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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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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docx

江苏省打赢蓝天保卫战 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打赢蓝天保卫战,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事关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事关江苏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为加快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打赢蓝天保卫战,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全民共治、源头防治、标本兼治,持续开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大力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强化区域联防联控,狠抓秋冬季污染治理,统筹兼顾、系统谋划、精准施策,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多赢。 (二)目标指标。 经过 3 年努力,大幅减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协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进一步明显降低细颗粒物( PM2.5)浓度, 明显减少重污染天数,明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明显增强人民的蓝天幸福感。 到 2020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VOCs 排放总量均比 2015年下降 20以上; PM2.5浓度控制在 46 微克 /立方米以下,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72以上,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比 2015 年下降 25以上;确保全面实现“十三五”约束性目标。 二、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进产业绿色发展 (三)优化产业布局。 2018年底前,编制完成全省“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清单)。明确禁止和限制发展的行业、生产工艺和产 业目录,严格执行江苏省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各市根据空气质量改善需求可制定更严格的产业准入门槛。积极推行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新建、改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满足区域、规划环评要求,其中化工、钢铁和煤电项目应符合江苏省相关行业环境准入和排放标准。在全省选择 5- 6 个园区,开展环境政策和制度集成改革试点,放大政策扶持和改革集成效应。(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配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 加大区域产业布局调整力度。各地已明确的退城企业,要明确时间表,逾期不退城的坚决予以停产。到 2020 年 10 月底前,南京、徐州、常州、淮安、镇江、宿迁等城市主城区范围内钢铁、水泥、焦化、石化、化工、有色、平板玻璃等重污染企业基本实施关停或搬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环保厅、发展改革委配合) 加快构建钢铁行业协调发展新格局,所有搬迁转移、产能并购或置换等钢铁冶炼项目,原则上只允许在沿海地区规划实施。进一步规范环太湖地区涉化行业发展,沿江地区重点实施压减、转移、改造和提升计划,严禁在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 1公里范围内新建布局化工园区和化工企业。切实推进沿海地区化工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大幅淘汰落后化工产能,重点实施先进、高效、绿色化工项目。建设连云港国家级现代化石化基地,重点布局以油气资源为原料的炼化一体化及下游化工新材料等项目。禁止新增化工园区,严格执行江苏省化工园区规范发展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根据评价结果对园区进行分类整合、改造提升、压减淘汰。(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环保厅配合) (四)严控“两高”行业产能。 严禁新增钢铁、焦化、电解铝、铸造、水泥和平板玻璃等产能。严格执行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环保厅等配合) 加大钢铁、铸造、焦化、建材、电解铝等产能压减力度。 2018年压减水泥产能 210万吨(其中熟料产能 180 万吨),平板玻璃产能 660万重量箱。到 2020 年,再压减一批水泥、平板玻璃产能。烧结砖瓦行业仅保留年产量 3000 万块以上的隧道窑生产线,人造板加工行业仅保留 1 万立方米 /年以上的生产线。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和已化解过剩产能复产,列入去产能的钢铁企业退出时应一并退出配套的烧结、焦炉、高炉等设备。2020 年底前钢铁产能压减 1750 万吨。到 2020 年前,徐州市冶炼产能比2017 年下降 30以上,整合形成 1- 2 家装 备水平高、长短流程结合、能耗排放低的大型钢铁联合企业。 