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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两减六治三提升”13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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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两减六治三提升”13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pdf

1 苏州市“两减六治三提升”13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2 目 录 1.苏州市削减煤炭消费总量专项行动实施方案1 2.苏州市减少落后化工产能专项行动实施方案16 3.苏州市太湖流域水环境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3 4.苏州市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61 5.苏州市危险废物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71 6.苏州市黑臭水体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79 7.苏州市畜禽养殖污染及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96 8.苏州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107 9.苏州市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173 10.苏州市环境隐患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178 11.苏州市提升生态保护水平专项行动实施方案192 12.苏州市提升环境经济政策调控水平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210 13.苏州市提升环境执法监管水平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16 1 苏州市削减煤炭消费总量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控制和削减煤炭消费总量,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能源结构的重要抓手,也是有效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切实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的重要举措。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市“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方案精神,按照江苏省削减煤炭消费总量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围绕确保完成全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一)总体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决策部署上来,充分认识控制和削减煤炭消费总量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把控制煤炭消费、实现持续削减作为控制能源消费、调整能源结构的“重中之重”,纳入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大局。各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主动承担煤炭消费总量控制主体责任,以更大的决心、更高的标准、更实的举措,大力推进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和削减工作,确保“263”减煤目标落实到位。市各有关部门要合力推进煤炭消费减量工作,建立和完善耗煤项目准入和淘汰体系,及时掌握煤炭消费动态,指导和督促各市、区切实落实减煤举措。 (二)总体目标。到2020年,全市煤炭消费总量减少760万吨。在控制和削减总量的同时要注重优化结构,将全市电力行业 2 煤炭消费占煤炭消费总量比重提高到65以上,将全市非电力等其他行业煤炭消费占煤炭消费总量的比重降低到35以下。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整治燃煤锅炉。分类整治燃煤锅炉,除公用热电联产外禁止新建燃煤供热锅炉。2019 年底前,35 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全部淘汰或实施清洁能源替代,65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全部实现超低排放,其余燃煤锅炉全部达到特别排放限值。建立全市统一编号的燃煤承压锅炉清单,逐一明确整治方案,限期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关停或超低排放改造,逐级落实责任主体。(市环保局牵头,市质监局、发改委、经信委、农委等参与,各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二)淘汰落后产能。按照去产能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大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电力等重点行业去产能工作力度。鼓励企业提前淘汰相对落后的低端、低效耗煤产能。支持优势企业兼并、收购、重组落后产能企业。鼓励企业加快生产技术装备更新换代,倒逼产业转型升级。