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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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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docx

青海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5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部署,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视察青海时提出的“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青海省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总体方案要求,进一步强化环境基础能力,通过全面设点、全省联网、自动预警、数据共享,构建统一、完善、权威、高效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为扎扎实实推进我省生态环境保护提供决策支撑,为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和建设更加富裕文明和谐美丽新青海提供坚实保障。 (二)基本原则。 完善网络,共享集成。统筹规划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加强部门 分工协作和信息共享,实现全省空气、水、土壤、声、生态、辐射环境及污染源等监测要素的全覆盖;推进全省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联网与信息共享,实现统一规划设点、统一监测评价和统一信息发布。 规范运行,科学监测。建设统一高效的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强化监测质量管理,规范生态环境监测网络运行;加强监测科研和综合分析,加大高新技术、先进装备设施的示范和推广,提高生态环境监测水平。 测管协同,强化应用。建立监测与监管联动的测管协同机制,完善环境执法与环境监测联席会议制度和快速反应机制;建设生态环境大数据和云服务平台,强化生态环境监 测结果在生态环境监管执法、考核评价、环境审计、领导决策和责任追究等领域的应用,落实生态环境质量责任制。 创新驱动,开放服务。创新监测与监管体制,大力发展社会环境监测服务机构,建立黑名单制度和退出机制,培育健康有序的生态环境监测市场;建立面向行业和社会开放的生态环境监测与科技创新平台,逐步建成信息全面、服务广泛的生态环境监测应用系统。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全省实现环境质量、生态环境状况、重点污染源及突发环境应急事件监测全覆盖;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实现互联共享,监测信息规范发布;监测预警预报、信息化能力 和保障水平明显提升;监测与监管协同联动、部门会商等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各环境要素统筹、标准规范统一、天空地一体、部门协同、上下联动、信息共享的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基本形成。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统一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网络。 省级环保部门会同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牧、卫生、林业和气象等部门统一规划布局、优化整合生态环境监测点位,按照代表性强、连续性高和规范可靠、便于考核的原则,建设涵盖大气、水、土壤、声、生态、辐射等环境要素,覆盖全省、布局合理、功能完善、分工明确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按照统一 的规范标准开展监测和评价,全面、客观、准确、及时反映生态环境质量状况。 1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按照大气污染防治需要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要求,完善全省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我省已建和在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共67个,包括重点城镇空气站共53个(包括国控、省控、市控点位),重点风景名胜区空气站3个,工业园区空气站3个、沙尘暴监测站3个、农村站1个、区域站1个、背景站1个、质控站1个、可可西里生态站1个。在此基础上,升级青海省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质控站、国家大气背景站监测站青海门源站和可可西里生态站为超级站,改造西 宁市城南新区、大通县、湟源县、湟中县、甘河工业园管委会和格尔木市开发区共6个现有空气站;新建西宁市市区,海东市乐都、平安区,海西州格尔木、德令哈、都兰、乌兰、冷湖、大柴旦、茫崖,海南州共和县、海北州海晏县、黄南州同仁县、玉树州玉树市和果洛州玛沁县等19个重点城镇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含12个国控站);青海湖、年保玉则、玛柯河林场、白扎林场、仙米林场等5个风景名胜区空气自动监测站。构建城市站、城市超级站、区域站、背景站“四位一体”监测网络,实现城市建成区、县城中心镇全覆盖,兼顾重点产业园区、重点生态功能区、典型 代表生态系统和独特自然景观区域及人口较为集中的公共设施区域。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 2012),全面开展6项常规指标监测,重点区域逐步推进特征污染物监测。在不同生态功能区建设温室气体监测因子(水蒸气、CH4、CO2、N2O);在典型工业园区、生态敏感区等有针对性的开展VOCs&POPs监测,增加VOCs&POPs自动监测设备;在生态敏感区、高海拔重点城镇等有针对性的开展臭氧监测,增加臭氧自动监测设备,并开展大气气溶胶成分观测;在风景名胜区、人口密集休闲区建设温室气体监测站点。既满足对市(州) 、县域环境空气质量状况评价、考核与预警预报需求,又满足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需要,也为青藏高原乃至全球气候变化提供数据支撑和技术服务。(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气象局、省交通运输厅;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 2 .水环境质量监测网。全省重点流域、主要河流和主要湖库已建和在建水质自动监测站共35个(已建12个、在建23个),包括国控断面14个、省控断面16个、市控断面5个。对环保、水利等部门在长江、黄河、澜沧江、黑河、湟水、青海湖及龙羊峡等重要江河湖库现有监测点位进行优化完善,并适当增加自动监测站点,形成20 5个水质手工监测断面(点位)、39个水质自动监测站相结合的全省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计划新建澜沧江干流香达断面、龙羊峡、李家峡、青海湖共4个水质自动监测站;计划更新完善湟水干流金滩、小峡和格尔木河加尔苏3个水质自动监测站的仪器设备,在湟水流域各水质自动监测站关键断面增加有机物及生态流量监测仪器设备。