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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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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doc

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 ( 2012 年 11 月 14 日 财农 [2012]425 号) 有关省、自治区财政厅、农牧 农业、畜牧 厅 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畜牧兽医局 为加强中央财政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和项目管理,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确保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中央财政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绩效评价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绩效评价办法 附件 中央财政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绩效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财政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管理,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确保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各项政策落到实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财预 [2011]285号 和中央财政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农 [2011] 532 号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草原生态保护 补助奖励资金绩效评价 以下简称绩效评价 ,是指财政部门和农业部门运用一定的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对中央财政安排的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的支出效果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综合性考核与评价。 第三条 绩效评价遵循以下原则 一 客观规范的原则。按照 “ 公平、公正、公开 ” 的要求,采用客观统一的评价标准和科学规范的评价程序,全面衡量绩效情况。 二 权责统一的原则。通过绩效评价促进资金分配、管理、使用权的行使,与承担相应责任相统一。 三 奖励先进的原则。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绩效评 价奖励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充分发挥绩效评价奖励资金的激励作用。 第二章 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绩效评价工作由财政部和农业部统一组织,分级实施。财政部、农业部负责对有关省区 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下同 进行绩效评价。省级财政和农牧部门负责组织本省区的绩效评价工作,要对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的全部县旗、区、市 开展绩效评价。 第五条 财政部和农业部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 制定对省区的绩效评价办法; 二 制定对省区绩效评价工作方案; 三 组织实施对 省区的绩效评价; 四 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实施奖励措施; 五 加强对地方绩效评价工作指导。 第六条 财政部和农业部对省区绩效评价的程序财政部和农业部每年制定对上年工作开展绩效评价的工作方案,并于 7月底之前下达绩效评价通知。省级财政和农牧部门按照绩效评价通知要求,填报基础评价指标信息及相关资料,并于 9 月底前报财政部和农业部,财政部和农业部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第七条 有关省区财政和农牧部门对本省区开展绩效评价的时间与方式,由各省区根据本地情况自主确定。 第三章 绩效评价的依据和内容 第八条 绩效评价的依据 一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各级财政、农牧部门制定下发的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 财政部下达的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年度资金拨付文件; 三 有关省区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财政部、农业部备案的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总体实施方案; 四 有关省区报经农业部、财政部审核批复的牧草良种补贴实施方案; 五 有关省区上年度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实施情况总结; 六 有关省区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的各项配套 政策相关文件、资料; 七 各级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检查报告; 八 农牧业主管部门统计的草原生态改善、电子档案录入管理、草原执法监督等情况; 九 有关省区开展草原承包、基本草原划定等基础工作的相关文件资料; 十 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第九条 财政部和农业部对省级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健全制度主要评价有关省区资金管理制度、实施方案制度、配套政策制定等工作情况; 二 基础工作主要评价有关省区草原承包制度落实、基本草原划 定、草原生态监测、执法监督、档案管理、技术培训和进度双月报制度等基础工作开展情况; 三 实施成效主要评价禁牧任务及禁牧补助资金落实、草畜平衡任务及草畜平衡奖励资金落实、人工种草任务及牧草良种补贴资金落实、牧民生产资料补贴资金落实、绩效评价奖励资金使用管理以及草原生态改善等情况; 四 违规违纪行为主要评价被监察、审计、财政监督机构等查出,或被媒体曝光、群众举报等并经查证属实的违规违纪行为及整改情况。 第十条 财政部、农业部根据绩效评价主要内容制定对有关省区绩效评价指标,并依据该指标 逐项开展对有关省区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 有关省区组织本省区内的绩效评价工作,可参考上述评价内容和评价指标,并可根据政策实施情况,增加政策实施效果等方面绩效评价指标及其所占比重。 第四章 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 财政部和农业部对有关省区绩效评价实行百分制,计分采用量化指标,满分为100 分。绩效评价依据所设定的指标逐项计分,之后分别计算各省区得分。根据不同得分将评价结果划分为四个等级 90 分以上 含 90 分 为优秀, 80-89分 含 80 分 为良好,60-79 分 含 60 分 为合格, 60分以下为不合格 。 有关省区对本省区内开展绩效评价计分,可参考上述计分等级制定。 第十三条 对有关省区的绩效评价完成后,财政部和农业部将向各地通报评价结果,并以绩效评价结果为重要依据分配绩效评价奖励资金。 对获得合格以上 含合格 绩效评价等级的省区,按照等级排名,并考虑草原面积、工作难度等因素安排绩效评价奖励资金;对获得不合格绩效评价等级的省区,不安排绩效评价奖励资金。 第十四条 有关省区应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时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切实采取措施,提高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有关省区省级财政、农牧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省区实际情况,共同制定本省区绩效评价办法,报财政部、农业部备案。 第十六条 财政部和农业部对有关省区绩效评价量化指标见附表。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对省区绩效评价参考指标表 附表 对省区绩效评价参考指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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