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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标准化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通知【国能发科技[2019]38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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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标准化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通知【国能发科技[2019]38号】.pdf

附件 1 能源标准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能源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 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 制规定的通知 (以下简称“三定”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能 源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三定”通知,本办法所定义的能源标准化包括下 列范围 (一)石油; (二)天然气、页岩气; (三)煤炭; (四)煤层气/煤矿瓦斯; (五)电力(常规电力) ; (六)炼油、煤制燃料和生物质燃料; (七)核电; (八)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九)能源节约与资源综合利用; (十)能源装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能源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团体标准。国 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工 - 3 - 程建设类) 、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 性标准。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 社会自愿采用。 第四条 能源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依据法定职责,负责强制性国 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负责强制性 行业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和编号发布; 负责推荐性能源行业标准的制定;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 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协助和配合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 门规范、引导和监督能源领域团体标准的制定。 第五条 制定标准应当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的 基础上,深入调查论证,广泛征求意见,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 性、时效性,提高标准质量。 第六条 国家能源局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开 展或者参与能源标准化工作。积极推动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 研机构等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开展能源标准化对外合作与交流, 鼓励参与制定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推进能源领域中国标准与 国外标准之间的转化运用。 第二章 标准化管理 第七条 国家能源局接受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分工 负责能源标准化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制 - 4 - 定其在能源领域实施的具体办法、规章和政策; (二)负责能源标准化的宏观管理,负责与其他部门的工作协 调; (三)依据法定职责,对能源领域相关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 监督,对相关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四)组织制定能源标准化发展规划和建立能源标准体系; (五)负责能源行业标准化补助经费的筹集; (六)负责管理能源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七)负责对在能源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八)负责能源标准化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国家能源局可委托具有标准化管理职能的协会、联合 会、企事业单位和相关特定的技术委员会等相关机构(以下简称行 业标准化管理机构,名单见附件)进行能源行业标准制定的具体组 织管理工作。 第九条 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接受国家能源局的指导和监督, 并主要行使以下职责 (一)征集、评估、申报本行业、本领域的年度标准制修订计 划; (二)负责年度计划项目的执行、技术审查和报批; (三)组织行业标准出版工作,负责标准成果申报; (四)推进标准的宣贯、实施; - 5 - (五)配合做好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的管理 工作; (六)指导能源领域内相应团体标准化工作; (七)组织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参与制定国际标准,推进中 国标准与国外标准之间的转化运用; (八)承办国家能源局委托的其他标准化工作。 第十条 能源领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包括全 国标委会和行业标委会。 全国标委会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全国专业标准 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统一管理,国家能源局配合做好业务指导 工作,充分发挥各行业协会、联合会和企事业单位的作用。 行业标委会由国家能源局统一管理,可委托行业标准化管理机 构进行具体组织管理。