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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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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doc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 (阜政办发〔 2017〕 129 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 2016〕31 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 2016〕 160 号)精神,加快建立我市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有效开展生态保护补偿工作,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打造高品质营商环境,建设美丽阜新,结合 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 “ 四个全面 ” 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加快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为目标,以增进人民群众环境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快建立和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逐步扩大补偿范围,合理提高补偿标准,有效调动全社会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推动我市转型升级。 (二)基本原则。 坚持权责统一、合理补偿。结合 我市实际,坚持谁受益、谁补偿,科学界定保护者与受益者权利义务,加快推进生态保护补偿标准体系和协调机制建设,建立健全受益者付费、保护者得到合理补偿的生态保护补偿运行机制。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大力加强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建设,完善法规规章,创新体制机制,拓宽补偿渠道。结合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认真总结生态保护补偿有益经验,通过经济、法律等手段,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引导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形成常态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成果。 坚持统筹兼顾、转型发展。从促进阜新转型升级和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与生态文明建 设同步协调发展出发,将生态保护补偿与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保护红线和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等结合起来,加快促进我市经济结构调整转型和绿色循环低碳发展。 坚持试点先行、稳步实施。对方向明确又立即可行的,加快推进,争取突破;对认识不深入但又必须推进的,加强调研,先行试点。将试点先行与逐步推广、分类补偿与综合补偿有机结合,大胆探索。针对我市实际,稳步推进不同领域、区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不断提升生态保护成效。 (三)目标任务。实现我市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水流、耕地等重点领域和禁止开发区域、重点生 态功能区域、生态保护红线等重要区域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补偿水平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重点区域生态保护补偿试点示范取得明显进展,多元化补偿机制初步建立;通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重大生态工程,促进相关机制在生态保护补偿重点领域与重要区域的有效实施。基本建成符合我市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体系,促进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到 2020 年,依据我省出台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等相关政策,完善我市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不断扩大生态保护补偿范围,加大补偿力度;完善生态保护补偿监测、评估和考核等配套制度体系;建立和 完善阜新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用水权、排污权、碳排放权交易等政策协同机制;制定阜新市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及实施细则、阜新市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二、分领域重点任务 (一)森林(牵头部门市林业局;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1.继续贯彻落实国家级和省级生态公益林补偿政策。 2017 年底前,摸清并确定市级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范围。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情况, 2018年底前,制定我市公益林生态保护补偿实施细则,推进建立地方生态公益林补偿机制。 2.深化公益林管护机制改革。按照权责 统一、事权清晰、目标管理、动态考核的原则,推进现有制度 “ 废、改、立 ” ,筑牢制度保障,做到制度严密、责任明晰、管护到位。全面实现护林队伍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正规化管理,进一步提升公益林管护水平,及时修订、更新、完善管理制度。各县区合理划分护林员管护区域,最大限度发挥护林员的管护作用。 3.加强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政策宣传和业务指导,严格按照天然林保护政策,规范管理和使用资金。 (二)草原(牵头部门市畜牧兽医局;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统计局)。 1. 2017 年底前,完成阜新市草原分布和类型调查、生态保护补偿范围划定工作,制定草原生态保护补偿实施细则。 2.加大对退化天然草地改良和保护的支持力度,巩固草原沙化治理成果,做好管护工作。 3.加强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工作,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要求,开展退牧还草、退耕还草,推动农牧交错带已垦草原监督管理。 4.坚决落实国家、省有关草原补偿保护政策,在草原生态功能得到有效恢复的前提下,允许草原保护者或草原使用者对草原加以合理利用。在保证草原生态环境持续改善的同时,促进草原畜牧业生产的发展。 ( 三)湿地(牵头部门市林业局;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农委、市水利局)。 1. 2017 年底前,以那木斯莱和阿尔乡省级重要湿地,八道河省级湿地公园(试点),以及柳河流域(彰武段)、细河流域(城市段)、伊吗图人工湿地等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湿地为重点,完成我市湿地生态保护补偿范围划定工作。 