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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指导意见(2016—2020年)》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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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指导意见(2016—2020年)》的通知.doc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指导意见 2016 2020年 的通知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指导意见( 2016-2020 年)的通知 (锡署发〔 2016〕 152 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盟有关部、委、办、局 现将锡林郭勒盟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指导意见( 2016-2020 年)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有关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 2016 年 12月 1 日 锡林郭 勒盟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 实施指导意见( 2016-2020 年) ( 2016 年 11 月) 目 录 一、重大意义 二、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及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二)总体目标 (三)基本原则 三、实施范围及分区 (一)实施范围 (二)分区 四、补奖标准 (一)禁牧补助 (二)草畜平衡奖励 (三)固定打草场补助 五、配套扶持政策 (一)禁牧区养老补助 (二)禁牧区助学补助 (三)基础设施建设 (四)草原专职管护员补贴 六、基本要求 (一)进一步简政放权,明确实施主体 (二)执行严格的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 (三)实行草原专职管护员制度,全面加强监督管护 (四)补奖资金发放与禁牧、草畜平衡责任履行相挂钩,做到责权利相统一,建立奖惩制度 (五)推进草原确权承包,充分开发利用草原确权承包成果 (六)严禁国家公职人员及非牧户非法享受草原补奖政策 (七)鼓励依法有序流转,明确受益主体 七、管理措施 ( 一)加强组织领导 (二)加大宣传力度 (三)强化资金管理 (四)加强草原监督管理 (五)加强绩效考核 (六)强化基础工作 (七)加强技术指导 锡林郭勒盟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 实施指导意见( 2016-2020 年) 经国务院批准, “ 十三五 ” 期间国家决定在内蒙古等省区启动实施新一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以下简称 “ 草原补奖政策 ” )。为全面落实新一轮草原补奖政策,合理利用草原资源,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指导意见( 2016-2020 年)(内农牧草发〔 2016〕 284 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盟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2011 年启动草原补奖政策以来,在盟委、行署统一领导下,不断完善思路,强化措施,遵循循序渐进、禁牧不禁养的原则,综合考虑草场承载能力,积极转变生产经营方式,切实抓好政策落实,完成了工作任务,逐步建立草原生态保护长效机制。 “ 十二五 ” 期间,我盟草原补奖政策总规模 27138.64 万亩,其中禁牧面积 万亩,草畜平衡面积 20969.71 万亩。政策覆盖了全盟 12 个旗市(区), 50多个苏木镇(场)的600 多个嘎查村(分场),累计投入补奖资金 42.85亿元,并出台了养老、助学、创业、后续产业发展等一系列配套扶持政策,有 7 万多户 20 余万牧民从中受益。 2011-2015年全盟平均草原植被盖度为 49.66、高度为 32.24厘米、产草量为 58.12公斤 /亩,比2010 年分别提高了 3.96、 51.36、 24.72。 2015年全盟牧区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 1.6 万元,较 2010年增加了 0.9万元,其中草原生态补奖资金直接拉动牧民人均增收 3460 元。取得了草原生态逐步恢复、牧民生活水平稳步提高、草原畜牧业稳定发 展的显著成效。锡林郭勒草原面积 2.9亿亩,可利用草原面积 2.7亿亩,是祖国北方及京津冀一体化发展的绿色生态屏障,锡盟各民族相互交融,和睦相处,守边驻疆,守望相助,团结奋斗,推动了草原文明发展与进步,创造了灿烂的草原文化。 “ 十三五 ” 期间继续实施草原补奖政策,对于我盟生态文明建设以及草原牧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战略意义。实施草原补奖政策是全面加强草原生态保护建设,实现草原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是促进草原畜牧业长远发展,加快牧区经济发展转型升级的有力保障;是维护民族团结,促进边疆稳定的现实需要。 (一)指 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 “ 三个代表 ” 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并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保生态、保稳定、保供给、完善相关制度的 “ 三保一完善 ” 总体要求,把生态恢复和牧民增收作为基本方略,始终坚持草原生态保护与建设并重,生态恢复与产业发展并举,经营方式转变与提质增效相结合,在持续巩固第一轮草原生态恢复成效的基础上,促进草原生态持续向好,提高草原生态环境质量,推动草原 生态资源节约循环高效利用。 (二)总体目标。通过实施草原补奖政策,充分发挥大自然自我修复能力,全面落实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进一步巩固第一轮草原补奖政策取得的成果,有效恢复草原生态;以调整畜牧业结构,转变畜牧业生产经营方式为重点,激发草原牧区发展活力,提升绿色有机畜产品供给能力,不断拓宽农牧民增收渠道,进一步促进农村牧区经济可持续发展,稳步提高农牧民收入水平;完善草原确权承包和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建立草原补奖长效机制,依法保护草原,提升全盟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实现生态良好、生产发展、牧民增收的目标。为全面 建成小康社会、打造祖国北疆生态文明亮丽风景线、维护民族团结和边疆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三)基本原则。 --坚持保护生态,绿色发展的原则。坚持 “ 生产、生态有机结合,生态优先 ” 的基本方针,推进草原各项保护制度落实,保护和恢复草原生态环境,夯实牧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基础。 --坚持权责到旗县市(区),分级落实的原则。坚持任务、资金、目标、责任、办法 “ 五到旗县市(区) ” ,旗县市(区)为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逐级签订目标责任状,分解任务指标,完善政策落实机制,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任务资金 落实到位。 --坚持公开透明,补奖到户,资金发放与任务落实相挂钩的原则。坚持政策执行全程透明,做到任务落实、资金发放、建档立卡、服务指导、监督管理 “ 五到户(项目单位) ” ,资金发放与任务落实相挂钩, “ 奖优惩劣 ” 做到公平、公正,充分发挥牧民主体作用,不折不扣执行草原补奖资金嘎查村级公示制度,保证政策在阳光下运行。 --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实事求是的原则。政策落实要尊重当地草地资源的客观实际,突出重点,科学划定禁牧和草畜平衡区,分类指导,有理有据确定补奖标准。 --坚持以人为本,因需施 策的原则。政策落实既要体现政策的公平性,同时又要避免搞平均主义,要充分考虑各地经济、人均草场资源等地区差异,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确保政策实施成效。 --坚持政策落实与深化改革,推进草原畜牧业生产经营方式转变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深化牧区改革,加快推进草原确权承包工作,充分利用草原确权承包成果,加大草原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扎实推进农牧业产业化经营,促进社会主义新牧区建设。 --坚持草原补奖与脱贫攻坚相结合的原则。草原补奖政策向贫困地区倾斜,与精准扶贫有效结合,将政策红利更多的惠及贫困人口,改 善生产生活条件,实现生态补偿脱贫一批目标。 (一)实施范围。落实了草原承包经营权或签订了草原承包经营合同的草场全部纳入草原补奖政策实施范围。凡持有草原承包经营权证或签订了草原承包经营合同的农牧民、国有农牧林场的员工均可享受草原补奖政策。 (二)分区。以草原普查与监测数据为依据,以一期草原补奖政策为基础,新一轮补奖区划分为禁牧区和草畜平衡区。 1、禁牧区。各地根据草原生态实际监测情况,将重度和部分中度退化沙化草原,浑善达克沙地和乌珠穆沁沙地的中度和重度退化区,部分重要的水源地和河流流域 ,天然打草场纳入禁牧区。也可将铁路、高速公路、国省公路沿线、其他重要交通干线沿线两侧草场划定为禁牧区。 建立草原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补偿试点。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 2016〕 31 号)精神和自然保护区相关法律法规,建立草原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补偿试点,划定面积 200.48 万亩,其中锡林郭勒草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补偿试点 87万亩、乌拉盖湿地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补偿试点 73.78万亩、贺斯格淖尔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补偿试点 7.2 万亩、正蓝旗小扎格斯台重要水源 涵养保护区补偿试点 32.5万亩。试点区域实施五年禁牧保护,结合禁牧区转移安置、扶贫攻坚等政策,实现当地牧民搬迁转移,从事二三产业,实现稳步增收。 2、草畜平衡区。禁牧区以外的草原根据承载能力核定适宜载畜量,划定为草畜平衡区。划定为草畜平衡区的草原,在严格执行草畜平衡制度的基础上,鼓励实行休牧、划区轮牧等合理利用制度,逐步达到草原可持续利用。草畜平衡区内的固定打草场要明确四至界限,设立封育围栏和标示牌,不得放牧,严格执行统一的打草刈割时间,按要求轮刈和留茬。 