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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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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doc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 (辽政办发〔 2016〕 160 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 2016〕31 号)精神,加快建立我省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大力推进美丽辽宁建设,经省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 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 “ 四个全面 ” 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加快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为目标,以增进人民群众环境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快建立和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逐步扩大补偿范围,合理提高补偿标准,有效调动全社会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走出一条辽宁老工业基地新一轮全面振兴发展和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同步推进的双赢之路。 (二)基本原则。 坚持权责统一、合理补偿。结合辽宁实际,坚持谁受益、谁补偿,科学界定保护者与受益者权利义务,加快推进生态保护补偿标准体系和协调机 制建设,建立健全受益者付费、保护者得到合理补偿的生态保护补偿运行机制。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对生态环境保护的主导作用,大力加强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建设,完善法规规章,创新体制机制,拓宽补偿渠道。结合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认真总结生态保护补偿有益经验,通过经济、法律等手段,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引导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形成常态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成果。 坚持统筹兼顾、转型发展。从促进辽宁全面振兴和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与生态文明建设同步协调发展出发,将生态保护补偿与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 生态保护红线和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等结合起来,加快促进全省经济结构调整转型和绿色循环低碳发展。 坚持试点先行、稳步实施。对方向明确又立即可行的,加快推进,争取突破;对认识不深入但又必须推进的,加强调研,先行试点。将试点先行与逐步推广、分类补偿与综合补偿有机结合,大胆探索。针对全省实际,稳步推进不同领域、区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不断提升生态保护成效。 (三)目标任务。到 2020年,实现我省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海洋、水流、耕地等重点领域和禁止开发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等重要区域生态 保护补偿全覆盖,补偿水平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跨地区、跨流域补偿试点示范取得明显进展,多元化补偿机制初步建立,基本建成符合我省省情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体系,促进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二、分领域重点任务 (一)森林。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深化公益林管护机制改革,按照权责统一、事权清晰、目标管理、动态考核的原则,全面实现护林队伍规范化、制度化、正规化管理,进一步提升公益林管护水平。加强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政策宣传和业务指导,严格按照天然林保护政策,规范管理和使用资金。(牵头部 门省林业厅,配合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二)草原。在我省连续享受国家草原生态保护补奖政策的基础上,制定新一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进一步充实草原管护公益岗位。(牵头部门省畜牧局,配合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三)湿地。继续稳步推进国家退耕还湿试点,认真落实国家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政策,积极争取将省重要湿地、湿地自然保护区、退耕还河、退耕还湖、湿地公园及周边等纳入国家政策扶持范围。(牵头部门省林业厅,配合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 委、省水利厅、省海洋渔业厅) (四)荒漠。加强沙区资源和生态系统保护,进一步完善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的管护机制。研究制定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防沙治沙的政策措施,切实保障相关权益。(牵头部门省林业厅,配合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五)海洋。积极探索建立健全海域、海岛有偿使用制度,落实国家渔民减船转产转业补助政策,提高转产转业补助标准。健全增殖放流和水产养殖生态环境修复补助政策。研究建立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以及海洋工程项目用海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推进 “ 蓝色海湾 ” 和 “ 南红北柳 ” 海 洋生态修复项目实施。(牵头部门省海洋渔业厅,配合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 (六)水流。在大伙房水库等重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辽河等重要河流敏感河段、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及水生态修复治理区,严格落实国家和我省的生态保护补偿政策,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加大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筹集力度。进一步完善我省江河源头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重要河流敏感段和水生态修复治理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及具有重要饮用水源或重要生态功能的湖泊及水库等生态保护对象的划分和确认工作,并明确各 生态保护对象的保护者和受益者。(牵头部门省水利厅、省环保厅,配合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 (七)耕地。制定不适宜特定农产品生产的重金属污染禁止生产区域的补贴政策,对区域内的农民进行补贴。开展 “ 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划分试点 ” 补偿机制研究,探索具有因地制宜的综合生态补偿机制。实施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补助项目,鼓励引导农民增施用有机肥,改良土壤、培肥地力。引导农民使用低毒生物农药。(牵头部门省农委,配合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 林业厅) 三、推进体制机制创新 (一)建立补偿资金稳定投入机制。积极争取中央各类生态补偿资金支持,在多渠道筹措资金的基础上,加大生态保护补偿力度。省财政通过完善均衡性转移支付、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等资金分配办法,不断健全省对下转移支付制度,逐步增加对重点生态功能区域的支持力度。各市政府要完善市以下转移支付制度,建立市级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投入机制,加大对市级重点生态功能区域的支持力度。认真落实国家森林、草原、海洋、渔业、水资源、自然文化遗产等资源收费基金和各类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相关政策规定, 将相关收入更多用于开展相关领域生态保护补偿。