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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政办发〔2018〕88号)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清县金融引领绿色经济发展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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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政办发〔2018〕88号)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清县金融引领绿色经济发展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docx

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清县金融引领绿色经济发展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EDQD0120180006 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德政办发〔 2018〕 88 号 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德清县金融引领绿色经济发展试验区建设的 若干意见的通知 高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府直属各单位 德清县金融引领绿色经济发展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 年 6 月 15 日 德清县金融引领 绿色经济发展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意见 根据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湖州市建设国家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的若干意见(湖政办发〔 2017〕 95 号),充分发挥金融在促进绿色产业发展、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快形成‚生态 ‛与‚金融 ‛的叠加效应,助推德清‚加快赶超、实现‘两高’‛ ,经县政府同意,全县每年安排金融引领绿色经济发展试验区建设专项资金 1.5 亿元,支持德清县金融引领绿色经济发展试验区建设,并提出以下意见 一、增加绿色金融供给 (一)鼓励金融机构扩大融资规模。 对年度新增融资规模达到 30 亿元以上,且新增融资占本系统全市总量 25以上的金融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 200 万元。对年度新增绿色融资规模超过 20 亿元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 (二)支持设立绿色金融机构。 对银行、证券、保险机构在我县设立独立法人机构,自开业 5 年内根据其地方贡献确定适当补助额度,按照前三年 100,后两年 50的标准予以补助。 (三)支持金融机构绿色化改造。 对连续 2 年绿色银行评级在全市前三名的县内法人银行机构,给予每家 50 万元奖励,同一家银行最多奖励一次。 (四)支持绿色金融专营机构建设。 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向上争取设立绿色金融专营机构,对金融机构设立(经监管部门批准)绿色金融事业部(业务中心)、绿色金融专营支行等专营机构情况,纳入年度金融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 二、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五)支持绿色重点领域。 对支持‚乡村振兴‛、‚大湾区‛、‚大花园‛、‚六重‛工作、‚中国制造 2025 德清行动‛、 ‚ 411 产业体系‛建设等重点领域、重大项目、重点产业有较大贡献,且受到县级以上通报表彰的金融机构,优先作为县政府项目的合作对象。鼓励银行机构加大对绿色制造的支持力度,重点投向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绿色建材、地理信息、通用航空等产业,对支持制造业成绩突出的银行机构给予一定奖励。 (六)推动绿色企业对接资本市场。 积极鼓励绿色企业股改、挂牌上市、挂牌上市企业再融资及上市公司实施并购重组,具体参照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动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德政办发〔 2017〕 130 号)执行。 (七) 实行绿色贷款贴息补偿。 企业(项目)绿色评价识别标准建立后,根据绿色企业(项目)的绿色识别等级,按一定标准对符合条件的绿色企业(项目)实行差别化贴息奖励政策,单家企业贴息奖励每年最高 50万元。对向绿色企业和项目发放符合条件的信用贷款,若发生风险,按照实际损失的一定比例给予金融机构补偿。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科技信用贷款、项目补助资金配套放大贷款、专利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等创新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按上述创新金融产品月均贷款余额的 5‰给予补助,一旦发生贷款损失,首先由承办单位追讨,经法院裁定执行仍无法收回的坏账净损失,按 30给予金融机构风险补偿,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八)发展绿色融资担保业务。 鼓励融资性担保公司创新产品服务,重点支持绿色小微企业发展。