行业标委会主要行使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专业领域的标准体系表; (二)提出本专业领域的年度标准立项计划; (三)组织对本专业领域标准的技术审查和外文版的翻译工作; (四)开展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培训、标准宣贯、标准解释、标 准实施的跟踪及评估和技术服务; (五)承办国家能源局或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委托的标准化工 作。 第三章 标准的制定 - 6 - 第十一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关于制定国家标准 要求的,制定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能源行业内统一 的技术和管理要求,可以制定能源行业标准。鼓励能源相关行业学 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制定高于推荐 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 第十二条 能源领域国家标准的制定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 准化法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等 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能源行业标准的计划立项、起草、审查、报批、编号、 批准发布、备案、出版、复审、修订、修改等工作由国家能源局统 一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对行业标准 的起草、审查、报批、备案、出版、复审、修订和修改等工作进行 具体管理。 第十四条 鼓励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能 源社会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按照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要求,共 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 第十五条 强制性标准文本应当免费向社会公开。国家能源局推 动能源领域推荐性标准文本免费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 标准的实施、监督和奖励 第十六条 强制性标准必须严格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 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 - 7 - 第十七条 能源领域企业执行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 团体标准时, 应当在产品或其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执行标准的编号、名称。 第十八条 国家能源局建立能源行业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 机制。 第十九条 国家能源局负责对能源行业标准的解释,涉及标准具 体技术内容的,由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或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出具解 释意见。 第二十条 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效益的 能源领域标准,应纳入相关科技奖励范围。 第二十一条 对于符合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奖励条件的能源领 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由国家能源局和相关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 按照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推荐申报。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能源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所需经费来源 1、行业、企业自筹的标准化经费; 2、有关企事业单位的资助; 3、有关社团组织的赞助; 4、政府部门给予的标准化补助费用等; 5、能源行业重点工程和科研项目列支经费等。 - 8 - 第二十四条 对政府部门给予的标准化补助费用和有关单位资 助、社团组织赞助的费用,以及能源行业重点工程和科研项目列支 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能源局 2009 年 2 月 5日颁发的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 即行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名单 - 9 - 附件 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名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 核工业标准化研究所 中国电器工业协会 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委会 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 中国节能投资公司 中国农村能源行业协会 电力规划设计总院 煤矿瓦斯治理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煤层气开发利用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 10 - 附件 2 能源行业标准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能源行业标准制定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标准化法有关规定,根据能源标准化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石油、天然气、页岩气、煤炭、煤层气/ 煤矿瓦斯、电力(常规电力) 、炼油、煤制燃料和生物质燃料、核电、 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能源节约与资源综合利用、能源装备等领域 行业标准制定。 第三条 能源行业标准是指没有国家标准,又需要在能源行业内 统一技术和管理要求而制定的标准。能源行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 与有关国家标准相抵触,不得低于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能源 行业标准之间应保持协调、统一,不得重复。 