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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山体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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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山体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的通知.doc

恩施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山体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的通知 恩施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山体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的通知 (恩施州政办发〔 2016〕 6 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绿满荆楚行动的决定(鄂发〔 2014〕 24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管理的意见(鄂政发〔 2015〕 60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 2015〕 80 号),为加强山体资源保护,打造生态宜居环境,现将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山体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 加强山体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美丽恩施的必然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结合正在开展的绿满荆楚、森林城市创建、矿山治理等工作,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促进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交通、城镇等各类已建、在建工程项目和矿产资源开发业主,要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州有关政策规定,切实履行好山体生态保护与修复义务。 二、山体生态保护与修复原则 (一) “保护优先 “原则。交通、城镇等各类 已建、在建工程项目和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均应把生态保护与修复放在优先位置,做到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 (二) “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 “原则。交通、城镇等各类已建、在建工程项目和矿产资源开发业主是山体生态保护与修复的责任主体,负责对工程建设和矿产资源开发活动中遭到破坏的山体进行生态保护和修复。对历史遗留、责任人灭失的,相关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生态治理与修复。可将治理修复后的国有建设用地公开出让,按照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列支相应的土地生态修复治理费用。 (三) “谁审批, 谁负责 “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法管理,落实山体生态保护与修复责任主体,加强检查、监督和指导,切实推进有关山体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国道、省道等交通建设项目,由交通部门负责;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由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负责;城镇建设项目,由国土、规划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由国土部门负责;水利水电项目,由水利部门负责。林业部门作为山体保护主管部门,要切实落实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协调沟通、检查督办和林业技术指导服务。环保部门要切实加强山体开挖生态环境保护监管,与相关部门开展经常性联合执法行动,坚决 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 三、强化山体生态保护源头管理 (一)坚持规划先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共享发展的理念,编制或修订各专业规划,在规划中强化生态保护与修复内容。交通、城镇等各类已建、在建工程项目和矿产资源开发项目,要坚持按规划和有关批复从事建设和开发。 (二)严格矿权设置。要严格按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管理的意见(鄂政发〔 2015〕 60 号)等有关政策规定加强矿权设置管理,最大限度减少矿产资源开发对生态的破坏。严格采矿权 核准程序,建立采矿权设置部门联合踏勘制度,拟新设非煤矿山和调整矿区范围时,由国土部门联合同级安监、环保、林业、水利、交通等相关部门现场踏勘,并签署书面意见。 (三)加强临时使用林地管理。林业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临时使用林地的新的政策规定,切实加强临时使用林地的审查审核审批和监管工作,督促业主使用到期后及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森林植被。 (四)加强在建工程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在建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督促项目建设业主或矿产资源开发业主依法建设、有序开采、从严保护、及时修 复。对取得用地手续,已经开工却没有继续推进的建设项目,要督促建设业主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环境治理,恢复林草植被。 四、限期完成山体生态修复工作 (一)政府统筹,分级监管,业主负责。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山体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职责,各建设业主要依法履行山体生态保护与修复主体责任。州林业局要将山体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纳入绿满荆楚行动,一并予以检查督办和考核。 (二)限期完成修复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对辖区内有关项目建设和矿产开采活动进行一次摸底,及时落 实山体生态保护与修复责任主体。各业主要抓住今冬明春适宜植树造林的季节时段,迅速开展山体生态修复治理工作,做到应绿尽绿、能绿尽绿。 恩施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 年 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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