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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宁市生态保护红线区专项督察涉其他陆域生态红线区违法违规图斑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 (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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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宁市生态保护红线区专项督察涉其他陆域生态红线区违法违规图斑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 (1).doc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宁市生态保护红线区专项督察涉其他陆域生态红线区违法违规图斑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宁市生态保护红线区专项督察涉其他陆域生态红线区违法违规图斑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 (万府办〔 2018〕 121 号) 各镇人民政府,兴隆华侨旅游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万宁市生态保护红线区专项督察涉其他陆域生态红线区违法违规图斑整改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 年 8 月 8日 万宁市生态保 护红线区专项督察涉其他陆域生态红线区违法违规图斑整改工作方案 为做好我市生态保护红线区涉其他陆域生态红线区 67个违法违规图斑整改工作,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 2017 年度生态保护红线区专项督察工作方案的通知(琼府办函〔 2017〕 251 号)和海南省 2017年度生态保护红线区专项督察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区重点问题整改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琼规督〔 2017〕 466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省 2017年度生态保护 红线区专项督察工作为契机,全面整治其他陆域生态红线区范围内的违法违规图斑,在 2020 年 12 月 31日前完成我市生态保护红线区涉其他陆域生态红线区范围内的 67个违法违规图斑整改工作,消除潜在环境风险,持续改善我市生态环境质量。 二、违法违规图斑主要情况 其他陆域生态红线区范围内违法违规图斑主要为一些养殖场、农户虾塘、畜禽养殖点、村民自建房、政府投资建设的民生、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如棚户区改造项目、旅游公路观景台、河道整治工程、电站、灌溉设施等);此外还有早年盗采遗留的矿坑、临时取土点、堆沙(土 )点、修建周边景观便道等违规情况, 67 个违法违规图斑情况详见附件。 三、组织领导 为确保其他陆域生态红线区内违法违规图斑清理工作顺利开展,市政府决定成立万宁市其他陆域生态红线区违法违规图斑清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副市长王振羽担任,副组长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唐敏智担任,成员由市规划委员会、市水务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林业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及兴隆管委会、龙滚镇、山根镇、和乐镇、万城镇、东澳镇、礼纪镇政府主要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清理工作的日常协调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唐敏智兼任,工作人员从相关单位抽调组成。 四、整改任务及措施 (一)陆域生态红线区内违法违规图斑涉及的矿坑、临时取土点、堆沙(土)点整治问题。 1.工作措施。 ( 1)对于临时取土点、堆沙(土)点等违规情况,能查询到相关责任人的,要求其将涉及生态红线部分拆除并清理转运,并采取措施复垦复绿;未能查询到相关责任人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局组织安排妥善处置,解决生态红线占用问题。 ( 2)对于采矿场遗留的矿坑,采矿权已到期的,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组织企业进行矿山生态修复。 2.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3.配合单位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兴隆管委会和龙滚镇、山根镇、和乐镇、万城镇、东澳镇、礼纪镇政府。 4.整改期限 2018 年 12 月底前。 (二)陆域生态红线区内违法图斑涉及的 24 宗近海水产养殖污染防治问题。 1.工作措施。 ( 1)全面核实摸清每个违法违规图斑内鱼塘数量、面积、养殖户主、地址、联系电话、建设时间、养殖情况等信息,建立鱼塘养殖户 登记花名册,详细掌握生态红线区内环境违法行为情况。 ( 2)依据批准实施的万宁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中划定的禁养区、限养区及养殖区,以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区别情况为工作原则,分类分阶段进行处置,于 2020 年 12月底前完成处置违法违规图斑涉及的养殖塘,消除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对于不能腾退的养殖塘,应合理引导进行改造或者产业转型升级,逐步调整为与生态环境不相抵触的适宜用途。 2.责任单位市海洋与渔业局。 3.