制定能源行业标准,要以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 推进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的需求为导向,重点突出、科学合理;要 与产业政策、行业规划相互协调,促进产业升级、结构优化;要有 利于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有利于能源节约与资源综合利用, 有利于保护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保护环境,有利于能源互联互通 和高质量发展;要积极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结合国情采用国际标准, 推进能源领域中国标准与国外标准之间的转化运用,增强中国能源 - 11 - 标准国际影响力。 第四条 能源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工程建设类标准) 、推 荐性标准。 第五条 行业标准的制定包括立项、起草、审查、报批、编号、 批准发布、备案、出版、复审、修订、修改等工作。 第六条 国家能源局统一管理能源行业标准的制定工作,根据工 作需要可委托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对行业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 报批、出版、复审等工作进行管理。 第二章 立 项 第七条 能源行业标准的计划立项,由国家能源局负责。 第八条 任何政府机构、行业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以 下简称申请人)均可提出能源行业标准立项申请,并填写行业标 准项目任务书 (见附表 1)。 第九条 行业标准立项申请内容应包括(不限于) 1、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适用范围; 2、该项目的先进性、创新性和产业化情况; 3、该项目与国际标准的一致性程度或差异; 4、该项目与现行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及相关标准协调配 套情况; 5、该项目的类型建议、经费预算、预期作用和效益等; 6、由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提出的行业标准立 - 12 - 项申请,该项目全体代表表决情况; 7、修订项目需说明拟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 第十条 行业标准立项申请由标委会或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以下 统一简称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受理,经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审查后报 送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在立项申请审查中要严 格控制数量,积极推进标准系列化。 第十一条 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对标准技术归口单位报送的能 源行业标准立项申请进行审核、评估、协调后报送国家能源局。报 送材料包括 1、行业标准项目计划汇总表(见附表 2); 2、行业标准项目任务书; 3、行业标准草案; 4、审查会议纪要及专家签字表。 第十二条 国家能源局对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和标准技术归口 单位上报的行业标准立项申请进行汇总审核,并向社会广泛征求意 见。无异议的项目,直接予以立项;有异议的项目,经协调达成一 致意见的,予以立项;有异议且经协调未达成一致意见的项目,应 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评估,根据论证评估意见确定是否立项。 第十三条 行业标准项目计划分为年度计划和补充计划,由国家 能源局下达。一般应列入年度计划,每年一次集中下达;其他根据 工作需要,可作为补充计划另行下达。 第十四条 行业标准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需要协调解决的问 - 13 - 题,属行业内专业之间的,由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负责;属行业之 间的,由国家能源局组织专家论证,并依据论证意见协调解决。 第十五条 国家能源局下达的行业标准项目原则上不得终止或 调整。因技术进步等不可预见性因素,确需终止或调整的,标准技 术归口单位应通过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提出终止或调整申请,报国 家能源局。 终止项目计划需详细说明理由,并提供论证意见,经审核通过 后由国家能源局批复。 调整项目计划需填写行业标准项目计划调整申请表 (见附表 3) ,并提供论证意见(需明确声明与其它标准不存在交叉、重复、 矛盾等情况) 。 调整申请报国家能源局后, 参照本细则第十二条执行。 第十六条 每年一月底以前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应总结上年度 计划的执行情况,并报国家能源局。 第三章 起 草 第十七条 行业标准由标准技术归口单位组织起草。 第十八条 行业标准起草单位应按立项要求,组织科研、生产、 用户等各方面人员成立工作组共同起草标准征求意见稿。 第十九条 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写应符合 GB/T1.1标准化工 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 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 和其他相关行业标准编写要求。 第二十条 起草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时,应编写标准编制说明, - 14 - 其内容一般包括(不限于) 1、工作简要过程,包括任务来源、主要参加单位、主要工作过 程和工作组成员等; 2、行业标准编写原则和主要内容,修订标准时应列出与原标准 的主要差异和理由; 3、主要试验验证情况和预期达到的效果; 4、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情况,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 水平的对比情况; 5、与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标准的协调性; 6、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7、本标准作为强制性(仅工程建设类)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 8、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 9、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 10、重要内容的解释和其它应予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能源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起草完成后,标准技术归 口单位应向国家能源局相关职能司、行业主要生产、经销、使用、 科研、检验等单位及大专院校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得少 于 30天。 