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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环境保护厅等关于印发泰山区域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资金筹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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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环境保护厅等关于印发泰山区域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资金筹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环境保护厅等关于印发泰山区域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资金筹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水利厅、山东省农业厅、山东省林业厅、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泰山区域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资金筹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财建〔 2018〕 29 号) 济南、泰安、莱芜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水 利管理部门、农业局、林业管理部门、煤炭管理部门,省直有关部门 为加强泰山区域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资金筹集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工程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修订〈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 2017〕735 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 2015〕 20号)等法律制度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泰山区域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资金筹集和管理办法,现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水利厅 山东省农业厅 山东省林业厅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 2018 年 4 月 23 日 泰山区域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资金筹集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统筹资金支持泰山区域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实施,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修订〈重点生态保护 修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 2017〕 735 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 2014〕 71 号文件改革和完善省对市县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鲁政发〔 2015〕 18 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 2015〕 20号)等法律制度规定,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泰山区域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的决策部署,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筹集和管理工作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重要理念为根本遵循,以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加快生态山 东美丽山东建设、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标,围绕工程实施方案确定的任务,坚持统筹考虑、系统谋划、综合实施,完善协调联动、协同推进的资金投入、项目实施机制,促进区域生态环境修复、改善和保护,确保实现工程绩效目标。 第二章 资金筹集范围和管理原则 第三条 资金筹集范围 (一)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 (二)土地综合治理资金。 (三)环境污染防治资金。 (四)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资金。 (五)水利发展资金。 (六)林业改革发展资金。 (七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 (八)农业综合开发资金。 (九)矿业权出让收益及占用费收入。 (十)其他与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相关的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 第四条 各类专项资金不改变原有性质、用途和管理渠道,省财政厅主要负责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负责国土资源方面资金整合和项目的推进实施;省环保厅主要负责环境污染防治方面资金整合和相关项目的督促指导;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煤炭工业局等其他 省直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负责有关资金整合和项目的推进落实。 第五条 实施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的主体为相关市、县(市、区)政府。对省级 “ 切块 ” 下达的资金,相关市、县(市、区)政府要切实承担资金管理主体责任。 第六条 相关市、县(市、区)可以按照 “ 统一规划、分头拿钱、统筹使用、综合考评 ”的原则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意见(鲁政发〔 2017〕 30 号)等有关政策规定,围绕山东泰山区域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实施方案,将省级 “ 切块 ” 下达资金统筹用于工程建设。 第七 条 资金安排应注重发挥协同效应,避免相关专项资金重复安排。资金使用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财务管理规章制度。 第八条 有关市、县(市、区)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做好本级资金筹集和管理工作,按规定使用省级安排的资金,共同推进泰山区域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实施。 第三章 专项补助资金分配和使用 第九条 本办法所指专项补助资金是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工程建设实施的专项补助资金。专项补助资金分为基础奖补和差异奖补两部分,基础奖补资金额度主要根据各市投资额和财力情况确定;差异奖补资金额度主 要根据各市工程项目实施和目标完成情况确定。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补助资金统筹安排,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负责具体技术指导。 第十条 省级按有关规定下达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有关市、县(市、区)应在收到上级下达的专项补助资金后三十日内分解下达到位,分配结果按要求报送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备案。 第十一条 专项补助资金支出涉及政府购买服务、政府采购、项目招标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度执行。结转、结余资金,根据财政资金结转结余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防止资金闲置沉淀。 第十二条 专项补助资金安排情况要按照信息公开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市、县(市、区)政府也应按照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及时将省级下达的专项补助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工程实施过程中,如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按照工程目标不降低的原则调整实施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并报送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备案。 第十四条 有关市要完善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机制,加强资金项目日常管理。要按有关要求将预算执行进度、项目建设等情况及时向省财政厅 、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报告。 第十五条 专项补助资金的绩效管理组织指导工作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绩效目标制定申报、督促绩效目标落实工作由各级国土资源、环保部门负责,绩效评价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环保部门按有关规定实施。其他管理渠道筹集安排的财政资金按照财政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规定开展绩效管理。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对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资金使用及工程进度、建设管理等情况,对存在问题的督促限期整改。其他管理渠道筹集安排的财政资金,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根据有 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市也要建立监督检查制度机制,对资金筹集使用、项目建设管理等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十七条 对有关国家部委和省直部门开展的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相关市、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项目实施单位要主动配合,如实提供资料,及时按要求整改存在的问题,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 专项补助资金支持工程项目形成的各类设施,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管护责任,负责运行管理和维护。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对违规分配专项补助资金、不按规定使用筹集资金 ,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根据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负责。对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以及其他违反国家统一财政法规制度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和纳入资金筹集范围的相关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18年 6 月 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1 年 5月 31 日。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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