配合单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龙滚镇、山根镇、和乐镇、万城镇、东澳镇、礼纪 镇政府。 4.整改期限 2020 年 12 月底前。 (三)陆域生态红线区内河道水利工程和周边违法违规图斑问题。 1.工作措施。 ( 1)对于河道水利工程施工,由市水务局完成相应处罚后,按规定完善立项环评手续,工程完成后对施工场地进行复绿。 ( 2)河道周边的违法建筑由市水务局牵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配合拆除并逐步退出生态红线。 2.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3.配合单位龙滚镇、山根镇、和乐镇、万城镇、东澳镇、礼纪镇政府和兴隆管委会。 4.整改期限 2018 年 12 月底前。 (四)陆域生态红线区内非法占用林地违法违规图斑问题。 1.工作措施。 ( 1)对于非法占用林地的违法违规图斑,由市林业局对其进行相应处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拆除其违法建筑。 ( 2)如涉及民生项目的建议保留,但需在完成相应处罚后,纳入多规合一成果,按规定完善相关手续。 2.责任单位市林业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规划委员会。 3.配合单位龙滚镇、山根镇、和乐镇、万城镇、东澳镇、礼纪镇政府和兴隆管委会。 4.整改期限 2018 年 12 月底前。 (五)陆域生态红线区内村民建房问题。 1.工作措施。对于贫困户建房或农场职工建房,鉴于房屋为生态红线规定出台前建设,建议予以保留,但应约束其不得新建、扩建、改建,逐步退出。 2.责任单位龙滚镇、山根镇、和乐镇、万城镇、东澳镇、礼纪镇政府和兴隆管委会。 3.配合单位市林业局、市规划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 4.整改期限 2018 年 12 月底前。 五、职责分工 (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统筹协调涉其他陆域生态红线区违法违规图斑整改各项工 作事宜。按照万宁市规划委员会关于报送我市 2017 年度生态保护红线区专项督察整改工作情况的函(万规委函〔 2017〕 76号)文件要求,及时汇总相关单位报送的违法违规图斑整改进展情况报市规划委员会,并收集相关单位整改工作支撑材料。 (二)市水务局牵头组织河道水利工程和周边违法违规图斑问题的整改工作,及时将最新整改进展情况报送市国土资源局。 (三)市畜牧兽医局配合万城镇政府做好陆域生态红线区内养猪场的拆除工作。 (四)市海洋与渔业局完成万宁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的编制和报批准实施工作,于 2020 年 12 月底前完成违法违规图斑涉及的近岸养殖塘处置工作,消除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并及时将最新整改进展情况报送市国土资源局。 (五)市林业局牵头组织涉其他陆域生态红线区内涉及占用规划林地违法违规图斑问题整改工作,对整改完成的违法违规图斑开展复绿工作,并及时将最新整改进展情况报送市国土资源局。 (六)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做好旅游公路配套设施相关手续的完善工作,及时将最新整改进展情况报送市国土资源局。 (七)龙滚镇、山根镇、和乐镇、万城镇、东澳镇、礼纪镇政府和兴隆管委会配合相关 部门完成违法违规图斑的摸底调查工作和复绿等生态修复工作。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和制止涉其他陆域生态红线区内的违法行为。及时将最新整改进展情况报送市国土资源局。 六、整改时间安排 (一)调查摸底阶段( 2018 年 7 月至 2018 年 8月)。 各相关部门分别以市国土资源局前期开展的 67个违法违规图斑调查资料为基础,进一步逐一组织现场核查,于 2018 年 8月 30 日前将核查结果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实施阶段( 2018年 8 月至 2020 年 12月)。 各相关部门依据现场核查实际情况 ,分别研究制定涉其他陆域生态红线区内违法违规图斑的具体整改实施方案,分阶段分步骤,循次渐进实施整改,各整改时间节点详见附件。 (三)生态修复阶段( 2018 年 8 月至 2020 年 12 月)。 清理退出与生态修复工作同步进行,市林业局对整改完成的违法违规图斑开展复绿工作,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别指导开展生态修复。 七、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整改工作。 2017年度生态红线保护区专项督察是我省首次对生态保护红线区管控情况进行的全面摸底和检查。各职能部门、各镇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 主动作为,加强沟通,依法行使职责,切实做好我市生态保护红线区(涉其他陆域生态红线) 67个违法违规图斑整改工作。整改责任事项牵头单位要深入研究,制定操作性比较强的整改实施方案,把整改工作任务细化分解落实到个人,强化督促检查,确保整改工作任务按要求完成。 (二)强化责任,加强整改工作力度。各相关单位要相互配合,严格执行本方案明确的分工任务,加强工作合力,对违法违规问题不等不靠,加快整改进度,对于问题整改坚持依法整治,在全面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和打击,做到认 定事实清楚、使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各相关单位要建立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共同推进其他陆域生态红线违法违规图斑整改工作。 (三)纳入督查考核,建立长效机制。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考核实行 “ 党政同责 ” 、“ 一岗双责 ” 。严格执行生态红线区域保护管控制度,及时跟进制定切合地方实际、有利于促进乡镇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红线区域保护长效管理机制。