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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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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docx

盐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进一步强化绿色发展鲜明导向,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市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委和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法院和检察院,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本规定,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认真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把良好生态作为立市之本。 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应结合当地机构设置和相关工作分工的实际情况,对本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法院和检察院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作出相应的规定。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南新区党政领导机构及其有关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坚持绿色发展、环保优先、生态安全、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方针,按照依法依规、党政同责、归属明晰、权责一致、多方联动的原则,建立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体系。 第四条 党委和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环境质量负总责;环境保 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党委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法院和检察院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职责。 第五条 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坚持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法院和检察院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相关负责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二章 党委、政府职责 第六条 市委生态环境保护工 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及省政府关于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推进绿色发展、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将生态文明建设摆在突出位置,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切实促进环境质量改善、保障生态安全。 (二)加强环境保护的队伍建设。 (三)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将环境质量、资源消耗、污染防治、生态红线保护,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工程推进情况作为党政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四)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追究力度,实行严格的 “终身追责 ”制和 “一票否决 ”制。 第七条 市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一 )对全市环境质量负责。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市政府及其负责人和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政绩考核与评价的重要内容,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依法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质量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及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二)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把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并实施市生态文明建设规划,推动将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的全过程,依法制定和实施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要求和监督有关部门在组织编制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过程中,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三)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以及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将有关污染防治的费用纳入政府预算,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并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保护生态环境的需要,积极开辟新的资金渠道,推行有利于生态环 境保护的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 (四)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严格执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完成国家下达的环境质量约束性指标。组织实施全市大气、水、土壤、海洋、噪声、固体废物和核与辐射等环境污染防治。加强城市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统筹建设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生活垃圾、污泥和其他固体废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等环境卫生设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组织对固体废弃物的分类处置和回收利用。加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加强对农业污 染源的监测预警,促进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防治农业面源污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 (五)保障生态红线安全。划定生态保护红线,严格保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环境敏感区及其他生态红线区域。严格落实生态红线区域分级管控措施,加大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考核力度,实施生态补偿制度。 (六)建立良好环境秩序。对县(市、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南新区党委(党工委)和政府(管委会)履行环境监管职责进行督察。协调解决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各相关部门加强环境保护执法监管,落实网格化环境监管 责任,严厉查处、纠正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主体实施限期治理,依法取缔或关闭严重环境违法和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且难以治理的企业。建立公众环境矛盾协调工作机制,完善社会参与机制,统筹解决人民群众关注的各类环境纠纷。 (七)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健全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编制并实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将重污染天气应对等突发环境事件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八)实施环境保护奖惩制度。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 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省和市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造成环境损害和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依法严格问责。 (九)建立健全跨行政区域的协调机制。在重点区域、流域建立健全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协调机制和联防联控的管理机制。 (十)加强环境保护信息传播。