2018 年底前,沿江地区和环太湖地区独立炼焦企业全部关停,其他地区独立炼焦企业 2020 年前全部退出。 2020 年底前,除沿海地区外钢焦联合企业实现全部外购焦( 5000m3以上的特大型高炉炼钢企业可保留与之配套的 2 台 7 米以上焦炉)。徐州市要在 2020年底前对现有 11 家炼焦企业实施关停、搬迁、改造、提升,整合成 2- 3家综合性炼焦企业,压减 50的炼焦产能。(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环保厅、财政厅、工商局、质监局等配合) 切实强化焦化行业的整治工作, 有效降低全省钢铁行业污染物排放水平。(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 (五)强化“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 全面开展“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行动,根据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以及土地、环保、质量、安全、能耗等要求,制定“散乱污”企业及集群整治工作要求。实行拉网式排查和清单式、台账式、网格化管理, 2018年完成摸底排查工作。(省环保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工商局、质监局、安监局等配合) 2019年全省完成“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任务,按照“先停后治”的原则,实施分类处 置。列入关停取缔类的,基本做到“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依法注销相关生产许可;列入整合搬迁类的,搬迁至工业园区并实施升级改造。(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环保厅、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工商局、质监局、安监局等配合) “散乱污”企业列入升级改造类的,树立行业标杆,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建立“散乱污”企业动态管理机制,坚决杜绝“散乱污”企业项目建设和已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死灰复燃。(省环保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工商局、质监局、安监局等配合 ) (六)深化工业污染治理。 持续推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加大超标处罚和联合惩戒力度,未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依法停产整治。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度, 2020年底前完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行业许可证核发。(省环保厅负责) 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升级改造。全省范围内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 VOCs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推进非电行业氮氧化物深度减排,钢铁等行业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城市建成区内焦炉实施炉体加罩封闭,并对废气进行收集处理。 2020 年 6月底前实现生活垃圾焚烧行业达标排放, 鼓励燃气机组实施深度脱氮,燃煤机组实施烟羽水汽回收脱白工程。强化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控, 2018年底前,全省火电、水泥、砖瓦建材、钢铁炼焦、燃煤锅炉、船舶运输、港口码头等重点行业以及其他行业中无组织排放较为严重的重点企业,完成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深度整治任务。(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交通运输厅和江苏海事局配合) 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从空间布局优化、产业结构调整、资源高效利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保护、组织管理创新等方面,推进现有各类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力争到 2020 年,全省省级以上开发区 和所有化工园区全部实施循环化改造。(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商务厅、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科技厅等配合) 聚焦工业园区,大幅提升区域污染防治能力,对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工业园区等进行集中整治,加强环境基础设施标准化建设,大幅提升污染物收集、污染物处置和生态环境监测监控能力,提升园区清洁能源供应保障能力,定期开展环境绩效评价。各设区市应当至少建设 1个集中喷涂工程中心,配备高效治理设施,替代企业独立喷涂工序,实现同类企业污染物集中处理。(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等配合) (七)大 力培育绿色环保产业。 壮大绿色产业规模,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清洁能源产业,培育发展新动能。以盐城、宜兴环保产业园为重点,积极支持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节能环保龙头企业,支持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加快掌握重大关键核心技术,促进大气治理重点技术装备等产业化发展和推广应用。