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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环办[2018]515号——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环保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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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环办[2018]515号——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环保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pdf

1 江 苏 省 生态 环境 厅 江苏省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文件 苏 环 办 〔 2018〕 515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环保信用评价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环境保护局、信用办 现将江苏省企业环保信用评价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 生态环境厅 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 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 12月 24日 2 江苏省企业环保信用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 “健全环保信用评价制度 ”的部署要 求,加快环保信用体系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 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 2014〕 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 2016〕 33号)、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印发 的通知(环发〔 2013〕 150号)、关于对失信主体加强信用监管的通知(发改办财经〔 2018〕 893号)等法律、文件,结合本省环保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 条 企业环保信用信息的归集与分类、信用等级评定、信用评价结果公开与应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环保信用评价,是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环境 行为信息 ,按照规定的程序、指标和方法,对企业环境行为进行信用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社会监督和应用的环境管理手段。 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行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 环境标准 和履行环保责任 3 的情况,并通过政府及其部门行政公文、行政决定文书等予以记录的行为。 第四条 下列单位应当纳入环保信用评价范围 (一)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 (二)列入污染源日常监管的单位; (三)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 (四)卫生、社会与服务业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 (五)产生环境行为信息的单位。 下列单位 可以纳入环保信用评价范围 (一)申请纳入环保信用管理的其他单位; (二)按规定可以纳入环保信用管理的单位。 第五条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统一指导全省环保信用管理工作,制定和完善评价体系和评分标准,建设全省统一的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系统。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和信用管理工作通过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系统完成。 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工作。 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实行 “谁产生、谁归集、谁负责 ”的原则,由产生信息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记录、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自信息产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归集至 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系统。 4 第六条 环保信用评价工作纳入本部门“法治政府建设”和设区市生态环境年度主要工作目标考核范围。 第七条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的“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义务,纳入环保信用评价范围的企业法定代表人 或主要负责人)应作出环保信用承诺,签署环保信用承诺书。企业法定代表人 或主要负责人)变更的,应重新作出环保信用承诺并签订环保信用承诺书。 第八条 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实行 12分动态记分制。企业环境行为信息产生后,根据江苏省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记分标 准进行记分,生成相应的环保信用等级动态评价结果。环保信用分值由所有有效记录分值累计确定。 第九条 企业环境行为信息自产生之日起计算有效期,环保信用记录分值在 -1至 -3分的环境行为信息有效期为 6个月,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作出环保信用承诺 ” 在其任职期内有效,其他环保信用记录分值对应的环境行为信息有效期为 1年。 第十条 信用等级由优到劣依次以绿色、蓝色、黄色、红色、黑色标识。 绿色等级企业 (守信)环 保信用分值 11分 12分; 蓝色等级企业(一般 守信 )环保信用分值 6分 10分; 黄色等级企业(一 般失信)环保信用分值 3分 5分; 红色等级企业(较重失信)环保信用分值 1分 2分; 5 黑色等级企业( 严重失信 )环保信用分值小于或等于 0分。 第十一条 初次纳入环保信用评价范围的企业,其初始环保信用分值为 9分。 第十二条 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结果发生变化时,由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系统向企业发出提示信息。企业对环保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系统或以书面形式向作出记录的生态 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企业复核申请之 日起 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通过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系统推送或以其他方式告知企业。复核确认评价结果有误的,应自确认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纠正并报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企业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向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三条 公众可通过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系统查询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结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结果共享给信用管理部门及开展联合奖惩的相关职能部门。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得为企业出具守法证明等文书。 第十四条 对环保信用等级为绿色的企业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可以优先安排资金补助、科技项目立项、评优评奖,减少污染源环境监管随机抽查频次。 第十五条 对环保信用等级为黄色、红色和黑色等级的企 6 业,可以采取以下惩戒性措施 (一)对黄色等级企业 1、加大污染源环境监管随机抽查频次; 2、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组织有关评优评奖活动中,取消其参评资格; (二)对红色、黑色等级企业 1、执行黄色等级企业同等惩戒措施; 2、暂停各类生态环境专项资金补助; 3、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 2016〕 1580号)、关于印 发对江苏省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通知(苏环办〔 2018〕 124号)规定的相关惩戒措施。 第十六条 对环保信用等级为黑色的企业,其环境行为信息在记入企业环保信用记录的同时,记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个人信用记录,共享至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信用管理部门以及开展联合惩戒的相关职能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本办法施行前有关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 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19年 1月 1日起施行。江苏省企业 7 环保信用评价及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苏环规〔 2013〕 1号)、江苏省企业环保信用评价标准及评价办法(苏环办〔 2013〕12号)同时废止。 附件 1. 江苏省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记分标准 2.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环保信用承诺书 8 附件 1 江苏省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记分标准 序号 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处理类别 记录分值 确认方式 1 警告 -1 法律文书或政府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正式文件 2 责令停止或改正违法行为 -1 3 罚款 -3 4 责令停止建设 -8 5 责令限制生产 -3 6 责令停产整治 -10 7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10 8 责令恢复原状 -10 9 责令停业关闭 -12 10 实施查封、扣押 -3 11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3 12 暂扣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 -6 13 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 -12 14 不履行行政机关相关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10 15 行政拘留的环境违法案件 -10 16 因环境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12 17 被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6 18 发生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 -12 序号 环境保护加分类别 记录分值 确认方式 1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作出环保信用承诺 1 环保信用承诺书 2 1年内无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和失信行为 1 系统自动统计 3 2年内无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和失信行为 2 系统自动统计 说明 一、初始分值为 9分,满分 12分,下不封底。 二、在同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某一环境违法违规行为,采取两种及两种以上环境行政处罚处理措施的,按照记录分值最高的类别进 行记分。 三、企业同时出现两种及两种以上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分别记分,累计计算。 四、无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和失信行为加分前提是环保信用分值为 10分。 9 附件 2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环保信用承诺书 为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努力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本人自愿承诺本人是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环境保护行为直接负责,我和企业均要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坚持守法诚信生产经营,自觉履行以下环境保护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接受江苏省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制度的管理 一、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 章、环境标准和政策规定,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自觉接受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依法申请办理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三、建立企业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减少污染物排放,按规定落实排污许可证各项管理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开展自行监测,依法公开排污信息。 四、自觉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积极履行环境保护社会责任。 五、本企业发生环境违法行为,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接受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企 业的行政处罚外,本人作为直接责任人自愿接受惩戒和约 10 束,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民事和刑事责任。 本承诺书向社会公开。 特此承诺,敬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承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主要负责人) 年 月 日 承诺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江苏省 生态 环境 厅 办公室 2018年 12月 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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