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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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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doc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方案 2016 2020年 的通知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方案( 2016-2020 年)的通知 (锡署办发〔 2016〕 263 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盟有关部、委、办、局 经行署同意,现将锡林郭勒盟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方案( 2016-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 2016 年 12月 20 日 锡林郭勒盟草原生态保护补助 奖励政策实施方案 ( 2016-2020 年) 为全面落实新一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依据锡林郭勒盟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指导意见( 2016-2020年)(锡署发〔 2016〕 152 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 “ 三个代表 ” 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并贯彻创新、协调、绿色 、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保生态、保稳定、保供给、完善相关制度的 “ 三保一完善 ” 总体要求,把生态恢复和农牧民增收作为根本目标,始终坚持草原生态保护与建设并重,生态恢复与产业发展并举,经营方式转变与提质增效相结合,在持续巩固第一轮草原生态恢复成效的基础上,促进草原生态持续向好,提高草原生态环境质量,推动草原生态资源节约循环高效利用。 (二)基本原则。 --坚持保护生态,绿色发展的原则。坚持 “ 生产、生态有机结合,生态优先 ” 的基本方针,推进草原各项保护制度落实,保护和恢复草原生态环境,夯实农村牧区 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基础。 --坚持权责到旗县市(区),分级落实的原则。坚持任务、资金、目标、责任、办法 “ 五到旗县市(区) ” ,旗县市(区)为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逐级签订目标责任状,分解任务指标,完善政策落实机制,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任务资金落实到位。 --坚持公开透明,补奖到户,资金发放与任务落实相挂钩的原则。坚持政策执行全程透明,做到任务落实、资金发放、建档立卡、服务指导、监督管理 “ 五到户(项目单位) ” ,资金发放与任务落实相挂钩, “ 奖优惩劣 ” 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充分发挥农牧民主体作 用,不折不扣执行草原补奖资金嘎查村级公示制度,保证政策在阳光下运行。 --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实事求是的原则。政策落实要尊重当地草地资源的客观实际,突出重点,科学划定禁牧和草畜平衡区,分类指导,有理有据确定补奖标准。 --坚持以人为本,因需施策的原则。政策落实既要体现政策的公平性,同时又要避免搞平均主义,要充分考虑各地经济、人均草场资源等差异,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确保政策实施成效。 --坚持政策落实与深化改革,推进草原畜牧业生产经营方式转变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深化农村牧区改革,加 快推进草原确权承包工作,充分利用草原确权承包成果,加大草原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扎实推进农牧业产业化经营,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 --坚持草原补奖与脱贫攻坚相结合的原则。草原补奖政策向贫困地区倾斜,与精准扶贫有效结合,将政策红利更多的惠及贫困人口,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实现生态补偿脱贫一批目标。 (三)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草原补奖政策,充分发挥大自然自我修复能力,全面落实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进一步巩固第一轮草原补奖政策取得的成果,有效恢复草原生态;以调整畜牧业结构,转变畜牧业生 产经营方式为重点,激发草原牧区发展活力,提升绿色有机畜产品供给能力,不断拓宽农牧民增收渠道,进一步促进农村牧区经济可持续发展,稳步提高农牧民收入水平;完善草原确权承包和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建立草原补奖长效机制,依法保护草原,提升全盟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实现生态良好、生产发展、农牧民增收的目标。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打造祖国北疆生态文明亮丽风景线、维护民族团结和边疆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二、建设内容 (一)补奖对象。 落实草原承包经营权或签订草原承包经营合同的草场全部纳入草原补奖政策实施范围。 凡持有草原承包经营权证或签订了草原承包经营合同的农牧民、国有农牧林场的员工均可享受草原补奖政策。 (二)任务分配。 1、补奖总规模。全盟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总规模 27177 万亩。