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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集体公益林(地)生态保护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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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集体公益林(地)生态保护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集体公益林 地 生态保护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集体公益林(地)生态保护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府发〔 2018〕 4 号) 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有关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成都市集体公益林(地)生态保护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市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集体公益林(地)生态保护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成府发〔 2009〕 46 号)同时废止。 成都市人民政府 2018 年 2 月 13 日 成都市集体公益林(地)生态保护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 2015〕 12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 2016〕 31 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完善和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川委厅〔 2014〕 49 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川办发 〔 2016〕 109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完善和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成委厅〔 2016〕 40 号)等规定,设立成都市集体公益林(地)生态保护资金(以下简称生态保护资金)。 第二条 生态保护资金是对集体公益林(地)的经营管理者在经营管护过程中的营造、抚育、管护支出和因限制性采伐利用所造成的收益损失,给予一定补助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生态保护资金的建立主体为市政府和有集体公益林(地)生态保护任务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下同)。具体工作由市 和相关区(市)县财政、林业、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市域范围内拥有集体公益林(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其生态保护责任的农户,以及对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公益林(地)承担生态保护责任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五条 生态保护资金按照 “ 统一政策、分级筹集 ” 原则,由市财政和相关区(市)县财政按下列办法进行筹集,并纳入预算。 (一)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天府空港新城区域)、双流区、龙泉驿区,由当地财政负责全额筹集。 (二)青白江区、都江堰市 、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新津县、大邑县和蒲江县,按照市财政筹资 70、区(市)县财政筹资 30的方式进行筹集。 (三)简阳市按照在市级财政给予简阳市综合财力补助中统筹安排 70,简阳市财政筹资 30的方式进行筹集。 第六条 生态保护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户核算、封闭运行。市林业园林局设立生态保护资金专户,统一管理全市生态保护资金。 第三章 补助对象及标准 第七条 生态保护资金的发放范围为成都市市域范围内的集体公益林(地)。 第八条 生态保护资金补助的对象,区别林地(木)权属、经营管理主 体等情况,按照以下办法确定 (一)承包到户的集体公益林(地),补助对象为承包经营并作为管护责任主体的农户。 (二)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公益林(地),由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管护责任主体并统一经营管理的,补助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 (三)林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后,流转合同中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流转合同中没有约定的,补助对象仍为原承包经营的农户或原负责统一经营管理的集体经济组织。 第九条 管护责任主体是指承担集体公益林(地)保护管理责任的经营者(林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明确的林地承包经 营权人)。以林权登记台账为基础,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区(市)县政府签订集体公益林(地)保护管理责任书,集体公益林(地)管护责任人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集体公益林(地)管护合同,对补助地块、补助面积、补助年度、补助资金、保护及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十条 根据市政府认定的森林分类区划界定成果,对集体公益林(地)按统一标准进行补助。建立集体公益林(地)生态保护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每年由市林业园林局、市财政局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调整补偿标准,报市政府审定后发 布。 第四章 资金管理发放与监督 第十一条 相关区(市)县政府应于每年 4 月底前,向市林业园林局申报当年生态保护资金的发放范围及发放金额。由市林业园林局汇总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由市财政局和市林业园林局联合下达年度生态保护资金安排计划。市和相关区(市)县财政部门,应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各级财政应承担的生态保护资金划入市林业园林局资金专户。 第十三条 集体公益林(地)生态保护资金按照以下办法进行发放和监管 (一)获得生态保护资金的农户,其账户内的生态保护资金计入农户耕地保护资金账户 总额,与耕地保护基金合并使用,主要用于缴纳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后仍有节余的,可以领取现金补贴。发放现金补贴的条件参照耕地保护基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于不参保纯林农户和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公益林(地)的生态保护资金,通过市林业园林局生态保护资金专户直接划转到区(市)县林业主管部门。由区(市)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划转到相应的纯林农户和集体经济组织。划转给集体经济组织的,应股权量化到户。集体经济组织等管护责任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 第十四条 区(市)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集体公益林(地)、管护责任人的核定和制定年度生态保护资金拨付方案,并对集体公益林(地)保护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区(市)县财政部门负责生态保护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督管理;市、区(市)县国土部门负责划拨到耕地保护基金账户内的生态保护资金的使用和监管,确保生态保护资金首先用于农民购买养老保险。 市林业园林局和区(市)县政府应每年对年度集体公益林(地)管护、森林资源消长、林地征占用、林木采伐、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及防控等情况进行全面核查,确保生态保护资金落实到山头地块,做到账户、农户、地 块相符合。 第十五条 生态保护资金项目年度计划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不得调整。经相关部门批准征占用集体公益林(地)的,由市林业园林局根据征占用林(地)的地点和面积,从下年度起停拨其生态保护资金,调整用于森林分类区划界定新增加的集体公益林(地)。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六条 市和区(市)县监察、林业等部门要建立集体公益林(地)保护举报奖励制度,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对破坏集体公益林(地)违法违规行为及挪用或骗取生态保护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并经查证属实的,可给予举报者一定奖励。 第十七条 未认真 履行集体公益林(地)管护责任、非法改变林地用途或致使林地生产力下降的管护责任主体,各区(市)县林业主管部门要及时纠正,终止集体公益林(地)管护合同,责令其在规定的时限内恢复林地生产能力。造成林地(木)永久性破坏的,对已发放的生态保护资金全部予以追缴,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挪用或骗取生态保护资金的,一经发现,依法追究责任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市人社局根据本办法制定生态保护资金用于农民养老保险补贴 以及与城镇养老保险接轨的具体办法。 第二十条 市林业园林局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对生态保护资金实行动态管理。中央、省对生态保护资金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林业园林局、市国土局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 30日后实施,有效期 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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