加大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依法公开环境保护信息。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团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和公益性活动,形成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风尚。 第 三章 党委工作机构责任 第八条 市委组织部责任 (一)检查督促领导干部履职情况,加强环境保护人才的培养。 (二)组织开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环境保护工作实绩考核,将生态文明建设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绩作为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将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和选拔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三)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责任追究制度,会同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有关党政领导干部进行责任追究。 (四)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内容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党 政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内容,保障党政领导干部参加生态文明建设及环境保护教育培训的课时数。 第九条 市委宣传部责任 (一)大力引导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树立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绿色发展理念。 (二)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委及政府有关决策,大力宣传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制定并实施全市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宣传教育方案,将生态文明宣传教育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三)统一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宣传报道,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 第十条 市委政法委责任 (一)组织、协调、指导、督促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治理工作,推进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二)监督政法系统各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督促、推动环境污染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研究、协调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 第十一条 市编办责任 (一)指导、协调生态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体制、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协调市、县(市、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南新区及各部门之间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分,加强相关部门协调机制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按照规定管理环 境保护部门行政、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提供机构编制服务。研究提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管理职能配置和调整意见。加强市、县级环境保护部门、乡镇(街道)环境保护机构及人员的编制保障,充实环境保护力量。 第十二条 市级机关工委责任 (一)指导市级机关部门各级党组织抓好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反腐倡廉建设,推动树立生态文明、绿色发展的理念。 (二)加强对市级机关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督促依法依规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 (三)组织市级机关党组织开展各类生态环境保护活动,在全社会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第十三条 市委农办责任 (一)加强全市农业和农村工作中涉及生态环境保护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和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提出相关决策建议。 (二)协调推进全市城乡生态环境保护一体化进程,推动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协调考核体系,并严格实施考核。 第十四条 市信访局责任 (一)引导群众合理表达环境诉求,依法维护群众环境权益,把环境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 (二)推行环境信访复查复核制度,组织开展及时就地解决环境信访突出问题专项行动和环保局长大接访、环境信访督政约谈 ,完善领导包案制度,建立从现场检查、处理处罚、问题整改、后续督察到信息公开的完整执法链,确保环境信访问题解决到位、案结事了。配合政法部门依法处理非访,切实减少重复信访、越级信访。 第四章 政府职能部门责任 第十五条 市发改委责任 (一)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和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参与编制环境保护规划,负责编制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 (二)综合协调推进循环经济发展工作。组织拟定全市发展循环经济、全社会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国家和省循环经济试点 城市、示范区、示范企业的申报、试点;协同相关部门推进秸杆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废弃物资源利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静脉产业),建设循环型农业、工业、服务业和社会化体系。 (三)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组织实施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提出全社会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的建议,组织实施全市能源消费和燃煤消费总量控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能源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和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四)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制定和实施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产业结构调整目录和负面清单,严把新 上项目准入关,支持节能环保产业发展。 (五)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牵头制定并协调实施应对气候变化和推进绿色低碳发展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责任考核,开展重点企(事)业单位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制度和基础能力建设,加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和管理。适应气候变化工作,组织实施有关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具体措施和行动。 (六)依照环境保护法律规定,依法办理基础设施建设及其他有关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对环境违法违规案件涉及项目的核备、备案情况进行检查。 (七)会同有关部门争取中央及省预算内资 源节约和环境保护项目资金,拓宽环境保护筹融资渠道,协调落实项目资金。 (八)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环境经济、生态补偿等政策研究,组织制定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激励政策,组织推进全市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工作。 第十六条 市经信委责任 (一)执行符合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指导督促工业企业落实环境保护相关制度,配合发改部门组织实施钢铁行业去产能工作,牵头组织实施煤炭、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行业去产能工作。 (二)综合协调全社会节能降耗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全社会节能及工业绿色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推动节能环保产业发展。 (三) 督促工业企业开展技术改造,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四)依照环境保护法律规定,依法办理有关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的核准、备案手续。 (五)推进自愿性清洁生产,配合环保部门推进强制性清洁生产;建立清洁生产企业清单和清洁化工工艺改造项目清单,全面推进清洁化生产。 (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加快城区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优化产业布局,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全市工业污染防治、开展全市 “十大 ”重点行业污染专项整治,减少污染物排放。 (七)会同有关部门健全环境信用体系, 负责将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主体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将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十七条 市教育局责任 (一)负责将生态环境保护教育纳入中小学教学计划,普及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教学和社会实践。 (二)指导县(市、区)教育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幼儿园、中小学停止户外活动和停课等应急措施,做好市本级相关工作。 (三)协助环境保护部门开展 “绿色学校 ”建设活动,配合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生态文明教育试点和生态文明基地建设。 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责任 (一)加大 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科技投入,组织高校院所和相关单位开展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关键技术和产品研发。 (二)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产学研合作,推动环境保护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示范应用。 (三)参与推动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工作。 第十九条 市公安局责任 (一)负责黄标车及老旧车报废淘汰工作,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开展机动车尾气排放监督管理,依法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制定并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应急方案,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加强对超标排放机动车辆的检查,加强与环境保护部门在机动车相关信息上的互联互通。 (二)依法查处涉嫌构成环 境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及时受理环保部门移交适用行政拘留的环境违法案件。配合环境保护执法工作,依法查处阻碍环境保护部门执行职务,以及妨害公务、暴力抗法等违法犯罪行为,促进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开展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四)会同和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交通事故、火灾、爆炸和泄漏等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监督指导核设施运营单位安全保卫工作,参与编制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配合开展核 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 (五)负责交通噪声和商业、家庭、公共场所等社会生活噪声的监督管理。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和监管规定,对烟花爆竹禁(限)放、机动车限购限行等提出建议。 第二十条 市民政局责任 (一)依法对全市环境保护社会团体进行登记管理和监督管理,加强生态文明志愿者队伍管理。 (二)依法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涉及环境公害事件的社会救助工作。 (三)把开展 “绿色社区 ”建设工作纳入城乡和谐社会建设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推动 “绿色社区 ”建设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市司法局责任 (一)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普法的重要内容,推进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全民教育。 (二)依法加强全市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公证机构及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涉及环境保护法律事务的规范管理。指导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专业性、行业性的人民调解组织,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 (三)开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工作,加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规范管理和执业监督。对因环境损害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公民,加大法律援助力度,维护公民合法环境权益。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责任 (一)加大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财政投入,统筹安排环境保护资金,抓好覆盖拉网式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试点、亚行项目的资金管理,支持重大环境保护、生态建设项目和环境保护执法、监测等能力建设项目,以及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等。 (二)根据国家统一部署,落实和完善资源及环境保护税费制度。将环境保护指标完成情况作为市级环境保护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会同相关部门健全生态补偿制度,加大对生态红线区域转移支付支持力度。 (三)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专项经费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 效益。 (四)根据环境保护工作需要,逐年加大对环境保护的投入,切实保障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经费。 第二十三条 市人社局责任 (一)将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履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会同纪检监察和环境保护部门,按照市政府确定的环境问题问责调查结论,对负有管理责任的工作人员落实问责处理决定。 (二)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制订生态环境保护人才引进计划,积极引进生态环境保护专业人才,促进环境保护队伍业务、技术水平提升。 (三)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培 训内容。 第二十四条 市国土局责任 (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全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建立健全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编制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二)承担全市耕地保护的责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划定并保护好永久基本农田。 (三)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指导和监督管理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组织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根据有关规定要求,开展地下水监测,与环境保护、农业等部门共同开展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四)负责全市土地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依法查处盗采、无证勘查开 采、越层越界开采土地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加强地下水保护和土地开发水生态空间保护。 第二十五条 市环保局责任 (一)加强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贯彻实施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有关制度规定。 (二)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监督管理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收费、区域限批、限期治理等环境管理制度的实施。 (三)编制环境保护相关规划。组织编制市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拟定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开展 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参与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指导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报省政府批准。 (四)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负责全市生态红线区域的统一监督管理,会同财政部门进行生态红线区域保护监督管理考核。牵头做好全市生态多样性和生态保护,对各类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监督引起生态环境变化的重大经济活动。 (五)建立健全环境监测体系。健全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和污染源监测网络,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应急预警监测,建立环境保护大数据共享平台。 (六)加强环境行政执 法。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推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主体进行现场检查,查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环境污染、环境破坏事故及纠纷,并按照规定权限审理环境行政复议案件。 (七)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大气、水、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核与辐射污染防治,参与海洋污染防治。负责监管全市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医疗废物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覆盖拉网式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试点工 作,督促指导县(市、区)划定畜禽养殖限养区划定。 负责对机动车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八)组织实施环境经济政策。参与指导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组织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水环境区域补偿。 (九)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按有关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工作。 (十)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推广国内外环境保护的先进经验和技术,开展环境保护对外合作和交流。 (十一 )依法开展环境信息公开,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环境保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等信息。 (十二)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负有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市政府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并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健全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责任追究的沟通协作机制。 第二十六条 市城建局责任 (一)加强生态园林城市建设,提高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水平。 (二)组织实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编制实施污泥综合 利用或处理处置设施建设与改造计划。加快推进城市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完成全市城镇污水处理监管信息平台建设。制定城乡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负责对城乡生活污水处理、污泥处置等基础设施运行状况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污泥的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组织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牵头建设、改造城镇雨污分流工程,组织推进城市排水许可制度实施,促进再生水利用。牵头负责市辖区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配合市有关部门加强工业废水排放的监管。 (三)构建 “水源达标、备用水源、深度处理、严密检测、预警应急 ”的城市供水安全保障体系 ,全面实施现有水厂自来水深度处理工艺改造。编制城乡供水规划,指导城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参与编制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参与划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配合相关部门指导水源地达标建设。负责出厂水水质监测,配合开展水源地及管网末梢水水质监督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开供水厂出水水质状况。 (四)全面实施绿色建筑,指导推进绿色建筑示范城市和绿色生态城区建设,推进建筑工业现代化。对房屋建筑、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工程施工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拆除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协助环境保护部门做好建筑工地施工噪声及垃圾焚烧污染防治工作 。 (五)负责工程施工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六)系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组织开展海绵城市试点示范工作,推进海绵城市示范区、海绵型公园绿地、海绵型住区、海绵型道路广场、海绵型小城镇、海绵型村庄等示范建设。 第二十七条 市房产局责任 (一)负责白蚁防治工作。 (二)负责全市物业管理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市城管局责任 (一)负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制定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监督管理城镇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以及城市建筑垃圾和餐厨垃圾、建筑垃圾和粪便等无害化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终端处理。组织实施市容环境综合整治、环境改善提升行动。 (二)负责市管道路两侧环卫基础设施建设;负责串场河(大新河 新洋港)、蟒蛇河(新洋港 串场河)、越河(蟒蛇河 串场河)和小洋河(老东闸桥 新洋港)的保洁工作。 (三)行使管辖范围内市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损坏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 四)在市城管局管辖范围内行使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向市区河道、水面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行政处罚权。 (五)在管辖范围内负责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工作,行使对运输工程渣土、砂石、泥浆及流体废弃物的车辆,沿途泄漏、抛撒,或者车轮带泥行驶污染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负责做好道路扬尘控制工作;负责对辖区内擅自占用道路、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道、地铁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饲养家畜家禽等影响环境卫生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第二十九条 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 (一)监督交通建设项目落实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二)负责船舶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船舶油气动力改造,确定超年限商用船舶年度淘汰清单,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按期完成淘汰工作。加强机动车维修和营运车辆检测的监督管理,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开展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检测。