制定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并与煤炭削减量挂钩,明确具体目标。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实行限制管理,暂停该地区项目的环评、核准和审批。(市经信委牵头,市发改委、环保局、财政局等参与,各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三)压缩过剩产能。严禁建设钢铁、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等过剩产能行业新增产能项目。全面清理产能过剩行业违规项目, 3 尚未开工建设的,不准开工;正在建设的,停止建设。制定实施钢铁、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加大环保、能耗、安全执法处罚力度,建立以提高节能环保标准倒逼过剩产能退出机制,制定财税、金融等扶持政策,支持鼓励产能过剩行业企业退出、转型发展。退出一批纺织、印染、电镀、机械等传统行业低端低效产能。制定压缩过剩产能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并与煤炭削减量挂钩,明确具体目标。(市经信委牵头,市发改委、环保局、财政局等参与,各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四)实施热电联产。要依照规范,由市牵头编制城市建成区热电联产规划,由县(市)编制当地热电联产规划,强化规划引导,实现增量发展与存量整合有效衔接。按照逐步削减燃煤、扩大利用天然气、积极利用“三余”资源的原则,重点发展非煤公用热电联产。全市禁燃区不再新建、扩建燃煤热电联产机组。按照以大代小、减排提效的原则,重点对现有热电企业密集地区开展整合替代,逐步减少热电企业和热源数量。鼓励现有大型发电机组实施供热改造,到2019年底,基本完成大机组15公里供热半径范围内的燃煤小热电和分散锅炉关停整合工作。(市发改委牵头,市经信委、环保局、物价局、质监局等参与,各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五)深化节煤改造。把节煤、减煤作为节能工作的重要内容,组织推动钢铁、建材、石化、化工、纺织等重点用煤行业及 4 其他重点用煤单位持续开展以减煤为重点的节能工作和以电代煤、以气代煤工作。大力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组织实施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和焦化、煤化工、工业窑炉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改造工程。全面落实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实施方案,加快推进煤电节能改造,提升煤炭高效利用水平。(市经信委牵头,市环保局、发改委、财政局、物价局等参与,各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六)提高准入门槛。严格执行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目录和能耗限额(苏政办发〔2015〕118 号),进一步健全重点耗煤行业准入条件,严格非电行业新建、改建、扩建耗煤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定期公布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录并实施动态管理。沿江地区除公用燃煤背压机组外不再新建燃煤发电、供热项目。对未通过节能审查、环评审批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严格落实节能审查制度,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煤耗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用能、用煤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标准。非电行业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和燃煤锅炉。原有自备燃煤电站鼓励改为公用电站或改造为公用热电联产。对耗煤企业开展能效评估和节能专项监察。(市经信委牵头,发改委、环保局、国土局、金融办等参与,各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七)严格替代标准。严控煤炭消费增量,对所有行业各类 5 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耗煤项目,一律实施煤炭减量替代或等量替代。将煤炭减量替代或等量替代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内容,不符合替代标准的,不予出具节能审查报告。未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对非电行业新增耗煤,一律实行2倍及以上减量替代。对电力行业在实行等量替代的基础上,逐步实行减量替代。(市发改委牵头,经信委、住建局、财政局、环保局、物价局等参与,各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八)发展清洁能源。将调整能源结构、发展清洁能源作为全市能源发展的主攻方向,制定实施促进清洁能源发展利用政策。扩大天然气利用,鼓励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大力开发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按照国家和省规划布局,在安全可靠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地利用区外来电。支持电能替代发展,推进电能替代项目建设。采取政策扶持措施,加速发展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扩大利用天然气,替代燃煤消费。