由于我盟草原面积和人口分布不均衡,草原承载 力差异较大,为避免出现地区补助差异过大,坚持公平、公正、有利于政策落实的原则,以各地草原面积为主要依据,综合考虑各地经济、人均草场资源、当地贫困线、农村牧区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多种因素,测算禁牧补助、草畜平衡奖励资金。 (一)禁牧补助。全盟牧区禁牧补助资金测算采用保底封顶办法,资金由补奖资金统筹安排。补助测算标准为每亩每年 9元,全盟测算保底标准为每人每年 5000元,封顶标准以 2015 年全盟农牧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1.5 倍为参照依据,全盟测算封顶标准为每人每年 18000元。多伦县按禁牧面积测算,补助 测算标准为每亩每年 9 元。草原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补偿试点的禁牧补助标准为锡林郭勒草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补偿试点(锡林浩特市) 87 万亩草场按照每亩每年 50 元标准进行补助;贺斯格淖尔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补偿试点(乌拉盖管理区) 7.2 万亩草场、乌拉盖湿地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补偿试点(东乌珠穆沁旗) 73.78万亩草场按照每亩每年 30元标准进行补助;蓝旗小扎格斯台重要水源涵养保护区补偿试点 32.5 万亩草场按照每亩每年 65元标准进行补助。草原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补偿试点资金不足部分由盟财政配套解决,盟级财政每 年配套资金 3497.18万元。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禁牧补助办法和补助标准,如涉及人口核定情况,具体核定办法由各地结合当地情况依法确定,资金不足部分由各地自行解决。 (二)草畜平衡奖励。草畜平衡奖励测算标准为每亩每年 3 元,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草畜平衡奖励办法和奖励标准,为避免补贴资金过高,可执行封顶措施,封顶标准可参照本地区上年农村农区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控制。 (三)固定打草场补助。草畜平衡区内的固定打草场测算补助标准为每亩每年 5元。 (一)禁牧区养老补助。对 60 周岁以上牧区禁 牧区牧民在享受禁牧补助的基础上,每人每月补助 300元。所需经费由盟旗按比例承担,由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具体补助办法。 (二)禁牧区助学补助。对接受高等教育的牧区禁牧区牧民子女,每人每学期补助3000 元。所需经费由盟旗按比例承担,由盟教育局制定具体补助办法。 (三)基础设施建设。草畜平衡区,结合京津风沙源治理二期工程草原建设等项目,集中投入建设暖棚、储草棚、青贮窖、围栏等农牧业基础设施,促进农牧民持续增收,盟级每年配套 5000万元。由盟农牧业局制定具体补助办法。 (四)草原专职管 护员补贴。由旗县市(区)负责聘用 1000名草原专职管护员,编入苏木镇草原生态综合执法中队,重点对禁牧区进行管护和草畜平衡区进行巡查。工资待遇每人每月 1500 元,每年需要资金 1800 万元,从自治区管护员补助资金中解决万元,其余 1217.75万元由盟旗两级按 1 1 比例承担。由盟生态委制定具体专职管护员实施办法。 以上配套政策,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一)进一步简政放权,明确实施主体。为进一步增强各地对政策实施的自主性和灵活性,新一轮草原补奖政策实施采取 “ 五到旗县市(区) ” , 即资金、任务、目标、责任、办法到旗县市(区),旗县市(区)为政策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盟草原补奖政策领导小组指导旗县市(区)制定新一轮草原补奖政策实施方案,并负责审批汇总上报,同时做好政策落实的督促检查管理工作。各旗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引导,周密部署,在区域布局、政策制定和资金投向上形成工作合力;要充分尊重牧民意愿,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各旗县市(区)新一轮草原补奖政策实施方案要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同时要把禁牧区和草畜平衡区划定情况、补助奖励标准、牧民所享受政策等基本信息情况在本地区进行公示 ,征得社会广泛认同,确保新一轮草原补奖政策顺利开展。 (二)执行严格的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 2017年牧业年度禁牧区和草畜平衡区达到禁牧、草畜平衡要求。禁牧区禁止放牧,执行严格的禁牧政策,五年为一个禁牧周期,鼓励牧民合作经营,开展规模化集中舍饲养殖(育肥)。草畜平衡区执行严格的草畜平衡制度,由盟旗两级生态保护部门依据 2011-2015 年不同类型天然草原生产力平均值,结合自治区卫星遥感校正数据,综合考虑各地区畜牧业结构调整、产业发展、生产方式转变、农牧民增收等因素,科学合理核定草畜平衡区冷暖季适宜载畜量 ,由各旗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以苏木镇为单位公布。鼓励发展绿色、特色、集约化的高效畜牧业,实施 “ 减羊增牛 ” 战略,鼓励农牧户养殖繁育良种肉牛等优良品种。 (三)实行草原专职管护员制度,全面加强监督管护。各地要健全管护机制,强化监督管护职能,充实管护队伍。旗县市(区)生态保护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统一聘用专职草原管护员,由苏木镇草原生态综合执法中队统一管理,协助草原执法人员做好禁牧、草畜平衡等监管工作,建立联防巡查制度,加强管护力度。 (四)补奖资金发放与禁牧、草畜平衡责任履行相挂钩,做到责 权利相统一,建立奖惩制度。 2017 年起,依据牧业年度牲畜清点结果,各苏木镇、嘎查村出具发放意见,并在嘎查村范围内进行公示, 11 月底前苏木镇财政所对达到禁牧、草畜平衡标准的具有草原承包经营权证或联户经营权证的牧户,一次性兑现资金。 2017 年起,未落实禁牧或草畜平衡任务的牧户,扣发全部禁牧补助、草畜平衡奖励资金。扣发补奖资金只能用于对严格落实禁牧、草畜平衡任务的牧户进行再奖励。扣发资金具体奖励办法由各旗县市(区)依据国家及自治区相关要求制定。同时对于禁牧区违规放牧、草畜平衡区超载放牧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扣罚结果要及时告知相关责任人,并在嘎查村范围内进行公示。各地要完善监督举报制度,建立农牧民自我监督自我管理机制。 2016 年,鉴于新一轮草原补奖政策启动较晚,各地要加强禁牧区、草畜平衡区牲畜出栏工作,于 12月 25 日前,对达到禁牧和草畜平衡要求的,发放全部补奖资金;对于未达到要求的,发放 70补奖资金,其余资金依据 2017 年牧业年度牲畜清点结果,与 2017年度补奖资金一并兑现。 (五)推进草原确权承包,充分开发利用草原确权承包成果。按照自治区草原确权承包方案规定,全力做好草原确权承包工作,按时高质量 完成工作任务,为草原补奖政策有效落实打好基础。完成草原确权承包工作的旗县市(区)落实新一轮草原补奖政策时,应按照草原确权承包后的面积执行。未完成草原确权承包的旗县市(区),暂时按照原承包面积执行,待完成草原确权承包后,及时调整,调整后以新调整的面积继续执行,对于调整前的补奖资金不再进行补发或核减。 (六)严禁国家公职人员及非牧户非法享受草原补奖政策。各地在落实草原补奖政策时,要坚决禁止国家公职人员及非牧户非法占用草原并以任何形式享受草原补奖政策,侵占农牧民利益。 (七)鼓励依法有序流转,明确 受益主体。纳入到补奖政策草原的流转,要严格执行锡林郭勒盟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锡署办发〔 2015〕 212 号)有关要求。纳入到草原补奖政策已流转的草原,要严格执行相应的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依法流转草场补奖资金原则上归原承包人,其中依法转让草场补奖资金原则上应归受让方,法律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新一轮草原补奖政策的领导,行署成立草原补奖政策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盟农牧业局,各旗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领导小组研究制定有关方针政策,协调 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全力做好新一轮草原补奖政策和重大事宜的落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落实领导小组重大决策,编制实施方案,处理日常事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好各自职责,通力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切实落实好新一轮草原补奖政策。苏木镇、嘎查村负责落实草原补奖政策具体事务,形成自上而下的组织保障体系,层层签订责任状,一级抓一级、层层有人管、事事有人办的新一轮草原补奖政策工作机制。 (二)加大宣传力度。加强新一轮草原补奖政策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手机网络等多元化的新闻载体,以及进村入户宣讲培训、发放 政策明白卡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解读新一轮草原补奖政策,让广大农牧民充分知晓新一轮草原补奖政策的实施范围、区域划分、补奖标准、政策要求等内容,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保证政策全程透明、全面落实。政策落实过程中,应坚持政府引导,牧民为主体的原则,充分调动农牧民保护草原生态的积极性和责任感,提高参与度,增加其在政策执行过程中的话语权。 (三)强化资金管理。一是建立健全草原补奖资金管理规章制度,规范资金使用和管理,由盟财政部门制定补奖资金具体使用办法。各旗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农牧部门根据草原补奖政策资金分 配情况,设立草原补奖资金专账,并下设各项资金明细账户,分别核算,专款专用。补奖资金要严格通过 “ 一卡通 ” 及时发放到农牧民手中,并明确告知资金项目名称。旗县市(区)补奖资金发放形成结余的,需及时逐级向财政、农牧部门上报具体情况,不得擅自调剂或挪用。严禁虚报任务、套取补奖政策资金,对于出现虚报、套取补奖政策资金、任务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将严肃追究领导及相关人员责任。二是执行资金落实 “ 季报 ” 制度,各级财政部门通过 “ 一卡通 ” 系统,时时监控草原补奖资金兑现到户情况,并每个季度形成专报,由草原补奖政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通 报。三是多方筹集配套资金。盟、旗县市(区)现有的草原生态保护建设预算内资金要继续留用,并逐年增加投入,与中央、自治区资金形成政策合力,确保草原补奖政策的顺利实施。 (四)加强草原监督管理。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加强草原监督管理体系建设,配备专职草原监督管理人员,强化执法手段,保障专职草原管护员工资补贴、监管工作经费和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投入。