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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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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doc

1 附件 河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全省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形成资源汇聚、要素优化配置和产业链高度配套的发展生态,打造一批河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示范基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河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指在相对集中的区域,汇聚形成产业链协作密切、创新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成长空间较大、发展环境良好,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支撑和带动作用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 第三条 基地建设以培育全省产业结构升级和经济增长的新动力为目标,遵循全省产 业布局与地方发展需求相结合、市场主导与政府推动相结合、内生动力和引进发展相结合、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相结合、龙头企业引领与中小企业配套相结合的原则,强化部门指导和协同合作,形成政策扶持合力。 第四条 基地建设重点聚焦产业链薄弱环节和产业链重点企业,提高产业链相关企业之间的专业化协作程度,加强本地配套产品和服务购买力度,通过建链、强链、延链、补链,做2 大做强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 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为基地组织单位,负责基地的认定、评价和支持等工作。 基地所在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为基地管理单位,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地的组织、监督管理和统筹协调等工作。 基地依托 省级 (包括省级) 以上开发区 组织建设,基地所依托的省级(包括省级)以上开发区管委会为基地建设单位,负责基地申报、建设等工作,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建立组织领导、决策实施、保障激励、监督考核、容错纠错等机制,完善建设责任。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基地建设单位应制定促进基地加快发展的政策措施,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产业领域。 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产业成长空间广阔,产业带动性、示范性显著,产业增长预期明显高于全省规 模以上工业增速,主要产品市场需求旺盛或能替代进口的战略性新兴产业。 (二)产业基础 。 已形成较为完整的产业链和初具规模的产业集群, 或者具有培育壮大未来产业发展的前期基础。已有3 明确的产业发展政策和配套政策,技术研发、检验检测、金融服务、人力资源、知识产权等公共服务体系相对完善,建设用地有保障,水电路网和环保等基础设施较为完备。 (三)创新能力。 创新资源丰富,有实力较强的研发机构,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的研发和攻关,开展企业、院所、高校战略合作,构建产学研合作长效机制,拥有一批高水平人才队伍,具备较强的 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四)企业群体。 拥有 1 家或几家规模较大、经营效益较好、拥有自有知识产权且有较强辐射带动作用的优势骨干企业,充分发挥其在技术示范、产品辐射中的“领头羊”作用。围绕产业链延伸,形成一批专精特新、协作配套的中小企业。 (五)支撑项目。 围绕产业链发展和关键技术突破,有一批在建或近期能够开工的建设项目,能在较短时间内提升产业规模和核心竞争力。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七条 根据国家和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等产业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发布基地申报通知,明确重点领域 和申报要求。 第八条 基地申报程序 4 (一)市发展改革委(局)会同市财政局指导基地建设单位按照相关部署,结合本地特色和产业发展实际,编制基地建设方案(基地建设方案编制大纲见附件),并对建设方案中现状表述及有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县(市、区)管理的省级开发区,其基地建设方案需由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审核后,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国家级开发区、市(含定州、辛集)直接管理的省级开发区,其基地建设方案由开发区管委会直接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提出申请。 (三)市发展改革委( 局)会同市财政局对本区域的基地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后,联合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第九条 基地认定程序 (一)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市申报的基地建设方案进行形式审查、竞争性答辩等程序,由第三方机构提出推荐名单和评估意见。 (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根据第三方机构评估意见,综合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区域生产力布局,提出拟认定基地的名单。 (三)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将拟认定的基地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 (四)公示无异议后,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批复基地5 建设方 案,明确基地建设的责任单位,授予基地牌匾。 第十条 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示范基地申请材料受理截止日期至公布认定结果时间(不包括第三方机构委托评审时间),原则上不超过 45 个工作日。 第四章 政策支持 第十一条 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基地内高技术产业化等创新性、示范性显著的项目。 第十二条 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优先支持基地内企业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基金,不断丰富投资主体和模式,加强对基地项目的融资支持。 第十三条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产业创新中 心等创新平台优先向基地布局。 第十四条 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大对基地内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的信贷支持,争取较大额度、较快审批和较长期限的优质信贷支持。 第十五条 对产业特色鲜明、集聚程度高、成长性较好的基地,优先向国家推荐为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试点。 第五章 监督管理 6 第十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不定期对基地的建设、管理和运营情况进行评价。 第十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局)会同市财政局督促指导基地建设单位按照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下发的评价通知要求,开展自评价,并及时汇总上 报。 第十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组,根据批复的基地 建设 方案和上报的自评价材料,对基地开展第三方评价工作。 第十九条 根据评价结果,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将对评价优秀的基地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局)会同市财政局督促基地建设单位按照统计要求定期完成统计监测数据填报工作,并确保数据真实可靠性。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冀发改高技〔 2016〕 1167号)、河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示范基 地评价办法(冀发改高技〔 2017〕 729 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解释,有效期五年。 7 河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示范基地 建设方案编制大纲 一、概要 二、产业发展前景及必要性 三、产业发展现状(主要包括产业规模、产业发展基础、创新能力、优势骨干企业、支撑项目等) 四、总体思路和发展目标(主要包括总体思路、发展目标等) 五、发展重点 六、保障措施 七、附件(主要包括有关产业规划、支持政策,建设项目、拟申请基地的土地总体利用规划、区域环评报告等批复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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