加大宣传教育力度,组织开展有关生态红线区域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工作,不断提高群众对生态红线保护的知晓率和参与率,使保护环境、科学发展的理 念深入人心。 (四)严格执行信息报送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对各单位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以书面形式函告市规划委员会。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实施方案并做好跟踪落实,每月 2号和 17 号前要将整改进展情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万宁市生态保护红线区疑似图斑违法违规情况调查表 序号 类型 图斑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位置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名称和条款 整改措施 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整改时限 备注 1 其他陆域生态保护红线 WN0002 棚户 区改造项目 兴隆 7队 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一般林地,因涉及民生项目,保留,但需在完成相应处罚后,纳入多规合一成果,按规定完善手续。 责任单位市林业局(牵头单位)、市规划委、兴隆管委会;责任人杨儒发、高勇、林志飞 2018年12月31日 2 其他陆域生态保护红线 WN0003 临时堆土及群众建房 兴隆11 队咖啡谷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不属于海南省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区开发建设管理目录准建范围 对地块进行严格管控,不得开发建设,同时复垦复绿;当地村民于 2012 年修建 的民房,保留,但不得新建、扩建、改建,逐步退出。 责任单位兴隆管委会(牵头单位)、市国土局;责任人林志飞、唐敏智 2018年12月31日 3 其他陆域生态保护红线 WN0004 河道加固工程 长丰镇万宁水库东侧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属于海南省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区开发建设管理目录准建范围,但未完善相关立项、环评审批手续 完成相应处罚后,按规定完善立项环评手续,工程完成后对施工场地复垦复绿。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牵头单位);责任人吴毓波 2018年12月31日 4 其他陆域生态保护红线 WN0007 槟榔苗培育地及民房 长丰镇万宁水库东侧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不属于海南省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区开发建设管理目录准建范围 当地村民于 2012 年修建的民房,保留,但不得新建、扩建、改建,逐步退出。 责任单位长丰镇(牵头单位);责任人杨胜光 2018年12月31日 5 其他陆域生态保护红线 WN0008 颐和公馆酒店项目 2栋连体楼房及兴隆太阳河综合整治工程 兴隆明珠路(颐和公馆)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不属于海南省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区开发建设管理 目录准建范围 1.颐和公馆酒店项目有土地证和施工许可证等,依照相关程序将项目实际用地调整出保护区界线范围。 2.水利基础设施,按规定完善林地、环评手续后保留。 责任单位市规划委(牵头单位)、市水务局;责任人高勇、吴毓波 2018年12月31日 6 其他陆域生态保护红线 WN0009 海南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场 兴隆二管区十五队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不属于海南省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区开发建设管理目录准建范围 由环保局牵头,林业局、海洋、兴隆管委会按各自职能依法查处,退出。 责任单位市 环保局(牵头单位);责任人蔡吉林 2018年12月31日 7 其他陆域生态保护红线 WN0010 杨观寿住房(二层民房) 南旺农场55 队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不属于海南省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区开发建设管理目录准建范围 杨观寿于 2012 年修建的民房,保留,但不得新建、扩建、改建,同时建立退出机制退出。 责任单位兴隆管委会(牵头单位 )、市国土局;责任人林志飞、唐敏智 2018年12月31日 8 其他陆域生态保护红线 WN0011 当地村民鱼塘、房屋 山根镇横山、大石领村委会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第十九、二十条,不属于海南省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区开发建设管理目录准建范围,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考虑到养殖户的生产生活需求,建议暂时保持现状,待我市养殖水域规划编制完成后,科学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及养殖区,对禽畜、水产等养殖项目进行规范管理,并建立退出机制,引导养殖项目进行改造或者产业转型升级,逐步调整为与生态环境不相抵触的适宜用途。 