积极推行节能环保整体解决方案,加快发展合同能源管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社会化监测等新业态,培育一批高水平、专业化节能环保服务公司。(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科技厅等配合) 三、加快调整能源结构,构建清洁低碳 高效能源体系 (八)有效推进供暖地区清洁取暖。 坚持从实际出发,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宜热则热,确保供暖地区群众安全取暖过冬。推进供暖区域散煤治理,优先以乡镇或区县为单元整体推进。 2019 年 10 月前,在保障能源供应的前提下,供暖区域基本完成生活和冬季取暖散煤替代。燃气壁挂炉能效不得低于 2级水平。(省能源局牵头,省财政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工商局等配合) 抓好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到 2020 年,天然气消费量力争达到350 亿立方米左右,占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 12.6以上。新增天然气 量优先用于城镇居民和大气污染严重地区的生活和冬季取暖散煤替代,实现“增气减煤”。有序发展天然气调峰电站等可中断用户,原则上不再新建天然气热电联产和天然气化工项目。建立完善调峰用户清单,采暖季实行“压非保民”。加快沿海千万吨级 LNG 接收基地建设,增建大型储罐,扩大海外气源接收存贮能力。在改造完善西气东输和川气东送系统、加强配套地下储气库建设的同时,加快中俄东线管道(江苏段)建设,增强接收、储存中亚和俄罗斯等境外陆上气源的能力。继续稳定油田常规天然气产量,开展非常规天然气资源勘查工作,提高自给能力。鼓励各类资本 进入我省供气市场,开展输储设施建设和贸易合作,通过管道、车载 LNG等运输方式,增加气源供应,保障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清洁能源汽车等天然气供应。(省能源局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配合) 加快农村“煤改电”电网升级改造。编制实施省、市、县农村电网改造升级规划和项目储备库,突出抓好 35 千伏以上项目和小城镇、中心村项目,抓好省定帮扶县和 6大片区项目。鼓励推进蓄热式等电供暖。各地政府对“煤改电”配套电网工程建设应给予支持,统筹协调“煤改电”“ 煤改气”建设用地。(省能源局牵头,省环保厅、国土资源厅配合) (九)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 加快推进江苏省削减煤炭消费总量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严格落实煤炭消费等量减量替代要求,加大散煤整治力度,持续压减非电行业用煤,逐步提高电煤占比。到 2020 年,全省煤炭消费量比 2016 年减少 3200 万吨。新建耗煤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替代。按照煤炭集中使用、清洁利用的原则,重点削减非电力用煤,电力行业煤炭消费占煤炭消费总量比重提高到 65以上。继续推进电能替代燃煤和燃油,到 2020 年电力消费(按供电标煤计算)占全社会能源消费总 量 55左右。(省能源局牵头,省环保厅配合) 制定专项方案,大力淘汰关停环保、能耗、安全等不达标的 30万千瓦及以下燃煤机组,到 2020 年关停淘汰 200 万千瓦以上。对于关停机组的装机容量、煤炭消费量和污染物排放量指标,允许进行交易或置换,可统筹安排建设等容量超低排放燃煤机组。严格控制燃煤机组新增装机规模,新增用电量主要依靠区域内非化石能源发电和外送电满足。限时完成重点输电通道建设,在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前提下,到 2020 年,区外来电规模达到 3300万千瓦左右。(省能源局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配合 ) (十)开展燃煤锅炉综合整治。 2019 年底前, 35 蒸吨 /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全部淘汰或实施清洁能源替代,按照宜电则电、宜气则气等原则进行整治,鼓励使用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推进煤炭清洁化利用,推广清洁高效燃煤锅炉, 65 蒸吨 /小时及以上的燃煤锅炉全部完成节能和超低排放改造;燃气锅炉基本完成低氮改造;城市建成区生物质锅炉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其余燃煤锅炉全部达到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省环保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质监局、能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配合) 加大对纯凝机组和热电联产机组技术改造力度,加快供热管网建设,充分释 放和提高供热能力,淘汰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散煤。在不具备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条件的地区,现有多台燃煤小锅炉的,可按照等容量替代原则建设大容量燃煤锅炉。 2019 年底前, 30 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电厂供热半径 15 公里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落后燃煤小热电全部关停整合,鼓励苏南地区关停整合 30 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电厂供热半径 30公里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小热电。