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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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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doc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 2015 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 2015 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淄政办发〔 2015〕 4 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 2015 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区县、各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 年 3 月 27 日 淄博市 2015 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 为确保完成淄博市 “ 十二五 ” 节能减排降碳目标,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 2014-2015 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 2014〕 36 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工作目标 2015年,全市万元 GDP 能耗比 2010年累计降低 17以上;完成 “ 十二五 ” 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目标任务。 2015 年末,全市四项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排放总量较 2013 年分别下降 8.79、 6.98、8.12、 12.80,全面完成我市 “ 十二五 ” 总 量减排目标任务。 2014-2015 年,全市能源消费增量控制在 184万吨标准煤以内。 一、大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 1.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严控高耗能行业新增产能,化解产能过剩,不再新增产能过剩项目,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核准或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严格行业准入,加强行业监管。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确保完成 “ 十二五 ” 淘汰落后产能任务。 2.加快发展新兴产业。加大力度落实促进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到 2015 年底,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 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分别达到 44和 10左右。加强节能环保产业示范企业建设,重点培育 10 个节能环保产业示范企业。加快发展节能环保服务业,搭建一站式服务平台,积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培育一批有实力的节能咨询服务和环境污染治理等第三方机构。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以我市自主研发节能环保新技术、新产品为重点,组织实施一批产业化工程。加快产业化基地建设,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竞争力的自主品牌装备与产品。 3.调整优化能源结构。严控煤炭消费,对于涉及新增燃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原则上不予通过节能审 查或核准备案,确需批复建设的,按照 “ 先削减后审批 ” 的原则,严格执行 1 2 燃煤减量替代规定。加快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大力推行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生物质成型燃料等对环境污染小或无污染的清洁能源替代燃煤,实现工业锅炉清洁能源供应和消费多元化。继续提高天然气使用比重,鼓励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因地制宜大力发展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 4.强化能评环评约束。严格执行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年综合能耗超过 10 万吨标准煤的项目,项目所在地必须作出将项目新增能耗纳入当地能源消费总量的书面 承诺。新建及改扩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能效水平和排污强度必须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对未取得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项目不予环评审批,对未完成节能减排目标的区县和空气质量不达标且污染反弹区县,暂停新增能耗和主要污染物排放项目能评、环评审批。 二、加快实施节能减排降碳工程 5.积极实施重点工程。围绕钢铁、建材、有色、纺织等重点行业,加大节能技改力度,推广炉窑节能改造、低温余热利用、高效节能变压器、高效电机等节能技术装备,实施一批节能改造项目,形成节能能力 80 万吨标准煤。实施爱心阳光工程,支持学校、医院、养 老院使用太阳能集热系统。实施太阳能工业热力系统改造工程,加快太阳能光热工业化利用。 2014-2015 年推进脱硫脱硝工程建设,完成 174 万千瓦燃煤机组脱硝改造、 20.80万千瓦燃煤机组烟气旁路拆除、 138 平方米钢铁烧结机脱硫设施安装、 88 万吨熟料产能的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脱硝设施安装任务, 2011年至 2015年底分别新增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减排能力 4.87万吨、 2.99 万吨以上。实施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程,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 2011至 2015 年年底前分别新增化学需氧量、氨氮减排能力 0.43 万吨、 0.11万吨。 6.加快更新改造燃煤锅炉。开展锅炉能源消耗和污染排放调查。组织实施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环保锅炉。 2015 年年底前,除必要保留的以外,淘汰城市建成区 10蒸吨 /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严格落实地方燃煤锅炉排放标准要求,推进燃煤锅炉除尘提标改造。 7.加大机动车减排力度。做好国 Ⅳ 车用柴油升级准备工作,自 2015年 1 月 1 日起,全面供应国 Ⅳ 车用柴油。建立健全炼化企业油品质量控制制度,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车用油品的行为。加强对加油站的监管,加大油 品抽检力度,对油品质量不达标的加油站,依法依规采取限期整改、停业整顿、吊销证照、公开曝光等方式,加大惩处力度。全面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治理淘汰黄标车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 2014〕 98 号)要求,加大黄标车治理力度,实施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制度, 2015 年,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 33659辆。