科学安排发电计划,禁止逆向替代。(市发改委牵头,市经信委、住建局、农委、财政局、物价局、苏州供电公司等参与,各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九)加强散煤治理。严格落实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限制销售和使用灰分大于等于 16、硫分大于等于 1的散煤。制定更加严格的民用煤炭产品质量地方标准,对硫分、灰分、挥发分等指标进行更严格的限制,不符合标准的煤炭产品不允许销售。扩大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逐步由城市建成区扩展至 6 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鼓励扩大到与居民集中居住地距离较近的其他产业集中区(园区)。禁燃区内禁止使用散煤等高污染燃料,已经存在的加快淘汰替代,逐步实现无煤化。大力推广非煤清洁能源替代民用散煤,通过政策补偿和实施差别电价等政策,逐步推行天然气、电力及可再生能源等清洁能源替代散煤,形成多途径、多渠道减少民用燃煤使用的格局。(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工商局、质监局、发改委等参与,各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削减煤炭消费总量专项行动协调小组,审议各地削减煤炭消费总量实施方案、年度计划和年度自查报告,重点督促空气质量较差和控煤减煤落实不力地区加强煤炭减量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重大事项,研究提出相关政策措施。协调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市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国土局、住建局、规划局、农委、环保局、工商局、质监局、统计局、物价局、苏州供电公司和各地政府(管委会)领导为成员,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 (二)强化推进落实。各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推进煤炭削减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对照本地区煤炭消费总量削减任务,建立协调落实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和年度目标任务,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并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下辖区域及各部门、各重点单位。制定实施配套政策,加强 7 督促检查,确保煤炭消费削减任务落实到位。2017年4月中旬前,各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将实施方案上报协调小组办公室;每年2月底前,上报本年度煤炭消费总量削减年度计划和上年度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完成情况。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落实煤炭减量工作任务。 (三)实施综合考评。协调小组办公室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对各地煤炭消费总量考核工作,相关考核结果报市委、市政府,通报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地区暂缓审批其各类新建、扩建、改建耗煤项目。对上一年度未完成的减量目标,继续纳入下一年度进行目标考核。 (四)完善配套政策。制定范围更广、标准更高的淘汰落后产能和压缩过剩产能政策,实施发电机组绿色调度、环保电价、财税支持、差别化排污收费等政策,鼓励燃煤机组实施达到燃气轮机排放水平改造。强化激励机制,建立和完善专项奖励资金政策,落实高效锅炉优惠政策,加快推进燃煤锅炉节能环保改造。允许削减任务超额完成的市、区向我市其他地区转让煤炭削减量。考核过程中,调出地政府(管委会)出函明确同意转让的削减量,不再计入调出地的煤炭削减考核量,相应计入调入地的考核量。 (五)健全统计制度。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依托现有统计体系,进一步完善煤炭消费统计和预警平台,加大分散燃煤的统计和监测力度。结合各市、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原煤消费快报数据,实施月度分析、季度预警。 8 四、任务分解表 综合考虑各地区煤炭消费基数、产业结构布局、经济发展差异和工作落实成效等因素,按照统筹兼顾、公平合理、共同承担原则,确定各市、区2020年煤炭消费量削减总目标及年度目标。各市、区要按照削减总量不低于削减任务的要求,细化强化减煤措施,全面推进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工作。 9 削减煤炭消费量目标任务分解表 地 区 2017年 2018年 2019年 2020年 削减任务 削减任务 削减任务 削减任务 全 市 238 428 617 760 张家港市 70 127 183 225 常熟市 64 115 165 204 太仓市 51 92 133 164 昆山市 7 12 17 21 吴江区 16 28 41 50 吴中区 1 2 3 3 相城区 23 40 58 72 姑苏区 苏州工业园区 4 7 10 13 苏州高新区 3 5 7 9 备注1.削减任务为各年末累计削减量。 2.计算单位为万吨。 3.姑苏区自2015年起,因煤炭消费趋零,已不计入统计数据,但“十三五”期间仍需 承担控制任务,继续保持零增长。 