责任单位市海洋局(牵头单位)、山根镇;责任人李友明、王军 2020年12月31日 9 其他陆域生态保护红线 WN0012 当地村民鱼塘、房屋 山根镇华明、横山村委会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第十九、二十条,不属于海南省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区开发建设管理目录准建范围,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考虑到养殖户的生产生活需求,建议暂时保持现状,待我市养殖水域规划编制完成后,科学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及养殖区,对禽畜、水产等养殖项目进行规范管理,并建立退出机制,引导养殖项目进行改造或者产业转型升级,逐步调整为与生态环境不相抵触的适宜用途。 责任单位市海洋局(牵头单位)、山根镇;责任人李友明、王军 2020年12月31日 10 其他陆域生态保护红线 WN0013 特殊用地 山根镇华明、横山村委会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第十九条,不属于海南省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区开发建设管理目录准建范围 特殊用途,维持现状。 无 / 特殊设施用地,无需整改 11 其他陆域生态保护红线 WN0014 养猪点 万城镇春园村委会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第十九条,不属于海南省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区开发建设管理目录准建范围 拆除,复垦复绿。 责任单位万城镇(牵头单位)、市畜牧局;责任人黄文、严春海 2018年12月31日 12 其他陆域生态保护红线 WN0015 万宁市水产养殖公司 万城镇春园村委会春园村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第十九、二十条,不属于海南省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区开发建设管理目录准建范围 考虑到养殖户的生产生活需求,建议暂时保持现状,待我市养殖水域规划编制完成后,科学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及养殖区,对禽畜、水产等养殖项目进行规范管理,并建立退出机制,引导养殖项目进行改造或者产业转型升级,逐步调整为与生态环境不相抵触的适宜用途。 责任单位市海洋局(牵头单位)、万城镇;责任人李友明、黄文 2020年12月31日 13 其他陆域生态保护红线 WN0016 旅游公路观景台 万城镇保定村委会保定村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第十九条,属于海南省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区开发建设管理目录准建范围 旅游公路配套设施,完善相关手续,保留。 责任单位市交通局(牵头单位);责任人符祥平 2020年12月31日 14 其他陆域生态保护红线 WN0017 旅游公路观景台 万城镇保定村委会保定村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第十九条,属于海南省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区开发建设管理目录准建范围 旅游公路配套设施,完善相关手续,保留 。 责任单位市交通局(牵头单位);责任人符祥平 2020年12月31日 15 其他陆域生态保护红线 WN0018 石头偷采点 礼纪镇桥海村委会坑龙村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不属于海南省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区开发建设管理目录准建范围 占用林地,拆除房屋,采石点复垦。 责任单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单位)、市林业局、礼纪镇;责任人温国仁、杨儒发、龙镇雄 2018年12月31日 16 其他陆域生态保护红线 WN0021 特殊用地 东澳镇厚福仔前边村西侧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 定第二十条,不属于海南省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区开发建设管理目录准建范围 特殊用途,维持现状。 无 / 特殊设施用地、无需整改 17 其他陆域生态保护红线 WN0022 挖土修路点 东澳镇厚福仔前边村西侧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属于海南省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区开发建设管理目录准建范围 复垦复绿。 责任单位市林业局(牵头单位)、市国土局;责任人杨儒发、唐敏智 / 已整改 18 其他陆域生态保护红线 WN0024 养虾塘(原海宁厂) 万城镇保定村委会岭田村东侧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第 十九、二十条,不属于海南省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区开发建设管理目录准建范围,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考虑到养殖户的生产生活需求,建议暂时保持现状,待我市养殖水域规划编制完成后,科学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及养殖区,对禽畜、水产等养殖项目进行规范管理,并建立退出机制,引导养殖项目进行改造或者产业转型升级,逐步调整为与生态环境不相抵触的适宜用途。 责任单位市海洋局(牵头单位)、万城镇责任人李友明、黄文 2020年12月31日 19 其他陆域生态保护红线 WN0026 已建一间平房及水塘 万城镇乌场村委会乌场村(原海宁厂南侧)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第十九、二十条,不属于海南省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区开发建设管理目录准建范围,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考虑到养殖户的生产生活需求,建议暂时保持现状,待我市养殖水域规划编制完成后,科学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及养殖区,对禽畜、水产等养殖项目进行规范管理,并建立退出机制,引导养殖项目进行改造或者产业转型升级,逐步调整为与生态环境不相抵触的适宜用途。 