实现对重要水域全方位、关键控制断面(点位)全天候监测,全面掌握地表水环境质量状况及变化趋势,以满足重点流域、重点控制单元、重要水体和行政交界断面水环境监测、评价与考核需求。监测指标上,除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 2002)开展常规监测外,重点流域逐步推进特征污染物监测;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开展重金属监测;扩展水生生物监测范围,增测生物多样性等生物类指标;对城市水体增加人体感官类指标;在湟水流域同步开展生态流量手工监测。在现有54个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点位的基础上,加强重点乡镇(村)布设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监测点位,构建覆盖全省日供水1000吨或服务人口1万人以上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监测网络;每月按规范开展监测,每年开展一次全指标监测。国土资源、水利等部门要统一规划建设全省地下水监测网络, 实现统一监测点位、统一技术规范、统一评价标准,重点加强对地下水污染高风险区的水质监测监控。(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牧厅、省卫生计生委,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 3 .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以有机食品生产和果蔬菜种植基地、饮用水水源地、重金属污染防治区域、重污染行业企业(含工业园区)及周边地区、企业遗留遗弃场地及污染区域、采矿区及周边地区、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及周边地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临时渣场和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场区及周边地区、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厂区及周边地区、规模 化畜禽养殖场及周边地区等为重点,整合环保、农牧、国土等部门已有监测站点,优化布设由背景点位、基础点位和风险点位构成的全省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2020年前,实现土地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所有县(市、区)全覆盖。合理确定监测指标,在必测项目的基础上,根据区域污染特点有针对性地增加特征污染物,包括土壤环境中存在的持久性、生物富集性和对人体健康危害较大的有毒污染物等。2018年年底前,建立土壤环境监测基础数据库,构建土壤环境监测信息化管理平台,利于准确掌握全省尺度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变化趋势和潜在风险,满足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需要。(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牧厅,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 4.声环境质量监测网。以西宁、海东、格尔木、德令哈和玉树市为重点,根据城市规划和发展状况,健全覆盖城市区域、功能区和道路交通的声环境质量监测网络。西宁、海东(平安区)、格尔木现有点位优化调整后共设置384个海东(乐都区)、德令哈、玉树市新增点位336个。道路交通和功能区声环境质量逐步采用自动监测代替手工监测,对机场、建筑施工场地、道路客货运枢纽等重点环境噪声源开展自动监测。对城市声环境敏感目标和重点噪声源优化布设监测点位,并 新建80个点位噪声自动监测设施,实现重点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自动监测。在西宁市城区开展车载噪声自动监测。对城市轨道交通沿线、铁路沿线等环境振动重点污染源开展试点监测。通过构建完善的声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满足城市声环境精细化管理和社会公众对改善人居声环境质量的需求。(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 5 .“天空地一体化”生态监测网。以三江源、青海湖、祁连山和柴达木盆地等重要生态区域为重点,按照“填平补齐”原则,整合环保、国土资源、水利、农牧、林业、气象等部 门和科研院所现有的生态监测、实验站点,完善地面生态定位和生物多样性观测站点,建立健全“天空地一体化”生态监测网络,开展区域生态环境状况遥感监测及草地、湿地、森林、冰川、冻土、沙化土地、水文水资源、水土保持、气象、环境质量和生物多样性等要素的动态监测;建立基于高分辨率遥感与地面调查相结合的生态监测数据处理体系、生态参数反演体系、生态状况评估体系等,建设青海省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利用有人机/无人机相结合的航空遥感等监测手段加大对重点区域生态状况、突发性生态环境事件、重点污染源的监测分析与评估工作力度,为区域生 态风险预警、开展生态绩效考核、实施生态保护工程等提供科学依据。(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科技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气象局,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 6.辐射环境质量监测网。以重要辐射设施周边及其他重要敏感地区为重点,在重点城镇、重点流域、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等区域,优化完善180个辐射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并在现有6个辐射环境自动监测站点的基础上,增设8个辐射环境自动监测站点和5个电磁环境自动监测点,构建完整的全省辐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体系,并按照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61 2001)和全省辐射环境监测方案的规定开展监测,满足辐射安全监管及应急管理需求。(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 (二)建设测管协同的污染源监测体系。 1.明确重点污染源监测监管职责。严格落实重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数据传输及信息公开的法定责任。国家和省、市(州)重点控制排污单位建设稳定运行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实现污染物排放的自动预警、超标报警,承担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的责任。市(州)和县(市)环保部门应依法将企业自行监测纳入对排污单位的许可管理、日常监管、执法检查范围,加强对企业或第三方运维单位承担的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和数据质量控制措施的监督检查。省级环保部门负责建设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与视频监控集中管理平台,实现污染源监控的信息化、实时化和规范化。