对未取得环保检验标志的机动车,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未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车辆不得生产、销售,公安部门不予办理注册和转移登记。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提前实施下一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 8.强 化水资源节约和污染防治。严格用水定额管理,推广应用节水技术产品,引导耗水行业开展节水改造。加强苦咸水、矿井水等非常规水资源综合利用。实施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加强地下水动态和水质污染监测。落实国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保护饮用水水源地和水质良好湖泊,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继续推进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确保 2015年全市重要河流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不低于 58.3。尽快制定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方案,对 2015年年底前未经审批的区县,暂停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加大农村、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力度。 9.实施循环经济重点工程。以循环经济示范基地建设、园区循环化改造、城市矿产示范企业、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为重点,实施 20 个重点支撑项目,培育 10 个循环经济示范单位,总结推广一批循环经济典型模式。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加快氧化铝赤泥的综合利用,促进生产过程协同处理城市和产业废弃物。落实重点工业企业清洁生产水平提升计划,推广清洁生产技术,加强清洁生产项目管理,严格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探索开展工业产品生态设计,创建生态设计示范企业。做好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认定工作,协调落实好税收优惠政策。 三、狠抓重点领域节能降碳 10.加强工业节能降碳。实施工业能效提升计划,在重点耗能行业全面推行能效对标,推动工业企业能源管控中心建设。组织开展工业电机能效提升计划,推广一批高效节能型电机,按照 “ 在用低效电机淘汰路线图 ” 加快落后电机淘汰进程,组织实施一批电机系统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持续开展百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强化法规标准约束,推动建立能源管理体系和企事业单位碳排放报告制度,在百家企业基本建立能源管理体系,增强企业节能内生动力。到 2015年底,百家节能低碳行动企业累计实现节能量 290万吨标准煤以上。 11.推进建筑节能降碳。深入开展绿色建筑行动,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意见,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机关办公建筑和保障性住房,单体建筑面积超过 2 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以及建筑面积 10 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全部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到 2015年底,城区及县城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到 2015年底,全市新建绿色建筑 400 万平方米以上,创建 30 个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积极推进建筑工业化,支持推广模块化建筑。鼓励应用低辐射镀膜玻璃等绿色建材。大力推行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鼓励建筑物高度 100米以下的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和集中供应热水的公共建筑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加强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 2015年所有实行集中供热的新建建筑和已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建筑,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到 2015 年底,新增绿色建筑 400 万平方米;太阳能光热建筑应用面积达到 1000 万平方米,城镇应用可再生能源的新建建筑达到 50;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420 万平方米;全市单位建筑面积供热能耗降至 20公斤原煤以下。 12.强化交通运输节能降碳。加快推进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积极开展绿色循环低碳交 通运输体系试点建设,深化 “ 车船路港 ” 千家企业低碳交通运输专项行动。加速淘汰高耗能老旧汽车,引导运营车辆向大型化、专业化、节能化方向发展。促进甩挂运输发展,普及 ETC 系统应用。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加速公交车辆更新换代,鼓励使用新能源、节能环保公交车辆。 13.抓好公共机构节能降碳。强化公共机构节能监督考核。加强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继续开展节约型示范单位创建工作,加强创建单位宣传教育、节能改造以及项目实施情况的督查落实,发挥公共机构节能模范表率作用。推进公共机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2015 年,力争超额完成 “ 十二五 ” 时期单位建筑面积能耗降低 12的目标任务。 14.促进商业农业节能降碳。在商贸零售业和旅游行业开展节能降碳行动,加快实施节能改造,严格用能管理,引导消费行为;严格执行夏季、冬季空调温度设置标准;减少一次性用品使用,限制过度包装,抑制不合理消费。结合新农村建设,利用秸秆代替燃煤、燃气,开展能源化利用。 四、强化技术支撑 15.强化技术创新。依托我市国家、省、市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研发平台,加大节能减排技术研发投入,推进重点行业和领域节能减排共性关键技术创新示范 。电力、钢铁、石油石化、化工、建材等行业企业要围绕能源分质梯级利用、污染物防治和安全处置等,加强技术攻关,提升节能减排技术支撑能力。 16.加快先进技术产品推广应用。发布重点节能技术、产品和设备推广目录,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先进适用技术进行节能改造。按计划推广使用节能灯。开展煤电行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技术应用试点,推动燃煤机组治污设施升级改造,达到燃气机组排放水平;推广生物质高质利用技术,利用有机废弃物制备生物天然气。开展高效无毒脱硝催化剂推广应用。 五、加强政策引导 17.强化财政激励 政策。建立完善有利于节能的激励和约束政策体系,统筹发挥财政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加强统筹安排,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激发企业节能改造的积极性。完善资金和项目建设监督管理程序,严格执行项目竣工验收制度,确保政策性资金使用安全有效。 18.落实价格税收政策。