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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州区2018年生态补偿脱贫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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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州区2018年生态补偿脱贫实施方案.docx

宣州区 2018年生态补偿脱贫实施方案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扶贫开发重要战略思想,全面落实省、市、区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全力做好全区林业生态补偿脱贫工作,依据安徽省林业厅关于推进林业精准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安徽省林业厅关于 2018年林业生态扶贫实施方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围绕实现全面小康决胜目标,精准开展其林业生态扶贫。坚定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全面建立和落实林长制,扎实推进林业增绿增效行动,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通过大力实施生态补偿脱贫专项行动,提升生态产品供给能力,贫困人口收入显著增长。 二、具体措施 (一)林业生态扶贫工作与林长制工作相互配合、相互促进。建立林长制是推进我区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力抓手,是保护贫困地区生态环境的重要手段。 2018年林业部门制定生态护林员及巡查员选聘工作方案,将林业生态扶贫紧密融入到林长制建设中,加强制度创新,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 式建立护林员管理制度。拟对全区有扶贫开发任务的乡镇(办事处)聘请护林员和生态巡查员,每个村聘请 2名建档立卡贫困户为生态护林员或生态巡查员,每人每月工资 300元,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二)实施生态发展工程。支持扶贫对象实施长江防护林、林业血防、天然林保护、千万亩森林增长、增绿、增效等工程。积极与区农委探讨出台精准扶贫措施 1.木本油料栽培 0.8 亩以上油茶、山核桃、薄壳山核桃、香榧、油用牡丹等木本油料作物,每亩补助 500元; 2.竹子栽培 0.8亩以上竹子(毛竹或笋用林),每亩补助 300元; 3.花卉、苗木等 ,种植每亩补助 500元; 4.其他经济林,种植每亩补助 300元。大力开展生态创建,积极开展生态镇、生态村、森林城镇、森林村庄创建,推动生态旅游、观光休闲农业发展,打造特色森林旅游产品,到2020年建成以采摘、农家休闲为主题的森林旅游基地 10家,新增省级森林旅游人家 8家,优先聘用贫困户,带动贫困户脱贫致富。 (三)发挥林业产业造血功能。将各经营主体帮扶贫困户、贫困村作为评审各级示范社、家庭林场、龙头企业等称号和申报林业项目、贴息贷款的优先条件。对新申报市、省级以上的林业龙头企业,要求分别联系帮扶 3 户、 10 户贫困 户或帮助贫困村发展一村一品;对新申报市、省级以上的林业合作社,要求分别联系帮扶 2户、 5户贫困户;对新申报市、省级以上的家庭林场分别联系帮扶 1户、3户贫困户。 (四)发展林下经济。鼓励扶贫对象发展林下养禽、养畜、种菜、种药、种菌、林茶套种等林下经济,鼓励“公司 贫困户”、“合作社 贫困户”的经营管理模式,降低经济风险,建立林技人员结对帮扶重点扶贫对象制度,确保每个重点扶贫对象都有 1名以上技术人员提供技术服务,为贫困户实现脱贫保驾护航。 (五)积极推进流转经营权或股份制合作。按照合法、自愿原则,积极推进种植大户 、家庭林场等经营主体流转缺乏自主发展能力的贫困户的林地经营权或者通过股份制合作方式,盘活贫困户林业资源资产,使其获取稳定收益。 (六)积极支持村集体经济发展,发挥带动作用。大力支持贫困村发展“一村一品”,树立品牌意识,实现规模化、品牌化发展,盘活村集体资产,壮大村集体经济,优先聘用本村贫困人口,充分发挥村集体经济带动、辐射作用。 (七)积极争取林业碳汇试点项目。充分利用我区有林面积大、连接度高、生态效益好等优势条件,积极争取林业碳汇试点项目,将生态效益转化成经济效益,用于提高生态补偿和重点扶贫对象脱贫。 三 、保障措施 (一)强化领导。在区扶贫攻坚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统筹推进林业精准扶贫工作。相关工作由林业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联动,合力推进各项工作。 二 严明纪律。严格落实市、区关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有关工作要求,加强林业项目资金监管,自觉接受各类督促、检查和监督。 三 加强技术指导。认真对照林业精准扶贫实施方案要求,加强工作指导,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结合重点扶贫对象和贫困村自身条件,做好营造林、林下家禽养殖、林下中草药种植、林地经营权流转、品牌发展等技术服务,为重点扶贫对象脱贫和贫困村发展 提供技术支撑,确保林业精准扶贫各项工作任务全面完成。 (四)积极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报纸、广播、上门入户等方式,加大宣传各项政策力度,提高贫困户参与生态补偿脱贫行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育贫困户脱贫的内生动力;提高种植大户、家庭林场、林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等经营主体参与生态补偿脱贫的热情和责任意识,自觉、主动投身生态补偿脱贫专项行动。 附宣州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及巡查员选聘管理办法 附件 宣州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及巡查员选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及巡查员(以下简称生态护林员及巡查员)选聘与管理,充分发挥生态护林员及巡查员作用,根据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国务院扶贫办行政人事司关于开展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及巡查员选聘工作的通知(办规字〔 2016〕 171 号)、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及巡查员管理工作的通知(办规字〔 2017〕 123号)、安徽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及巡查员选聘管理办法 试行 (林法( 2017) 77 号 和宣州区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工作方案 ,结合宣州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态护林员及巡查员是指在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利用财政资金购买劳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选聘条件、受聘参加森林资源管护服务的人员(以下简称护林员)。 第三条生态护林员及巡查员实行“区建、乡管、村用”和“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到区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 生态护林员及巡查员的选聘 第四条对全区有扶贫开发任务的乡镇(办事处)聘请生态护林员和生态巡查员,原则上每个村聘请 2人。