加大散煤治理力度,严格落实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省能源局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 (十一)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继续实施能源消耗总量 和强度双控行动。健全节能标准体系和能源计量体系,大力开发、推广节能高效技术和产品,实现重点用能行业、设备节能标准全覆盖。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质监局、能源局配合) 因地制宜提高建筑节能标准,加大绿色建筑推广力度,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持续推进供热计量改革,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重点推动采暖地区有改造价值的城镇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鼓励开展农村住房节能改造。(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质监局、能源局配合 ) (十二)加快发展清洁能源和新能源。 坚持集中开发与分散利用并举,调整优化开发布局,有序发展水电,安全高效发展核电,优化风能、太阳能开发布局,因地制宜发展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在具备资源条件的地方,鼓励发展县域生物质热电联产、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及生物天然气。推进建筑陶瓷行业清洁能源改造。到 2020 年,非化石能源发电装机力争达到2600万千瓦,占省内电力装机的 20左右;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约 11。(省能源局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四、积极调整运输结构,发展绿色交通体系 (十三)优化调整货物运输结构。 减少公路运输比例,大幅提升铁路运输比例。发挥铁路、水运在大宗物料长距离运输中的骨干作用。新建、改建、扩建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采用公路运输。到2020 年,铁路货运量比 2017 年增长 10以上。大力发展多式联运,重点港口集装箱铁水联运量年均增长 10以上。制定实施运输结构调整行动计划。(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牵头,省铁路办、财政厅、环保厅配合) 推进煤炭、建材、矿石等运输“转公为铁”“转公为水”。推动铁路货运重点项目建设,加大货运铁路建设投入。提高沿海港口集装箱铁路集疏港比例, 2018 年底前,沿海主要港口的煤炭集港改由铁路或水路运输;2020 年 10 月前,沿海主要港口的矿石、焦炭等大宗货物原则上主要改由铁路或水路运输。统筹发展内河港至沿江港、沿江港至沿海港的江海河直达运输,推进集装箱运输“水水中转”, 2019年底前,具备条件的港口达到 10以上。钢铁、电解铝、电力、焦化等重点企业要加快铁路专用线建设,充分利用已有铁路专用线能力。大幅提高铁路运输比例, 2020年铁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比例达到 50以上。 2019年底前,具备铁路、水路货运条件的火电企业一律禁止公路运输煤炭;大型钢铁、焦化企业内部运输煤炭、铁矿等,全部改用轨道运输。连云港制订疏港矿石公转铁解决方案,铁路疏港矿石增运 400万吨以上。(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牵头,省铁路办、财政厅、环保厅配合) 推进集约高效的运输模式发展。依托铁路物流基地、公路港、沿海和内河港口等,推进多式联运型和干支衔接型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建设。建设城市绿色物流体系,支持利用城市现有铁路货场、物流货场转型升级为城市配送中心。鼓励发展江海联运、江海直达、滚装运输、甩挂运输等运输组织方式。推动智慧港口、智慧物流、智慧客运枢纽等建设,推进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支持引导共享租赁、多式联运、共同配送等方式,降低货物运输空载率, 2020年底前中长途货车空驶率下降到 35以下。(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铁路办、财政厅、 环保厅、商务厅、能源局等配合) 2018 年 11 月底前,各设区市制定重型车辆绕城方案。明确国三(含)标准以下柴油车辆禁限行区域、路段等,严控重型车辆进城。(省公安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环保厅配合) (十四)加快车船结构升级。 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 2018- 2020 年全省推广新能源汽车 15 万辆以上标准车。鼓励清洁能源车辆的推广使用,加快推进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 2020 年底前使用比例达到 80;2019 年 7月 1 日起,港口、机场、铁路货场及城市 建成区内的其他企业新增或更换作业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应主要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开展高速公路服务区、机场场内充电设施建设。 2019年底前,沿江地区和徐州市基本实现新能源或清洁能源电动公交“全覆盖”; 2020年底前,全省公交车基本改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在物流园、产业园、工业园、大型商业购物中心、大型商品交易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等物流集散地建设集中式充电桩和快速充电桩。为承担物流配送的新能源车辆在城市通行提供便利。推广使用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燃气车辆。