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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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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doc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财规审〔 2017〕 35 号)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农业局、畜牧局 按照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修订<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 2017〕 42 号)要求,为加强和规范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 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农业委员会、省畜牧兽医局制定了黑龙江省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修订<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 2017〕 42号)要求,结合我省农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农业 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以下简称 “ 资金 ” ),是指中央财政下达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农业资源养护、生态保护及利益补偿等方面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委员会、省畜牧兽医局(以下简称 “ 省级农业主管部门 ” )共同管理,按照 “ 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 ” 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资金的预算安排,会同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分配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 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规划或实施方案的组织、编制和审核,研究确定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年度目标任务(任务清单),提出资金年度预算申请和资金分配方案,组织项目申报、材料审查、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项目管理工作,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快预算执行,指导各地做好项目实施管理工作。 市(地)、县(市)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的分解下达、审核拨付、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市(地)、县(市)农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审查筛选、现场核查、项目申报、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项目验收及总结,负责绩效评价具体工作。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 四条 资金主要用于耕地质量提升、草原禁牧补助与草畜平衡奖励(直接发放给农牧民,下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渔业资源保护等支出方向。 第五条 耕地质量提升支出主要用于支持东北黑土地保护利用、测土配方施肥、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等方面。 第六条 草原禁牧补助与草畜平衡奖励支出统筹用于牧区半牧区县草原生态保护建设等方面。 第七条 草原生态修复治理支出主要用于落实草原禁牧补助和草畜平衡奖励基础工作、草原生态保护建设和草牧业发展等方面。 第八条 渔业资源保护支出主要用于支持渔业增殖放流等方面。 第九条 资金不得用 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无关的支出。 第十条 资金的支持对象主要是农民、牧民、渔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一条 资金可以采取直接补助、政府购买服务、贴息、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资产折股量化、设立基金等方式。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十二条 中央财政下达和省级预算安排的资金,由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根据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及时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具体分配意见,确保省财政厅履行资金报批程序并在规定时限内下达资金。 第十三条 资金分配方式主要采取因素法、 项目法进行分配。 第十四条 资金分配采取因素法的,由省级农业主管部门结合年度建设任务(任务清单),选取与项目相关的自然、经济、社会、绩效等客观因素,并明确相应的权重或标准,将资金切块下达各地,由各地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五条 资金分配采取项目法的,由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划,各地建设需求等实际情况,明确项目申报主体、支持范围、申报条件和流程,组织专业组织和相关领域专家,通过公示公告、第三方评审、集体决策等程序择优分配资金。 第十六条 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七条 中央资金下达和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省级预算后,省财政厅及时告知省级农业主管部门。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按照农业部、财政部关于支持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的具体意见、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以及支持贫困县统筹整合涉农资金试点的要求,会同省财政厅提出资金分配的初步意见,履行报省政府审批程序。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批示意见,及时分解下达资金。 第十八条 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核实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查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分 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 第十九条 市(地)、县(市)财政部门和农业主管部门应结合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合力加快项目建设和资金拨付进度。市(地)、县(市)农业主管部门根据资金使用单位项目建设进度和完成情况,凭审核确认后的有效材料,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市(地)、县(市)财政部门在规定时限内拨付资金。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农业主管部门应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按照国务院、财政部和省政府关于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二条 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分配管理资金的部门以及使用资金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监督检查,按要求及时提供检查所需材料,对审计部门发现的问题,区分责任主体,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 第二十四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细则规定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 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农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等,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农业资源 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中用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部分,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 2017〕 70 号)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 2018年 1 月 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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