各级生态部门牵头做好草原监管工作,落实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管理草原专职管护员,并对草原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考核。 各级生态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农业部草畜平衡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内蒙古自治区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办法、锡林郭勒盟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同时充分发挥专职草原管护员作用,统一组织,严格管理,定期巡护,确保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五)加强绩效考核工作。进一步完善草原补奖政策实施成效监测评估制度,从生态恢复、生产生活、草原畜牧业转型升级等三个方面着手 ,围绕新一轮草原补奖政策目标,细化监测指标,明确数据时效,采取科学的监测评估方法,及时掌握监测评估结果,分析政策落实存在问题,及时解决,确保政策落实不走样,取得实效。将草原补奖政策绩效考核结果纳入到旗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指标体系,并作为草原资源资产离任审计重要依据。充分发挥监察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作用,由审计部门对各地草原补奖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严格审计。由监察部门负责建立草原补奖政策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在任务落实、资金发放等过程中发生违纪违法行为实行责任追究,盟监察部门负责对旗县市(区)进行年度检查并对 存在问题旗县市(区)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责任追究。旗县市(区)监察部门负责对苏木镇进行年度检查并对存在问题苏木镇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责任追究。同时对于农牧部门任务落实不到位、生态保护部门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财政部门补奖资金兑现不到位等问题,由各级监察部门进行责任追究,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由盟草原补奖政策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草原补奖政策落实绩效考核工作,在完善原有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的基础上,以资金兑现、生态恢复及监督管理三项指标为主,对获得合格以上评价等级的旗县市(区),按照排名综 合考虑草原面积、工作难度等因素分配自治区给予我盟的绩效评价奖励资金,用于草原生态保护建设和草牧业发展。 草原生态保护建设和草牧业发展的绩效考核奖励资金用于引导草原补奖区牧民进行草原畜牧业生产经营方式转变。扶持对象为享受草原补奖政策从事草原畜牧业的牧民、种养殖合作社、牧民联户、家庭牧场等新型牧民经营合作组织及草牧业生产加工企业。建设内容为标准化棚圈、青贮窖、贮草棚、围栏、人工饲草料地,引进良种畜,购置饲草料生产加工设备设施、农牧业机械、现代化畜牧业科技设备以及草原生物灾害防治、新技术推广等。资金采取项 目化管理,建设标准参照自治区同类项目执行。 (六)强化基础工作。各旗县市(区)根据盟级实施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区草地类型、植被状况和生产特点,因地制宜的编制新一轮草原补奖政策实施方案,科学划定禁牧区和草畜平衡区,确定禁牧补助、草畜平衡奖励具体补奖标准,保证牧民享受草原补奖政策收益。进一步贯彻任务落实到户、补助发放到户、服务指导到户、监督管理到户、建档立卡到户的 “ 五到户 ” 原则,规范草原补奖信息系统工作管理机制,扎实做好草原补奖信息系统录入,细化草原补奖政策受益人员电子档案管理工作。稳定和完善草原确权承包 ,依法保护草原,严守草原生态红线。 (七)加强技术指导。各旗县市(区)和相关部门要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成立技术支撑团队,对补奖政策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和技术指导构建监测评估指标体系,对草原变化情况进行全面动态监测,对草原补奖政策落实全程进行成效监测评估;建立补奖档案信息数据库和数字信息管理系统,并全程跟踪管理,及时发现、解决问题,实现补奖机制管理信息化,保证草原补奖政策取得实效。同时结合全盟大数据库建设,将草原补奖政策纳入大数据信息化管理,有条件的地区,也可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全面强化技术支撑手段。 草原补奖政策监测评估工作,由各级环保部门牵头负责,生态、农牧、财政等部门配合,对补奖区生态恢复状况进行动态监测,指导补奖区定位上图工作,并负责对旗县市(区)草原生态恢复状况的绩效考核工作。 草原建设保护技术支撑工作,由各级草原技术推广部门负责,推广草原生态保护建设相关技术。 草原补奖政策经济监测工作,由各级农牧业经营管理站负责,对补奖区农牧民生产生活变化情况进行动态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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