责任单位市海洋局(牵头单位)、万城镇责任人李友明、黄文 2020年12月31日 20 其他陆域生态保护红线 WN0027 残疾人海水养殖示范基地 万城镇保定村委会保定村东侧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第十九、二十条,不属于海南省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区开发建设管理目录准建范围,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考虑到养殖户的生产生活需求,建议暂时保持现状,待我市养殖水域规划编制完成后,科学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及养殖区,对禽畜、水产等养殖项目进行规范管理,并建立退出机制,引导养殖项目进行改造或者产业转型升级,逐步调整为与生态环境不相抵触的适宜用途。 责任单位市海洋局(牵头单位)、万城镇责 任人李友明、黄文 2020年12月31日 21 其他陆域生态保护红线 WN0028 旅游公路观景台 万城镇保定村委会保定村东侧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第十九条,属于海南省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区开发建设管理目录准建范围 旅游公路配套设施,完善相关手续,保留 责任单位市交通局(牵头单位);责任人符祥平 2018年12月31日 22 其他陆域生态保护红线 WN0029 槟榔园及建筑材料堆放点 东澳镇新华村委会福团村西侧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不属于海南省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区开 发建设管理目录准建范围 对地块进行严格管控,不得开发建设,同时复垦复绿。 责任单位东澳镇(牵头单位);责任人林明飞 2018年12月31日 23 其他陆域生态保护红线 WN0030 山包边坡修建围墙 礼纪镇莲花村委会岭尾坡北侧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不属于海南省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区开发建设管理目录准建范围 由礼纪镇组织拆除清理、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配合。 责任单位礼纪镇(牵头单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任人龙镇雄、温国仁 2018年12月31日 24 其他陆域生态保护红线 WN0031 本地村民鱼塘、房屋 龙滚镇福塘村委会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不属于海南省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区开发建设管理目录准建范围,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考虑到养殖户的生产生活需求,建议暂时保持现状,待我市养殖水域规划编制完成后,科学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及养殖区,对禽畜、水产等养殖项目进行规范管理,并建立退出机制,引导养殖项目进行改造或者产业转型升级,逐步调整为与生态环境不相抵触的适宜用途。 责任单位市海洋局(牵头单位)、龙滚镇;责任人李友明、符阳阳 2020年12月31日 25 其他陆域生态保护红线 WN0032 陈宏雄虾塘、房屋(村民) 龙滚镇坡罗村委会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第十九、二十条,不属于海南省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区开发建设管理目录准建范围,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考虑到养殖户的生产生活需求,建议暂时保持现状,待我市养殖水域规划编制完成后,科学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及养殖区,对禽畜、水产等养殖项目进行规范管理,并建立退出机制,引导养殖项目进行改造或者产业转型升级,逐步调整为与生态环境不相抵触的适宜用途。 责任单位市海洋局(牵头单位)、龙滚 镇;责任人李友明、符阳阳 2020年12月31日 26 其他陆域生态保护红线 WN0033 本地村民鱼塘房屋 龙滚镇坡罗村委会烟墩村东侧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第十九、二十条,不属于海南省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区开发建设管理目录准建范围 考虑到养殖户的生产生活需求,建议暂时保持现状,待我市养殖水域规划编制完成后,科学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及养殖区,对禽畜、水产等养殖项目进行规范管理,并建立退出机制,引导养殖项目进行改造或者产业转型升级,逐步调整为与生态环境不相抵触的适宜用途。 责任单位市海洋局(牵头 单位)、龙滚镇;责任人李友明、符阳阳 2020年12月31日 27 其他陆域生态保护红线 WN0034 孙多贵,肖开浓等本地村民鱼塘、房屋(村民) 山根镇排溪村委会南坡村东侧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第十九、二十条,不属于海南省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区开发建设管理目录准建范围,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考虑到养殖户的生产生活需求,建议暂时保持现状,待我市养殖水域规划编制完成后,科学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及养殖区,对禽畜、水产等养殖项目进行规范管理,并建立退出机制,引导养殖项目进行改造或者产 业转型升级,逐步调整为与生态环境不相抵触的适宜用途。 