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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用能权指标总量设定和分配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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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用能权指标总量设定和分配办法.doc

福建省用能权指标总量设定和分配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福建省用能权指标管理,保障用能权交易市场有序发展,根据福建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实施方案(闽政〔 2017〕 58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用能权指标分配、清缴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用能权指标管理坚持节能降耗、效率优先、公平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省经信委负责明确用能权交易试点纳入标准,确定指标总量,制定指标分配方案,组织实施指标发放,进行市场调节,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省节能监察中 心负责建立福建省用能权交易注册登记系统,对指标的分配、变更、清缴、注销实行统一电子信息化管理。 设区市经信部门(含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下同)负责提出本行政区域用能单位名单、组织并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用能单位进行指标清缴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省经信委对符合用能权交易试点纳入标准的用能单位实行用能权指标管理。其他自愿纳入用能权指标管理的企业法人可提交申请,经省经信委确认后纳入用能单位名单,按照用能单位的要求统一进行管理。 第二章指标分配 第六条福建省用能权指标由既有产能指标、政府预留指标两部分组成, 指标总量由两部分指标相加。 为防止指标过紧或超发,政府预留指标用于市场调节和新增产能指标发放等。既有产能指标和新增产能指标由省经信委按照统一分配方法核算。 第七条省经信委根据全省经济增长、产业转型升级、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控制目标、纳入行业能源消费情况等确定全省年度用能权指标分配方案。 年度用能权指标分配方案包括用能单位名单、年度指标总量、免费指标与有偿指标比例、政府预留指标数量、指标分配方法与程序等。 用能单位名单实行动态调整。设区市经信部门每年 3月底前依据省经信委确定的用能权交易试点纳入标 准,按照属地化原则提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能单位名单,报省经信委确认。省经信委确认用能单位名单后于每年 4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截至履约年 1月 1日(不含),用能单位投产满一年的产能为既有产能。省经信委根据行业的生产流程、能源消费特点等,对产品相对单一行业、高耗能行业的既有产能采用基于履约年度产量的基准法或基于历史年度产量的基准法分配指标,对其他行业的既有产能采用历史总量法或历史强度法分配指标,计算方法如下 (一)基于履约年度产量的基准法 既有产能指标量 行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费量基准值履约年度产 品产量 (二)基于历史年度产量的基准法 既有产能指标量 行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费量基准值历史产量产量控制系数 (三)历史总量法 既有产能指标量 历史能源消费量总量控制系数 (四)历史强度法 既有产能指标量 历史能源消费强度履约年度产品产量强度控制系数 各行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费量基准值、履约年度产品产量、历史产量、历史能源消费量、历史能源消费强度、总量控制系数、强度控制系数的取值和计算方法,在当年度指标分配方案中予以明确。 第九条截至履约年 1月 1日(不含),用能单位投产不满 一年的产能为新增产能。省经信委根据行业的生产流程、能源消费特点等,对产品相对单一行业、高耗能行业的新增产能采用基于履约年度产量的基准法或基于设计产能的基准法分配指标,对其他行业的新增产能采用基于节能评估的总量法和基于节能评估的强度法分配指标,计算方法如下 (一)基于履约年度产量的基准法 新增产能指标量 行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费量基准值履约年度产品产量 (二)基于设计产能的基准法 新增产能指标量 行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费基准值设计产能生产负荷调整系数 (三)基于节能审查的总量法 新增产 能指标量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确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生产负荷调整系数 (四)基于节能审查的强度法 新增产能指标量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确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设计产能履约年度产品产量强度控制系数 (五)实际总量法 新增产能指标量 履约年度经确认的能源消费量总量控制系数 各行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费基准值、履约年度产品产量、设计产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确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履约年度经确认的能源消费量、总量控制系数、生产负荷调整系数和强度控制系数的取值和计算方法 ,在当年度指标分配方案中予以明确,新增产能实际分配的指标量不超过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中核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第十条省经信委在用能权指标总量中预留一定数量的指标,用于用能权交易市场调节、新增产能指标发放等。 