(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 2.依法开展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各市(州)环保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排放标准和监管需要,组织开展对辖区内重点污染源的监督性监测 ,评价污染源排放达标情况并向社会公开。省级环保部门负责统筹安排全省污染源的监督性监测,建设统一规范的重点污染源监测数据综合管理、分析预警和信息发布平台,及时公布全省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对监测机构的监测能力和监督性监测质控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和结果通报。(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 3.加强工业园区污染排放监测预警。工业园区应建立健全服务于园区环境管理需求的环境监测体系,完善监测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提高污染源监测和应急监测能力。优化整合和建设完善园区设置的有毒有害污染物和重金属监测预 警系统、企业风险装置区及厂界设置的事故泄漏报警系统和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立园区统一的环境风险预警平台和应急管理指挥系统,实现自动化、网络化、智能化监控,有效防控工业园区环境风险,防范污染事故发生。2018年底前,甘河、东川、格尔木、德令哈等重点工业园区完成预警平台和指挥系统建设,其他园区于2020年底前完成建设任务。(责任单位各工业园区管委会、省环境保护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安全监管局,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 4 .实现生态环境监测与执法监管联动。各级环保部门建立环境执法与环境监测联席会议制度和快速 反应联动机制,制定联合执法检查计划和随机抽查方案,实施执法与环境监测联动。环境监测机构及时向环境执法等部门通报监测结果,环境执法等部门依据污染源监测数据开展执法监管。增加对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异常区域的监测频次和执法抽查比例,根据异常监测数据和自动报警信息,实施现场同步监测与执法,及时对超标排放、伪造数据等违法行为进行现场监测、调查核实、依法查处。(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 (三)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监测预报预警与风险防范体系。 1.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建设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平台,推进各市(州)府所在地城镇空气质量预报预警精细化信息服务;动态开展西宁、海东两市的污染源追踪与解析研究并提高源解析精度。(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气象局,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 2.水环境质量预警。建设湟水流域水质监测预警平台,构建湟水流域水质预警模型,逐步实现突发水污染事件预警;加强县级以上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险源,重要湖库、重要生态系统风险源等遥感监测分析与评估,强化饮用水源水质风险监控;加强重要水源地、源头区、水源涵养区、重点流域、湖库水质监测与预警,逐步实现水质变化趋势预测和风险预警。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 3.土壤环境质量风险评估。建立全省土壤环境质量风险评价指标体系,开展有针对性的特征污染物监测,逐步掌握重污染企业(含工业园区)、采矿区、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临时渣场及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场区及周边地区、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厂区周边地区,以及废弃污染场地及污染区域、果蔬菜种植基地等重点区域土壤的特征污染物分布特征、动态变化情况;加强重点区域土壤环境风险识别,逐步实现高风险区土壤质量变化趋势预测和风险防范。(责任单位省环境 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牧厅,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 4.生态环境风险监测评估。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制度和重点区域生态状况定期调查评估制度,开展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系统演变机理与气候变化响应相关研究监测工作,积极推进生态评估预警能力建设。(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气象局,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 5.环境应急监测。完善环境风险源数据库和专家库,建立环境应急监测技术与决策支持系统。强化应急监测专业能力建设,配齐应急监测车辆,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 加强应急监测专业队伍培训与建设。省级环保部门每年要开展应急监测演练。建立部门联合会商机制,利用大数据技术开展环境风险联合预警和管控,提高预警信息可信度和反应速度,着力打造全省统一指挥、区域保障有力的应急监测体系,为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处置污染事故提供准确、迅速的监测数据支撑。(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气象局,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 6.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加强辐射应急监测能力建设,建设全省辐射安全预警设施和放射源贮置设施动态安全监管 体系,健全快速辐射应急监测系统,提升辐射安全预警能力。(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 (四)健全生态环境监测管理制度与保障体系。 1 .明确生态环境监测事权。环境保护部门主要承担生态环境质量监测、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环境执法监测、环境应急监测与预报预警等职能。按照“谁考核、谁监测”和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重心下移的原则,建立分级负责、各有侧重的监测工作机制。 