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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辽宁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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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辽宁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doc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辽宁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辽宁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辽财农〔 2017〕 473 号) 各市(不含大连)财政局、农委、海洋渔业局、畜牧局 为加强和规范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辽宁省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财政厅 省农村经济委员会 省海洋与渔业厅 省畜牧兽医局 2017 年 10月 8 日 辽宁省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修订〈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 2017〕 4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政发〔 2017〕 13 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预 〔 2016〕 273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 细则 ” )。 第二条 细则所称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达和省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农业资源养护、生态保护及利益补偿、农村能源生态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等方面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细则所称农业主管部门是指农业、畜牧、海洋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 中央财政下达的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按照细则执行。有特殊规定的,按照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农业主管部门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同省农业主管部门分配和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 省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提出资金年度预算申请和分配方案,制定项目管理办法,组织项目申报、技术审查、监督检查、跟踪问效、报表统计等工作;指导、推动和监督开展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工作,研究确定并下达项目年度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做好资金测算、任务完成情况监督、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评价等工作;督促资金使用单位加快预算执行,指导市县区(以下简称 “ 市县 ” )做好项目实施管理。 市县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的分解下达、审核拨付、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及绩效管理等,建立健全市县资金管理制度体系。 市县农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农业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审查筛选、组织项目实施和监督、项目验收等,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做好绩效管理具体工作,建立健全市县农业项目管理制度体系。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四条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耕地质量提升、农村能源生态建设、草原禁牧补助、草原生态修复治理、渔业资源保护等方面支出。 第五条 耕地质量提升支出主要用于支持东北黑土地保护利用 、测土配方施肥、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等方面;农村能源生态建设支出主要用于支持秸秆能源化利用、秸秆沼气(气化)示范、农村能源综合试点等方面。 第六条 草原禁牧补助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对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草原禁牧的半农半牧民给予补助奖励(补助标准为 7.5元 /亩,如国家调整补助标准,则按调整后标准执行),以及支持半农半牧区加强草原保护建设等方面。 第七条 草原生态修复治理支出主要用于落实草原禁牧补助基础工作、草原生态保护建设和草牧业发展等方面。 第八条 渔业资源保护支出主要用于支持渔业增殖放流等 方面。 第九条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修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无关的支出。 第十条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的支持对象主要是农民、半农半牧民、渔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一条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可以采取直接补助、政府购买服务、贴息、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资产折股量化、设立基金等支持方式。具体由各市财政部门商农业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十二条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由省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根据预算安排和资 金使用管理规定,及时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并履行相关报批程序,确保省财政厅在规定时限内下达资金指标。 第十三条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对按照国家及省政府有关要求确需实行省级项目管理的,采取项目法分配。 第十四条 采取因素法分配,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地区客观因素和工作成效等,将资金切块下达市县,由市县统筹安排使用。其中 工作任务(任务清单),以批复的规划或实施方案确定的年度工作任务等为依据。 地区客观因素,以地区自然条件和资源状况等为依据。 工作成效,主要以绩效目标评价结果为依据,包括国家和省组织开展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预算执行进度等。 第十五条 采取项目法分配,主要是国家和省明确补助标准的农业资源和生态保护项目,结合项目实际,经市县农业部门申报、专家评审、省级审核、公开公示等程序,确定项目实施单位或地点,按标准给予补助。 第十六条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七条 市县级财政部门、农业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 ,严格规范资金拨付使用程序,明确责任主体,加快项目建设和资金拨付进度。市县收到省财政资金指标文件后,要按照规定时限将资金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和完成情况,凭合法有效材料向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用款申请,经农业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向县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经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资金。 第十九条 采取项目法管理,项目实施单位作为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专项资金管理,自觉接受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监督检查,按要求及时提供检查所需的材 料。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农业主管部门要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按照国务院、财政部及省政府关于清理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农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 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细则规定行为的,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农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等,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 则由省财政厅、省农委、省海洋渔业厅、省畜牧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省农业主管部门下发的项目实施方案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省财政厅、省畜牧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财农〔 2013〕 18号)和省财政厅、省农委关于印发辽宁省测土配方施肥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农〔 2006〕 424 号)同时废止。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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