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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编制导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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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编制导则.docx

河北省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编制导则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 年 4 月 目 录 1 总 则 - 1 - 2 术 语 - 2 - 3 基本规定 - 4 - 4 编制内容 - 6 - 5 编制方法 - 10 - 6 成果要求 - 15 - 7 实施要 求 - 17 - - 1 - 1 总 则 1.0.1 为了规范绿色建筑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指导和推进绿色建筑发展,促进资源节约利用,改善人居环境,根据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设区的市、县(市)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编制工作。 1.0.3 专项规划编制除遵循本导则外,尚应符合法律、法规和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 2 - 2 术 语 2.0.1 绿色建筑 在全寿命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2.0.2 专项规划 是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总体规划在特定领域的细化。 2.0.3 目标管理分区 根据上位规划、产业空间布局和行政管理格局,以乡镇行政边界、县(市、区)行政边界和各类工业园地域边界为基础,划定的绿色建筑发展目标管理的基本范围。 2.0.4 目标单元 根据所属目标管理分区内绿色建筑发展目标、现状基础和规划建设用地布局情况,以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单元为基础,以主次干道、铁路、河流等为边界划定的明确绿色建筑发展指标要求的基本管理单元。 2.0.5 控制性指标 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针对目标管理分区或目标单元提出的必须达到的指标要求,比如新建民用建筑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装配式建筑比例要求、超低能耗建筑比例要求、可再生能源建筑- 3 - 应用要求、公共建筑能耗限额要求、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要求、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等。 2.0.6 引导性指标 为引导某些技术发展方向,针对目标管理分区或目标单元提出的建议达到的指标要求,比如绿色建筑中某些具体技术指标要求、装配式建筑技术应用要求、超低能耗建筑技术应用要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要求、公共建筑能耗限额要求、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要求、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建筑信息模型( BIM)技术应用要求等。 2.0.7 潜力分析方法 通过筛选相关影响要素评价因子,建立起对规划区的绿色生态目标等发展潜力评价的分析方法。 2.0.8 层次分析法 将始终与决策有关的元素分解成目标、准则、方案等层次,在此基础之上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的决策方法。 - 4 - 3 基本规定 3.0.1 专项规划的编制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城市总体规划和政府制定的绿色建筑发展目标,深入分析规划区域绿色建筑发展水平,妥善处理近期与远期、局部与整体等关系。 3.0.2 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在充分调查研究基础上,结合规划区域的气候、环境、能源、经济及产业发展等特点,合理确定绿色建筑的总体发展目标、发展定位、技术路线和规划控制要求等。 3.0.3 专项 规划的编制应科学分析规划区域绿色建筑的技术发展基础、条件和趋势,坚持“被动优先、主动优化,因地制宜、适度超前,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原则,综合考虑各类绿色建筑技术的协调发展。 3.0.4 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发展目标、重点发展区域、装配式建筑和超低能耗建筑要求等内容,明确装配式建筑和超低能耗建筑的比例,并确定新建民用建筑的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目标时间节点和规划实施期限等相关内容要与上位规划相衔接。 3.0.5 专项规划的编制宜在节能普查与能耗统计基础上,结合规划区域既有建筑的建成年代、结构形式、室内热环境、建筑类型及用能状况等特点,合理确定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的总体目标、实施计划、技术路线和保障措施等。 3.0.6 专项规划应根据规划区域的目标管理分区和目标单元的划分及对应指标要求编制成果文件。 - 5 - 3.0.7 专项规划应明确绿色建筑发展目标中的近期与远期发展目标,并根据相关上位规划和绿色建筑发展进程进行滚动修编。 3.0.8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并与上位规划相 衔接。