包括禁牧区规模 5083.9 万亩,其中常规禁牧区 2134.77万亩,草原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补偿试点200.48万亩,固定打草场 2748.65万亩;草畜平衡规模 22093.1万亩。政策覆盖全盟 12个旗县市(区)。 2、补奖总资金。全盟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涉总资金 117662.18 万元。包括禁牧资金 51382.88 万元;草畜平衡资金 66279.3 万元。其中中央投资 114165 万元,盟级配套资金 万元(用于草原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补偿试点资金,任务及资金分配见附表)。 各地禁牧区和草畜平衡区划定由各旗县市(区)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合理划定。各地具体禁牧补助标准、草畜平衡奖励标准,可依据全盟补奖测算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三)分区。 以草原普查与监测数据为依据,以第一轮草原补奖政策为基础,新一轮补奖区划分为禁牧区和草畜平衡区。 1、禁牧区。各地根据草原生态实际 监测情况,将重度和部分中度退化沙化草原,浑善达克沙地和乌珠穆沁沙地的中度和重度退化区,部分重要的水源地和河流流域,天然打草场纳入禁牧区。铁路、高速公路、国省公路沿线、其他重要交通干线沿线两侧草场也可划定为禁牧区。 建立草原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补偿试点。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 2016〕 31 号)精神和自然保护区相关法律法规,建立草原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补偿试点,划定面积 200.48 万亩,其中锡林郭勒草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补偿试点 87万亩、乌拉盖湿地自治区级自然保护 区核心区补偿试点 73.78万亩、贺斯格淖尔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补偿试点 7.2 万亩、正蓝旗小扎格斯台重要水源涵养保护区补偿试点 32.5万亩。试点区域实施五年禁牧保护,结合禁牧区转移安置、扶贫攻坚等政策,实现当地牧民搬迁转移,从事二三产业,实现稳步增收。 固定打草场。草畜平衡区内的固定打草场要明确四至界限,设立封育围栏和标示牌,不得放牧,严格执行统一的打草刈割时间,按要求轮刈和留茬。 2、草畜平衡区。禁牧区以外的草原根据承载能力核定适宜载畜量,划定为草畜平衡区。划定为草畜平衡区的草原,在严格 执行草畜平衡制度的基础上,鼓励实行休牧、划区轮牧等合理利用制度,逐步达到草原可持续利用。 三、主要措施 (一)补奖标准。 由于我盟草原面积和人口分布不均衡,草原承载力差异较大,为避免出现地区补助差异过大,坚持公平、公正、有利于政策落实的原则,以各地草原面积为主要依据,综合考虑各地经济、人均草场资源、当地贫困线、农村牧区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多种因素,测算禁牧补助、草畜平衡奖励资金。 1、禁牧补助。全盟牧区禁牧补助资金测算采用保底封顶办法,资金由补奖资金统筹安排。补助测算标准 为每亩每年 9元,全盟测算保底标准为每人每年 5000 元,封顶标准以 2015 年全盟农村牧区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1.5 倍为参照依据,全盟测算封顶标准为每人每年 18000元。多伦县按禁牧面积测算,补助测算标准为每亩每年 9 元。 草原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补偿试点的禁牧补助标准为锡林郭勒草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补偿试点(锡林浩特市) 87 万亩草场按照每亩每年 50 元标准进行补助;贺斯格淖尔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补偿试点(乌拉盖管理区) 万亩草场、乌拉盖湿地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补偿试点(东乌珠穆沁旗) 73.78 万亩草场按照每亩每年30 元标准进行补助;蓝旗小扎格斯台重要水源涵养保护区补偿试点 32.5万亩草场按照每亩每年 65 元标准进行补助。草原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补偿试点资金不足部分由盟财政配套解决,盟级财政每年配套资金 3497.18万元。 固定打草场补助。草畜平衡区内的固定打草场测算补助标准为每亩每年 5 元。 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禁牧补助办法和补助标准,如涉及人口核定情况,具体核定办法由各地结合当地情况依法确定,资金不足部分由各地自行解决。 2、草畜平衡奖励。草畜平衡奖励测算标准为 每亩每年 3 元,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草畜平衡奖励办法和奖励标准,为避免补贴资金过高,可执行封顶措施,封顶标准可参照本地区上年农村农区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控制。 (二)配套扶持政策。 1、禁牧区养老补助。对 60 周岁以上牧区禁牧区牧民在享受禁牧补助的基础上,每人每月补助 300 元。所需经费由盟旗按比例承担,由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具体补助办法。 2、禁牧区助学补助。对接受高等教育的牧区禁牧区牧民子女,每人每学期补助 3000元。所需经费由盟旗按比例承担,由盟教育局制定具体补助办法。 3、基础设施建设。草畜平衡区,结合京津风沙源治理二期工程草原建设等项目,集中投入建设暖棚、储草棚、青贮窖、围栏等农牧业基础设施,促进农牧民持续增收,盟级每年配套 5000万元。由盟农牧业局制定具体补助办法。 4、草原专职管护员补贴。由旗县市(区)负责聘用 1000名草原专职管护员,编入苏木乡镇草原生态综合执法中队,重点对禁牧区进行管护和草畜平衡区进行巡查。