落实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政策,按照国家和省的布署,进一步加大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执行力度,将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政策逐步扩大到其他高耗能行业和产能过剩行业。严禁地方对高耗能企业实施优惠电价,落实燃煤机组环保电价政策。认真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得 税减免政策,落实国家促进资源综合利用等税收优惠政策。 六、建立和实施节能减排市场化机制 19.实施能效领跑者制度。落实国家公布的终端用能产品能效领跑者目录,促进高效节能产品消费。依据国家和省公布的单位产品能耗最低的电解铝、石油炼制、合成氨、粗钢、水泥、平板玻璃等高耗能产品生产企业名单,能源管理水平最好的机关、学校、医院等公共机构名单,以及能源利用效率最高的商场、超市、宾馆、酒店等商贸企业名单,树立节能低碳标杆,鼓励用能单位开展能效对标达标活动,对能效领跑者给予政策扶持。适时将能效领跑者指标纳 入强制性地方节能标准。 20.推行节能量、碳排放权和排污权交易制度。完善节能量交易配套政策,依托山东省能源环境交易中心,推动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节能量交易。探索开展合同能源管理和节能改造项目节能量交易试点,逐步将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减少的能耗量、企业新上项目所需能耗增量、高耗能企业压减的能耗量等进行交易,拓展节能量交易范围。探索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建设。继续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 21.推行能效标识和节能低碳产品认证。落实国家能效标识相关政策,鼓励终端能效产品生产企业实施能效标识制度。实施节 能低碳产品认证制度,在家电、电机、半导体照明、太阳能光热等行业推行节能产品认证。组织开展能效标识专项检查,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督促企业落实能效标识备案制度,加大对能效虚标行为的打击力度。 22.强化电力需求侧管理。落实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完善激励机制,严格目标责任考核。电网企业要确保完成年度电力电量节约指标,电力用户要积极采用节电技术产品,优化用电方式,提高电能利用效率。 七、加强监测预警和监督检查 23.加强监测分析。强化高耗能行业能源消耗数据分析,加强预警预测 ,定期发布节能目标完成情况晴雨表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公告。落实节能降耗预警调控制度,研究制定确保完成减排目标的预警调控方案。加快推进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 2015 年在重点用能单位基本建成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制定国控企业监督性监测年度计划,确保到 2015 年底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达到 95,重点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公布率不低于 80;进一步完善主要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系统,确保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传输率不低于 75。 24.完善法规标准。认真落实淄博市节约能源条例等节能环保法规,加强节能 减排标准化工作,落实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37/2376-2013)等地方标准,实现排放标准与环境质量标准相挂钩。建立节能减排新技术向标准化转化机制,加大节能减排标准宣传贯彻力度。 25.强化执法监察。加强市、区两级节能监察体系建设,着力强化市、区两级节能监察能力建设。有重点地对百家节能低碳行动企业开展节能专项监察,特别是电解铝行业阶梯电价政策、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以及落后机电设备淘汰情况。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全市重点企业环保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监督检查,及时发布重点企业污染物排放信息 ,公布违法排污企业名单。探索建立环保、公安等部门联勤联动执法工作机制。依法查处违法用能排污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对在节能减排执法中行政不作为、徇私枉法等行为,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负责人的责任。 八、落实目标责任 26.强化地方政府责任。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政府节能办)要履行好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严格节能目标责任考核,会同市环保局等部门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监督指导。市发展改革委要抓好全市能耗增量控制工作,分解落实各区县能耗增量控制目标任务,确保将 2014-2015 年全市能耗增量控制在 184 万吨标准煤以内,能耗年均增速不超过 2.2。市环保局要加强对污染物控制目标、责任书项目落实、监测监控体系建设运行情况的考核。严格落实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节能减排降碳工作第一责任人制度。对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区县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对超额完成 “ 十二五 ” 目标任务的区县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给予通报表扬。 27.落实重点地区责任。各区县要严格控制本地区能源消费增长。严格执行能源消费强度和能源消费总量控制责任评价考核制度,减排重点考核污染物控制目标、责任书项目落实、监测监控 体系建设运行等情况。减排降碳目标完成进度滞后的区县,要抓紧制定具体方案,采取综合性措施,确保完成目标任务。对年能源消费量 300 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省公布的重点耗能区县(张店区、淄川区、临淄区)要实行重点管理,强化监控措施,力争提前完成节能目标任务。 28.明确相关部门责任。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多方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要密切跟踪工作进展,督促行动方案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其他各相关部门也要抓紧行动,共同做好节能减排降碳工作。各部门要开展形式多样 的宣传教育活动,调动社会公众参与节能减排的积极性,鼓励对政府和企业落实节能减排降碳责任进行社会监督。 29.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企业要严格遵守节能环保法律法规及标准,加强内部管理,增加资金投入,及时公开节能环保信息,确保完成目标任务。节能减排低碳行动企业要力争超额完成 “ 十二五 ” 节能目标。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加强企业自律、树立行业标杆、制定技术规范、推广先进典型等方面的作用。 30.动员公众积极参与。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节能减排低碳发展意识。建立信息化公众互动平台,加大对节能环保 工作的新闻宣传和舆论监督,建立快速反应的节能环保信访舆情执法联动工作机制,高效率、高质量地解决群众关心的节能环保问题。 附件 1.2014-2015年各区县能耗增量控制目标(略) 2.2014-2015年各区县主要大气污染物减排工程任务(略) 3.各部门重点任务分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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