10 削减煤炭消费量重点工作分工表 总 体 目 标 责任主体或牵头部门 完成市下达的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和净削减量 各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电力行业煤炭消费占煤炭消费总量比重提高到65以上 市发改委 非电力等其他行业煤炭消费占煤炭消费总量的比重降低到35以下 市经信委 重点任务 牵头部门 工 作 内 容 主要落实部门 完成时间 一、整治燃煤锅炉 市环保局 1、关停替代10蒸吨/小时及以下锅炉 市环保局 2017年底前 2、关停替代35蒸吨/小时及以下锅炉 市环保局 2019年底前 3、实施65蒸吨/小时及以下锅炉环保改造 市环保局 2019年底前 4、建立全市统一编号的燃煤承压锅炉清单 市质监局 2017年底前 5、禁止建设除公用热电联产外的燃煤供热锅炉 市环保局 持续开展 二、淘汰落后产能 市经信委 6、制定更为严格的淘汰落后产能标准 市经信委 2017年底前 7、制定非电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并与煤炭削减量挂钩 市经信委 持续开展 11 重点任务 牵头部门 工 作 内 容 主要落实部门 完成时间 8、制定电力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 市发改委 持续开展 三、压缩过剩产能 市经信委 9、全面清理产能过剩行业违规项目 市经信委 持续开展 10、制定化解过剩产能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并与煤炭削减量挂钩 市经信委 持续开展 11、建立以提高节能环保标准倒逼过剩产能退出机制 市环保局 2017年底前 12、制定财税等扶持政策 市财政局 2017年底前 四、实施热电联产 市发改委 13、科学编制或修订区域热电联产规划 市发改委 2017年底前 14、重点发展非煤公用热电联产 市发改委 持续开展 15、鼓励大型机组实施供热改造 市经信委 2019年底前 五、深化节煤改造 市经信委 16、开展非电行业重点用煤企业节煤改造 市经信委 持续开展 18、全面实施煤电节能改造 市发改委 2017年底前 六、提高准入门槛 市经信委 18、健全重点耗煤行业准入条件 市经信委 2017年底前 19、严格落实节能审查制度 市发改委 市经信委 持续开展 20、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和燃煤锅炉 市发改委 持续开展 21、开展耗煤企业能效评估和节能专项监察 市经信委 持续开展 七、严格替代标准 市发改委 22、电力行业实行等量替代,逐步实行减量替代 市发改委 持续开展 12 重点任务 牵头部门 工 作 内 容 主要落实部门 完成时间 23、非电行业实行2倍及以上减量替代 市经信委 市发改委 持续开展 24、公布年度城市空气质量排名 市环保局 持续开展 八、发展清洁能源 市发改委 25、组织实施全市能源发展规划 市发改委 持续开展 26、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 市发改委 持续开展 27、稳步扩大天然气利用 市发改委 市住建局 持续开展 28、稳妥有序利用区外来电 市发改委 市经信委 持续开展 九、加强散煤治理 市环保局 29、扩大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市环保局 2017年底前 30、加大用煤质量监督抽查力度,做好专项分析。加大流通环节煤炭品质监管,督促企业提高用煤品质。 市质监局 市工商局 持续开展 31、推行天然气、电力及可再生能源等清洁能源替代散煤 市经信委 市发改委 持续开展 十、强化推进落实 协调小组 32、审议各市、区削减煤炭消费总量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 市发改委 持续开展 33、督促空气质量较差地区加强控煤工作 市环保局 持续开展 13 重点任务 牵头部门 工 作 内 容 主要落实部门 完成时间 34、研究提出相关政策措施 市发改委 持续开展 十一、实施综合考评 协调小组 35、开展各市、区煤炭消费总量考核工作 市发改委 持续开展 36、完成各市、区考核报告,并公布 市发改委 持续开展 十二、完善配套政策 协调小组 37、实施绿色调度 市经信委 持续开展 38、建立和完善专项奖励资金政策 市财政局 持续开展 39、落实煤炭削减量转让机制 市发改委 持续开展 十三、健全统计制度 协调小组 40、完善煤炭消费统计和预警平台 市统计局 市发改委 2017年4月 41、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月度分析、季度预警 市统计局 市发改委 持续开展 14 削减煤炭消费量目标责任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 考核内容 及分值 考核指标及分值 考核依据 评分标准及关键点 自评 结果 考核 结果 年度目标 (50分) 1.年度煤炭削减目标完成情况(50分) 市统计局及上级有关 核定数据 以统计局核定的各市、区规上工业煤炭消费量为依据 基数为2016年各市、区规上工业煤炭消费量 完成削减任务的得50分,未完成得0分 实施方案 及年度计划 (18分) 2.削减煤炭消费总量专项实施方案制定情况(9分)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 查看文件编号及发文单位,未发文得0分。 已发文的,对削减目标明确到分年度的得3分,分解落实到下一级的得3分,分解落实到重点耗煤行业、企业的得3分。 3.削减煤炭消费总量专项年度计划制定情况(9分)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 查看文件编号及发文单位,未分年度发文得0分。 已分年度发文的,对年度目标分解落实到下一级的得3分,分解落实到重点耗煤行业、企业的得3分,落实责任主体的得3分。 配套政策 (8分) 4.专项资金配套情况(4分)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 出台相关专项资金配套的,得4分。 5.淘汰落后产能和压缩过剩产能配套财税扶持政策情况(4分)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 出台相关淘汰落后产能和压缩过剩产能配套财税扶持政策的,得4分。 15 考核内容 及分值 考核指标及分值 考核依据 评分标准及关键点 自评 结果 考核 结果 工作举措 (24分) 6.