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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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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的通知.doc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的通知 (渝府办发〔 2016〕 230 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 年 11月 3 日 重庆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 重庆地处长江上游,是我国经济发达的东部地区与自然资源富集的西部地区的结合部,特殊的生态区位对整个长江流域和我国生态安全 具有重要作用。全市山地丘陵众多,水热条件充沛,造就了丰富多样的生态系统和复杂古老的生物区系,渝东北秦巴山区被列入我国 17 个具有全球保护意义的生物多样性关键地区之一,渝东南武陵山区被喻为全球著名的 “ 生物避难所 ” 。为深化拓展 ***域发展战略,优化市域国土空间格局,维护和改善生态功能,保障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指南(环发〔 2015〕 56号)和关于加强资源环境生态红线管控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 2016〕 1162 号)等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在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的讲话和视察重庆重要讲话精神,按照 “ 五位一体 ” 总体布局和 “ 四个全面 ” 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化拓展 ***域发展战略,严守 “ 五个决不能 ” 底线,夯实全市绿色发展本底、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以维护和改善重要生态功能为重点,划定生态保护区域,切实加强监督管理,为把重庆基本建成碧水青山 、绿色低碳、人文厚重、和谐宜居的生态文明城市和山清水秀美丽之地奠定生态基础。 (二)基本原则。 强制性原则。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事关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禁止开发区以及其他关键生态区域,必须划入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实行严格保护。 合理性原则。遵循自然环境分异规律,综合考虑流域上下游关系、区域间生态功能互补作用,根据保障区域、流域和市域生态安全的要求,按照国家确定的技术路线系统分析区域生态功能,并与当前监管能力相适应,合理确定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 。 协调性原则。落实 ***、 ***、 ***“ 国家中心城市的功能载体、富有美丽山水特色的大都市区 ” 定位和 ***、 ***“ 面上保护、点上开发 ” 要求,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城乡规划和工业、交通等专项规划相协调,兼顾发展需求、留足发展空间。 可行性原则。明确地理边界、坐标,将生态保护红线落地、上图、入库,力求“ 划得实,管得住 ” ,成为用地规划、项目审批、行政执法的依据,增强保护实效。 动态性原则。生态保护红线管控面积可随生产力提高、 生态保护能力增强逐步优化调整,不断扩大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 (三)总体目标。 保护好大巴山、华蓥山、武陵山、大娄山四大重要生态屏障区和长江、嘉陵江、乌江三大水系生态涵养带的生态功能,构建 “ 四屏三带 ” 的多层次、网格化、结构和功能完善的生态空间体系。保护好缙云山、中梁山、铜锣山、明月山(以下简称四山)等城镇周边自然开敞空间,有效提升城市生态功能和宜居水平。保护好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要生态功能区,保留永久生态空间。按照 ***域发展战略,进一步突出 ***、 ***的生态保护与生态修复功能,新增保护区域主要向这两个区域集中,有序推进其 “ 面上保护,点上开发 ” 。通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使全市受保护区域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达到 33以上,确保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区域、重要生态系统以及主要物种得到有效保护,提高生态产品供给能力,推动城乡自然资本加快增值。 二、划定范围 生态保护红线是指为保障和提升水源涵养、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保护等生态功能,必须实行严格保护的自然生态空间,是保障生态安全必须严守的底线。根据环发〔 2015〕 56 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将以下 区域划入生态保护红线 重点生态功能区。包括水源涵养区、水土保持区、生物多样性维护区。在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时,按照环发〔 2015〕 56 号文件确定的技术方法对国土空间进行生态功能重要性定量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一般重要、比较重要、中等重要、高度重要、极重要等级别,将极重要的区域划入生态保护红管控范围。 生态敏感区。包括水土流失敏感区、石漠化敏感区。