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意见,如没有意见也应 复函说明,逾期不复函,按无异议处理。对比较重大的意见,应依 据有关法规说明论据或提出技术经济论证。 - 15 - 第四章 技 术 审 查 第二十二条 标准起草单位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 究和处理后,形成行业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 行业标准征求意见 汇总处理表 (见附表 4)及有关附件。由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审阅, 并确定能否提交审查。必要时可重新征求意见。 第二十三条 能源领域行业标准送审稿由标准技术归口单位组 织审查。审查形式分为会议审查和函审,宜进行会议审查。 标委会审查行业标准时,必须有全体代表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 方为通过。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审查行业标准时,组织有代表性的生 产、用户、科研、检验、大专院校等方面的专家(至少 15人)进行 审查,必须有全体代表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二十四条 会议审查,应印发会议纪要,并附参加审查会议的 单位和人员名单;函审,应填报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 (见 附表 5)及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单 (见附表6)。 第五章 报 批 第二十五条 行业标准送审稿审查通过后,由起草单位整理成报 批稿及有关附件,由标准技术归口单位报送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 第二十六条 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对报批稿及有关附件进行复 核后,符合要求的,填写行业标准申报单 (见附表7) ,报送国家 能源局。报送文件包括 1、报批行业标准项目汇总表(见附表 8); - 16 - 2、行业标准申报单; 3、行业标准报批稿; 4、行业标准编制说明; 5、行业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6、行业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或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 (见 附表 5)及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单 (见附表6); 7、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原文和译文。 如无特殊要求,上述文件均为一式一份。 第六章 审批和发布 第二十七条 国家能源局对行业标准报批稿及有关附件的完整 性、规范性进行格式审查。符合发布条件的,由国家能源局统一编 号。 第二十八条 行业标准由国家能源局批准和发布。 第二十九条 行业标准批准发布后,由国家能源局或行业标准化 管理机构在 30个工作日内到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工 程建设类行业标准还要由国家能源局或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在30个 工作日内到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国家能源局将发布后的行业标准目录在网上公布,行 业标准化管理机构和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应认真组织开展标准的宣 传、培训、实施和解释工作。 - 17 - 第七章 出 版 第三十一条 行业标准出版由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或标准技术 归口单位负责,行业标准出版单位必须是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正式 出版机构。 第三十二条 行业标准批准发布后,标准文本应在标准实施前 1 个月出版发行。 第八章 复 审 第三十三条 行业标准实施满五年后应进行复审。复审可采用会 议审查或函审。 第三十四条 经复审确认有效或废止的行业标准和计划,由行业 标准化管理机构审核后报送国家能源局,经国家能源局审查同意后 公布复审结果。需修订的行业标准,列入标准制定计划,参照本细 则第二章执行。 第三十五条 行业标准复审报送文件包括 1、行业标准复审工作总结; 2、行业标准复审结论汇总表(见附表 9-11); 3、行业标准复审意见表(见附表 12)。 第九章 修订、修改 第三十六条 行业标准执行中需要修订的,按照标准制定程序列 入年度计划或补充计划。当行业标准的技术内容只作少量修改时, - 18 - 以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 (见附表13)的形式进行修改,按本细则 第四章和第五章规定的审查、报批程序办理。 第三十七条 行业标准修改报批文件包括审查纪要和行业标 准修改通知单 。 第三十八条 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由国家能源局批准发布。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行业标准制定所需经费来源 1、行业、企业自筹的标准化经费; 2、有关企事业单位的资助; 3、有关社团组织的赞助; 4、政府部门给予的标准化补助费用等; 5、能源行业重点工程和科研项目列支经费等。 第四十条 对政府部门给予的标准化补助费用和有关单位资助、 社团组织赞助的费用,以及能源行业重点工程和科研项目列支经费, 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能源局 2009 年 2 月 5日颁发的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即行 废止。