燃煤锅炉整治情况(4分)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 按省、市要求建立锅炉清单的得1分。 除公用热电联产外新建燃煤供热锅炉的,得0分,未新建并按省、市要求整治燃煤锅炉的得3分。 7.落后产能淘汰情况(1分)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 按省、市相关要求完成年度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得1分,未完成的得0分。 8.过剩产能压缩情况(2分)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 按省、市相关要求完成年度压缩过剩产能任务的,得2分,未完成的得0分。 9.热电联产落实情况(4分)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 按规范出台区域热电联产规划的,得1分。 按规划推进公用热电联产项目建设的,得1分。 大型煤电机组改造供热的,得2分。 10.耗煤项目节煤改造情况(4分)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 按省、市要求实施煤电节能改造的,得2分。 开展耗煤企业能效评估和节能专项监察的,得2分。 11.准入条件落实情况(2分)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 严格按照省、市要求落实准入条件的,得2分;存在一例不符合要求的,得0分。 12.替代标准落实情况(4分)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 按省、市要求落实新建耗煤项目替代标准的,得4分;存在一例不符合要求的,得0分。 13.清洁能源发展情况(1分)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 出台扶持政策的,得1分。 14.民用散煤治理情况(2分)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 扩大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得1分。 推行天然气、电力等替代散煤的,得1分。 16 苏州市减少落后化工产能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落实苏州市“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以下简称“263专项行动”)方案要求,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和化工行业发展新趋势,着力去库存、控增量、优总量,加快化工行业结构调整,切实减少落后化工产能(以下简称“减化”),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苏发〔2016〕47号)、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全省化工行业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28号)精神和苏州市“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对全市化工企业摸清底数、梳理清单、明确要求、限期实施,大力减少全市落后化工产能,到2020年实现“减化”三大目标 1.全市化工企业数量大幅减少。 2.化工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减少。 3.化工园区内化工企业数量占全市化工企业总数的 50以上。 二、主要工作任务 本次专项行动工作范围为苏州全市范围内化工行业现有的全部企业,包括化工集中区、建有化工企业的工业集中区(必 17 须是经市(县)、区政府及以上有权部门批复确认的工业园区,下同)以及两区外的各类化工生产企业、列入目录的危化企业、区外化工储存企业以及港口危化码头和相关储存企业。 按照“263 专项行动”方案要求,“减化”工作主要抓好五大任务(以下均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一)稳步推进全市化工整治专项行动。制定苏州市沿江化工行业优化提升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2017-2019 年)和苏州市全面开展化工行业优化提升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2017-2019年)。2017年3月底前各市(县)、区完成对辖区内化工企业的摸底排查,梳理“关停一批、转移一批、升级一批、重组一批”清单,经市263办公室审核确定后,2017年4月底前各市(县)、区按照分类清单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分年度工作计划,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关停淘汰化工生产企业在2018年底前完成(其中,原则上2017年底前完成50,在专项行动开始前已列入两区外化工生产企业关停名单的企业,必须在2017年底前全部关停。);其余化工企业的整治及优化提升工作原则上在2019年底前完成(市经信委牵头,市发改委、公安局、交通局、环保局、商务局、安监局等履行相关职责)。 (二)加大化工企业落后淘汰力度。对具有 8 种情形的化工企业依法坚决予以取缔和关闭 18 1.国家和省产业结构调整目录规定应淘汰的技术工艺和装备。(市发改委牵头,市经信委、环保局、安监局等部门配合) 2.太湖流域保护区内小型染料、炼砷、炼硫、炼油、农药等企业。(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太湖办等部门配合) 3.太湖一级保护区内和长江沿岸重点规划区域、京杭大运河(南水北调东线)沿岸两侧1公里范围内的化工企业。(市经信委牵头,市发改委、环保局、太湖办等部门配合) 4.无备案、许可、环评、安评、用地等法定手续或手续不全的非法企业。(市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局、质监局、安监局、国土局等部门根据职责,对口依法查处) 5.