专项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 6 - 4 编制内容 4.0.1 专项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绿色建筑(含装配式建筑和超低能耗建筑)既有规划和现状条件评估分析; 2.绿色建筑总体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 3.绿色建筑规划总体思路及技术路线; 4.绿色建筑重要指标确定; 5.绿色建筑分区划定和重点发展区域; 6.潜力分析明确分区控制要求; 7.保障措施; 8.其他落实配套的文件。 4.0.2 绿色建筑既有规划与现状评估应包括下列内容 1.区位条件; 2.环境与资源现状(气象、大气、水环境、声环境、生态环境、能源、水资源等); 3.开发建设现状(土地利用、基础设施); 4.绿色建筑发展现状(绿色建筑建设现状,绿色建材适宜技术及使用情况,绿色规划、设计、施工、运行要求落实情况,集中规模化推广情况等); 5.相关规划及政策文件; 6.通过对绿色建筑建设现状条件的综合评估,分析绿色建筑- 7 - 发展优势和存在的问题。 4.0.3 绿色建筑总体发展目标宜包含以下内容,并明确近期和远期规划目标 1.新建建筑中绿色建筑等级要求; 2.新建建筑中绿色建筑所占比例与要求; 3.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计划目标与相关要求等; 4.新建建筑中装配式建筑所占比例与要求; 5.新建建筑中超低能耗建筑所占比例与要求; 6.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要求; 7.新建建筑中全装修所占比例与要求。 4.0.4 绿色建筑规划总体思路宜包含以下内容 根据绿色建筑总体发展目标,结合规划区所处地区的特点,提出绿色建筑规划目标,筛选绿色建筑指标,明确合理可行的绿色建筑规划实施路径,制定政策保障措施,编制分期实施计划。 4.0.5 绿色建筑重要指标应包括规划层面绿色指标和建筑层面绿色指标 1.在区域或用地等规划层面的绿色指标可为绿色建筑实施提供规划条件,一般针对区域规划层面提出,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率、公共服务设施覆盖率、公共交通站点覆盖率、市政再生水管网覆盖率、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天然水体保持率、下凹式绿地率、城市通风廊道等; 2.建筑层面绿色指标一般是对绿色建筑目标、装配式建筑比- 8 - 例、超低能耗建筑比例、全装修比例、可再生能源利用比例、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面积比例等进行表征和控制; 3.各市、县(区)可结合具体情况,并参考绿色生态城区评价标准、河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等,确定不同层面规划编制单元的具体指标类型、指标属性(控制性或引导性)及具体目标要求。 4.0.6 绿色建筑分区应依据专项规划编制对象范围合理划定目标管理分区和目标单元,确定重点发展区域 1.规划编制范围可对应若干目标管理分区,一个目标管理分区可由多个目标单元组成; 2.重点发展区域应结合该区域自然环境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制定合理的绿色建筑等级和比例、装配式建筑比例和超低能耗建筑比例。 4.0.7 通过绿色建筑潜力分析将专项规划指标进行规划落实,将指标分解到目标单元。 4.0.8 专项规划保障措施应结合当地绿色建筑建设管理条件制定。宜包括政策保障、组织管理、技术支撑、宣传教育、资金与市场引导等方面内容。有条件的地区在专项规划中宜增加绿色建筑运行的政策规划。 4.0.9 专项规划编制时宜对总体规划的城市形态做环境分析(包括风环境和日照环境等),并为上位规划发展提供建议。 4.0.10 专项规划应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编制分期实施计划、绿色建- 9 - 筑设计导则以及绿色建筑适宜技术指南等文件,保障专项规划指标的落实及绿色建筑建设。 - 10 - 5 编制方法 5.1 基础及现状调研 5.1.1 专项规划应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包括现场调研、资料收集、问题答卷、实地座谈和政策调研等方式。 5.1.2 调研资料收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当地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地形图等资料; 2.当地绿色建筑发展现状、发展规划、地方标准规定及政府文件等; 3.当地气候、水文、地质情况; 4.可再生能源应用现状、发展规划、地方标准规定及政府文件等,当地能源结构,热电厂等余热废热利用情况和经济性; 5.装配式建筑的现状和发展计划、装配式建筑基地的类型、主要生产规模与产能现状,住宅全装修现状和发展情况; 6.超低能耗建筑发展现状和发展计划、政策文件等; 7.当地供水结构,海绵城市及雨水、中水控制与利用的发展情况与相关政策; 8.既有居住和公共建筑在绿色、节能等方面的质量现状、存在问题与相关政策; 9.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示范案例及相关数据,节能普查与能耗统计基础; 10.当地建筑材料及相关设备发展的现状及相关政策性文件,- 11 - 绿色建筑新材料新技术应用情况及厂家分布; 11.其他相关资料,如建筑产业资料、经济发展资料、交通等基础设施资料、建筑场地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资料、环保情况资料、建筑垃圾规模与处置方式等市容环境资 料等。 5.1.3 结合调研资料,编制单位宜通过现状分析、指标分析、示范分析及政策分析等方式,制定近远期绿色建筑目标与任务分解。 5.2 总体发展目标 5.2.1 绿色建筑总体发展目标应通过对国家及河北省的绿色建筑及绿色生态城区等相关政策标准的分析,结合相关分析方法(如项目的态势分析法)。通过上述分析,明确总体发展目标及定位,以及总体发展战略及技术路线。 