省级环保部门主要负责全省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和环境风险监测预警体系的建设、运行和管理;组织开展各市(州)府所在地城镇环境空 气质量监测;全省重要水系出省界断面、跨市(州)县(区、市)断面,以及水域功能未达标断面和重点城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环境质量监测;土壤环境质量监测;辐射环境质量监测;重要生态功能区县域环境质量监测及重大生态保护与建设工程生态监测;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的监督性监测及重点排污单位监测的复核抽测。 市(州)级环保部门负责重点城市声环境质量监测,乡(镇)村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乡(镇)村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等;重点组织开展各类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环境执法监测。 县(市)级环保部门按照市(州)级环保部门下达的监测 计划重点开展执法监测工作。对没有单设环境监测机构的县(市)级环保部门,应在充分依托市(州)级环境监测机构的同时,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委托有资质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开展监测工作。 环境应急监测实行分级负责制度。环保部门按照属地负责、分级响应的原则,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和辐射事故应急监测。省级环保部门组织实施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及辐射事故应急监测,加强对市(州)突发环境事件和辐射事故应急监测的指导和区域协调,并根据需要赴现场进行支援。市(州)级环保部门牵头负责其他应急监测工作。(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编办,各市( 州)、县级人民政府) 2 .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要依法依规取得资质,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监测工作,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省级环保部门建立环境监测质量考核体系,规范全省市(州)县级环保系统环境监测机构和省辖区内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环境监(检)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加强监测质量控制与管理,组织开展监测质量专项检查工作。完善环境空气与水质自动监测数据采集、远程质控及实时评估平台,加快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建立环境监测过程留痕追溯体系,开展数据质量实时研判。加强各级环保部门监测机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监测设备运营维护机构、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和环境统计数据质量的检查与考核,进一步规范检测行为。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环境监测质量监督,鼓励公众检举揭发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形成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强大社会合力。(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质监局、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卫生计生委,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 3 .统一生态环境监测方法 标准体系和技术规范。生态环境监测要按照国家及地方统一的大气、水、土壤等环境监测标准规范要求开展,结合区域生态环境实际和监测需求,加强地方监测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制定,统一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评价要求,增强各部门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可比性和评价结果的一致性。(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质监局、省气象局,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 4 .完善生态环境监测评估考核体系。依据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结合我省生态环境质量改善要 求及部门生态环保责任清单,建立生态环境质量评估和考核制度,加强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结果在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环境督察巡察、目标责任考核、干部离任审计、环境损害赔偿等领域的应用,指导推动区域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审计厅,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 5 .加强生态环境监测队伍建设。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人才发展中长期规划,加强环境监测队伍与能力建设,充实专业技术人员,健全培训制度,形成省、市(州)、县(市)层层传导、层层带动的培训模式,强化 环境监测人员培训与交流,不断提高监测人员综合素质和能力水平。(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编办牵头,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 6 .积极培育和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市场。鼓励社会环境监检测机构参与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环保验收监测、清洁生产审核、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电磁类和核技术利用工作场所的辐射检测或者个人剂量检测、生态环境损害评估监测、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鉴别检测等环境监(检)测活动。在环境质量监测、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运行维护 等基础公益性监测及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比对监测等领域,有序推进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推行政府购买服务。