责任单位市海洋局(牵头单位)、山根镇;责任人李友明、王军 2020年12月31日 28 其他陆域生态保护红线 WN0035 翁应国等村民鱼塘、房屋 山根镇八宝村委会八宝村东侧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第十九、二十条,不属于海南省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区开发建设管理目录准建范围,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考虑到养殖户的生产生活需求,建议暂时保持现状,待我市养殖水域规划编制完成后,科学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及养殖区,对禽畜、水产等养殖项目 进行规范管理,并建立退出机制,引导养殖项目进行改造或者产业转型升级,逐步调整为与生态环境不相抵触的适宜用途。 责任单位市海洋局(牵头单位)、山根镇;责任人李友明、王军 2020年12月31日 29 其他陆域生态保护红线 WN0037 当地村民鱼塘、房屋 和乐镇港上村委会港北村北侧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不属于海南省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区开发建设管理目录准建范围,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考虑到养殖户的生产生活需求,建议暂时保持现状,待我市养殖水域规划编制完成后,科学划定 禁养区、限养区及养殖区,对禽畜、水产等养殖项目进行规范管理,并建立退出机制,引导养殖项目进行改造或者产业转型升级,逐步调整为与生态环境不相抵触的适宜用途。 责任单位市海洋局(牵头单位)、和乐镇;责任人李友明、陈海燕 2020年12月31日 30 其他陆域生态保护红线 WN0039 万宁兴业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周先雄)、莫连强 和乐镇港下村委会港北村东侧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不属于海南省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区开发建设管理目录准建范围,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考虑到养殖户 的生产生活需求,建议暂时保持现状,待我市养殖水域规划编制完成后,科学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及养殖区,对禽畜、水产等养殖项目进行规范管理,并建立退出机制,引导养殖项目进行改造或者产业转型升级,逐步调整为与生态环境不相抵触的适宜用途。 责任单位市海洋局(牵头单位)、和乐镇;责任人李友明、陈海燕 2020年12月31日 31 其他陆域生态保护红线 WN0040 矿坑 万城镇北坡后山岭东侧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不属于海南省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区开发建设管理目录准建范围 组织山体修复。 责任单位 市国土局(牵头单位)、万城镇;责任人唐敏智、黄文 2019年12月31日 32 其他陆域生态保护红线 WN0041 养螺场 和乐镇联丰村委会多德村东侧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第十九条,不属于海南省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区开发建设管理目录准建范围,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考虑到养殖户的生产生活需求,建议暂时保持现状,待我市养殖水域规划编制完成后,科学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及养殖区,对禽畜、水产等养殖项目进行规范管理,并建立退出机制,引导养殖项目进行改造或者产业转型升级,逐步调整为与生态 环境不相抵触的适宜用途。 责任单位市海洋局(牵头单位)、和乐镇;责任人李友明、陈海燕 2020年12月31日 33 其他陆域生态保护红线 WN0042 养殖场 和乐镇联丰村委会多德村东侧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第十九、二十条,不属于海南省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区开发建设管理目录准建范围,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考虑到养殖户的生产生活需求,建议暂时保持现状,待我市养殖水域规划编制完成后,科学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及养殖区,对禽畜、水产等养殖项目进行规范管理,并建立退出机制,引导养殖项目 进行改造或者产业转型升级,逐步调整为与生态环境不相抵触的适宜用途。 责任单位市海洋局(牵头单位)、和乐镇;责任人李友明、陈海燕 2020年12月31日 34 其他陆域生态保护红线 WN0043 好士敦养殖场 和乐镇英文村委会英文村东侧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不属于海南省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区开发建设管理目录准建范围 涉及红线部分建立退出机制退出,考虑到养殖户的生产生活需求,建议暂时保持现状,待我市养殖水域规划编制完成后,科学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及养殖区,对禽畜、水产等养殖项目进行规范管 理,并建立退出机制,引导养殖项目进行改造或者产业转型升级,逐步调整为与生态环境不相抵触的适宜用途。 