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化工企业。(市安监局、公安局、消防支队牵头) 6.环保不达标、风险突出且无法有效控制的化工企业。(市环保局牵头) 7.存在安全环保问题经整改仍不达标或未取得合法审批手续的危化品码头。(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安监局、环保局配合) 8.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且经限期治理没有达到治理要求或逾期不治理的。(市经信委牵头) 对具有以下 4 种情形的市场前景好、技术工艺水平较高安全环保压力较小的,加快搬迁转移进程 1.处于城市人口密集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市经信委牵头,市环保局、安监局等部门配合) 19 2.不符合区域主体功能定位、生态红线规划、功能区划、海洋生态红线保护规划、地区能源和水资源消费总量控制要求以及不符合园区规划产业定位的。(市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局及相关生态红线区域主管部门相应牵头) 3.处于化工园区外的化工生产企业,向化工园区(集中区)搬迁转移,搬迁入园项目只允许鼓励类和允许类项目。(市全面开展化工行业优化提升整治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市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局、安监局等部门按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4.影响饮用水安全、岸线利用效率不高,装卸货物毒性较大、易溶于水的危化品码头。(市交通运输局、环保局牵头) (三)推动化工企业入园进区。重点监测点化工企业可进行技术升级改造,不得新建化工项目;工业区内化工企业(除重点监测点化工企业外)只允许在原有生产产品种类不变、产能规模不变、排放总量不增加的前提下进行安全隐患改造和节能环保设施改造。除以上两种情况,禁止园区外一切新建、扩建、改建化工项目。入园进区的项目必须符合省“263”专项行动方案准入要求。 进一步严格化工项目审批。健全化工建设项目发改、经信、安监、环保等部门联合会商制度,以复配或其他物理方式生产的、环境污染影响小的、安全风险低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化工建设项目可由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 20 备案,其他化工项目一律由设区市的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市经信委牵头,市发改委、环保局、安监局配合) (四)清理并规范化工园区,禁止新增化工园区。化工园区必须编制和定期修订园区总体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每5年开展一次区域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和环境影响跟踪评价。2018 年底前,对企业数量少、规模小、基础设施差、环境空间防护距离拆迁不到位、老百姓投诉多的化工园区,取消化工园区定位,园区内企业由地方政府限期搬迁或关停并转。(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市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局、安监局等部门按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落实化工园区安全环保措施。强化化工园区环境保护体系规范化建设,完善现有9家化工园区、2个化工集中点环保基础设施,化工园区与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环境敏感目标等重点公共区域之间,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立隔离带和保证必需的安全卫生防护距离。建立并完善数字化在线监控中心,加快环境监控预警和风险应急管理信息化平台建设。园区污水要采用专管或明管输送,且全部安装在线自动监测装置,对污水排放口要严格管理,一个园区(企业)原则上只能设一个排污口。加强重点污染源、园区边界及周边环境敏感点废气监测,开展废气溯源,建立废气污染迁移模型。建设相配套的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处置设施,规范管理危险废物储存、运输和处置全过程,确保安全处置、合理利用。积极推进化工园区污染排 21 放第三方治理国家试点工作。(市环保局、安监局牵头,市发改委、经信委配合) 强化化工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全面实施 “产业发展、安全环保、公用设施、物流输送、管理服务”五个一体化建设。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化工园区封闭管理。到2020年底,未实现封闭管理、未建成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未实现“三废”无害化处理的化工园区,建设项目停批,园区逐步关闭。(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市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局、安监局等部门按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五)强化危化品生产、经营和储运企业监管。贯彻落实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全面摸排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重点排查重大危险源。企业要建立危化品储存品种、数量动态管理清单,对违法违规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危化品生产、经营和储运企业一律予以关停。