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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工作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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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工作的通知.doc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工作的通知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工作的通知 (攀办函 [2017]5 号) 各县(区)政府,市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绿色发展的相关要求,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保障生态安全,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生态保护红线范围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生态保护红线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府发〔 2016〕 45 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方案的通知(川办函〔 2010〕 26 号),我市列入省级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共 11 个米易县白坡山省级自然保护区、攀枝花苏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二滩鸟类省级自然保护区、金沙江格里坪水源地、金沙江河门口水源地、金沙江大渡口水源地、金沙江炳草岗水源地、金沙江金江水源地、米易县晃桥水库水源地、盐边县桐子林镇石箐沟口水源地、其他经批准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区。 二、总体要求 生态保护红线区是依法划定并批准公布的重要生态保护区域,承担 水源涵养、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保护等生态功能。全市上下要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原则,以保障生态安全、增强区域生态服务功能、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建立完善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制度和管控体系,采取最严格的管控和保护措施,确保生态保护红线区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 三、主要任务 (一)牢固树立生态红线意识,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各县(区)和市级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生态保护的极端重要性,牢固树立生态政绩观,切实增强生态红线意识。要把生态保 护工作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点工作来抓,坚决禁止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的开发建设活动和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强化生态红线的刚性约束力,使之成为一条不可逾越的高压线。 (二)制定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落实生态保护管理责任。四川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出台后,适时研究制定攀枝花市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明确生态保护红线区监督管理工作责任。目前,各县(区)和市级相关部门要按照现有管理体制,建立日常巡查、监察执法、建设项目准入、目标考核等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加强对生态保护红线区的管理。 (三) 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绩效考核,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从 2017 年开始,市政府每年组织对实施生态保护红线管控情况进行绩效考核,重点考核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制度落实、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区的开发建设项目管理、生态保护监督检查及生态破坏行为查处等情况。同时,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对突破生态保护红线、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追究相关责任。 (四)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严格控制开发建设活动。生态保护红线区实行分级分类管理一类管控区内,除必要的科学实验、教学研究以及现有法律法规允许的民 生工程外,禁止任何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不得发放排污许可证。二类管控区内,实行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制定禁止性和限制性开发建设活动清单。各县(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不得改变生态保护红线的保护性质,不得降低生态保护红线的生态功能,不得减少生态保护红线的空间面积。 (五)加大监察执法力度,依法查处生态破坏行为。各县(区)和环境保护、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务、农牧、林业、城市管理、旅游等有关部门要建立强有力、高效率的生态保护红线监督管理机制,相关执法部门要落实监察责任,强化执法手段,加大查处力度,严 肃查处逾越生态保护红线、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按照 “ 谁破坏、谁修复 ” 的原则,由环境破坏实施方承担生态修复和赔偿责任。 (六)利用先进技术手段,提高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水平。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信息化、大数据、卫星遥感与无人机等技术手段,建立天地一体化的生态环境监管体系,建设生态保护红线信息管理平台,实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提高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水平。积极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勘界立标、生态资产调查统计、生态修复示范推广等工作,完善生态环境监测 预警机制,探索生态功能第三方评估模式。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和市级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协调机制作用,通过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沟通协作,做好生态保护红线与各类规划、政策制度的衔接,协调解决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二)完善配套制度体系。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务、农牧、林业、城市管理等部门要积极探索建立完善的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制度体系,包括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目标责任制度、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和赔偿制度、生态环境审计制度、生态补偿制度等。 (三 )加强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和公众参与。各县(区)和市级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引导,把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作为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在全市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开设生态保护教育课程。鼓励和引导广大市民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活动,形成保护生态环境人人有责、破坏生态环境人人谴责的社会氛围。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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