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附表 1行业标准项目任务书 - 19 - 附表 2行业标准项目计划汇总表 附表 3行业标准项目计划调整申请表 附表 4行业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附表 5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 附表 6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单 附表 7行业标准申报单 附表 8报批行业标准项目汇总表 附表 9行业标准复审确认项目汇总表 附表 10行业标准复审废止项目汇总表 附表 11行业标准复审修订项目汇总表 附表 12行业标准复审意见表 附表 13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 - 20 - 附表 1 行业标准项目任务书 项目 名称 主要起 草 单位 制定或 修订 被修订 标准号 完成 时间 标准 类别 目的和 理由 适用范 围和 主要 技术 内容 国内外 情况 及现 有标 准简 要说明 采用的国际标准或国外先 进 标 准编 号、 名称 及采 标程 度 经费预 算 负责起 草单位 意见 ( 签 字、 盖公 章) 年 月 日 技术委员 会或技术 归口单位 意见 (签字 、盖 公章 ) 年 月 日 行业标准 化管理机 构意见 (签字 、盖 公章 )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 电话 (手 机) 注如 本表 空间 不够 ,可另 附 页。 - 21 - 附表 2 行业标准项目计划汇总表 联系人 联系电 话( 手机 ) 序 号 标准项目名称 标准 类别 制定或 修订 完成年 限 技术委员会 或技术归口 单位 主要起草单 位 适用范围和主要技术 内容 采标号 代替 标准 经费 预算 (万元) 1 2 3 4 - 22 - 附表 3 行业标准项目计划调整申请表 标准 名称 能 源局 计划 批准 文号及 项目 编号 申请调 整 的内容 理由和 依据 主要起 草 单位 单位名 称 负责人 ( 签名 、盖 公章) 年 月 日 技术归 口单 位 单位名 称 负责人 ( 签名 、盖 公章) 年 月 日 行业标 准化 管理机 构意 见 机构名称 负责人 ( 签名 、盖 公章) 年 月 日 行业标 准化 管理 机构 承办 人 电 话 - 23 - 附表 4 行业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标准项 目名 称 承办 人 标准项 目起 草单 位 电 话 序 号 章节条款 意见内容 意见提出单位 处理意见及理由 说明 ① 提 出意 见数 量XX 个; ② 标准 起草 单位 或工 作组对 意 见处 理结 果 采纳 XX 个 ,未 采纳 XX 个; ③ 标 准化 技 术委 员会或 标准 化技 术归 口单 位审查 意见 采 纳XX 个,未 采纳 XX 个。 - 24 - 附表 5 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 标准项 目名 称 标准项目负责起草单 位 组织函 审单 位 函审时 间 发出日 期 投票截 止日 期 回函情 况 函审单 总数 赞 成 共 个 单位 , 其中 赞成 ,但 有意 见或 建议 共 个单 位 不赞成 共 个 单位 , 其中 如果 采纳 意见 或建 议改为 赞成 共 个单 位 弃 权 共 个单 位 未复函 共 个单 位 函审结 论 组织审 查单 位 负责人 (签名 、盖 公章 ) 年 月 日 组织函 审单 位承 办人 联系 电话 - 25 - 附表 6 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单 标准项 目名 称 标准项 目负 责起 草单 位 函审单 总数 发 出 日 期 年 月 日 函审截 止日 期 年 月 日 函审意 见 赞 成 赞 成, 但有 意见 或建 议 不赞成 不赞成 ,如 采纳 意见 或建 议改为 赞成 弃权 建议、 意见 或理 由如 下 专业标 准化 技术 委员 会委 员(签 名) 年 月 日 审查单 位技 术负 责人 (签 名) 年 月 日 ( 盖公 章) 说明 ① 表决方 式是 在选 定的方 框内 划 “ √” , 只可 划一个 , 选 划两 个框 以上 者按废 票处 理 (废票 不计 数) ; ② 回 函说 明提 不出 意见 的 单位按 赞成 票计 ;没 有回 函按弃 权票 计; ③ 回函 日期 ,以 邮戳 为准; ④ 建议 、意 见或 理由 栏,幅 面 不够 可另 附纸 。 审查单 位承 办人 电话 说明 专业 标准 化技 术委 员会组 织审 查时 由委 员签 名即可 ; 专 业标 准化 技术 归口研 究所 组织 审查时 ,由 参加 审查 单位 技术负 责人 签字 并加 盖公 章。 - 26 - 附表 7 行业标准申报单 标准名 称 标准项目批 准文号及项 目编号 国际标 准分 类号 中国标 准分 类号 制、修 订 (1)制 定 (2)修 订 被修订标准 编号 标准性 质 (1)强 制性 标准 (2 ) 推荐性 标准 标准类 别 (1)基 础 (2)方 法 (3)产 品 (4)工 程建 设 (5)节 能综 合利 用 (6)安 全生 产 (7)管 理技 术 (8)其 他 采用国 际标 准 或国外 先进 标 准的程 度 (1)等 同采 用 (2)修 改采 用 被采用 的标 准编 号 标准水 平分 析 (1)国 际先 进水 平 (2)国 际一 般水 平 (3)国 内先 进水 平 有无需 协调 的 问题和 其它 需 说明的 事项 行业 标准化 管理机 构 标准技 术归口 单位 标准负 责起草 单位 承办人 电 话 填报日 期 年 月 日 - 27 - 附表 8 报批行业标准项目汇总表 联系人 联系 电话( 手 机) 序号 标准计划号 标准 类别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被代替 标准号 采标 情况 建议实施 日期 技术委员会或 技术归口单位 国际标准 分类号 中国标准 分类号 - 28 - 附表 9 行业标准复审确认项目汇总表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备注 联系人 联系 电话 ( 手机) - 29 - 附表 10 行业标准复审废止项目汇总表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废止理由 联系人 联系 电话 (手 机) - 30 - 附表 11 行业标准复审修订项目汇总表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备注 联系人 联系 电话 (手 机) - 31 - 附表 12 行业标准复审意见表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技术委员会或技 术归口单位 复审单位 复审技术负责人 电话 复审简况及内容 技术委员会或技术归口单位意见 继续有效 □ 修订□ 废止 □ 签字 (盖章) - 32 - 附表 13 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 NB/T XXXXXXXXX (标准名称) 第号修改单 本修改单经国 家能源局 于 年 月 日 以字第 号文 批 准,自 年 月 日 起实 施。 ①更改 ②补充 ③改用 新条 文 - 33 - 附件 3 能源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能源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行业标委 会)的管理,充分发挥行业标委会的作用,规范行业标委会工作, 提高标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全国专业标准化 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和能源标准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 定本细则。 