在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时,按照环发〔 2015〕 56号文件确定的技术方法对国土空间进行生态敏感性定量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不敏感、轻度敏感、中度敏感、高度敏 感、极敏感等级别,将极敏感的区域划入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 禁止开发区。包括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自然文化遗产地、湿地公园、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其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包括县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自然文化遗产地、湿地公园、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包括规划范围以内全部区域。 其他区域。包括四山禁建区、三峡水库消落区、生态公益林地等。其中,三峡水库消落区不含流经城市规划区的江段;生态公益林地包括 Ⅰ 级保护林 地、国家级一级公益林地。 专栏 1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范围识别 1 重点生态功能区。 指生态系统十分重要、关系全国或区域生态安全,需要在国土空间开发中限制进行大规模高强度工业化城镇化开发活动,以保持并提高生态产品供给能力的区域,主要类型包括水源涵养区、水土保持区、防风固沙区、洪水调蓄区和生物多样性维护区。重庆市涉及水源涵养区、水土保持区、生物多样性维护区。 2 生态敏感区。 指对外界干扰和环境变化具有特殊敏感性或潜在自然灾害影响,极易受到人为的不当开发活动影响而产生负面生态效应的区域,主要类型包括水土 流失敏感区、土地沙化敏感区、石漠化敏感区。重庆市涉及水土流失敏感区、石漠化敏感区。 3 生态脆弱区。 指生态系统组成结构稳定性较差,抵抗外在干扰和维持自身稳定的能力较弱,易于发生生态退化且难以自我修复的区域,包括高寒生态脆弱区和干旱、半干旱生态脆弱区。重庆市无生态脆弱区分布。 4 禁止开发区。 指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地、有特殊价值的自然文化遗产地等,需要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规划实施强制性保护,禁止进行工业化城镇化开发的重点生态功能区,包括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 护区、自然文化遗产地、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等。上述区域重庆市均有涉及。 5 其他区域。 未列入上述范围,但具有重要生态功能或生态环境敏感、脆弱的其他区域。重庆市的该类区域包括四山禁建区、三峡水库消落区、生态公益林等。 三、生态保护红线管控面积和空间分布 全市共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斑块 716个,面积 30790.9 km2,占全市总面积的 37.3,在 38 个区县(自治县)、万盛经开区均有分布。主要分布区域为 ***、 ***。森林生态系统和湿地生态系统是我市生态保护红线的主要 生态系统类型。 (一)在不同区域类型的分布。 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内,禁止开发区、四山禁建区等现有各类受保护区域的面积为 14154.7 km2(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占生态保护红线管控总面积的 46.0;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三峡水库消落区、生态公益林等尚未设置保护区的区域面积为16636.2 km2,占生态保护红线管控总面积的 54.0。 专栏 2 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区域分类情况 序号 区 域 类 型 面积 ( km2) 占全市生态保护红线管控面积的比例( ) 一、重点生态功能区 9852.4 32.0 1 水源涵养极重要区 3365.7 10.9 2 水土保持极重要区 1742.0 5.7 3 生物多样性维护极重要区 4744.7 15.4 二、生态敏感区 6262.0 20.3 4 水土流失极敏感区 4011.8 13.0 5 石漠化极敏感区 2250.2 7.3 三、禁止开发区 12125.5 39.4 6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主城区和区县城区饮用水水源的一、二级保护区) 74.5 0.2 7 自然保护区 7823.2 25.4 8 自然文化遗产地 59.2 0.2 9 湿地公园 168.9 0.5 10 森林公园 1392.2 4.5 11 风景名胜区 1862.7 6.0 12 地质公园 744.8 2.4 四、其他区域 2551.0 8.3 13 四山禁建区 2029.2 6.6 14 三峡水库消落区(不含流经城市规划区的江段) 202.5 0.7 15 生态公益林 319.3 1.0 注禁止开发区、四山禁建区、生态公益林地之间的空间范围有重叠,重叠部分的面积只计算一次。 (二)在 ***域的分布。 ***、 ***、 ***、 ***、 ***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面积分别为 23.9 km2、 1642.1 km2、4565.9 km2、 15277.1 km2、 9281.9 km2,占其总面积的比例分别为 12.1、 31.2、19.7、 45.0、 46.8,占全市生态保护红线管控总面积的比例分别为 0.1、 5.3、14.8、 49.6、 30.2。 ***、 ***是生态保护红线管控的主要区域,合计占全市红线管控总面积的近 80。 ***、 ***、 ***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主要是现有的各类受保护区域。 专栏 3 生态保护红线在 ***域的分布 ***域 生态保护红线 管控面积( km2) 占区域总面积的比例( ) 占全市生态保护红线管控面积的比例( ) *** 23.9 12.1 0.1 *** 1642.1 31.2 5.3 *** 4565.9 19.7 14.8 *** 15277.1 45.0 49.6 *** 9281.9 46.8 30.2 (三)在各区县(自治县)的分布。 