(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交通运输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 厅、环保厅、能源局、公安厅、商务厅、工商局、铁路办、邮政管理局等配合) 开展餐厨废弃物运输车辆集中整治,严厉打击非法收运餐厨废弃物的车辆,加大查处和收缴非法运输车辆力度;加强专业化车辆的监管,确保密闭化运输,不得泄漏、洒落。逐步淘汰现有柴油餐厨废弃物收运专用车辆,新增、更新的餐厨废弃物收运专用车辆应当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环保厅、财政厅、商务厅、工商局等配合) 大力淘汰老旧车辆。采取经济补偿、限制使用、严格超标排放监管等方式,大力推进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 车提前淘汰更新,加快淘汰采用稀薄燃烧技术和“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各设区市在 2018 年底前制定营运柴油货车和燃气车辆提前淘汰更新目标及实施计划。 2020年底前,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中型和重型柴油货车 3万辆以上。(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环保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财政厅、商务厅等配合) 2019 年 7月 1 日起,提前实施机动车国六排放标准。(省环保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等配合) 加大船舶更新升级改造和污染防治力度。全面实施新生产船舶发动机第一阶段排放标准。推广使用电、天然气等新能源或清洁能源船舶。 严格执行船舶强制报废制度,推动内河船舶改造,加强颗粒物排放控制,开展减少氮氧化物排放试点工作。内河应采取禁限行等措施,限制高排放船舶使用,鼓励淘汰使用 20 年以上的内河航运船舶;长江内河现有船舶完成改造,改造后仍达不到新的环保标准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省交通运输厅牵头,江苏海事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保厅、省财政厅配合) 禁止冒黑烟车辆上路行驶。南京、徐州、苏州先行,通过地方立法将遥测数据作为排放超标判定的执法依据,对机动车超标排放行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省公安厅牵头,省环保厅配合) 强化在用车排 放检验和维修治理,完善排放检验与维护( I/M)制度。交通、环保部门建立联合监管工作机制,对汽车尾气排放治理维护站、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实施 I/M制度的情况强化监管。 2019 年 7月 1 日前,各设区市全面建立实施 I/M制度。(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环保厅、质监局配合) (十五)强化油品储运销管理。 2018 年 10 月 1 日起,全面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停止销售低于国六标准的汽柴油,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部分船舶用油“三油并轨”。(省能源局、商务厅牵头,省财政厅、质监局、工商局、交通运输厅、环保厅等配合) 内河和江 海直达船舶必须使用硫含量不大于 10毫克 /千克的柴油。(省交通运输厅、江苏海事局牵头,省能源局、财政厅、质监局、工商局、商务厅、环保厅等配合) 定期开展油品质量监督检查活动,加大对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车(船)用燃料以及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打击力度,严厉查处油品质量超标现象,坚决取缔黑加油站点。(省工商局、质监局、商务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环保厅等配合) 2020 年底前,储油库和年销售汽油量大于 5000 吨的加油站完成油气回收自动监控设备安装。企业要确保油气回收系统正常运行。(省环保厅牵头,省商务厅、工商局、质监 局、安监局等配合) 开展原油和成品油码头、船舶油气回收治理,新建的原油、汽油、石油脑等装船作业码头全部安装油气回收设施,新造油船逐步具备码头油气回收条件, 2020 年 1 月 1日起建造的 150 总吨以上油船应具备码头油气回收条件。(省交通运输厅牵头,江苏海事局和省商务厅、安监局、工商局、质监局、环保厅等配合) (十六)强化移动源污染防治。 严厉打击生产销售机动车环保不达标等违法行为。严格新车环保装置检验,在新车销售、检验、登记等场所开展环保装置抽查,保证新车环保装置生产一致性,鼓励各设区市 2019 年底前具备新车环保装 置检验能力或实施第三方检测。研究推广 OBD在机动车排放检测方面的应用。推进老旧柴油车深度治理,具备条件的安装污染控制装置、配备实时排放监控终端,并与环保等部门联网,协同控制颗粒物和氮氧化物排放,稳定达标的可免于上线排放检验。(省环保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经济和信息化委、质监局等配合) 有条件的城市定期更换出租车三元催化装置。 2020年,柴油货车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总量均比 2017 年下降 15。(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环保厅、公安厅等配合) 严厉打击新生产销售不达标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违法行为。(省质监局牵 头,省工商局、环保厅、交通运输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委、水利厅、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配合) 各地依法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尚未完成划定的市、县(市)政府应于本方案实施后两个月内划定并向社会公布。