第二条 行业标委会是指在一定能源专业领域内,从事行业标准 化工作的非法人技术组织,负责本专业技术领域内的标准化技术归 口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石油、天然气、页岩气、煤炭、煤层气/ 煤矿瓦斯、电力(常规电力) 、炼油、煤制燃料和生物质燃料、核电、 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能源节约与资源综合利用、能源装备等能源 领域行业标委会的构成、组建、换届、调整、撤销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国家能源局统一负责行业标委会的规划、协调、组建、 撤销等管理工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对 行业标委会进行管理。 第五条 行业标委会应当科学合理、公开公正、规范透明地开展 工作,接受国家能源局的指导和监督,并在本专业领域内承担以下 - 34 - 工作职责 1、提出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建议; 2、编制本专业领域行业标准体系,根据社会各方的需求,提出 本专业领域制修订行业标准项目建议; 3、开展行业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复审及标准外 文版的组织翻译和审查工作; 4、开展本专业领域行业标准的宣贯和标准起草人员的培训工 作; 5、承担归口行业标准的解释工作; 6、开展行业标准实施情况的评估、研究分析; 7、组织开展本专业领域国内外标准一致性对比分析,跟踪、研 究相关领域国际标准化的发展趋势和工作动态,组织参与国际标准 化活动; 8、管理下设的分技术委员会; 9、承担国家能源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行业标委会可以接受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委托, 开展与本专业领域有关的标准化工作。 分技术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参照行业标委会的工作职责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行业标委会由委员组成,委员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 性,可以来自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公共利益方等相 - 35 - 关方。来自任意一方的委员人数不宜超过委员总数的 1/2。教育科研 机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检测及认证机构、社会团体等可以作为 公共利益方代表。 第七条 行业标委会委员不少于 21 人,其中主任委员 1 名,副 主任委员原则上不超过 5 名。同一单位在同一行业标委会任职的委 员原则上不得超过 3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不得来自同一单位。 同一人不得同时在 3个以上行业标委会担任委员。 第八条 行业标委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相对应的职务; 2、熟悉本专业领域业务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扎实的专业 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3、掌握标准化基础知识,热心标准化事业,能积极参加标准化 活动,认真履行委员的各项职责和义务; 4、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任职的人员,并经其任职单 位同意推荐; 5、行业标委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行业标委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本专业领域的专家; 2、在本专业领域内享有较高声誉,具有影响力; 3、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与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相对应的职务; - 36 - 4、熟悉行业标委会管理程序和工作流程; 5、能够高效、公正履行职责,并能兼顾各方利益。 第十条 行业标委会秘书处负责行业标委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 承担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者 社会团体; 2、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行业影响力; 3、有连续 3年以上开展标准化工作的经验; 4、将秘书处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和日常工作,并为秘书处 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办公条件; 5、有专职工作人员,能够督促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认真履行职 责,确保秘书处各项工作公正、公平地开展。 两个单位联合承担秘书处,应当在秘书处工作细则中明确牵头 承担单位及各自职责。 第十一条 行业标委会秘书处设秘书长 1 名,副秘书长不超过 5 名。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应当由委员兼任,不得来自同一单位。 秘书长应当由秘书处承担单位技术专家担任,具有较强的组织 协调能力,熟悉本领域技术发展情况以及国内外标准化工作情况, 具有连续 3年以上标准化工作经历。 第十二条 行业标委会委员应当积极参加标委会的活动,履行以 下职责 1、提出标准制修订等方面的工作建议; - 37 - 2、按时参加标准技术审查和标准复审,按时参加标委会年会等 工作会议; 3、履行委员投票表决义务; 4、监督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秘书处工 作; 5、监督标委会经费的使用; 6、参与本专业领域国际标准化工作; 7、参加相关标准化培训; 8、承担标委会职责范围内和标委会章程中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行业标委会应当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年会,总结上年度 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通报经费使用情况等。全体委员应当参加 年会。行业标委会可以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处理相关工 作。审议事项时,应当提交全体委员表决,参加投票的委员不得少 于 3/4,参加投票委员 2/3以上赞成,且反对意见不超过参加投票委 员的 1/4,方为通过。