加强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工作。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宣传教育和人才培养。2017 年1月至2017年底开展深入整治,并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1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2019年11月全面完成。(市安监局牵头,市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局配合) 三、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强化领导。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按照“263专项行动”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对照“减化”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分级制定本地区的工作方案,进一步细化工 22 作任务、时序进度、职责分工和要求,强化实施推进。“减化”工作要与全市化工企业专项行动工作体系要有机结合。要加强工作调度、督导和推进,确保“减化”工作取得实效。 (二)密切配合,依法推进。“减化”工作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同时政策性强、涉及群体广、矛盾多。各部门既要各负其责,又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 (三)强化督查考核,及时验收总结。研究建立“减化”三大目标任务的统计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分解时序目标并组织检查考核。“减化”工作推进过程中,各地、各责任部门都要加强工作督查,总结工作中好的做法经验并加以推广,及时发现工作中问题和不足。“减化”工作任务完成后,要及时全面考核验收。坚决杜绝严重失察、贯彻执行政策不力、不按规定上报、行政效率低下等问题。对存在敷衍应付、隐瞒袒护、瞒报漏报、执行不力、查处不到位等问题的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 四、任务分解表 全市“减化”工作将与全市化工行业优化提升整治专项行动紧密结合,同步推进。2017年3月底前,完成摸底上报企业清单;2017年4月底前,明确分年度工作计划。届时,将同步完成“减化”工作目标任务分解下达。 23 苏州市太湖流域水环境治理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环保度督查意见,确保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方案(以下简称“263”专项行动方案)有关治理太湖(苏州辖区,以下相同)水环境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扎实开展新时期太湖治理,促进流域水质持续好转,结合苏州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按照国家、省、市“水十条”、太湖水环境综合治理国家总体方案和省实施方案总体要求,结合“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全面落实“263”专项行动方案和江苏省“十三五”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行动方案,坚持问题导向,强化绿色发展,以水质改善为核心,以控磷降氮为主攻方向,以小流域整治为载体,以督查考核为抓手,突出精准治太,强化长效管理,坚持不懈推进新时期太湖治理,不断促进流域水质持续好转、生态持续改善,努力将太湖综合治理打造成生态文明建设的“样板工程” 。 确保饮用水安全、确保不发生大面积湖泛。到2020年,太 24 湖湖体(苏州辖区)高锰酸盐指数和氨氮稳定保持在Ⅱ类,总磷达到Ⅲ类,总氮达到Ⅴ类。流域重点考核断面水质达标率达到100。望虞河入湖水质达到国家考核要求。阳澄湖、淀山湖(江苏辖区)水质进一步改善,达到相关规划目标。到2019年,全市总氮、总磷污染物排放量分别比 2015 年削减 14.13和13.76。(各市(县)、区分年度流域重点断面达标率和断面达标年限见附表1和附表2、望虞河水质年均控制浓度值见附表3、总氮、总磷污染物分年度减排目标见附表4)。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突破氮磷污染控制瓶颈 1、严格执行太湖流域氮磷控制制度 实施太湖流域总磷总氮总量控制方案。根据江苏省太湖流域“十三五”总氮总磷总量控制方案的要求,制定年度控制计划,分解落实任务,实现氮磷削减目标。健全总磷、总氮监测体系,完善基础数据资料(市环保局牵头,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完善区域补偿制度。根据江苏省水环境区域补偿工作方案,增加区域水环境补偿断面,将总氮指标纳入补偿因子;全面提高补偿标准,其中总磷指标的补偿标准提高至其他地区的 2 倍以上。制定、实施苏州市阳澄湖水环境区域补偿工作 25 方案(试行)(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参与)。 2、大力推进工业企业绿色转型发展 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明确并实施分年度压减过剩产能、淘汰低端低效产能任务,重点降低环湖一级保护区(吴江、吴中、高新、相城)、望虞河沿线地区(张家港、常熟、相城)、省界区域(昆山、吴江、太仓)工业污染负荷。到2018年底,完成太湖一级保护区化工企业的关停并转迁任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环保局等参与)。 全面开展化工、电镀、印染等重点行业专项整治。全面巩固太湖流域十小企业取缔工作成果。逐一排查企业基本情况,推进重点企业环境综合效益评估,实施“一企一策”。