城口、巫溪、石柱、巫山、酉阳、黔江、奉节、开州等 8个区县(自治县)生态保护红线管控面积占各自总面积的 比例超过 50。有 14 个区县(自治县)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面积占各自总面积的比例超过全市平均水平。生态保护红线管控面积最大的是酉阳县,酉阳、巫溪、奉节、城口、开州、彭水、云阳、石柱、巫山、万州、黔江、秀山、丰都等 13 个区县(自治县)生态保护红线管控面积在 1000 km2 以上;生态保护红线管控面积不到 100 km2 的区县主要集中在主城区。 专栏 4 生态保护红线管控面积 占行政区域面积 50以上的区县(自治县) 序号 区县(自治县) 生态保护红线管控面积( km2) 占行政区域面积的比例( ) 1 城口县 2050.8 62.2 2 巫溪县 2314.6 57.4 3 石柱县 1575.8 52.2 4 巫山县 1519.9 51.3 5 酉阳县 2633.0 50.8 6 黔江区 1216.5 50.8 7 奉节县 2075.3 50.5 8 开州区 1997.6 50.3 四、组织实施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落实本方案,守 “ 线 ” 有责,守“ 线 ” 尽责,强化生态保护红线刚性约束,切实把生态保护红线执行落实到位。 (一)做好红线勘界落地。 各区县(自治县)要根据本方案和相关技术规范,组织编制本区县(自治县)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以更高精度(不低于 1∶10000 )划定生态保护区域边界。通过勘测和实地调查,将生态保护红线落实到具体的地块,建立生态保护红线控制地块详细名录和登记册,将生态保护红线落地、上图、入库。 (二)严格管控开发建设活动。 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基本方针,严格管控生态保护红线内的开发建设活动,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对准入的产业和铁路、公路(含高速公路)、电力线路、通信线路、输 气(油)管道等重大基础设施,要严格执行排污许可限值和环境管理要求,落实生态保护和治理恢复措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自然文化遗产地、湿地公园、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四山管制区和基本农田等已有各类保护区域的管理依据、管理主体、管控要求总体不变,由其主管部门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严格管理。 (三)健全监测预警和执法监管机制。 建设生态保护红线监测监管平台,采用遥感监测、航拍、地面调查等方式严密监控红线控制范围内各类人为活动,及时公布相关信息。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巡查制度、现场核查制度、分 析报告制度,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健全生态保护红线基础信息调查制度,做好管控区域内生物资源、土地利用、社会经济、生态环境等基础信息采集、统计工作,夯实动态监管基础。 (四)定期开展生态功能评价。 建立生态功能评价制度,定期对全市、各区县(自治县)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区域的生态功能变化趋势进行定量评价。将评价结果纳入区县(自治县)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与生态补偿资金分配挂钩,强化评价结果运用。突破生态红线、不顾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盲目决策,造成生态保护红线管控面积减少、功能退化、性质 改变或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规定追究责任。 (五)制定生态补偿政策。 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权责一致、统筹兼顾、逐步推进的原则,以改善生态环境、提升生态功能为目标,建立财政资金补偿和市场化补偿相结合的生态保护红线补偿制度。市级财政不因实施生态补偿而减少对各区县(自治县)的其他转移支付。 附件 1 各区县(自治县)生态保护红线管控面积一览表 序号 区县(自治县) 生态保护红线管控面积( km2) 占行政区域面积的比例( ) 1 万 州区 1347.6 38.9 2 黔江区 1216.5 50.8 3 涪陵区 488.7 16.6 4 渝中区 0.5 2.3 5 大渡口区 18.6 18.1 6 江北区 41.1 18.6 7 沙坪坝区 127.6 32.3 8 九龙坡区 85.5 19.9 9 南岸区 77.1 29.4 10 北碚区 372.4 49.6 11 渝北区 587.8 40.3 12 巴南区 355.3 19.5 13 长寿区 450.7 31.7 14 江津区 772.5 24.0 15 合 川区 210.5 9.0 16 永川区 283.6 18.0 17 南川区 709.4 27.4 18 綦江区 434.8 19.9 19 大足区 318.3 22.2 20 璧山区 213.2 23.3 21 铜梁区 236.3 17.6 22 潼南区 197.4 12.5 23 荣昌区 111.4 10.3 24 开州区 1997.6 50.3 25 梁平县 535.1 28.3 26 城口县 2050.8 62.2 27 丰都县 1003.1 34.5 28 垫江县 273.5 18.0 29 武隆县 902.7 31.2 30 忠 县 420.0 19.2 31 云阳县 1739.7 47.7 32 奉节县 2075.3 50.5 33 巫山县 1519.9 51.3 34 巫溪县 2314.6 57.4 35 石柱县 1575.8 52.2 36 秀山县 1045.3 42.5 37 酉阳县 2633.0 50.8 38 彭水县 1908.7 48.9 39 万盛经开区 139.1 24.8 合 计 30790.9 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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