工资待遇每人每月 1500 元,每年需要资金 1800 万元,从自治区管护员补助资金中解决万元,其余 1217.75万元由盟旗两级按 1 1 比 例承担。由盟生态委制定具体专职管护员实施办法。 5、草原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补偿试点。盟级财政每年安排配套资金 3497.18 万元。 以上配套政策,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三)资金兑现和奖惩。 补奖资金发放与禁牧、草畜平衡责任履行相挂钩,做到责权利相统一,建立奖惩制度。 1、 2017 年起,依据牧业年度牲畜清点结果,各苏木乡镇、嘎查村出具发放意见,并在嘎查村范围内进行公示, 11 月底前苏木乡镇财政所对达到禁牧、草畜平衡标准的农牧户,一次性兑现补奖资金。 2、 2017 年起,未落实禁牧或草畜平衡任务的农牧户,扣发全部禁牧补助、草畜平衡奖励资金。 3、扣发补奖资金只能用于对严格落实禁牧、草畜平衡任务的农牧户进行再奖励。扣发资金具体奖励办法由各旗县市(区)依据国家、自治区相关要求制定。 4、对于禁牧区违规放牧、草畜平衡区超载放牧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扣罚结果要及时告知相关责任人,并在嘎查村范围内进行公示。 5、 2016 年度补奖资金,于 12月 25 日前,对达到禁牧和草畜平衡要求的,发放全部补奖资金;对于未达到要求的,发放 70补奖资金,其余资金依 据 2017年牧业年度牲畜清点结果,与 2017 年度补奖资金一并兑现。 四、管理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进一步加强新一轮草原补奖政策的领导,行署成立实施草原补奖政策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盟农牧业局,各旗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领导小组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协调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全力做好新一轮草原补奖政策和重大事项的落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落实领导小组重大决策,编制实施方案,处理日常事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通力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切实落实好新一轮草 原补奖政策。苏木乡镇、嘎查村负责落实草原补奖政策具体事务,形成自上而下的组织保障体系,层层签订责任状,一级抓一级、层层有人管、事事有人办的新一轮草原补奖政策工作机制。 (二)加大宣传力度。 加强新一轮草原补奖政策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手机网络等多元化的新闻载体,以及进村入户宣讲培训、发放政策明白卡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解读新一轮草原补奖政策,让广大农牧民充分知晓新一轮草原补奖政策的实施范围、区域划分、补奖标准、政策要求等内容,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保证政策全程透明、全面落实。政策 落实过程中,应坚持政府引导,农牧民为主体的原则,充分调动农牧民保护草原生态的积极性和责任感,提高参与度,增加其在政策执行过程中的话语权。 (三)强化资金管理。 一是建立健全草原补奖资金管理规章制度,规范资金使用和管理,由盟财政部门制定补奖资金具体使用办法。各旗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农牧部门根据草原补奖政策资金分配情况,设立草原补奖资金专账,并下设各项资金明细账户,分别核算,专款专用。补奖资金要严格通过 “ 一卡通 ” 及时发放到农牧民手中,并明确告知资金项目名称。旗县市(区)补奖资金发放形成结余的, 需及时逐级向财政、农牧部门上报具体情况,不得擅自调剂或挪用。严禁虚报任务、套取补奖政策资金,对于出现虚报、套取补奖政策资金、任务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将严肃追究领导及相关人员责任。二是执行资金落实 “ 季报 ” 制度,各级财政部门通过 “ 一卡通 ” 系统,时时监控草原补奖资金兑现到户情况,并每个季度形成专报,由草原补奖政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通报。三是多方筹集配套资金。盟、旗县市(区)现有的草原生态保护建设预算内资金要继续留用,并逐年增加投入,与中央、自治区资金形成政策合力,确保草原补奖政策的顺利实施。 (四)加强草 原监管理。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加强草原监督管理体系建设,配备专职草原监督管理人员,强化执法手段,保障专职草原管护员工资补贴、监管工作经费和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投入。各级生态部门牵头做好草原监管工作,落实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管理草原专职管护员,并对草原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考核。各级生态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农业部草畜平衡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内蒙古自治区禁牧和 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办法、锡林郭勒盟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同时充分发挥专职草原管护员作用,统一组织,严格管理,定期巡护,确保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五)加强绩效考核。 进一步完善草原补奖政策实施成效监测评估制度,从生态恢复、生产生活、草原畜牧业转型升级等三个方面着手,围绕新一轮草原补奖政策目标,细化监测指标,明确数据时效,采取科学的监测评估方法,及时掌握监测评估结果,分析政策落实存在问题,及时解决,确保政策落实不走样,取得实效。