依法管理各类涉及氮磷污染物排放的化工项目,不得新改扩建染料工业项目(市环保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等参与)。明确化工、电镀、印染等重点行业淘汰关闭、搬迁入园、整治提升要求,坚决淘汰产值低、污染重、技术落后企业。推进化工企业入园进区,按照关于开展全省化工企业“四个一批”专项行动的通知相关要求,大幅度提高企业入园率,禁止限制类项目产能(搬迁改造升级项目除外)入园进区。(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等参与)。 严控工业废水排放。提升工业集中区污水收集、处置能力,推进区域污水管网建设,提高集中区污水厂处理能力和水平。 26 在太湖流域涉水重点行业组织实施2008年以来国家新颁布的特别排放限值。现有废水直排工业企业须通过接入污水处理厂或升级改造现有污水处理设施等措施,实现工业废水稳定达标排放。接管企业严格执行间接排放标准,不得影响城镇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全面推行工业集聚区企业废水和水污染物纳管总量双控制度,建立接管企业控制阀系统,提高加强接管企业自动化管理水平。重点行业工业废水实行“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化工、电镀、印染工业园区的重点企业污水实施“一企一管”,且全部安装在线监控系统。健全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加强环境风险评估和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做好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及时处置工作。昆山市要于2018年底前基本完成工业废水集中处理收集、处理。相城区、吴江区要加快区镇污水处理企业整合、提标,提高达标水平(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利(水务)局参与)。加强污水排放口管理,一个园区(企业)原则上只能设置一个排污口(市水利(水务)局牵头)。 提升清洁生产水平。制定一、二级保护区清洁生产企业清单和清洁化工工艺改造项目清单,2017 年底前,企业清洁化改造全部完成。2020 年底前,所有省级以上开发区开展园区循环化改造,建成生态工业园区(市环保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参与)。 3、大幅削减农业面源污染负荷 27 优化畜禽养殖业布局。在全面完成现有禁养区内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关闭搬迁的基础上,2017 年起逐步将太湖一级保护区划为禁养区,完成禁养区外养殖区域、总量、畜种和规模的确定工作。二级保护区及限养区实行畜禽养殖总量控制,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全面规范二、三级保护区内所有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养殖行为,取缔所有非法和不符合规范标准的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市农委牵头,市环保局参与)。 加快畜禽养殖污染治理。2017年底前,完成规模化养殖场污染治理配套设施建设的60,完成规模畜禽养殖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94;到2020年完成规模化养殖场污染治理配套设施建设的90,规模畜禽养殖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达到98。加快规模以下养殖场废弃物集中收运处理体系建设,2020年底前,二级保护区范围内不具备粪污直接还田利用的养殖场(户),全面建成畜禽粪污收运体系。加强水禽养殖场整治,严禁在湖体、河道及岸边围网、围栏养殖。积极推进标准化规模养殖和畜牧业绿色发展,每年创建一批省级畜牧生态健康养殖示范场(市农委牵头)。 加强水产养殖污染管控。严格执行湖泊休渔制度,逐步增加休渔时间。严厉打击破坏资源和生态的各种违法违规捕捞生产行为。加大实施退渔还湖力度,优化养殖模式,规范投入品 28 的使用,加强湖体鲢鳙鱼放流等以渔控藻措施。严格控制围网养殖面积,东太湖围网养殖面积控制在4.5万亩以内,阳澄湖控制在1.6万亩。推行水产生态养殖,推进标准化鱼池建设,严格执行太湖流域池塘养殖水排放标准,加强水产养殖废水集中排放控制(市农委、省太湖渔管办牵头)。 实施化肥农药减量工程。推进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创建。开展测土配方施肥,重点推进菜园、茶园、果园化肥减施工程,对商品有机肥、有机无机复混肥、绿肥种植予以适当补助。因地制宜构建生态调蓄沟渠塘等生物、工程措施,对农田排水、地表径流实行收集、净化处理,增加还田利用。太湖一级保护区,推行农田休耕、轮作,实施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试点示范,打造成生态循环农业基地。2017年起,在一级保护区试点开展生物农药推广价格补贴,到2020年一级保护区建设农业面源污染监测体系,大幅提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产量占食用农产品产量比例达到50 。到2020年,太湖一级保护区化肥施用总量、化学农药使用量分别比2015年减少20,其他区域的化肥施用量较2015年削减5,农药施用量确保实现零增长(市农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参与)。 4、提升生活污水治理水平 提高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效率,提升处理水平。全面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强化设施配套和长效管理机制,提高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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