已完成划定的,应结合当地实际,适时增加禁用机械种类,扩大禁用区域范围,提高管控要求。(省环保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委、水利厅等配合) 推进排放不达标工程机械清洁化改造,鼓励淘汰老旧工程机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按职责负责,省公安厅、环保厅、质监局配合) 鼓励淘汰 老旧农业机械,推进排放不达标农业机械改造和淘汰。(省农委牵头,省环保厅、质监局配合) 推进排放不达标港作机械清洁化改造和淘汰,港口、机场新增和更换的作业机械主要采用清洁能源或新能源。(省交通运输厅、民航江苏安监管局牵头,省环保厅、江苏海事局、省质监局等配合) 严格执行长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管理政策, 2019年底前调整扩大船舶排放控制区范围,覆盖沿海重点港口。(省交通运输厅、江苏海事局、连云港海事局负责) 推动靠港船舶和飞机使用岸电等清洁能源。加快港口码头和机场岸电设施建设,主要港口和排放控制区内港口靠港船 舶率先使用岸电,提高港口码头和机场岸电设施使用率。 2020年底前,全省港口、水上服务区和待闸锚地基本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的能力,主要港口和排放控制区内靠港船舶的岸电使用电量在 2017 年基础上翻一番。新建码头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岸电设施。沿海港口新增、更换拖船优先使用清洁能源。进一步推广船舶使用 LNG等清洁能源,加快推进长江干线江苏段、京杭运河江苏段等高等级航道加气、充(换)电设施的规划和建设。 2020 年船舶使用能源中LNG 占比在 2015 年基础上增长 200。推广地面电源替代飞机辅助动力装置,新建、改建、扩建机 场航站楼地面辅助电源配备率达到 100;到 2020年底民航机场在飞机停靠期间主要使用岸电。(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江苏海事局、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能源局等配合) 五、优化调整用地结构,推进面源污染治理 (十七)实施防风固沙绿化工程。 推广保护性耕作等方式,抑制季节性裸地农田扬尘。开展国土绿化行动、林农复合经营和森林质量提升行动,在城市功能疏解、更新和调整中,将腾退空间优先用于留白增绿。建设城市绿道绿廊,大力提高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加强道路林网、水系林网、农田林网和沿海、沿江防护林带建设,实施村庄绿化美化工程,在严格保护现有森林资源的基础上,大力提高林木覆盖率。(省林业局牵头,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委配合) (十八)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 全面完成露天矿山摸底排查。重点区域原则上禁止新建露天矿山建设项目,加快环境修复和绿化。对违 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规划,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依法予以关闭;对污染治理不规范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整治完成并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要加强修复绿化、减尘抑尘。加强矸石山治理。(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环保厅等配合) (十九)加强扬尘综合治理。 严格施工扬尘监管。 2018年底前,各地建立施工工地管理清单。因地制宜稳步发展装配式建筑。将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文明施工管理范畴,建立扬尘控制责任制度,扬尘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严格执行建筑工地扬尘防治标准,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并与当地有关主管部门联网。有条件的地区,推进运用车载光散射、走航监测车等技术,检测评定道路扬尘污染状况。将扬尘管理工作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扬尘防治检查评定不合格的建筑工地一律停工整治,限期整改达到合格。2020 年起,拆迁工地洒水或喷淋措施执行率达到 100。加强道路 扬尘综合整治,及时修复破损路面,运输道路实施硬化。加强城区绿化建设,裸地实现绿化、硬化。大力推进道路清扫保洁机械化作业,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 2020年底前,各设区市建成区达到 90以上,县城达到 80以上。严格渣土运输车辆规范化管理,渣土运输车需密闭,不符合要求的一经查处依法取消其承运资质。严格执行冲洗、限速等规定,严禁渣土运输车辆带泥上路。(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环保厅、水利厅配合) 推进堆场、码头扬尘污染控制。严格实施江苏省港口粉尘综合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加强堆场、码头扬尘 污染控制,港口装卸扬尘控制,以及港口转运和道路扬尘控制,逐步建立健全港口粉尘防治与经营许可准入挂钩制度。从事易起尘货种装卸的港口应安装粉尘在线监测设备。 2020年底前,大型煤炭、矿石码头粉尘在线监测覆盖率达到 100,主要港口大型煤炭、矿石码头堆场均建设防风抑尘设施或实现封闭储存。取缔无证无照和达不到环保要求的干散货码头。(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环保厅配合) 实施降尘考核。苏北 5市各市平均降尘量不得高于 6吨 /月平方公里,沿江 8 市各市不得高于 5 吨 /月平方公里。(省环保厅牵头) (二十)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氨排 放控制。 