5.2.2 专项规划应将上一层次专项规划或上一级建设部门确定的绿色建筑发展的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规划区域内各目标单元或地块,并确保专项规划确定的绿色建筑发展目标任 务不低于上一层次专项规划和上一级建设部门确定的目标任务。 5.3 绿色建筑分区与潜力分析 5.3.1 目标管理分区依据上位规划、产业空间布局和行政管理格局,按以下要求进行划分 1.参照建设主管部门的行政边界、城市规划建设区域边界和各类园区地域边界进行划分; 2.设区的市可根据县级行政区域和各类园区布局划分为若干目标管理分区; - 12 - 3.县(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划分为一个或多个目标管理分区; 4.每个目标管理分区应有相对应的建设主管部门,以便落实目标。 5.3.2 目标单元设置应根据所属目标管理分区内实际情况,统筹考虑以下因素 1.目标单元的设置一般应以目标管理分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单元为参照进行合理划分,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突破控规编制单元边界,以目标管理分区内的主次干道、铁路、河流等自然、清晰边界为界线; 2.对应片区层面开展专项规划的独立目标单元,可以是建设管理主体明确的各类生态城、园区等。 5.3.3 目标管理分区潜力分析的一般步骤为 1.根据规划区的上位规划、经济水平、现状基础、政策条件等,结合区位条件(如城市功能区、交通条件)、主导功能(如商务办公区、居住社区)、建设情况(如计划新建、在建项目)、景观生态(如绿地资源)等,筛选出目标管理分区的潜力影响因子,应用层次分析法、专家打分法等方法得到因子权重系数,经因子评分后,采用加权法对所有目标单元进行潜力分析评价; 2.在潜力分析基础上,可根据需要将目标单元进一步分为核心目标单元和基础目标单元。 5.4 重要指标规划 5.4.1 在目标单元潜力分析基础上,应将总体目标逐级分解,目- 13 - 标单元指标可 分解为核心单元指标和基础单元指标。 5.4.2 目标单元中如有涉及,则应明确以下控制性指标要求 1.规划层面指标 对空间规划、交通组织、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方面的关键性指标进行表征和控制。 2.建筑层面指标 1)新建民用建筑中不同等级绿色建筑所占比例; 2)新建民用建筑中装配式建筑所占比例; 3)新建民用建筑中超低能耗建筑所占比例; 4)新建住宅建筑中全装修要求的建筑所占比例。 5.4.3 目标单元宜设置绿色建筑引导性指标,包括但不局限于 1.规划层面指标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率、公共服务设施覆盖率、公共交通站点覆盖率、市政再生水管网覆盖率、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天然水体保持率、下凹式绿地率、通风廊道控制等。 2.建筑层面指标 建筑信息模型( BIM)技术应用要求、可再生能源应用要求、雨水基础设施、活动外遮阳等其他适宜绿色建筑技术要求、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要求、公共建筑运行能耗限额等要求、智慧化服务系统和监测系统技术要求。 5.4.4 控制性指标应科学合理地纳入土地出让条件或规划设计条件,并通过纳入设计评审、施工图审查、工程验收条件或其他- 14 - 阶段的后评估检查,加强监督管理。 5.4.5 控制性指标及引导性指标的实施要求,宜根据当 地具体情况配套绿色建筑设计导则或绿色建筑适宜技术指南、指引。 - 15 - 6 成果要求 6.0.1 专项规划成果应包括文本、图纸图则、说明书、附件(如设计导则、技术指南)等。成果的表达应当清晰、准确、规范。 6.0.2 文本是专项规划的主要成果,主要内容包括 1.规划的目的、原则、依据、范围、期限等; 2.规划区域的绿色建筑总体发展目标及定位、近期重点任务; 3.规划区域的绿色建筑总体发展战略及技术路线; 4.规划区域的装配式建筑、住宅全装修、超低能耗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既有建筑绿色改造等(可选)的总体目标、实施计划及技术路线; 5.规划区域的目标管理分区、目标单元划分列表或地块指标分解表,明确对应的控制性指标要求; 6.专项规划保障措施。 6.0.3 图纸主要包括总区位图、目标管理分区区划图、目标单元区划图;图则是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对目标单元或地块的绿色建筑建设具体要求作出的详细规定,并列表明确各目标管理分区及目标单元或地块的指标要求。 6.0.4 说明书是对最终形成的专项规划文本及相关图纸图则的说明性文件 ,是对文本的补充,主要内容包括 1.规划范围、规划目的、规划主要依据和原则、规划期限、法律效力及其他事项的说明; - 16 - 2.规划区域的绿色建筑发展回顾、现状分析; 3.规划区域的既有民用建筑的现状分析; 4.规划区域的绿色建筑总体发展目标、定位、发展战略及技术路线说明; 5.规划区域的既有民用建筑绿色改造的总体目标、实施计划及技术路线说明; 6.目标单元或地块的潜力分析情况,各目标单元或地块内新建民用建筑中不同星级绿色建筑的面积比例要求和技术要求的情况说明(或地块绿色建筑星级分布说明),各目标单元或地块的控制性 指标要求的情况说明; 7.表达规划意图的其他资料; 8.政策建议与保障措施说明。 - 17 - 7 实施要求 7.0.1 编制或修编总体规划时,宜参考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对城市形态进行环境分析(风环境、日照环境和被动空间等)得到的建议。 7.0.2 编制或修编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参考绿色建筑专项规划中确定的重要指标要求,并根据实际情况,落实绿色建筑相关目标、区域或用地层面相关关键性指标等。 7.0.3 编制或修编城市或区域能源、交通、绿地、水资源、公共服务设施、智慧城市等专项规划时,应与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编制与修编工作充分衔接。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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