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交通工程施工和港口码头、交通工程物料堆放和装卸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三)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监管,会同公安机关、安监部门做好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配合环境保护部 门做好防止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工作。协助地方政府妥善处理公路交通运输事故次生环境污染,会同相关部门做好除长江和沿海以外的其他通航水域的船舶污染事故处置工作。 第三十条 市农委责任 (一)实施市农业生态建设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指导县(市、区)、盐城经济开发区及城南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督促各县(市、区)组织开展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关闭搬迁工作。指导农业生态保护工作,鼓励农业生物质产业及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的发展,推广农业有机农产品、绿色食品、无公害食 品农产品。 (二)负责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调整种植业结构,控制种植业面源污染;发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农业;指导农民科学使用农药、化肥和农膜等生产资料,防止和减少农业生产资料形成的污染。参与农业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会同和配合有关部门对农业生态环境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加强耕地质量保护、监测、评价和修复治理。 (三)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负责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监督工作。 (四)加强秸秆综合利用技术应用推广与宣传,负责农作物秸杆及其他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作。推进农业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和 无害化,加大力度开发和利用农村可再生能源。 (五)负责农用机械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六)依法查处违法生产、销售、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兽药行为。 第三十一条 市林业局责任 (一)负责对全市林业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制定城乡绿化规划,加强城乡绿化建设;负责全市湿地保护、造林绿化、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和利用等工作;加强林业资源保护与管理工作。 (二)负责全市森林有害生物防治及森林防火工作。 (三)对违法占用林地、湿地及乱砍滥伐、捕杀野生动物、破坏森林等行为进行依法查处。提出保护野生动植物、湿地等建议。 第 三十二条 市水利局责任 (一)加强水资源保护,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加快建立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从严核定河湖水域纳污能力,向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水域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二)依照环境保护法律规定,办理水利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手续;严格依法审批取水许可和入河排污口设置。 (三)组织通榆河等相关河道漂浮物打捞及河道整治行动,实施市区内河水系连通和保水、活水工作,全力提升水环境质量。 (四)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规范化建设,负责饮用水源地水量调配和水源工程建设,保障饮用水 源地的水量供给,对饮用水源地的水资源实行监督管理。负责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五)加强地下水保护,预防地下水污染;加强河道湖库管理,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水事违法行为。 (六)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防治。 (七)提高用水效率,负责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开展全市节水型社会建设,指导再生水等非常规水资源开发利用工作。 第三十三条 市商务局责任 (一)严把招商引资项目环境保护准入关,推进流通领域相关环节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二)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废旧电池电子产品等再生 资源回收体系建设。 (三)协同有关部门开展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四)协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油品升级工作,组织实施所有加油站、油库油气回收治理和加油站地下油罐防渗漏设施建设改造,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储油库、加油站的油气污染监督管理。 (五)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餐饮油烟污染、机动车尾气排放、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的防治工作。 (六)配合有关部门推动生态工业园区、开发区建设,促进园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加强对工业园区、开发区的管理考核,将园区规划环评工作纳入工业园区、开发区的管理考核,推动园区集中供热、污水处理等基础 设施建设,抓好工业节水。 第三十四条 市卫计委责任 (一)指导和监督管理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过程中的疾病防治工作。 (二)指导和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医用辐射设施设备的管理,参与编制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和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件应急工作,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中的伤亡人员救治和相关疾病预防。 (三)参与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及城乡供水规划编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工作,负责供水管网末梢水水质监测,依法加强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 。指导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建立饮用水卫生监测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公开水质状况(包括水源、出厂水及水龙头水)。 (四)制定重污染天气公众健康防护及医疗保障工作方案,指导重污染天气引发疾病的预防和治疗工作。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体系和环境公害病监测预警体系,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协助做好与环境污染有关疾病的预防和控制。 第三十五条 市审计局责任 (一)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领导干部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及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情况进行审计。 (二)加强环境保护治理专项资金 的监督,开展专项资金审计,监督有关项目资金专款专用,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三)对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分析财政投入与项目进展、事业发展的合法、合规、效益等情况,推动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第三十六条 市国资委责任 (一)督促所监管企业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落实环境保护、污染治理的各项措施,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企业负责人综合考核并严格实施奖惩。 (二)督促所监管企业自觉接受环境执法检查,做好环境隐患排查和整改,加强环境应急管理。 第三十七条 市工商局责任 (一)负责对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责令停业、关闭的各类市场主体依法责令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 (二)依法查处涉及环境保护中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及时将有关部门在统一的市场监管信息平台上发布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与环境相关的许可、处罚信息同步到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并作为政府部门信用监管的参考内容。 (四)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第三十八条 市质监局责任 (一)负责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监管,以及环境保护地方标准的立项、审查、批准、编号和发布 工作。 (二)负责环境监测设备、仪器、仪表等的计量检定,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三)加强车用燃油质量监督和检验检测,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做好机动车尾气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加强有机溶剂产品的质量监督,督促企业严格执行涂料、胶粘剂等产品挥发性有机物的国家限值标准。 第三十九条 市食药监局责任 (一)负责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回收过期失效药品的监督管理。 (二)加强对餐饮服务经营者食品安全监管 ,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做好餐饮行业的污染防治工作。 (三)对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相关部门责令关闭的餐饮服务经营者,依法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 (四)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食品药品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十条 盐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责任 负责保护珍禽保护区、麋鹿保护区的统一管理工作。做好管护工作,定期不定期开展覆盖全区域的日常巡护;对项目建设进行全过程跟踪,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报告;依法查处违规建设、破坏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定期开展全区综合科考,做好主要保护对象和物种的监测工作,并建立档案 ;实施生态工程,保护生物种源,恢复和优化生态环境;建立共管机制、签订共管协议等形式,积极推进地方社区和居民参与保护区管理;积极开展生态环境、珍禽和麋鹿保护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环境教育活动。 第四十一条 市文广新局责任 (一)协调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和互联网等新媒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发布环境保护公益广告。 (二)指导和督促媒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曝光。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指导、支持和督促各地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布预警信息。配合相关部门加强正面舆 论引导,依法依规查处利用环境问题恶意炒作和新闻敲诈等违纪违法行为。 (三)协助环境保护部门,督促新建广播电台、电视台落实电磁辐射设施申报登记及污染防治措施。 (四)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文学艺术宣传,提高社会公众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共同参与的生态环保文化氛围。 (五)负责文化娱乐场所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市安监局责任 (一)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及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加强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督促企业及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单 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防范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次生环境污染事件。 (二)配合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三)配合相关部门加强烟花爆竹的生产、仓储、销售、燃放等环节的环境安全监管。 第四十三条 市统计局责任 (一)将环境保护有关统计指标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并定期公布。加强对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社会发展数据的统计,依法查处弄虚作假行为。 (二)按照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度规定,及时向环保部门提供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数据;支持有关部门开展环境保护绩效 考核、减排统计核算、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环境问题(事件)的问责调查。 (三)适时开展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工作,组织实施生态文明建设百姓满意度调查。 第四十四条 市旅游局责任 (一)加强旅游发展规划与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的衔接,科学合理利用旅游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二)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各类旅游景区景点、旅游宾馆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加强旅游者、旅游经营者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引导开展文明旅游。 (三)严格按照省相关部门的要求,会同环境保护部门指导生态旅游示范区的建设,组织辖区 内实施生态旅游示范区的评定。 第四十五条 市海洋渔业局责任 (一)负责市政府管辖海域的海洋环境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开展海洋浒苔暴发防控工作,监督管理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监督陆源污染物排海,负责海洋倾倒废弃物以及其他有关海洋开发活动造成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严格执行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和海上污染排放许可证制度。加强海岸线生态空间保护,编制实施海洋生态红线区保护规划。依法核准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负责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二)负责市政府管辖海域的渔业生态环境保护,实施标准化池塘改造工程。加强渔业资源、水生野生动植物、水产种质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推广水产生态养殖。监督管理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区和水生生物湿地。加强所管辖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调查处理船舶污染事故以外的渔业污染事故。 (三)组织开展海洋与渔业领域节能减排,组织海洋与渔业水域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和评价,健全海洋环境监测、监视网络,发布海洋与渔业水 域环境状况公报、通报。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开展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和渔业养殖污染防治。代表政府向海洋与渔业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人提出赔(补)偿。 (四)依法查处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行为,调查处理海洋渔业污染事故。 (五)严格实施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对禁养区和限养区严格依法依规管理,在宜养殖区科学指导养殖布局、养殖品种和模式。指导、推进大纵湖等重点湖泊退圩还湖、退圩还湿工程。严格控制主要湖泊网围养殖面积。 第四十六条 市港口局责任 (一)负责港口区域的环境保护监管工作,做好泊港船舶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环境监管。在港口、码头等区域建设足够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受设施,加强对从事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受作业,或者从事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清理作业的环境保护工作监管。组织开展沿海船舶污染物接受、转运、处置专项整治行动、制修订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开展沿海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受、转运、处置能力评估并编制接受、转运、处置建设方案。 (二)负责所辖港口码头物料堆放和装卸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实施港口岸 电系统建设。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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