切实加强秸秆禁烧管控,强化地方各级政府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建立网格化监管制度,在夏收和秋收阶段开展秸秆禁烧专项巡查。严防因秸秆露天焚烧造成区域性重污染天气。坚持堵疏结合,全面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完善秸秆收储体系,进一步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推广秸秆就地就近实现资源转化的小型化、移动式装备。到 2020年,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 95,其中稻麦秸秆机械化还田率达到 60。(省农委牵头,省环保厅配合) 控制农业源氨排放。减少化肥使用量,增加有机肥使用量,继续推广测土 配方施肥。提高化肥利用率,到 2020 年达到 40以上。积极开发缓释肥料等新品种,减少化肥施用过程中气态氨的排放。促进农药使用量持续下降,加大生物农药筛选与推广力度,推进非有机溶剂型农药等产品创新,减少农药生产和使用过程中 VOCs 排放。强化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改善养殖场通风环境,提高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减少氨挥发排放,开展大气氨排放控制试点。(省农委牵头,省环保厅等配合) 加强餐饮油烟污染防治。非商用建筑内禁止建设排放油烟的餐饮经营项目。餐饮经营单位和单位食堂应当安装具有油雾回收功能的抽油烟机或高效油烟净化设 施并保持有效运行。 2018年底前,各设区市完成重点餐饮油烟单位治理。推广集中式餐饮企业集约化管理,提高油烟和 VOCs 协同净化效率,开展规模以上餐饮企业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试点。加强餐饮业执法检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能部门牵头) 禁止露天焚烧和露天烧烤。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居民居住区禁止露天烧烤。禁止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垃圾、皮革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气体的物质。禁止在城市建成区露天焚烧落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环保厅配合) 推进烟花爆竹污染防治,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出台政策在城市主城区内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省公安厅牵头,省安监局、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工商局等配合) 六、实施重大专项行动,大幅降低污染物排放 (二十一)开展秋冬季攻坚行动。 制定并实施江苏省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扩大、细化应急管控工程项目名单。以减少重污染天气为着力点,狠抓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聚焦重点领域,将攻坚目标、任务措施分解落实到城市。各设区市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督促企业制定落实措施。(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 信息化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能源局等配合) (二十二)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 2018年底前各设区市制定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坚持“油路车企”统筹,推进老旧柴油货车淘汰和高污染车辆治理,建立完善公安交管、环保、交通运输、质监、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联合执法的常态化工作机制,大力实施清洁柴油车、清洁柴油机、清洁运输、清洁油品专项行动,确保柴油货车排放总量明显下降。建立机动车全防全控监管制度,加强柴油车生产销售、注册使用、检验维修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建立天地车人一体化的全方位监控体系,实施在用汽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修制度,加快老旧车辆淘汰和高排放车辆深度治理。 2018年底前,实现柴油货车注册登记环节环保信息随车清单和污染控制装置查验全覆盖。 2019 年,在用柴油车监督抽测排放合格率达到95以上,排气管口冒黑烟现象基本消除。严格实施重型柴油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不满足燃料消耗量限值要求的新增车辆禁止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省环保厅、交通运输厅牵头,省质监局、工商局、公安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 (二十三)开展工业炉窑治理专项行动。 制定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开展拉网式排查, 2019 年 6月底前建立各类工业炉窑管理清单。出台江苏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大不达标工业炉窑淘汰力度,加快淘汰中小型煤气发生炉。鼓励工业炉窑使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或由周边热电厂供热。