对单个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享受年度业务补助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年度保费补助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代偿补助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风险补偿(含上级部门拨付的风险补偿金),单家融资性担保机构最高资助额不得超过 200 万元。 三、鼓励产品服务创新 (九)拓展绿色保险服务。 支持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根据环境体检认定风险等级对投保企业按照低风险、一般风险、中等风险、较高风险和高风险分别按照其当年缴纳保险费的 50、 45、 40、 35和 30进行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3 万元。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按特色产业保险品种给予保费 2550的补助。支持实施船舶油污损害责任保险制度。对高新技术企业实施科技保险补贴,每年选择若干家企业给予全额科技保险费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额度不超过 5 万元。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保费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取得 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的企业,县财政按贷款本金 1.5的标准向企业补贴保证保险保费。 (十)促进绿色证券发展。 在银行间市场发行贴标绿色债券的本地民营企业或本地金融机构,按照实际募集金额的 1‰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 50 万元。 (十一)设立绿色产业类发展基金。 以德清县政府产业基金为引导,吸引社会资本发起设立绿色产业类发展基金。基金以市场化方式运作,主要围绕我县重点产业体系,结合产业发展实际情况和转型升级要求,促进绿色产业做强做大做优。 (十二)支持绿色金融业态发展。 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融资服务中心、中小企业转贷中心等绿色金融业态的支持力度,对获得省年终考核优秀( A 级) 、良好( B级)等级的小额贷款公司以及年度考核达标的民间融资服务中心、中小企业转贷中心根据实际业绩和发展情况等给予一定补助。 (十三)鼓励绿色金融产品服务创新。 组织开展绿色贷款、绿色保险、绿色证券、绿色金融新业态等创新案例评选,突出创新性和实效性,每年度评选创新典型案例(最多 5 个),每个最高奖励 50 万元。 四、强化保障体系建设 (十四)推进绿色金融标准体系建设。 鼓励通过引入第三方智力支持,加快构建多维 度绿色金融基础设施体系,对绿色企业(项目)识别体系、绿色信用体系、绿色金融统计指标体系、绿色金融发展评价体系、金融风险防控体系等标准体系建设给予经费补助。需由特定机构支持的,根据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采取‚单一来源‛方式向第三方购买服务。 (十五)支持绿色支付体系建设。 支持金融机构推广应用电子汇票、手机支付等电子支付工具,深入开展‚电子支付应用示范镇、村‛创建工作,大力推动‚智慧支付‛在民生领域的广泛应用。 (十六)健全绿色资源交易机制。 发挥德清县综合要素交易中心平台,扩大和深化排污权、用能权、农村综合产权等交 易试点,完善定价机制和交易规则,营造公开公平的交易市场环境。 (十七)强化金融人才队伍建设。 培育引进绿色金融高端人才,对具有重大贡献的绿色金融机构,给予其高级金融人才奖励,奖励金额以高级金融人才工资薪金个人所得地方贡献为限,奖励期限为 3 年。金融机构年地方贡献达到 3000 万元,且增幅达到15以上,给予该金融机构高级金融人才奖励名额 2 名。 五、优化金融生态环境 (十八)强化绿色激励引导。 将金融机构绿色要素保障、绿色金融产品服务创新、向上争取政策和资源 等;地方金融组织绿色融资保障、绿色金融产品服务创新等;保险机构绿色保费收入、绿色保险产品服务创新等指标;证券机构服务绿色企业股改、挂牌上市、发债及并购重组等纳入年度 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 与评先评优挂钩 并实行奖励。 (十九)健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加强金融领域功能和行为监管,统筹推进传统金融机构与新型金融业态、总部机构与分支机构、持牌金融组织与不具备金融资质但具有一定投融资功能的企业的监管,将金融监管主体扩展到与金融管理相关的政府部门,将协同监管内容扩展到金融生态环境的各个环节,实现风险监管全覆盖,切实 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这条底线。 (二十)加强金融风险防控处置。 健全跨部门联动机制 ,依法打击非法集资、金融诈骗、非法金融活动等金融违法行为,取缔未经批准开展金融业务的各类组织,维护地方金融安全与秩序。依法保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恶意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加快金融债权案件审理和执行。加大金融法律法规以及典型案件宣传,增强金融风险防范意识。支持金融机构通过‚以物抵债‛的方式加快不良贷款处置。 六、附则 1. 本意见中有关政策落实,由相关部门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对原有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同一事项涉及多项奖励的,不重复安排,按最优惠一项执行。 2.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 年 6 月 22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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