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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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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doc

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农 [2011]532 号) 有关省、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农业、畜牧)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畜牧兽医局 国务院第 128次常务会议决定,从 2011年起,国家在内蒙古等主要草原牧区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面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促进草原生态保护和牧民增收。中央财政安排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专项资金,实施禁牧补助、草畜平 衡奖励、牧草良种补贴、牧民生产资料补贴等一系列补助奖励政策。为了加强和规范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中央财政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从 2011 年起,中央财政不再安排退牧还草饲料粮补助资金。在确定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中的禁牧补助和草畜平衡奖励的具体发放标准时,请与原退牧还草饲料粮补助标准合理衔接、平稳过渡。 附件中央财政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农业部 二O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中央财政 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促进牧民增收的决定,加强中央财政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以下简称补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奖资金是指为加强草原生态保护、转变畜牧业发展方式、促进牧民持续增收、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中央财政设立的专项资金,包括禁牧补助、草畜平衡奖励、牧草良种补贴、牧民生产资料综合补贴和绩效考核奖励资金。 第三条 财 政部、农业部组织指导各地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各级财政和农牧部门应当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强协调,密切配合。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补奖资金预算,会同农牧部门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拨付和发放资金,监督检查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考评等。 农牧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管理,会同财政部门编制实施方案,完善草原承包,划定禁牧和草畜平衡区域,核定补助奖励面积和受益牧户,落实禁牧和草畜平衡责任,开展草原生态监测和监督管理,监管实施过程,提出绩效考核意见等。 第四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特别是省级财政部门应安 排必要的工作经费,支持基层加强草原生态保护管理工作。 第二章 补助奖励范围与标准 第五条 补助奖励范围,包括内蒙古自治区、四川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等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各省),以及国家确定的其他草原牧区半牧区县。 第六条 各省应按照草原生态状况、草原畜牧业生产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结合主体功能区规划,按照集中连片的原则确定禁牧区域和草畜平衡区域,并逐级细化到乡镇、村组和承包户。生态脆弱、生存环境恶劣、草场严重退化、不宜放牧以及位于大江大河水源涵养区的草原应划为禁牧区,其他可利用草原划为草畜平衡区。 第七条 项目县农牧主管部门应与牧民签订禁牧和草畜平衡责任书,明确牧民实行禁牧和完成草畜平衡任务的责任与权益。 第八条 禁牧补助的对象是禁牧区域内承包草原并实施禁牧的牧民;草畜平衡奖励的对象是草畜平衡区域内承包草原并履行草畜平衡义务的牧民;牧民生产资料综合补贴的对象是承包草原且主要从事草原畜牧业生产的牧户;牧草良种补贴的对象是人工草场种植者,牧草良种包括多年生和一年生牧草良种,不包括青贮玉米等青贮饲料。 第九条 中央财政安排禁牧补助的测算标准 为平均每年每亩 6元,草畜平衡奖励补助的测算标准为平均每年每亩 1.5元,牧民生产资料综合补贴标准为每年每户 500元,牧草良种补贴标准为平均每年每亩 10元。 第十条 省级财政和农牧部门可结合本地草原载畜能力、牧民承包草场面积、人口数量、牧民收入构成等情况,按照 “ 对象明确、补助合理、发放准确、符合实际 ” 的原则,在中央财政安排的资金额度内,制定对牧民禁牧补助和草畜平衡奖励的具体发放标准。 省级财政和农牧部门还可参照当地农牧民收入水平等多种因素,在中央财政安排的资金额度内,对禁牧补助和草畜平衡奖励资金发放额 度实行封顶和保底,封顶保底政策不得留有资金缺口。 第三章 资金拨付与发放 第十一条 各省财政和农牧部门于每年 3月 31 日前联合向财政部和农业部上报补奖资金申请,申请文件内容包括上年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实施情况、资金使用发放情况、资金结转结余情况、省级财政配套安排资金情况、省级资金整合情况、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及本年度资金申请。申请资金与上年相比如有变化,需详细说明。 第十二条 财政部会同农业部根据各省上报的实施禁牧、草畜平衡的草原面积、人工牧草留床面积和牧民户数,结合中央财政预算安排金额,将 禁牧补助、草畜平衡奖励、牧草良种补贴和牧民生产资料综合补贴拨付给省级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 各省财政和农牧部门根据财政部下达的资金额度,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年度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实施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实施,并抄报财政部和农业部。实施方案的内容包括基本情况、目标任务、实施内容、补助奖励标准、实施区域等。 第十四条 禁牧补助和草畜平衡奖励应根据禁牧和草畜平衡落实考评情况,分别按照牧民承包到户的实施禁牧和草畜平衡的草原面积发放。 第十五条 禁牧补助、草畜平衡奖励和牧民生产资料综合补贴直接发放到户,原 则上通过“ 一卡通 ” 或 “ 一折通 ” 发放到牧户,不具备 “ 一卡通 ” 和 “ 一折通 ” 发放条件的地方采取现金方式发放到户。 牧草良种补贴可直接发放给种草牧民,补贴资金原则上通过 “ 一卡通 ” 或 “ 一折通 ” 发放;按照项目管理的,可统筹安排用于项目。 第十六条 禁牧补助、草畜平衡奖励资金、牧民生产资料综合补贴和牧草良种补贴发放实行村级公示制。公示的内容包括牧户姓名、承包草原面积、禁牧面积、草畜平衡面积、牧草留床面积、补助奖励标准、补助奖励资金数额等,公示时间不少于 7 天。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 应根据本地实际,按照 “ 统筹安排、集中投入、各负其责、形成合力 ” 的原则,积极整合相关专项资金,加大投入力度,完善相关配套措施,统筹支持草原生态保护和转变草原畜牧业发展方式,实现减畜不减产和促进牧民持续增收的目标。 第十八条 财政部会同农业部对各省上一年度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考核。省级财政部门和农牧部门对项目县进行绩效考核,并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运用考核结果,引导项目县管好用好资金,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绩效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财政部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安排绩效考核奖励资金。奖励资金 由各省统筹使用,主要用于支持草原生态保护、畜牧业发展方式转变和草原禁牧管护、草畜平衡核查、补助奖励资金发放、监督检查等方面。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财政和农牧等部门应成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领导小组,负责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逐级组织乡镇、村开展补奖草原面积、牧民登记,公示、复查核实,资金兑付,禁牧和草畜平衡任务落实以及村级管护员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项目县农牧部门要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信息管理档案,同时做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信息管理系统的填报和审核工作,记录县 、乡、村名称,牧户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补贴面积,补贴资金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对补奖资金进行专项核算,并分别对禁牧补助、草畜平衡奖励、牧民生产资料综合补贴、牧草良种补贴和绩效考核奖励资金进行明细核算,各项资金之间不得调剂。 第二十三条 补奖资金应专款专用,任何地方、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禁牧和草畜平衡面积、牧草留床面积、牧民户数等基础数据,不得套取、挤占、挪用补奖资金。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补奖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 进行处理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省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农业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12年 1 月 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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