完善生态保护成效与资金分配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对生态保护补偿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按主体功能区定位调整信贷投向,广泛吸引社会资本进入生态功能区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牵头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配合部门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海洋渔业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 (二)完善重点生态区域补偿机制。加大东部山区水源涵养区、重要生态功能区和生态脆弱区补偿力度,统筹各类补偿资金,探索综合性补偿办法 。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研究制定相关生态保护补偿政策。进一步完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水利风景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森林公园和国家地质公园等各类禁止开发区域的生态保护补偿政策。将东部山区水源涵养区作为开展生态保护补偿的重点区域。(牵头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配合部门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扶贫办) (三)推进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推动受益方(地区)和保护生态地区通过协商方式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继续推进跨行政区河流出市断面水 质超标补偿工作,合理确定补偿标准。继续实施跨市供水饮用水源生态保护补偿政策,以大伙房、桓仁水源为重点,积极推进饮用水源横向生态补偿机制试点,鼓励受益方(地区)和保护生态地区通过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方式建立横向补偿机制。(牵头部门省财政厅,配合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海洋渔业厅) (四)健全配套制度体系。加快生态保护补偿标准体系建设,根据不同领域、不同类型地区特点,以生态产品产出能力为基础,完善测算方法 ,分别制定补偿标准。加强森林、草原、耕地、水流、海洋等生态监测能力建设,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跨市流域断面水量水质省级重点监控点位布局和自动监测网络,制定和完善监测评估指标体系。研究建立生态保护补偿统计指标体系和信息发布制度。加强生态保护补偿效益评估,积极培育生态服务价值评估机构。根据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试行),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适时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登记,明晰自然资源权责。强化科技支撑,深化生态保护补偿理论和生态服务价值等课题研究。(牵头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配 合部门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海洋渔业厅、省统计局) (五)创新政策协同机制。研究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生态产品市场交易与生态保护补偿协同推进生态环境保护新机制。稳妥有序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加快形成损害生态者赔偿的运行机制。健全生态保护市场体系,完善生态产品价格形成机制,使保护者通过生态产品的交易获得收益,发挥市场机制促进生态保护的积极作用。建立用水权、排污权、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完善有偿使用和交易、预算管理、投融资机制,培育和发展交易平 台。加强省级交易总量与配额分配的相关工作,强化交易市场监管。探索地区间、流域间、流域上下游等水权交易方式。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等体系,完善落实对绿色产品研发生产、运输配送、购买使用的财税金融支持和政府采购等政策。(牵头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配合部门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海洋渔业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 (六)结合生态保护补偿推进精准脱贫。在生存条件差、生态系统重要、需要保护修复的地区,结合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探索生态脱贫新路子 。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国家重大生态工程项目和资金按照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要求,向 15 个扶贫工作重点县倾斜,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倾斜。重大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要考虑贫困地区实际情况,加大投入力度,扩大实施范围。开展贫困地区生态综合补偿试点,创新资金使用方式,鼓励市县政府积极利用生态保护补偿和生态保护工程资金使当地有劳动能力的部分贫困人口转为生态保护人员。对在贫困地区开发水电、矿产资源占用集体土地的,试行给原住居民集体股权方式进行补偿。(牵头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扶贫办,配合部门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 农委、省水利厅、省林业厅) (七)加快推进生态保护补偿法制建设。密切关注国家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制定情况,根据条例精神,研究制定我省生态保护补偿条例。鼓励各地区出台相关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不断推进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化和法制化。(牵头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配合部门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海洋渔业厅、省地税局、省统计局、省国税局) 四、加强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组成的协调机制,加强对跨市 行政区域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的指导协调,组织开展政策实施效果评估,研究解决全省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对七大领域各项任务的统筹推进和落实。各市政府要把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抓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目标任务,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体系,实行补偿资金与考核结果挂钩的奖惩制度。省政府将适时总结试点情况,提炼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经验。 (二)加强督促落实。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本意见有关要求,结合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配套文件。七大领域的相关政策和具体措施,由牵头 部门制定。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落实本意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分析,每年向省政府报告。各级审计、监察部门要依法加强审计和监察。切实做好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督察行动和结果要同生态保护补偿工作有机结合。对生态保护补偿工作落实不力的,启动追责机制。 (三)加强舆论宣传。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加强对我省生态保护补偿政策的宣传和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依托互联网、微信等现代信息技术,加强典型示范、展览展示、经验交流等形式的正面引导,促进社会公众自觉树立生态产品有价、保护生态人人有责的意识,积 极营造珍惜环境、保护生态的良好氛围。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 年 12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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