责任单位市海洋局(牵头单位)、和乐镇;责任人李友明、陈海燕 2020年12月31日 35 其他陆域生态保护红线 WN0044 好士敦养殖场 和乐镇英文村委会英文村东侧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不属于海南省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区开发建设管理目录准建范围 涉及红线部分建立退出机制退出,考虑到养殖户的生产生活需求,建议暂时保持现状,待我市养殖水域规划编制完成后,科学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及养殖区, 对禽畜、水产等养殖项目进行规范管理,并建立退出机制,引导养殖项目进行改造或者产业转型升级,逐步调整为与生态环境不相抵触的适宜用途。 责任单位市海洋局(牵头单位)、和乐镇;责任人李友明、陈海燕 2020年12月31日 36 其他陆域生态保护红线 WN0045 好士敦养殖场 和乐镇英文村委会英文村东侧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不属于海南省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区开发建设管理目录准建范围 涉及红线部分建立退出机制退出,考虑到养殖户的生产生活需求,建议暂时保持现状,待我市养殖水域规划编制完成后, 科学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及养殖区,对禽畜、水产等养殖项目进行规范管理,并建立退出机制,引导养殖项目进行改造或者产业转型升级,逐步调整为与生态环境不相抵触的适宜用途。 责任单位市海洋局(牵头单位)、和乐镇;责任人李友明、陈海燕 2020年12月31日 37 其他陆域生态保护红线 WN0046 万宁吉永俊丰养殖场 和乐镇英豪村委会宝兴村东侧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不属于海南省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区开发建设管理目录准建范围 考虑到养殖户的生产生活需求,建议暂时保持现状,待我市养殖水域规划编制 完成后,科学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及养殖区,对禽畜、水产等养殖项目进行规范管理,并建立退出机制,引导养殖项目进行改造或者产业转型升级,逐步调整为与生态环境不相抵触的适宜用途。 责任单位市海洋局(牵头单位)、和乐镇;责任人李友明、陈海燕 2020年12月31日 38 其他陆域生态保护红线 WN0048 万宁启德城实业有限公司 万城镇群庄村委会港尾村西侧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不属于海南省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区开发建设管理目录准建范围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 定处罚,拆除红线范围内的堆料场,并按红线管控要求退出。 责任单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单位)、市国土局、万城镇;责任人温国仁、唐敏智、黄文 2018年12月31日 39 其他陆域生态保护红线 WN0049 养螺场 和乐镇联丰村委会多德村东侧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第十九、二十条,不属于海南省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区开发建设管理目录准建范围 考虑到养殖户的生产生活需求,建议暂时保持现状,待我市养殖水域规划编制完成后,科学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及养殖区,对禽畜、水产等养殖项目进行规范管理,并建立退出机制 ,引导养殖项目进行改造或者产业转型升级,逐步调整为与生态环境不相抵触的适宜用途。 责任单位市海洋局(牵头单位)、和乐镇;责任人李友明、陈海燕 2020年12月31日 40 其他陆域生态保护红线 WN0051 琼海人建设鱼塘、房屋 龙滚镇治坡村委会治坡村北侧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第十九、二十条,不属于海南省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区开发建设管理目录准建范围 考虑到养殖户的生产生活需求,建议暂时保持现状,待我市养殖水域规划编制完成后,科学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及养殖区,对禽畜、水产等养殖项目进行规范管理 ,并建立退出机制,引导养殖项目进行改造或者产业转型升级,逐步调整为与生态环境不相抵触的适宜用途。 责任单位市海洋局(牵头单位)、龙滚镇;责任人李友明、符阳阳 2020年12月31日 41 其他陆域生态保护红线 WN0052 河砂堆场 兴隆侨乡路雨林海房地产北侧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不属于海南省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区开发建设管理目录准建范围 清理整治,恢复造林。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牵头单位)、市林业局;责任人吴毓波、杨儒发 2018年12月31日 42 其他陆域生态保护红线 WN0053 兴隆绿中海工程部板房 兴梅大道(绿中海项目)东侧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不属于海南省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区开发建设管理目录准建范围 整改清理,恢复原状。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牵头单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兴隆管委会;责任人吴毓波、温国仁、林志飞 2018年12月31日 43 其他陆域生态保护红线 WN0054 简易房(工人宿舍) 兴梅大道(石梅山庄)东侧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不属于海南省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区开发建设管理目录准建范围 临时用地期满复垦。 