2018年底前,探索制定我市湿地生态保护补偿实施细则。 2.推进国家退耕还湿工作,认真落实国家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政策,积极申报国家湿地公园、省重要湿地等国家及省重点生态建设工程 ,争取纳入国家和省政策扶持范围。 3.通过开展重要湿地补偿试点工作,建立可行的湿地生态补偿制度。 (四)荒漠(牵头部门市林业局;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农委、市水利局)。 1. 2017 年底前,完成我市荒漠(沙化土地)生态保护补偿范围划定工作。 2018 年底前,制定荒漠(沙化土地)生态保护补偿实施细则。 2.本着 “ 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谁污染、谁付费 ”的原则,制定阜新市沙化土地生态保护与修复方案,加强阜新市沙化土地区域森林资源和生态系统保护 。 3.开展沙化土地封禁保护试点,在本地区防沙治沙规划区内不具备治理条件以及因保护生态需要不宜开发利用连片沙化土地全部纳入封禁保护范围,在封禁保护区内禁止一切破坏植被的活动。 4.三北造林和防沙治沙跨区域综合示范区项目要重点向沙区倾斜,争取国家及省以上财政资金进行沙区生态补偿。按照国家及省以上资金补偿的额度,市、县区筹集同等资金额度进行沙区生态补偿,资金额度市、县区财政各占 50,所筹资金包括在沙区内进行生产经营的、并对沙区造成污染企业和个体大户所上缴的生态补偿资金。制定鼓励企业、造林大户、 农民等社会力量参与防沙治沙和绿化造林的优惠政策及措施,切实保障相关权益。 (五)水流(牵头部门市环保局、市水利局;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农委)。 1. 2017 年底前,完成我市重要河流敏感段、水生态修复治理区、重要生态功能湖泊及水库等生态保护对象的划分和范围划定工作,明确各生态保护对象的保护者和受益者,制定生态保护补偿实施细则。 2.在市重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重要河流敏感河段、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及水生态修复治理区,积极争取和落实国家、省、 市的生态保护补偿政策。 3.开展水资源补偿价格体系研究,根据对区域水环境影响程度制定水资源补偿费标准。加强对重点区域水资源补给条件和水文地质等水资源专题研究,为科学保护水资源提供指导。 4.加大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筹措力度。 (六)耕地(牵头部门市农委;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林业局)。 1. 2018 年底前,完成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实施分级管理。依据国家和省相关补贴政策,制定我市不适宜特定农产品生产的重金属 污染禁止生产区域的补贴政策,对区域内的农民进行补贴。对重金属污染禁止生产区域建立 “ 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划分试点 ” 补偿机制,探索具有因地制宜的综合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2018年底前,完成耕地生态保护补偿范围划定工作,制定耕地生态保护补偿实施细则。 2.实施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补助项目,推进秸秆综合利用,鼓励引导农民增施有机肥,改良土壤、培肥地力。引导农民使用低毒生物农药。 (七)生态保护红线区(责任部门市环保局;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局、市农委、市 水利局、市林业局)。 1.以生态保护红线区为抓手,探索综合性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2018年底前,制定生态保护红线区生态保护补偿实施细则。 2.加强对生态保护红线区监督管理工作。严格执行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制度,加强建设项目监管,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台账。 3.完善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考核制度。制定出台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考核实施细则,细化考核内容,完善考核制度和程序,全面考核各县区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制度情况。 4.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评估。研究制定生态保护红线区生态功能评估技术方案,开展 各地区生态功能评估工作,科学评价各地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成效。 三、推进体制机制创新 (一)建立补偿资金稳定投入机制。 1.建立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投入机制,加大生态保护补偿支持力度。 2018 年起设立阜新市生态保护补偿资金专项科目,对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实施计划管理。(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环保局;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农委、市水利局、市林业局) 2.多渠道筹措资金。积极争取中央、省各类生态补偿资金支持,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按主体功能区定位调整信贷投向,广泛吸 引社会资本进入生态功能区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市财政要完善均衡性转移支付,完善市以下转移支付制度。(责任部门市财政局;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局、市农委、市水利局、市林业局) 3.建立生态保护补偿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机制, 2017年底前,完成阜新市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管理、考核办法制定工作。完善生态保护成效与资金分配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对生态保护补偿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牵头部门市财政局;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市规划局、市农委、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二)完善重点生态区域补偿机制。 1.加大我市生态保护红线区、重要生态功能区和生态脆弱区补偿力度。认真落实国家森林、草原、水资源、自然文化遗产等资源收费基金和各类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相关政策规定,将相关收入更多地用于开展相关领域生态保护补偿。 2018 年底前,探索建立综合性生态保护补偿办法。(责任部门市财政局;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农委、市水利局、市林业局) 2.进一步完善世界文化自然遗产、水利风景区、国家级 风景名胜区、国家森林公园和国家地质公园等各类禁止开发区域的生态保护补偿政策。(责任部门市财政局;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农委、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扶贫办) (三)推进横向生态保护补偿。 