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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区开发建设管理目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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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区开发建设管理目录的通知.doc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区开发建设管理目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区开发建设管理目录的通知 (琼府办〔 2016〕 239 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区开发建设管理目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 年 9 月 26 日 海南省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区开发建设管理目录 第一条 为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环境准入机制,规范陆域生态 保护红线区开发建设活动管理,严格控制损害主导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建设项目,根据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管理目录。 第二条 本目录所称陆域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在本行政区域内陆地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的严格管控边界。 生态保护红线所划定的区域为生态保护红线区。 第三条 本目录适用于本省省级、市县级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建设项目准入管理。 编制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区的发展规划应当遵守本目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 其相关主管部门在办理新建和改扩建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时,对不符合本目录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项目立项、土地出让、林地占用、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确需占用生态保护红线且无法避让的国家、省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重大民生项目等应经过科学论证,严格审查。 第四条 生态保护红线区内开发建设活动应当遵循保护优先、分区管控、严格准入、分类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陆域 Ⅰ 类生态保护红线区包括生物多样性保护、水源保护与水源涵养、水土保持、海岸带生态敏感 4 个功能区。陆域 Ⅱ 类生态保 护红线区包括生物多样性保护、水源保护与水源涵养、水土保持、防洪调蓄、旅游功能保护、海岸带生态敏感、其他等 7 个功能区。 第六条 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开发建设活动,应当符合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对 Ⅰ 类、 Ⅱ 类生态保护红线区的总体管控要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对生态保护红线区内已建、在建和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实施退出、改造、调整或产业转型升级时,应当依据本目录分区分类管理。 第七条 根据不同生态功能区的主导生态功能定位和生态特征,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 目录分类制定生态保护红线各功能区的保护与开发建设准入目录,按生态保护红线功能分区实行 “ 一区一策 ” 的分类管理。 第八条 根据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区域生态保护要求以及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变化等,本目录至少每 5 年进行一次评估和更新。 第九条 本目录由省生态环保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 海南省陆域 Ⅰ 类生态保护红线区保护与开发建设准入目录清单 序号 项目类别 1 生态保护与修复 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植树种草、防护林建设、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水生态保 护和修复、水土保持、防沙治沙、森林抚育、森林灾害综合治理、自然保护区建设、野生经济林树种保护、农林作物和渔业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地)建设、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等工程。 2 基础设施 机场、公路、铁路、港口、水利等国家和省重大基础设施及防洪、通信、电网等。 3 民生项目 农业灌溉设施、不超过现有用地规模的自用住房维修改造、教育医疗服务设施、社区服务设施、饮水工程、污水处理设施、生活垃圾转运站等。 附件 2 海南省陆域 Ⅱ 类生态保护红线区保护与开发建设准入目录清单 功能区 序号 项目类别 1.