责任单位市国土局(牵头单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任人唐敏智、温国仁 2018年12月31日 44 其他陆域生态保护红线 WN0055 旅游公路一侧挖土点 礼纪镇桥海村委榜石村西侧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不属于海南省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区开发建设管理目录准建范围 复垦复绿。 责任单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单位)、市国土局、礼纪镇;责任人温国仁、唐敏智、龙镇雄 2018年12月31日 45 其他陆域生态保护红线 WN0056 兴隆石梅半岛希尔顿逸林滨湖酒店后面修路和土地平整 兴隆管委会兴梅大道东侧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属于海南省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区开发建设管理目录准建范围 旅游步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到位后,拆除。 责任单位市林业局(牵头单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水务局;责任人杨儒发、温国仁、吴毓波 2018年12月31日 46 其他陆域生态保护红线 WN0057 取土点 山根镇和乐镇忠来砖厂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不属于海南省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区开发建设管理目录准建范围; 根据矿产资源法规定处罚并恢复土地原状。 责任单位市 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单位)、市国土局、市林业局、山根镇;责任人温国仁、唐敏智、杨儒发、王军 2018年12月31日 47 其他陆域生态保护红线 WN0058 旅游公路观景台 万城镇春园村委会春园村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第十九条,属于海南省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区开发建设管理目录准建范围 旅游公路配套设施,完善相关手续,保留。 责任单位市交通局(牵头单位);责任人符祥平 2018年12月31日 48 其他陆域生态保护红线 WN0059 太阳河三期加固工程(河道加固施工场地) 礼纪镇车溪村南侧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属于海南省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区开发建设管理目录准建范围 清理复垦。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牵头单位);责任人吴毓波 2018年12月31日 49 其他陆域生态保护红线 WN0060 万宁市万城鸿顺砖厂(环保砖厂) 万城镇滨湖村委会鸿顺砖厂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不属于海南省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区开发建设管理目录准建范围 拆除涉及红线部分,复垦。 责任单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单位)、市国土局、工信局;责任人温国仁、唐敏智、崔天星 2018年12月31日 50 其他陆域生态保护红线 WN0061 开挖山头 东澳镇桥海村委会桥仔村北侧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不属于海南省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区开发建设管理目录准建范围 复垦复绿。 责任单位市林业局(牵头单位)、东澳镇;责任人杨儒发、林明飞 / 已整改 51 其他陆域生态保护红线 WN0062 海联虾苗场(夏可雄) 和乐镇港上村委会海联虾苗场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不属于海南省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区开发建设管理目录准建范围 考虑到养殖户的生产生活需求,建议暂时保 持现状,待我市养殖水域规划编制完成后,科学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及养殖区,对禽畜、水产等养殖项目进行规范管理,并建立退出机制,引导养殖项目进行改造或者产业转型升级,逐步调整为与生态环境不相抵触的适宜用途。 责任单位市海洋局(牵头单位)、和乐镇;责任人李友明、陈海燕 2020年12月31日 52 其他陆域生态保护红线 WN0063 砂土、石头堆场 兴隆管委会兴梅大道太阳谷温泉城西侧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不属于海南省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区开发建设管理目录准建范围 清理复垦。 责任单位兴隆 管委会(牵头单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任人林志飞、温国仁 2018年12月31日 53 其他陆域生态保护红线 WN0064 信号基站(塔) 万城镇保定村委会保定村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第十九、二十条,属于海南省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区开发建设管理目录准建范围,但未完善相关审批手续 行政处罚完善相关手续后,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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