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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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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doc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 2017〕 157 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 年 8 月 18 日 青海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工作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精神,为科学划 定青海省生态保护红线,全面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各项规定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绕统筹推进 “ 五位一体 ” 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 “ 四个全面 ” 战略布局,聚焦 “ 四个扎扎实实 ” 重大要求,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认真贯彻落实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着力推进 “ 四个转变 ” ,以建设生态大省、生态强省为目标,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和维护 生态功能为主线,按照山水林田湖系统保护要求,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实现一条红线管控重要生态空间,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 2017 年 12 月底前,按照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制定青海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方案,同时完成对青海省生态保护红线建议方案的校核调整工作,优先完成祁连山地区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继而形成青海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初步方案。 2018 年上半年,完成全省生态保护红线 “ 一张图 ” 方案,并形 成青海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送审稿,履行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技术审核程序,同步启动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管控政策研究; 2018 年下半年,按审核意见进行调整,形成青海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报批稿,由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报请国务院批准后,由省人民政府发布实施。 2020 年底前,在全面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基础上,完成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根据国家顶层设计和管控制度安排,制定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和配套政策,基本建立运行红线监管信息平台。 到 2030 年,生态保护红线布局进一步优化,生态保护红线制 度有效实施,生态功能显著提升,生态安全得到全面保障。 (三)工作原则。 1.科学划定,切实落地。落实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据青海省在国家生态安全格局中的区位优势,统筹考虑自然生态整体性和系统性,开展科学评估,按生态功能重要性和生态环境敏感性、脆弱性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并落实到国土空间,系统构建生态安全格局。 2.坚守底线,严格保护。落实各市(州)党委和政府主体责任,强化生态保护红线刚性约束。强化用途管制,严禁任意改变用途,杜绝不合理开发建设活动对生态保护红线的破坏。 3.部门协调,上下联动。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划定领导协调机制,加强部门和地区间协调配合,做好重要规划与生态保护红线的衔接协调,上下联动、形成合力,确保划得实、能落地、守得住。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协调机制。建立由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市(州)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组成的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相关问题,按期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勘界定标工作。(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和单位配合) (二)科学划定生态保 护红线。按照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制定青海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方案,提出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工作程序与技术流程,对青海省生态保护红线建议方案进行校核调整。充分利用地理国情普查和土地利用调查等有关资料和成果,确定生态保护红线边界,开展基本信息登记并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台账系统,形成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初步方案。做好与各市(州)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的衔接协调。(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三)履行国家审核批准程序。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初步方案经 省人民政府审定后,按照国家要求提请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技术审核,按照审核意见修改完善形成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报批稿,报请国务院审批后,由省人民政府发布实施。(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有关部门配合) (四)组织实施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根据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确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分布范围和边界,结合土地开发利用现状、青海省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界线协议书,通过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明确用地性质和土地权属,明确红线边界的拐点坐标,开展勘测定界、埋设界桩界碑、设立统一规范的标识标牌,确 保生态保护红线落地准确、边界清晰。(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牵头,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五)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监管能力建设。依托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建立青海省生态保护红线监管体系,实施分层级监管。加强能力建设,强化部门之间的监管信息共享。(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市州人民政府及省有关部门配合) (六)制定生态保护红线管控措施。根据国家生态保护红线评价、考核、补偿等制度和管控政策,制定青海省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和管控措 施,明确各市(州)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的生态保护红线监管职责。(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统计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七)加大生态保护补偿力度。在现有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的基础上,加大对生态保护红线的支持力度,加快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配合) (八)落实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主体责任。落实各市(州)党委和政府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主体责任,强化生态保护红线刚性约束,实行严格管控。( 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牵头,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配合) (九)加强生态保护与修复。实施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落实各市(州)人民政府的生态修复治理责任。(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牵头,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配合) 三、保障措施 (一)成立工作领导小组。 为保障我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各项工作的落实,成立青海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和主要职责附后),由王建军省 长任组长,分管发展改革和环境保护的副省长担任副组长,各市(州)人民政府及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旅游发展委、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省统计局、青海湖景区管理局、省气象局、省能源局、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 (二)加强组织协调。 各地区各部门要强化工作责任,协调合作、上下联动,确保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各市(州)人民政府也要 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对本辖区生态保护红线负总责,认真做好现场核查、相邻县域的衔接协调等工作,严格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省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支持配合,提供所需各类资料,参与有关问题研究,做好衔接保障。 (三)强化技术支撑。 省生态环境遥感监测中心负责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工作,承担生态保护红线的具体划定工作,在建议方案等相关工作的基础上,做好与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等相关技术支撑单位的合作,加强与国家层面技术单位的衔接协调。 (四)强化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 部门要保障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工作所需经费,进一步研究市场化、社会化投融资机制,多渠道筹集保护资金,发挥资金合力。 附件青海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主要职责 附件 青海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成员名单及主要职责 一、组成人员 组 长王建军 省长 副组长王予波 常务副省长 田锦尘 副省长 成 员汤宛峰 省政府副秘书长 燕海茂 省纪委副书记 张晓容 西宁市市长 马 杰 海东市副市长 孟 海 海西州州长 石金友 海南州副州长 阿更登 海北州州长 才让太 玉树州州长 白加扎西 果洛州州长 肖飞虎 黄南州副州长 吴海昆 省发展改革委主任 姚 琳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主任 诺卫星 省民政厅厅长 陈 锋 省财政厅副厅长 林亚松 省国土资源厅厅长 杨汝坤 省环境保护厅厅长 姚天玮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王永祥 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 张世丰 省水利厅厅长 王玉虎 省农牧厅厅长 党晓勇 省林业厅厅长 韩国荣 省旅游发展委副主任 康 玲 省统计局副局长 李晓南 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局长 董金明 青海湖景区管理局局长 白 海 省气象局局长 郭顺宁 省能源局局长 董永弘 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境保护厅,杨汝坤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平志强同志和省环境保护厅总工程师韩德辉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领导小组建立联络员制度,联络员由 各成员单位相关县(处)级负责同志担任,具体负责日常工作的联系和协调。根据工作需要,领导小组可对成员单位进行调整和补充。 二、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保护红线各项决策部署,协调领导青海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各项工作,协调解决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控重大事项,研究制定青海省生态保护红线管控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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