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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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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doc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九府厅字〔 2015〕 84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九江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5 年 6 月 18 日 九江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 2015〕 46号)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按照优化全市国土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的基本要求,以维护并改善区域重要生态功能为重点,协调人与自然、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对保障全市生态安全有重要意义的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并切实加强保护与监管,为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实现区域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总体目标。 到 2015 年底,基本完成全市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及配套管控政策制定工作。通过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的实施,加快全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形成符合九江实际,且满足生产、生活和生态空间基本需求的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空间分布格局,确保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区域、重要生态系统以及主要物种得到有效保护,为全市生态保护与建设、自然资源有序开发和产业合理布局提供重要支撑。 (三)基本原则。 --协调性原则。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应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功能区划、城乡规划、土 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区划、规划相协调,共同形成合力,增强生态保护效果。 --分区分类原则。根据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重要性,分为 “ 一级管控区 ” 和 “ 二级管控区 ” 两个管控层级;根据区域不同类别,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规定差别化管控措施,有针对性地实施分类管理。 --可操作性原则。划定应基于现有各类生态保护区域空间分类及其经济社会状况统筹进行,与受保护对象、经济支撑能力和当前监管能力相适应,突出重点,限定有限目标,合理确定生态保护红线的面积规模,确保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得到有效管护。 --相对稳定原则。 生态保护红线一旦划定,要确保红线区域内空间面积不减少,生态功能不降低,用地性质不改变,资源使用不超限。确需调整的,应依法依规进行。 二、生态保护红线体系构成 (一)划定类型与命名。 按照国家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指南(试行)要求,根据不同区域的主导生态功能,分为 6 个类型,即生物多样性保护红线、重要湿地保护红线、自然与人文景观保护红线、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红线、水源涵养保护红线和水土保持保护红线。 1.生物多样性保护红线区,是指以维系区域生物物种多样性、遗传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多样性 的重要区域。 2.重要湿地保护红线区,是指包含典型性、稀有性湿地类型,或在物种多样性保护方面具有重要性的以湿地特征为主的区域。 3.自然与人文景观保护红线区,是指以生态特征或历史遗迹为基础,具有一定的生态服务价值,实施原地保护和开发的区域。 4.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红线区,是指为保障人群生命健康安全而划定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域。 5.水源涵养保护红线,是指以水源涵养功能为主的森林生态系统区域。 6.水土保持保护红线区,是指以水土保持功能为主的森林生态系统区域及水土流失严重的敏 感区、脆弱区域。 生态保护红线的命名采取 “ 自然地理单元+生态功能 /保护对象+保护红线区 ” 的命名方式。例如, “ 罗霄山脉水源涵养保护红线区 ” 、 “ 鄱阳湖重要湿地保护红线区 ” 。 (二)划定范围。 根据自然地理特征和生态保护需求,综合生态保护红线类型、生态功能重要性评估和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确定将以下 10 个区域纳入生态保护红线范围 1.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域。 2.自然保护区。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域。 3.风景名胜区 。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域。 4.森林公园。省级以上森林公园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域。 5.地质公园。省级以上地质公园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域。 6.湿地公园。国际重要湿地、省级以上湿地公园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域。 7.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域。乡镇及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划定保护区后也可纳入。 8.洪水调蓄区。国家蓄滞洪区修订名录中的洪水调蓄区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域。 9.重点生态功能区。包括国家和省级重点生 态功能区、江西省生态安全战略格局中具有重要水源涵养、水土保持和保护生物多样性功能的生态屏障、鄱阳湖滨湖控制开发带等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域。 10.生态公益林。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域。 其它对局部生态环境具有重要保护意义的区域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域。 同时,统筹考虑社会经济发展和资源开发利用,以下区域应在上述划定范围中予以扣除 1.城乡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 2.江西省省级以上开发区扩区和调整区位范围; 3.江西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006-2020 年)中城镇工矿用地、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范围; 4.铁路、公路、水利、水运等相关规划涉及用地范围; 5.江西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涉及范围、国家战略资源所在地; 6.省拟建重点工程项目用地范围; 7.其他不宜划入生态保护红线的区域。 (三)分区分类管控方案。 1.实行分区管控。依据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重要程度,全省生态保护红线体系分两级管控,划分为一级管控区和二级管控区。 一级管控区该区域实行最严格的管控措施,禁止一切与生态保护无关的开发建设活 动。 具体范围为 10 种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类型的核心保护区域,包括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的禁限区;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省级以上地质公园的核心保护区;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省级以上森林公园划定的生态保护区;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湿地公园的湿地保育区和恢复重建区;一级国家级生态公益林等。 二级管控区允许适度的不影响主导生态功能的开发建设活动,以保持区域生态产品供给能力。具体范围为 10 种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类型除一级管控区以外的受保护生态区域。 2.实行分类管控。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后,根据区域不同类别,由相关职能部门和当地政府继续按照环境保护 “ 一岗双责 ” 工作分工,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监管。若划定的区域兼具两类以上生态功能,按最严格的功能定位要求落实监管措施。 三、我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主要内容 江西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技术组已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初步划定了红线区域,给出了各县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建议方案。我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主要内容有两方面一是负责核实技术组提出的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各阶段成果,针对辖区实际情况,提出扣除区域 边界范围和修改完善建议;二是会同对口省直相关部门共同做好生态保护红线边界核查工作。 四、组织领导与任务分工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工作量大,由市政府统一部署,市环保局具体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完成。 市环保局负责全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具体实施工作,组织征求各县(市、区)和相关部门生态保护红线意见;市发改委、财政、国土、建设规划、房产、农业、林业、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负责对与本部门职责相关的生态红线划定方案进行审核 ,会同对口省直部门做好生态保护红线边界核查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审核本辖区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提出扣除区域边界范围和修改完善建议,并会同省直相关部门共同做好生态保护红线边界核查工作。 五、时间安排 (一)制定并下发九江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方案。( 2015年 6月 20日前完成) (二)召开协调会,征求各县(市、区)政府和市发改委、财政、国土、建设规划、房产、水利、农业、林业、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生态保护红线意见。( 2015 年 7月10 日前完成) (三)汇总各县(市、区) 及相关部门意见上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审定后进行公示,综合有关意见一并反馈至省环保厅。( 2015年 7 月 24 日前完成) (四)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修改稿)征求各县(市、区)及相关部门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后反馈至省环保厅。( 2015 年 9 月 25 日前完成) (五)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报批稿)再次征求各县(市、区)及相关部门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后反馈至省环保厅。( 2015 年 11 月 30日前完成) 六、工作成果 全市生态保护红线成果主要包括 4个部分总报告、图集与说明、地理空间数据库和配套管控 政策。 (一)总报告。 形成九江市生态保护红线区划文本,对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指导思想、原则、编制依据、划分标准及各类区域的主导生态功能、范围、面积等进行详细说明。 (二)图集与说明。 全市、 12 个县(市、区)制作综合图集及子图集,并配以文字说明。 (三)地理空间数据库。 通过建立全市生态保护红线地理空间数据库,确定全市及各县(市、区)生态保护红线的数量、大小、面积、保护等级、界线范围、空间位置等各项因子,确保生态保护红线的现实性、时效性和精准性,实现 “ 以库 管线 ” 、 “ 以图管线 ” 。 (四)配套管控政策。 根据江西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明确生态保护红线分区分类管控要求,提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开发建设项目准入等制度,为生态保护红线的长效管控提供制度保障。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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