推动受益方(地区)和保护生态地区通过协商方式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鼓励受益方(地区)和保护生态地区通过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方式建立横向补偿机制。(牵头部门市财政局;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 委、市农委、市水利局、市林业局) (四)健全配套制度体系。 1.加快生态保护补偿标准体系建设,根据不同领域以生态产品产出能力为基础,完善测算方法,分别制定补偿标准。(责任部门市财政局;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农委、市水利局、市林业局) 2.加强森林、草原、耕地、水流等生态监测能力建设,完善生态保护红线区、重点生态功能区、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市控干支流及排污水质监控点位布局和自动监测网络。制定和完善监测评估指标体系。 2020 年底前,建立生态保护补偿区域全 覆盖和统一性的空间监管平台,形成生态保护补偿统计指标体系和信息发布机制。(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环保局;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市农委、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统计局) 3.建立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根据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试行),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法治化,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统一进行确权登记。(责任部门市国土资源局;配合部门市发展改 革委、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农委、市水利局、市林业局) 4.加强生态保护补偿效益评估,积极培育生态服务价值评估机构。强化科技支撑,深化生态保护补偿理论和生态服务价值等课题研究。(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配合部门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农委、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统计局) (五)创新政策协同机制。 1.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生态保护补偿协同机制。稳妥有序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加快形成损害生态者赔偿的运行机制。(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环保局;配合部门市发展 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农委、市水利局、市林业局) 2.引入第三方评估、检测、服务机构,开展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研究、补偿效果评估、生态受损地区的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配合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农委、市水利局、市林业局) (六)结合生态保护补偿推进精准脱贫。在生存条件差、生态系统重要、需要保护修复的地区,结合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探索生态脱贫新路子。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国家和省重大生态工程项目和资金按照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要求,向扶贫工作 重点县倾斜,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倾斜。重大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要考虑贫困地区实际情况,加大投入力度,扩大实施范围。开展贫困地区生态综合补偿试点,创新资金使用方式,鼓励县区政府积极利用生态保护补偿和生态保护工程资金使当地有劳动能力的部分贫困人口转为生态保护人员。对在贫困地区开发水电、矿产资源占用集体土地的,试行给原住居民集体股权方式进行补偿。(牵头部门市财政局、市扶贫办;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农委、市水利局、市林业局) (七)加快推进生态保护补偿法制建设。密切关注国家、省生态 保护补偿条例制定情况,根据国家、省条例精神,研究制定我市生态保护补偿条例。鼓励各县区出台相关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不断推进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化和法制化。(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配合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农委、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统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四、加强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组成的协调机制,组织开展政策实施效果评估,研究解决全市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对几大领域各项任务的 统筹推进和落实。要把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抓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目标任务,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体系,实行补偿资金与考核结果挂钩的奖惩制度。 (二)加强督促落实。各县区、各部门要根据本意见有关要求,结合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配套文件。几大领域的相关政策和具体措施,由牵头部门制定。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落实本意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分析。各级审计、监察部门要依法加强审计和监察。切实做好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督察行动和结果要同生态保护补偿工作有机结 合。对生态保护补偿工作落实不力的,启动追责机制。 (三)加强舆论宣传。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加强对我市生态保护补偿政策的宣传和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依托互联网、微信等现代信息技术,加强典型示范、展览展示、经验交流等形式的正面引导,促进社会公众自觉树立生态产品有价、保护生态人人有责的意识,积极营造珍惜环境、保护生态的良好氛围。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 年 10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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