山区和丘陵区乡镇每个村聘请 2人为生态护林员,圩区乡镇每个村聘请 2人为生态巡查员,设置岗位总数 408个。生态 护林员及巡查员选聘工作坚持“精准、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突出重点,统一管理。 (一)坚持精准到户的原则。一个贫困户最多安排一人为护林员。贫困程度深的家庭、少数民族家庭优先考虑。 (二)坚持自愿、公正的原则。尊重农民意愿,在自愿报名的基础上按程序公开、公平、公正选聘。 (三)坚持统一管理的原则。生态护林员及巡查员由乡镇政府、街道(林业站)统一管理,不跨越乡镇、街道聘用,原则上在本行政村范围内进行管护活动。 第五条生态护林员及巡查员基本条件 (一)已列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范围。 (二)年龄一般在 60 周岁以上,身体健康,责任心强,有一定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能胜任野外巡护工作。 (三)政治素质良好,热爱祖国,遵纪守法。 (四)具有一定文化程度,能处理一般文字材料。 (五)在同等条件下, 2018年拟脱贫户优先,有护林经验人员优先。 第六条生态护林员及巡查员选聘程序 有关村(社区)根据“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按照“三公示一公告”程序完成申报和选聘;最终选聘名单经乡镇、街道林长审核同意后报区林长制办公室汇总。 生态护林员与巡查员原则上实行一年一聘,各村(社区)分别签订聘用合同;合同期满时,依据考核结果和生态护林员及巡查员相关要求确定是否续聘。聘用合同应当明确护林员管护责任区范围、具体任务、职责、报酬和考核奖惩等内容。 第三章 生态护林员及巡查员职责 第七条宣传林业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对管护区森林资源进行巡护,定期向乡镇、街道汇报护林工作情况,及时报告发现的问题。 第八条对管护区内发生的乱征滥占林地、乱砍滥伐林木、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等破坏森林资源行为,依法制止并及时报告乡村两级林长及林业工作站。 第 九条对管护区内发现违规野外用火行为要及时制止,发生森林火情、火灾,一经发现要立即报告,并对轻微火情采取适当有效措施进行扑救。 第十条对管护区内发生的林业有害生物危害情况要及时报告。 第十一条对管护区内发生的破坏林业宣传牌、标志牌、界桩、界碑、围栏等管护设施的行为,要依法制止并及时报告。 第十二条做好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工作和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时交办的事项。 第四章 生态护林员及巡查员管理 第十三条区林业主管部门加强与同级财政、扶贫等部门沟通协调,制定生态护林员及巡查员选聘工作实施方案,对选聘结果负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成立生态护林员及巡查员管理组织,制订生态护林员及巡查员管理细则 ,承担生态护林员及巡查员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组织开展本辖区内生态护林员及巡查员上岗和业务培训,区林业主管部门积极配合并加强工作指导。 第十五条生态护林员及巡查员的管护区由乡镇林业工作站提出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六条生态护林员及巡查员应佩戴统一的护林员袖章等标志,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履行职责。 第十七条建立生态护林员及巡查员巡护日志制度,如实记载出勤、宣传、护林等情况,由生态护林员及巡查员本人签字并签 署日期。 第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组织实施本辖区生态护林员及巡查员的考核工作,可实行季评和年度总考核相结合。年度考核结果报区林业、财政、扶贫主管部门备案,并作为乡镇、街道申请年度生态护林员及巡查员管护报酬财政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生态护林员及巡查员考核内容主要是依据聘用合同,考核年度及阶段性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包括是否有违规违纪等行为、森林资源管护开展情况、当地群众满意度等,确定优秀、合格、不合格等次。各乡镇、街道可以建立生态护林员及巡查员奖惩激励机制。 第二十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生态护林员及巡查员应当予以解聘、终止聘用合同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 (二)不遵守聘用合同,不按规定履行管护职责,造成管护责任区内发生重大森林资源损失责任事故。 (三)自身违法乱纪或发生破坏森林资源行为。 (四)因身体健康等原因已不能履行职责。 (五)生态护林员及巡查员申请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一条建立生态护林员及巡查员动态管理机制。对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应解聘的生态护林员及巡查员或已经脱贫并且能巩固的生态护林员及巡查员,乡镇街道应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对因解聘造成生态护林 员及巡查员名额空缺,由乡镇政府按照本办法补充选聘。 第二十二条建立区乡两级生态护林员及巡查员专项管理档案。乡镇林业工作站协助乡镇政府,街道负责建立生态护林员及巡查员选聘、管理专项档案,实行专人管理,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并行,并根据生态护林员及巡查员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更新,确保信息数据可实时查询提取。 第二十三条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生态护林员及巡查员选聘、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作为拨付生态护林员及巡查员管护报酬财政补助的依据之一。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对聘用生态护林员及巡查员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 第五章 管护报酬发放管理 第二十四条生态护林员及巡查员选聘、培训、档案、标志、意外伤害保险、宣传材料、基本装备等费用,由区级财政统筹安排解决。 第二十五条区级政给予生态护林员及巡查员补助资金标准为 300 元 /月人,每月由区财政通过惠民补贴“一卡通”打卡发放。 第二十六条为开展生态护林员及巡查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建立生态护林员及巡查员风险转移分散和保障机制。 第二十七条中央财政生态护林员及巡查员补助资金使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林业、扶贫等部门监督。区有关部门组织对生态护林员及巡查员补助资金使 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弄虚作假、违规违纪行为,按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各乡镇街道可依据本办法,制订符合当地实际的生态护林员及巡查员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区林长办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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