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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全省生态保护红线(新余地区)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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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全省生态保护红线(新余地区)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doc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全省生态保护红线 新余地区 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全省生态保护红线(新余地区)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余府办发〔 2015〕 43 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新余市全省生态保护红线(新余地区)划定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 年 6 月 17 日 新余市全省生态保护红线(新余地区)划定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 全会关于 “ 建设生态文明 ”“ 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 有关精神,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 2015〕 46 号)要求,为更好地做好全省生态保护红线(新余地区)划定工作,保障我市生态安全,推进全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按照优化国土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的基本要求,以维护并改善区域重要生态功能为重点,协调人与自然、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对保障 我市生态安全有重要意义的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并切实加强保护与监管,为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实现全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总体目标。 到 2015 年底,按照省环境保护委员会要求,基本完成全市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修订工作。通过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的实施,加快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形成符合我市实际,且满足生产、生活和生态空间基本需求的生态保护红线空间分布格局,确保全市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区域、重要生态系统以及主要物种得到有效 保护,为全市生态保护与建设、自然资源有序开发和产业合理布局提供重要支撑。 (三)基本原则。 一是协调性原则。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应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功能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区划、规划相协调,共同形成合力,增强生态保护效果。 二是分区分类原则。根据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重要性,分为 “ 一级管控区 ” 和 “ 二级管控区 ” 两个管控层级;根据区域不同类别,有针对性地实施分类管理。 三是可操作性原则。划定应基于现有各类生态保护区域空间分布及其经济社会状况统筹进行,与受保护对象、经济支撑能力和当前 监管能力相适应,突出重点,限定有限目标,合理确定生态保护红线的面积规模,确保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能得到有效管护。 四是相对稳定原则。生态保护红线一旦划定,要确保红线区域内空间面积不减少,生态功能不降低,用地性质不改变,资源使用不超限。确需调整的,应依法依规进行。 二、生态保护红线体系构成 (一)划定类型与范围。 根据我市自然地理特征和生态保护需求,结合全市国民经济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各部门专项规划等,划分出 10 种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类型 1.世界文化和 自然遗产。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域。 2.自然保护区。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域。 3.风景名胜区。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划入生态红线区域。 4.森林公园。国家级、省级森林公园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域。 5.地质公园。国家级、省级地质公园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域。 6.湿地公园。国家级、省级湿地公园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域。 7.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备用水源地保护区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域。 8.洪水调蓄 区。国家蓄滞洪区修订名录中的洪水调蓄区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域。 9.重点 /重要生态功能区。包括国家和省级重点生态功能区、全市生态安全战略格局中具有重要水源涵养、水土保持和保护生物多样性功能的生态屏障等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域。 10.生态公益林。国家级、省级生态公益林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域。 (二)不纳入红线区范围。 1.城乡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 2.省级以上开发区扩区和调整区划范围; 3.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城镇工矿用地、交通、水利水运等相关规划涉及用 地范围; 4.铁路、公路、水利、水运等相关规划涉及用地范围; 5.全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涉及范围、国家战略资源所在地; 6.省、市拟建重点工程项目用地范围; 7.其它不宜划入生态保护红线的区域。 (三)分区分类管控方案。 1.实行分区管控。依据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重要程度,全市生态保护红线体系分两级管控,划分为一级管控区和二级管控区。 一级管控区该区域实行最严格的管控措施,禁止一切与生态保护无关的开发建设活动,拟纳入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畴。 二 级管控区允许适度的不影响主导生态功能的开发建设活动,以保持区域生态产品供给能力,是一级管控区的重要补充。 2.实行分类管控。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后,根据区域不同类别,由相关职能部门和当地政府继续按照环境保护 “ 一岗双责 ” 工作分工,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监管。若划定的区域兼具两类以上生态功能,按最严格的功能定位要求落实监管措施。 (四)生态红线保护区命名。 根据不同区域的主导生态功能,分为 6 个红线区类型 1.生物多样性保护红线区,是指以维系区域生物物种多样性、遗传多样性和生态系统 多样性的重要区域。 2.重要湿地保护红线区,是指包含典型性、稀有性湿地类型,或在物种多样性保护方面具有重要性的以湿地特征为主的区域。 3.自然与人文景观保护红线区,是指以生态特征或历史遗迹为基础,具有一定的生态服务价值,实施原地保护和开发的区域。 4.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红线区,是指为保障居民生命健康安全而划定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域。 5.水源涵养保护红线区,是指以水源涵养功能为主的森林生态系统区域。 6.水土保持保护红线区,是指以水土保持功能为主的森林生态系统区域及水土流失严重的敏感区、脆弱区域。 生态保护红线的命名采取 “ 自然地理单元+生态功能 /保护对象+保护红线区 ” 的命名方式。例如 “ 仙女湖饮用水源地保护红线区 ” 。 三、组织领导与分工 (一)组织领导。 为顺利完成我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市政府成立新余市全省生态保护红线(新余地区)划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副市长李新华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裴晓林、市环保局局长黄华磊担任,成员由市发改委,市住建委,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环 保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分管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黄华磊兼任办公室主任,黎群任副主任。 (二)部门分工。 全省生态保护红线(新余地区)划定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根据各部门相关职能,具体分工如下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对接省环保厅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 市发改委、市工信委负责审核把关生态保护红线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全市重大项目、全市工业产业规划协调性等相关工作。 市财政局负 责保障和监督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等相关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审核相关国土边界落图工作,界定矿产开发区,提供相关国土数据等相关工作。 市规划局负责审核红线边界与全市相关规划内容统一协调工作等相关工作。 市住建委负责审核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各级风景名胜区边界落图工作等相关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审核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重要湿地、生态公益林的边界落图工作等相关工作。 市农业局负责审核重要渔业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资源栖息地、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边界等相关工作 。 市水务局负责审核重要蓄滞洪区边界落图工作等相关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审核交通路网及规划重要交通干线矢量图等相关资料等相关工作。 各县(区)、管委会负责核实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各阶段成果;针对辖区实际情况,提出修改完善建议;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做好生态保护红线边界落地现场核查工作等相关工作。 四、时间安排 (一)征求意见阶段( 2015 年 6 月 1日至 7月 15日)。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和各县(区)对省环委会提出的 “ 一县一册 ” 的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建议方案和生态 保护红线管理办法的初稿提出修改,并提交增加或扣除区域实际关键拐点经纬度坐标,对该扣除、该增加部分应说明理由。 (二)协助省里数据修改评审阶段( 2015 年 7月 15 日至 11月 30 日)。 各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协助省里完成异议区域数据的核实工作,完成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报批稿)和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修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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