表决结果应当形成决议,由秘书处存档。 第十四条 分技术委员会委员不少于 11 人,其中主任委员和秘 书长各 1人,副主任委员和副秘书长各不超过 3名。 分技术委员会的其他要求参照本细则行业标委会相关要求执 行。 第三章 行业标委会的组建 第十五条 组建行业标委会要根据经济建设和行业发展的需要, - 38 - 结合行业实际,有明确的标准化工作任务。 第十六条 组建行业标委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没有相应的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2、现有的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行业标委会未包括的领域和 范围; 3、业务范围明晰,与其他行业标委会无业务交叉; 4、产品或技术在科研、开发、生产、使用和流通等领域有一定 的规模或应用范围; 5、标准体系框架明确,有较多的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需求; 6、 有适合的秘书处挂靠单位, 并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办公条件。 第十七条 有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社团组织、中介机构等根据行 业需要均可向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或国家能源局提出组建行业标委 会的建议, 并填写 组建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申请表 (见附表1)。 第十八条 行业标委会的组建程序包括提出申请、评审、公示、 筹建、成立。行业标委会的名称为能源行业标准化技术委 员会。 第十九条 由有关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对有关单位提出的组建 行业标委会建议进行协调、论证、审核后,将申请报国家能源局。 申请材料包括 1、组建行业标委会申请报告(包括但不限于组建行业标委会必 要性、本专业国内外标准化的基本情况、行业标委会名称和工作范 围、标准体系、国内外相关技术组织情况、秘书处承担单位有关情 - 39 - 况等 ); 2、组建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申请表。 第二十条 国家能源局收到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报送的组建行 业标委会申请,并初步审核后,将组建方案对外公示 1 个月,广泛 征求各方面意见。 公示期满后,国家能源局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评审,经评审符合 组建条件的,同意筹建并对行业标委会工作范围、秘书处承担单位、 委员征集等提出要求。 第二十一条 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收到国家能源局的同意筹建 批复后,组织秘书处承担单位按照批复要求公开征集委员,研究提 出行业标委会章程、秘书处工作细则、委员组成方案、标准体系表 建议及近期工作安排,并在网上向社会公示 15个工作日。行业标准 化管理机构对筹建材料进行审核后,报国家能源局审批。筹建材料 包括 1、行业标委会委员名单(见附表 2); 2、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见附表 3); 3、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登记表(见附表 4); 4、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 5、本专业标准体系表和近期工作安排; 6、筹建情况(公示、审核等情况)说明。 第二十二条 国家能源局收到筹建材料后,将筹建方案对外公示 1 周(5 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后,若无异议,予以批复成立;若有 - 40 - 异议,国家能源局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评审,根据论证意见予以批复 成立或进行调整。 组建分技术委员会的建议,应当经行业标委会全体委员表决通 过。分技术委员会组建程序参照行业标委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有标准化需求但暂不具 备组建行业标委会或分技术委员会条件的,可以成立标准化工作组 (WG) ,承担相应标准制修订工作。标准化工作组(WG)不设分工作 组,由国家能源局管理或委托有关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管理,组建 程序和要求参照行业标委会执行。 标准化工作组(WG)成立 3 年后,国家能源局应当组织专家进 行评估。具备组建行业标委会或分技术委员会条件的,按本细则有 关规定组建;仍不具备组建条件的,予以撤销。 第二十四条 行业标委会、分技术委员会、标准化工作组(WG) 由国家能源局统一顺序编号, 分别为NEA/TC XXX、 NEA/TC XXX/SC XX、 NEA/WG XXX。 第二十五条 每届行业标委会委员的任期为 5年。 第四章 行业标委会换届 第二十六条 行业标委会届满时,应及时进行换届,换届参照本 细则第二十一条有关组建程序的相关规定执行。行业标委会秘书处 应于任期届满前 3 个月,将换届材料报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审核。 换届材料包括 - 41 - 1、行业标委会任期工作总结; 2、新一届行业标委会委员名单; 3、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 4、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登记表; 5、行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修订稿; 6、新老委员对照表(附表 5); 7、本专业标准体系表和近期工作安排; 8、换届情况说明。 国家能源局收到换届材料后,对外公示 1 周,公示期满,符合 要求的,予以换届。 第二十七条 分技术委员会换届由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参照本 细则有关行业标委会换届的要求执行,并报国家能源局备案。 第五章 行业标委会调整和撤销 第二十八条 行业标委会或分技术委员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 对行业标委会、分技术委员会或秘书处予以撤销 1、有违法、违规行为; 2、没有相应的专业人员; 3、没有经费来源或秘书处挂靠单位不提供必要的支持; 4、已成立相应的全国专业标委会,行业标委会无工作任务; 5、长期不能按时、按质完成行业标准化工作任务。 第二十九条 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行业标委会可以提出调整相 - 42 -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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