将草原补 奖政策绩效考核结果纳入到旗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指标体系,并作为草原资源资产离任审计重要依据。充分发挥监察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作用,由审计部门对各地草原补奖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严格审计。由监察部门负责建立草原补奖政策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在任务落实、资金发放等过程中发生违纪违法行为实行责任追究,盟监察部门负责对旗县市(区)进行年度检查并对存在问题旗县市(区)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责任追究。旗县市(区)监察部门负责对苏木乡镇进行年度检查并对存在问题苏木乡镇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责任追究。同时对于农牧部门任务落实 不到位、生态保护部门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财政部门补奖资金兑现不到位等问题,由各级监察部门进行责任追究,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由盟草原补奖政策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草原补奖政策落实绩效考核工作,在完善原有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的基础上,以资金兑现、生态恢复及监督管理三项指标为主,对获得合格以上评价等级的旗县市(区),按照排名综合考虑草原面积、工作难度等因素分配自治区给予我盟的绩效评价奖励资金,用于草原生态保护建设和草牧业发展。 草原生态保护建设和草牧业发展的绩效考核奖励资金用于引导草原 补奖区牧民进行草原畜牧业生产经营方式转变。扶持对象为享受草原补奖政策从事草原畜牧业的牧民、种养殖合作社、牧民联户、家庭牧场等新型牧民经营合作组织及草牧业生产加工企业。建设内容为标准化棚圈、青贮窖、贮草棚、围栏、人工饲草料地,引进良种畜,购置饲草料生产加工设备设施、农牧业机械、现代化畜牧业科技设备以及草原生物灾害防治、新技术推广等。资金采取项目化管理,建设标准参照自治区同类项目执行。 附件 锡林郭勒盟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 2016-2020 年)任务及资金分配表 单位万亩、万元 旗 县市(区) 补奖面积 资 金 禁牧区 草畜平衡区 合计 其中中央资金 其中盟级配套资金 面积合计 禁牧资金 常规禁牧 固定打草场 草原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补偿试点 面积 中央资金 小计 其中中央资金 其中盟级配套资金 面积 中央资金 面积 中央资金 面积 资金合计 其中中央资金 其中盟级配套 合计 27177.00 117662.18 114165.00 3497.18 5083.90 51382.88 47885.70 3497.18 2134.77 28747.73 2748.65 13743.25 200.48 8891.90 5394.72 3497.18 22093.10 66279.30 锡林浩特市 2086.98 11005.84 8995.84 2010.00 279.85 5584.45 3574.45 2010.00 60.53 572.85 132.32 661.60 87.00 4350.00 2340.00 2010.00 1807.13 5421.39 阿巴嘎旗 4079.50 13045.94 13045.94 301.63 1712.33 1712.33 32.02 364.28 269.61 1348.05 3777.87 11333.61 苏尼特左旗 5108.80 19644.16 19644.16 719.62 6476.62 6476.62 719.62 6476.62 4389.18 13167.54 苏尼特右旗 3288.81 12018.87 12018.87 358.74 3228.66 3228.66 358.74 3228.66 2930.07 8790.21 东乌珠穆沁旗 5750.00 21786.98 21558.58 228.40 1125.06 7912.16 7683.76 228.40 110.59 995.31 940.69 4703.45 73.78 2213.40 1985.00 228.40 4624.94 13874.82 西乌珠穆沁旗 2932.00 10458.69 10458.69 674.00 3684.69 3684.69 70.00 664.69 604.00 3020.00 2258.00 6774.00 镶黄旗 773.00 5599.52 5599.52 380.00 4420.52 4420.52 153.69 3288.97 226.31 1131.55 393.00 1179.00 正镶白旗 752.91 7015.43 7015.43 326.60 5736.50 5736.50 176.60 4986.50 150.00 750.00 426.31 1278.93 正蓝旗 1356.68 11062.92 9825.42 1237.50 487.94 8456.70 7219.20 1237.50 208.50 5109.50 246.94 1234.70 32.50 2112.50 875.00 1237.50 868.74 2606.22 太仆寺旗 106.15 403.72 403.72 31.21 178.90 178.90 2.43 35.00 28.78 143.90 74.94 224.82 乌拉盖管理区 618.97 3722.01 3700.73 21.28 244.50 2598.60 2577.32 21.28 87.30 1632.60 150.00 750.00 7.20 216.00 194.72 21.28 374.47 1123.41 多伦县 323.20 1898.10 1898.10 154.75 1392.75 1392.75 154.75 1392.75 168.45 505.35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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