第十一条既有产能指标和新增产能指标分配,近期以免费分配为主,适时引入有偿分配制度,并逐步提高有偿分配的比例。用能权指标有偿分配取得的收入纳入省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支持本省节能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纳入用能权交易试点的用能单位应当在注册登记系统开户登记。指标自发放之日起生 效,其数量及权属关系以注册登记系统记录数据为最终依据。 第十三条省经信委根据年度用能权指标分配方案核定用能单位的用能权指标,并通过注册登记系统向用能单位以电子凭证的形式发放。 采用基于履约年度产量的基准法、历史强度法分配用能权指标的既有产能,于履约年当年 7 月 31日前发放预分配指标;次年完成能源消费量数据审核后,根据经确认的履约年度实际产量进行调整,多退少补。采用其他方法分配用能权指标的既有产能,于履约年当年 7月 31 日前一次性发放全部指标。 新增产能于履约年次年完成能源消费量数据审核后,一次性发放 全部指标。 第十四条用能单位对指标分配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指标发放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省经信委申请复核。省经信委组织专家委员会对异议申请进行评议,并于收到复核申请 20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答复异议申请单位。 第三章指标清缴 第十五条用能单位应于当年 6月 30日前通过用能权注册登记系统提交足额用能权指标,完成上年度的清缴义务。 省经信委审核用能单位履约结果后,由省节能监察中心在注册登记系统注销用能单位清缴的上年度配额。 第十六条用能单位剩余的用能权指标可储存使用,在用能权交易试点期间有效。 第十七条用能单位未按时足额履行用能权指标清缴义务的,由省经信委依据福建省用能权交易市场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会同有关部门给予失信惩戒,并与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互通互联。 第四章特殊情况处理 第十八条用能单位因生产设施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在生产设施发生重大变化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将设施变化情况书面报送设区市经信部门,由设区市经信部门转报省经信委。省经信委对此情况进行评估后,可对其指标进行重新核定,并由省节能监察中心在注册登记系统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用能单位合并的,由合并后存 续或新设的用能单位承继指标,并履行清缴义务。用能单位应当在完成合并登记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将合并情况书面报送设区市经信部门,由设区市经信部门转报省经信委。省经信委对指标进行重新核定后,由省节能监察中心在注册登记系统中进行指标的转移登记。 用能单位之间合并的,合并当年的能源消费量核算边界为原用能单位各自的能源消费量核算边界之和,合并次年重新核定。 用能单位和其他单位合并的,合并当年的能源消费量核算边界仍以合并前的能源消费量核算边界为准,合并次年重新核定。 第二十条用能单位分立的,由分立后的单位各自 承继指标,并履行清缴义务。用能单位应当在完成分立登记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将分立后各单位的用能权交易能源消费量核算边界划分方案书面报送设区市经信部门,由设区市经信部门转报省经信委。省经信委对指标进行重新核定后,由省节能监察中心在注册登记系统中进行指标的转移登记。分立后的用能单位按转移登记指标履行各自的清缴义务。未按照规定申请指标转移登记的,原用能单位清缴义务由分立后的单位共同承担。 第二十一条用能单位注销、停止生产经营或者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应当在完成关停或者迁出手续前 3 个月内向省节能监察中心提交所属年度 运营期内的能源消费量报告和审核报告,由其转报省经信委,并按照以下要求履行清缴义务,办理相关指标注销手续。 用能单位在当年度指标发放前注销或迁出福建省的,需要提交上年度用能权报告和审核报告,并按经确认的上年度实际能源消费量清缴上年度指标,当年度指标不再发放。 用能单位在当年度指标发放后注销或迁出福建省的,需要提交当年度能源消费量报告和审核报告,并按经确认的当年度实际生产月份的能源消费量清缴指标,省经信委收回当年度剩余月份免费发放的指标,并在用能权交易注册登记系统上注销。 对于清缴后结余的指标,用能 单位应当在注销或迁出福建省后一个月内自行决定在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出售或交由注册登记系统注销,注册登记系统在用能单位注销或迁出福建省一个月后将自动注销该单位账户。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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