力行业 的挑战 价格管理机制要谨慎 报告建议 -2 完善管理体制 将碳市场收入用于气候减缓和适应领域 信息公开 制度化 引入利益相关方持续对碳市场评估和改进 北京  广州  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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