环保部门加强生态环境监测管理,质监部门加强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明确监测服务招投标技术要求和监测技术服务质控要求,建立黑名单制度和退出机制,加快构建诚信体系,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依法查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在环境服务中伪造、篡改监测数据等违法违规行为,培育健康有序的生态环境监测市场。(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质监局、省财政厅,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 (五)建立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共享与统一发布体系。 1 .建设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有效集成环保、国土资源(含测绘地信)、水利、农牧、林业、气象、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质监等部门获取的环境质量、污染源、生态状况监测数据,充分利用“互联网+”、物联网和大数据等智能信息技术,建设集采样监控、数据处理、质量控制、智能应用、信息共享发布等功能为一体的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充分借助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技术力量,建立开放式的监测数据分析体系,提升监测数据分析结果和相关专项监测报告的针对性、全面性、可读性,实现各部 门数据统一联网、集成共享、普及应用。(责任部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林业厅、省气象局、省质监局,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 2 .建立生态环境监测信息统一发布机制。制定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发布管理规定,厘清各相关部门发布内容和渠道,建立统一、权威的政府发布体系,实现全省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环境统计及生态状况监测信息统一发布。(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国土资源 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林业厅、省气象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省级各有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的组织领导,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各项任务。各有关部门要依据国家有关要求和本实施方案,结合本部门承担的任务,尽快组织开展本系统监测网络现状调查,梳理现有监测点位、指标、技术标准和规范等情况,制定本系统监测网络规划布局、优化调整、综合评价及监测信息互联互通工作计划,进一步细化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单位和完成时限,于2017年8月底前将相关情 况报送省环境保护厅。各地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和各部门的工作计划认真做好落实工作。(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林业厅、省安全监管局、省质监局、省气象局,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 (二)建立部门分工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 省级环保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整合优化全省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布设,按照国家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有关要求,建立健全我省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相关制度,完善生态环境监 测网络的部门分工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细化部门职责,形成工作合力。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生态环境监测相关工作。(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政府法制办、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林业厅、省安全监管局、省质监局、省气象局,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 (三)完善财政保障机制。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生态环境监测事权与财权相匹配的原则,将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运行维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重点加强生态环境质量监测、预报预警、环境应急监测、环境执法监测、污染 源监督性监测、核与辐射监测等能力建设,以及传输联网、互联网+和大数据平台建设等。落实好国家规定的环境监测岗位津贴政策。(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 (四)强化监测科技创新能力。 依据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加强生态环境质量变化趋势研究和环境监测热点问题研究,为全方位防控环境污染提供决策支持。推进生态环境监测新技术和新方法研究,支持高科技产品与技术手段在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的推广应用,积极培育生态环境大数据产业。鼓励省内科研院所和相关企业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环境监测仪器设备,在满足需 求的条件下优先使用国产监测仪器设备,促进国产监测仪器产业发展。大力扶持培育我省环境监测重点实验室。积极开展国际和省际交流合作,吸收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提升全省环境监测管理水平和技术创新能力。(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 省政府督查室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工作进展情况,适时开展专项督导检查,结果向省政府报告,并通报各地区、各部门,确保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运行和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附件青海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重大项目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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