取缔燃煤热风炉,基本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加大化肥行业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化炉整改力度,淘汰炉膛直径 3 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集中使用煤气发生炉的工业园区,暂不具备改用天然气条件的,原则上应建设统一的清洁煤制气中心;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将工业炉窑治理作为环保强化督察重点任务,凡未列入清单的工业炉窑均纳 入秋冬季错峰生产方案。(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质监局等配合) (二十四)深化 VOCs 治理专项行动。 完善省重点行业 VOCs 排放量核算与综合管理系统,建成能够统一管理 VOCs 主要污染源排放、治理、监测、第三方治理单位等信息的综合平台。 2018 年底前,基本完成 VOCs 源解析工作,识别本地重点高活性 VOCs 物质; 2019 年制定出台全省重点控制的 VOCs 名录和 VOCs 重点监管企业名录。 2019 年底前,凡列入省 VOCs重点监管企业名录的企业,均应自查 VOCs 排放情况、编制“一企一策”方案,地方环保 部门组织专家开展企业综合整治效果的核实评估、委托第三方抽取一定比例 VOCs重点监管企业进行核查,确保治理见成效。到 2020年全省重点行业 VOCs 排放量比 2015 年减排 30以上。(省环保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 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高 VOCs含量的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项目。以减少苯、甲苯、二甲苯等溶剂和助剂的使用为重点,推进低 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原辅材料和产品的替代。 2020年,全省高活性溶剂和助剂类产品使用减少 20以上。(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环保厅配合) 加强工业企业 VOCs 无组织排放管理。推动企业实施生产过程密闭化、连续化、自动化技术改造,强化生产工艺环节的有机废气收集。化工行业全面应用“泄漏检测与修复”( LDAR)技术。企业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实施 LDAR技术,并及时报送实施情况评估及 LDAR数据、资料。化工园区应建立 LDAR管理平台,定期调度企业 LDAR实施情况,通过企业自查、第三方及环保部门核查等方式,确保 LDAR 技术应用工作稳定发挥实效。列入“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的 VOCs 治理项目, 2019 年底前全部完成。逾期未完成的,依法关闭或停产整治。(省环保厅牵头) 开展 VOCs整治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企业违法排污行为,对负有连带责任的环境服务第三方治理单位应依法追责。 2019年 6 月底前,地方环保部门或委托的第三方治理单位对采取单一活性炭吸附、喷淋、光催化、吸收等治理措施的企业进行抽查,依法依规查处违法排污企业,公布治理效果不达标、造假等第三方治理单位,禁止其在省内开展相关业务。(省环保厅牵头) 七、强化区域联防联控,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二十五)完善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 与上海市、浙江省、安徽省共同推进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严格落实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实 施方案、年度计划,共同推进机动车船污染防治,加快环境科技联合攻关,加强环境协同监管和重污染天气联合应对,共同做好重大活动空气质量保障工作。建立与山东省临近地区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机制。(省环保厅牵头) (二十六)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 加强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建设, 2019 年底前,省级预报中心实现以城市为单位的 7 天预报能力。开展环境空气质量中长期趋势预测工作。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调整预警分级标准,细化限产限排等应急管控清单,强化区域应急联动。实行“省级预警、市县响应”,省里统一发布预警信息,各相关城 市按级别启动应急响应措施,实施区域应急联动。建立大气环境质量异常情况预警管控机制,进一步提升精准治气水平。(省环保厅牵头,省气象局等配合) (二十七)夯实应急减排措施。 提高应急预案中污染物减排比例,黄色、橙色、红色级别减排比例原则上分别不低于 30、 40、 50。细化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企业各工艺环节,实施“一厂一策”清单化管理。在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对钢铁、建材、焦化、有色、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实施应急运输响应。(省环保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 实施秋 冬季重点行业错峰生产。强化精准限停产,加大秋冬季工业企业生产调控力度,各地按要求针对钢铁、建材、焦化、铸造、有色、化工等高排放行业,制定错峰生产方案,实施差别化管理。没有完成年度目标的地区,要加大错峰生产力度。将错峰生产方案细化到企业生产线、工序和设备,载入排污许可证。企业未按期完成治理改造任务的,一并纳入当地错峰生产方案,实施停产。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的,提高错峰限产比例或实施停产。(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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