生物多样性保护 Ⅱ 类红线区 1 生态保护与修复 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植树种草、防护林建设、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水土保持、防沙治沙、森林抚育和更新、森林灾害综合治理、自然保护区建设、野生经济林树种保护、农林作物和渔业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地)建设、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外来有害物种防治等工程。 2 基础设施 机场、公路、铁路、港口、水利等国家和省重大基础设施及管网、电网、差转台、电视塔台、无线通讯、雷达等。 3 民生项目 农业灌溉设施、不超过现有用地规模的自用住房维修改造、教育医疗服务设施、社 区服务设施、饮水工程、村镇(农场)生活污水处理、村镇(农场)生活垃圾转运站等。 4 旅游配套设施 旅游步道、观光设施、游客服务中心(含小型餐饮、购物等,但不含住宿功能)、宣教设施、旅游标识标牌、旅游厕所、停车场等。 5 其他 军事等特殊用途设施建设等。 2.水源保护与水源涵养 Ⅱ 类红线区 1 生态保护与修复 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植树种草、防护林建设、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水生态保护和修复、水土保持、防沙治沙、森林抚育和更新、森林灾害综合治理、自然保护区建设、野生经济林树种保护、农林作物和渔业种质资源 保护区(保护地)建设、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河湖整治工程、水生态保护和修复等工程。 2 基础设施 机场、公路、铁路、港口、水利等国家和省重大基础设施及管网、电网、差转台、电视塔台、无线通讯、雷达等。 3 民生项目 农业灌溉设施、不超过现有用地规模的自用住房维修改造、教育医疗服务设施、社区服务设施、饮水工程、村镇(农场)生活污水处理、村镇(农场)生活垃圾转运站等。 4 旅游配套设施 旅游步道、观光设施、游客服务中心(含小型餐饮、购物等,但不含住宿功能)、宣教设施、旅游厕所、旅游标识标牌、停车场等 。 5 其他 水源保护工程、水源保护设施;军事等特殊用途设施建设等。 3.防洪调蓄 Ⅱ类红线区 1 生态保护与修复 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植树种草、防护林建设、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水生态保护和修复、水土保持、森林抚育和更新、森林灾害综合治理、农林作物和渔业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地)建设、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饮用水保护、河湖整治、水生态保护和修复等工程。 2 基础设施 港口、桥梁、水利等国家和省重大基础设施及管网、电网、差转台、电视塔台、无线通讯、雷达等。 3 民生项目 农业灌溉设施、防洪设施、 饮水工程等。 4 旅游配套设施 旅游步道、观光设施、游艇码头、水上餐厅等。 5 其他 水源保护、河道采砂、河道疏浚、防洪治涝等工程;军事等特殊用途设施建设等。 4.水土保持 Ⅱ类红线区 1 生态保护与修复 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植树种草、防护林建设、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水土保持、防沙治沙、森林抚育和更新、森林灾害综合治理等工程。 2 基础设施 铁路、公路、水利等国家和省重大基础设施及管网、电网、差转台、电视塔台、无线通讯、雷达等。 3 民生项目 农业灌溉设施、不超过现有用地规模的自用住房维修 改造、教育医疗服务设施、社区服务设施、饮水工程、村镇(农场)生活污水处理、村镇(农场)生活垃圾转运站等。 4 旅游配套设施 旅游步道、观光设施、游客服务中心(含小型餐饮、购物等,但不含住宿功能)、宣教设施、旅游厕所、旅游标识标牌、停车场等。 5 其他 军事等特殊用途设施建设。 5.旅游功能保护 Ⅱ 类红线区 1 生态保护与修复 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植树种草、防护林建设、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水土保持、防沙治沙、森林抚育、森林灾害综合治理等工程。 2 基础设施 铁路、公路、水利等国家和省重大基础设施 及管网、电网、差转台、电视塔台、无线通讯、雷达等。 3 民生项目 农业灌溉设施、不超过现有用地规模的自用住房维修改造、教育医疗服务设施、社区服务设施、饮水工程、村镇(农场)生活污水处理、村镇(农场)生活垃圾转运站等。 4 旅游配套设施 旅游公路、旅游步道、观光设施、游客服务中心(含餐饮、购物功能,但不含住宿功能)、宣教设施、旅游厕所、旅游标识标牌、停车场等。 5 其他 文化娱乐设施、体育设施、军事等特殊用途设施建设等。 6.海岸带生态敏感 Ⅱ 类红线区 1 生态保护与修复 天然林保护、水生态保护 与修复、退耕还林、退塘还湿、植树种草、防护林建设、防沙治沙、海岸侵蚀防治、森林灾害综合治理等工程。 2 基础设施 机场、公路、铁路、港口等国家和省重大基础设施及管网、电网、差转台、电视塔台、无线通讯、雷达等。 3 民生项目 农业灌溉设施、不超过现有用地规模的自用住房维修改造、教育医疗服务设施、社区服务设施、饮水工程、村镇(农场)生活污水处理等。 4 旅游配套设施 旅游公路、旅游标识标牌、旅游步道、观景台、宣教设施、旅游厕所等。 5 其他 军事等特殊用途设施建设。 7.其他 Ⅱ 类红线区(昌江核电厂安全缓冲区) 1 生态保护与修复 植树种草、防护林建设、防沙治沙、海岸侵蚀防治等工程。 2 基础设施 差转台、电视塔台、无线通讯、雷达等。 3 民生项目 农业灌溉设施、不超过现有用地规模的自用住房维修改造、饮水工程、村镇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转运站等。 4 其他 核电相关设施建设、宣教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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